安全知識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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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安全常識:

1、天津港“8.12”事故發生時間是在2015年。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3、安全生產中的“三違”是指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紀律。

4、閃點又稱燃點,閃點越低,化學品越易燃。

5、危險化學品有四種危險特性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6、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材料。

7、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8、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9、響水“3.21”2019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爆炸事故,事故造成78人遇難,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事故導致直接經濟損失198635.07萬元。事故直接原因是長期非法貯存的硝化廢料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

10、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原則,釐清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的關係,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1、《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規定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12、《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

13、安全生產管理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14、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核心是:安全生產法

15、《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彙報

16、《安全生產法》第67條第二款規定:採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

17、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8、2019年“安全生產月”主題是:防風險、除隱患、遏事故

19、《安全生產法》所指的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

20、我市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包括1個總體工作方案和27個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21、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中企業暴露出的重大問題:企業主要負責人漠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監管、企業違法超期儲存危險廢物、企業刻意隱瞞危險廢物存在事實、企業環保綜合整治未達標便復產、企業固廢倉庫等相關設施未批先建現象眾多。

部分法規知識:

1、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2、對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4、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安全生產法)

5、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安全生產法)

6、政府安全監管工作的出發點落腳點都應是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政府安全監管工作的效果通過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體現。

容易混淆的知識點:

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可以適當收取費用。

2、為了深入貫徹全省“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警示教育會議精神,市委、市政府決定從2019年11月20日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為期一年半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

3、根據專項整治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能部門的“三定”方案中要明確安全生產具體職責和負有安全生產的內設機構。

4、隨著地方經濟高速發展,安全生產工作水平也會自然跟著提高,一些問題自然也就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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