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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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幼兒園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1、各班老師要做到不能讓幼兒獨自回家,要幼兒園家長親自接送。

2、老師必須熟悉每一位家長,不能讓不認識的人把幼兒接走,如家長有事,託被人來接時必須用電話與家長聯絡好,情況屬實,才能讓他人接走。

3、為了確保各班老師要做到不能讓16歲以下的小孩將幼兒接走。

4、如果家長工作忙,叫三輪車送幼兒上學,必須交代家長一定要同車主講好,把幼兒交到班主任手中。

5、各班老師平時通過故事,兒歌,遊戲的形式,讓幼兒瞭解基本的交通規則。

幼兒園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一、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要經常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努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師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法規的教育,提高師生對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識,如道路交通安全知識課、廣播、講座、標語等。

三、加強路邊學生上、放學的安全工作管理,佈置好教師護送學生。

四、落實責任制,制訂學校、教師、學生、家長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從各個環節抓好預防工作。

五、教育學生不要乘坐非法客運車,特別是無牌無證的車輛。

六、加強與村委會、道路交通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的聯絡,及時交流,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堅持教育優先、管教結合、遵章守紀的原則。主要任務是:通過多種形式教育師生認真學習、熟悉掌握交通安全基本常識,牢固樹立交通安全意識,養成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良好習慣,做遵紀守法的模範。

2、完善校門口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定警示標誌、人行橫道線、減速埂、振盪減速標線、移動式警示牌等交通安全設施。加強幼兒上學、放學時段的交通管理,維持學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3、校園內禁止騎自行車。機動車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校園。允許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線路慢行和規定地點停放,避免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

4、幼兒園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包車要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備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稽核登記車輛、駕駛員情況。

5、機動車輛均不得進入校園。外來車輛除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供電車、警車、押運車、郵政車等特種車輛外,禁止在校園內通行。接送幼兒的車輛停放在校外200米以外。

6、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在校園道路內要慢速行車,校園內十字路口或大門口注意避讓幼兒。支線車讓主線車先行,轉彎車讓直線車先行。教育幼兒要自覺遵守幼兒園作息時間,放學後不準在校內或校外逗留、玩耍。

7、教育幼兒在道路上行走時,應走人行道並在道路右側靠右行走,橫穿馬路要走斑馬線。在沒有交通民警指揮的路段,要學會避讓機動車,不與機動車爭道強行。集體外出時,要列隊行走;結伴外出時,不要相互追逐、打鬧,不能東張西望,一定在家長的帶領下穿越馬路,要聽從交警安排,遵守交通規則;在確認沒有機動車通過時才可穿越馬路,禁止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護欄和隔離墩。教職工和幼兒在上下班或節假日走親訪友期間,要遵守交通規則,禮讓三分,叉路慢行,轉彎打手勢。不得在道路中間或中心線上行走,不得成群結隊在道路上行走。

8、教育幼兒及家長乘坐汽車時,不得乘坐報廢車、故障車、農用車、超載車和無牌無證車。乘坐公交車上班、上學或下班、放學的師生,要等車靠站停穩後有秩序上下車,並自覺購票,做文明乘客。乘車時不能把爆竹等危險物品帶入車內,不要把頭、手、胳膊伸出窗外和向外扔雜物,乘坐微型車時應繫好安全帶。禁止無照教師駕駛機動車及酒後駕駛行駛。

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幼兒園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

第二條、各校應本著"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堅持不懈地抓好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課堂教學內容,結合中國小生的特點,落實交通安全教育進教材、進課堂的要求第三條、有學生接送車輛的學校必須按規定取得由省公安廳負責製作的"學生接送車"標誌牌,要嚴格執行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檔案。

第四條、學校應通過學校家長會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家長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家長的安全乘車意識和責任,形成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交通事故的聯動機制。

第五條、各校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教育學生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不乘"黑車"、"病車"和超載車。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學生放學時儘可能安排值勤教師在樓梯口、校門口進行安全疏導,避免因過於擁擠引發事故。有條件的學校可以視學校門口的交通情況建立學生放學路隊或佩戴小黃帽制度。

第六條、各校應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絡,加緊落實保障學生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在校園周邊創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環境。

幼兒園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1、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堅持教育優先、管教結合、遵章守紀的原則。主要任務是:通過多種形式教育學校師生認真學習、熟悉掌握交通安全基本常識,牢固樹立交通安全意識,養成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良好習慣,做遵紀守法的模範。

2、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由一名學校領導負責,分管科室組織實施。學校校園內禁止騎自行車。機動車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校園。允許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線路慢行和規定地點停放,避免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

