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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管理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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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社群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縣政府擁有產權的社群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以下簡稱“社群用房”)的規劃建設、移交接收、委託使用、產權登記和處置管理,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和政策檔案,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群用房是縣自規局代表縣政府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的《南陵縣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及其補充協議、其他檔案中約定由開發建設單位在全縣行政區劃內的土地開發中建設符合辦理不動產權證條件的社群公共配套設施,主要包括:

產權明確歸屬政府(包括但不限於)的中國小、幼兒園、社群居委會、社群管理用房、社群服務中心、文化活動場所、社群健康服務中心、黨群服務中心、公交車場站、公共充電站、菜市場、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再生資源回收站、公共廁所等。

小區道路、綠地、廣場及配套建設的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共有,建成後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管理使用。不屬於社群用房範圍.

第二章 責任單位及職責

第三條 社群用房管理由縣財政局(國資委)、縣民政局、縣自規局(不動產登記中心)、縣住建局、縣城管局、縣教育局、縣衛健委、縣文廣新局、縣公安局、各鎮人民政府和縣財政局(國資委)授權委託的縣鑫谷資產公司等部門負責。其中:

1.縣財政局(國資委)是全縣社群用房的監管部門,負責社群用房的統一調配。

2.縣鑫谷資產公司負責對社群用房及其有關資料進行勘查、審查、接收並建立檔案,對已完成接收手續的社群用房移交有關單位使用或者經營。

3.縣民政局負責會同縣自規局等部門組織編制全縣社群用房規劃,經縣政府批准後納入城鄉規劃組織實施

4.縣自規局負責社群用房的規劃設計方案審批和管理、社群用房權證辦理。

5.縣住建局負責社群用房專案建設管理驗收,確定有償接收社群用房的成本價格方案。

6.縣教育局、縣衛健委、縣文廣新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城管局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做好社群用房的使用、安全生產和監管工作。

7.各鎮(不含籍山鎮)、社群居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社群用房的接收、使用和管理職責。

第三章 規劃建設管理

第四條規劃建設社群用房,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規範和技術標準以及縣政府要求,依據規定的建築面積標準及實際需求配置,具體建設標準由縣自規局、縣住建局等部門按規定確定。

第五條 社群用房原則上應與住宅等專案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建設專案需分期開發的,縣自規局等部門按開發建設總量進行統一規劃,原則上將社群用房安排在首期建設。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確定的設定要求和建設時序進行建設,保證社群用房的工程質量,縣住建局

對社群用房的建設進行監督和竣工驗收。

第四章 移交接收管理

第七條 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完成建設並移交。縣鑫谷資產公司代表縣政府統一接收政府產權的社群用房。

第八條 建設單位取得竣工驗收合格後,縣自規局牽頭縣住建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國資委)、縣鑫谷資產公司等部門參與社群用房的交付驗收,同時將社群用房及其審批檔案、工程建設等資料一併移交給縣鑫谷資產公司,縣鑫谷資產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社群用房移交協議》。

第九條 建設單位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社群用房首次登記時,應登記為縣政府所有,小區物業管理用房和道路、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申請登記為業主共有。

第十條 需要移交的社群用房,在正式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維護,移交後由縣鑫谷資產公司和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質保期內社群用房的保修責任。

第十一條 縣鑫谷公司在接收社群用房一個月內,按職能分工(或由縣政府指定)交付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投入使用,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十二條 社群用房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進行使用,不得閒置或者挪作他用。使用單位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用途的,應經縣自規局、縣財政局(國資委)稽核並報縣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十三條 縣住建局應將社群用房建設、移交情況在南陵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移交情況在銷售現場和小區內進行公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社群用房的移交和使用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有權向縣政府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五章 產權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社群用房為縣政府投資建設,所有權歸縣政府,委託縣財政局(國資委)監督管理,日常管理交由縣鑫谷資產公司。

第十五條縣鑫谷資產公司配合建設單位向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不動產權證,登記在縣鑫谷資產公司名下,明確產權歸縣政府所有,辦理費用按照規定執行。本辦法頒佈之前的社群用房,由縣鑫谷資產公司向縣自規局、縣住建局等部門收集資料,待資料整理完整後,申請核發不動產權證。

第十六條縣鑫谷資產公司在領取社群用房不動產權證之日起一個月內,在社群用房外的明顯處懸掛社群用房標牌,確保房證一致。

第六章 申領使用程式

第十七條縣鑫谷資產公司依據社群用房使用功能,移交相應的單位使用和管理。使用單位向縣財政局(國資委)提出使用申請,縣財政局(國資委)擬定稽核意見後報縣政府批准,縣鑫谷資產公司根據縣財政局(國資委)通知進行調配。

使用單位明確不適合使用、長期閒置、未按委託功能使用或被佔用的社群用房,因統籌使用需要,縣鑫谷資產公司有權收回,縣財政局(國資委)調配其他單位按需使用管理,或按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劃或規範中社群用房的擴充套件功能進行委託使用管理或經營。

第十八條 社群用房的經營管理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執行,經營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年度須將實際使用情況報送按縣鑫谷資產公司備案,並對閒置情況予以說明,縣鑫谷資產公司將進行抽查、核實。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縣財政局(國資委)等部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社群用房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各單位應切實承擔本單位社群用房管理的主體責任,確保社群用房合理有效使用,保值增值。有下列行為的,縣財政局(國資委)有權責令改正,並按管理許可權,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未履行社群用房管理職責,對社群用房管理不善,造成社群用房資產流失、被侵佔或收益明顯下降的;

2.不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擅自處置、使用社群用房或用於私下經營投資的;

3.未按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收繳相關款項,或隱匿社群用房收益,或以個人福利等形式抵減租金的;

4.弄虛作假,以各種手段侵佔社群用房和謀取私利的;

第八章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國資委)、縣民政局、縣自規局、縣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