3、教育幼兒要自覺遵守幼兒園作息時間,放學後不準在校內或校外逗留、玩耍。

4、教育幼兒在道路上行走時,應走人行道並在道路右側靠右行走,橫穿馬路要走斑馬線。在沒有交通民-警指揮的路段,要學會避讓機動車,不與機動車爭道強行。集體外出時,要列隊行走;結伴外出時,不要相互追逐、打鬧,不能東張西望,一定在家長的帶領下穿越馬路,要聽從交警安排,遵守交通規則;在確認沒有機動車通過時才可穿越馬路,禁止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護欄和隔離墩。學校教職工和幼兒在上下班或節假日走親訪友期間,要遵守交通規則,禮讓三分,叉路慢行,轉彎打手勢。不得在道路中間或中心線上行走,不得成群結隊在道路上行走。

5、教育幼兒及家長乘坐汽車時,不得乘坐報廢車、故障車、農用車、超載車和無牌無證車。乘坐公交車上班、上學或下班、放學的師生,要等車靠站停穩後有秩序上下車,並自覺購票,做文明乘客。乘車時不能把爆竹等危險物品帶入車內,不要把頭、手、胳膊伸出窗外和向外扔雜物,乘坐微型車時應繫好安全帶。禁止無照師生駕駛機動車及酒後駕駛行駛。

6、學校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包車要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備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稽核登記車輛、駕駛員情況。

7、學校場地狹小、無專門停車場的,除學校公車以外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校園區域停放。機動車輛均不得進入師生活動密集的教學、運動及生活區域。外來車輛除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供電車、警車、押運車、郵政車等特種車輛外,禁止在校園內通行。接送學生的車輛不得進入校園內。

8、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在校園道路內要慢速行車,校園內十字路口或大門口注意避讓幼兒。支線車讓主線車先行,轉彎車讓直線車先行。

9、禁止任何人在校園路道上追逐打鬧、從事各種文體活動。單位、部門臨時開展各類活動不得佔用機動車道(學校大型活動除外)。

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條學校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加強學生春(秋)遊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條各校應本著“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堅持不懈地抓好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課堂教學內容,結合中國小生的特點,落實交通安全教育進教材、進課堂的要求;充分利用《人自然社會》等地方通用教材,通過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學教育、安全知識講座、周班會、活動課、演練等多種形式和廣播、電視、宣傳櫥窗、板報、校園網等載體,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強化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增長學生交通安全知識,培養學生良好的交通行為習慣。

第三條學校安排校外教育教學活動中,應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學生外出活動提倡就近、徒步的原則。活動中如涉及用車用船的,要嚴格執行我局有關學生用車用船的規定,必須使用交通部門認可的具有營運資格的客運公司車輛及船隻,事先與具有資質的客運企業簽訂書面包車包船運輸協議,合理安排班車、渡船、線路,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應急措施,確保學生出行安全。嚴禁租用其他單位、學校用於接送職工、師生的自備車。

第四條有學生接送車輛的學校必須按規定取得由省公安廳負責製作的“學生接送車”標誌牌,並嚴格執行省公安廳等四部門《關於加強中國小學生接送車的管理意見》的有關要求,無“學生接送車”標誌牌的學校自備車輛不得接送學生上下學。要嚴格執行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檔案。學校應當對每次接送學生的時間、人數等情況,進行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坐中國小生,接送學生時要杜絕超載現象。

第五條學校應通過學校家長會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家長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家長的安全乘車意識和責任,形成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交通事故的聯動機制。

第六條各校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教育學生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不乘“黑車”、“病車”和超載車。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學生放學時儘可能安排值勤教師在樓梯口、校門口進行安全疏導,避免因過於擁擠引發事故。有條件的學校可以視學校門口的交通情況建立學生放學路隊或佩戴小黃帽制度。

第七條城區中國小校的早操、跑步等體育活動應儘量安排在校園內進行,嚴禁學校組織學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進行集體跑步等體育活動。因體育場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園外開展體育活動的中國小校,可以暫時組織學生在附近的安全場所內進行相關活動。

第八條中國小校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城管部門共同研究安全措施並加以落實。

第九條杜絕將中國小校校園出租用於停放社會車輛、從事其他非教學活動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

第十條各校應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絡,加緊落實保障學生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在校園周邊創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環境。

幼兒園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幼兒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強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針,堅持“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政府主導、屬地管轄、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接送幼兒車輛分為專用接送學生車輛和非專用接送學生車輛,包括幼兒園自備或長期租用的客車、專業道路客運企業的客運車、具有營運資質的個體客車、單位接送員工子女上下學的自備客車和社會力量購置的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客車。

第四條、幼兒園明確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聯絡員,具體負責本校幼兒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條堅決制止農業機械(拖拉機)搭載學生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做好對接送幼兒車輛的牌照號碼、核載人數、駕駛人、車輛參保及接送幼兒時間、趟次等情況的登記造冊工作,並結合實際,制定幼兒上下學管理辦法和處置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作預案,堵塞安全漏洞,定期報告安全情況。

第七條、幼兒園負責本園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幼兒園要切實加強幼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加強幼兒交通安全常識、交通法規教育;各民辦幼兒園應定期組織本園校車駕駛員及教師學習交通法規、安全防範、應急知識;每學期開學初,各幼兒園要對幼兒上下學交通方式進行摸底調查,對本園幼兒乘車、家長接送、步行的人數等登記造冊,建立檔案管理資料。

第八條、幼兒上下學原則上實行家長接送,學校、幼兒園制定接送方案、接送制度,並建立相關臺賬。非寄宿生學生上下學實行路隊管理制度。寄宿生上下學實行以乘坐客運班車為主,步行或學生家長自行接送為輔的交通方式。

第九條、增開的學生上下學專趟在接送學生時不得搭乘其他人員和超載行駛。

第十條、發生涉及幼兒人身安全的。各類交通事故,按要求及時報告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相關部門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積極妥善處理,全力救護傷員,減少學生傷亡。

第十一條、建立幼兒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因工作不負責、措施不力、玩忽職守而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及責任人的責任。

幼兒園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一、為確保師生在校內外的人生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二、切實加強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識,做到教育“常規化、細實化”。

三、校外行走嚴格遵循道路交通規則;做到路上不玩耍、不追逐、不打鬧;按時上、下學;發生意外及時求助,同學間要互相幫助。

四、校內不準追逐,上下樓梯靠右行走;做到不跑、不擠、不推、不搶,按次序行走。

五、年齡不滿十二週歲不準騎車,家校路程不超過1000米不準騎車。

六、定期檢修保養車輛,確保騎車安全。

七、校內不準騎自行車,進入校門後一律下車推行,到指定位置停放,擺放整齊有序。

八、進出學校的汽車必須減速慢行,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每小時;上下學時禁止車輛通行;校內禁止按喇叭;車輛到指定車位停放。

九、定期進行學生上下學出行情況調查,杜絕乘坐“黑車”現象。

十、每位教師要做好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對學生進行教育,幫助學生改正錯誤。

幼兒園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一、所用車輛應取得準運證件,幼兒接送車輛的駕駛員必須取得由市公安局車輛管理部門發放的《機動車輛駕駛資格證》且3年以上,否則一律不得從事接送業務。

二、嚴禁接送專用車超載,嚴格按照車輛的核定人數載客。不得搭載本園幼兒以外的其他乘客。嚴禁將車輛轉交他人駕駛。

三、加強接送專用車管理。要嚴格堅持接送專用車定期檢查保養,駕駛員定期安全教育。堅持接送專用車“專人負責制”、“駕駛員安全責任制”等制度,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四、完善校門口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定警示標誌、人行橫道線、減速帶、振盪減速標線、移動式警示牌等交通安全設施。加強幼兒上學、放學時段的交通管理,維持學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五、加強對幼兒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和遵守交通法規的自覺性。教育幼兒在車上不得將頭、手等伸出車窗外,過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不亂坐無照車輛、非法車輛。

六、勸告接送司機及時維修車輛,不允許酒後駕車,開快車,要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絕不允許發生上下班途中的安全責任事故。一經發現將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幼兒園應高度重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涉及千家萬戶,要從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出發,以對全園師生高度負責的精神,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做好本園交通安全管理。

一、所用車輛應取得準運證件,幼兒接送車輛的駕駛員必須取得由市公安局車輛管理部門發放的《機動車輛駕駛資格證》且3年以上,否則一律不得從事接送業務。

二、嚴禁接送專用車超載,嚴格按照車輛的核定人數載客。不得搭載本園幼兒以外的其他乘客。嚴禁將車輛轉交他人駕駛。

三、加強接送專用車管理。要嚴格堅持接送專用車定期檢查保養,駕駛員定期安全教育。堅持接送專用車“專人負責制”、“駕駛員安全責任制”等制度,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四、完善校門口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定警示標誌、人行橫道線、減速帶、振盪減速標線、移動式警示牌等交通安全設施。加強幼兒上學、放學時段的交通管理,維持學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五、加強對幼兒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和遵守交通法規的自覺性。教育幼兒在車上不得將頭、手等伸出車窗外,過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不亂坐無照車輛、非法車輛。

六、勸告接送司機及時維修車輛,不允許酒後駕車,開快車,要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絕不允許發生上下班途中的安全責任事故。一經發現將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