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域人民幣流通情況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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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域人民幣流通情況調查報告

縣域人民幣流通情況調查報告

“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是法律賦予人民銀行的基本職責,也是中央銀行向社會提供金融服務的一項重要工作。近年來,隨著縣級人民銀行貨幣發行庫的撤銷,縣域現金供應、流通中人民幣管理、反假貨幣等工作都出現了新情況,對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一、當前縣域人民幣流通狀況

調查顯示,自撤銷發行庫以來,在人民銀行精心組織下,通過金融機構的共同努力,目前,從現金供應總量上來看,市場現金供應充足,基本滿足了社會需求,企業、居民投訴現金供應脫節的問題沒有發生。但是受公眾保管和使用人民幣習慣、金融機構服務能力以及人民幣流通管理力度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目前縣域人民幣流通市場還存在有待改進的地方:

(一)流通中人民幣整潔度不夠理想。主要表現在:一是小面額人民幣整潔度不高,尤其是2元及以下紙幣整潔度較差,損傷券一般佔四成以上。二是城鄉流通中人民幣整潔度差異較大。調查情況顯示,農村流通中人民幣整潔度明顯低於城鎮,特別是10元及以下小額紙幣殘損率明顯偏高。

(二)殘損人民幣回收渠道不夠暢通。部分社會公眾拒收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支付的不宜流通人民幣意識不強。調查顯示,近三成左右的社會公眾不知道金融機構對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幣屬於違規行為。另外,少數臨櫃人員將未經挑剔整點的現金直接對外支付,影響了殘損人民幣的及時回籠。

(三)人民幣流通仍難擺脫假幣困擾。一是假幣流通範圍較廣。從城鄉反假貨幣知曉率和反假貨幣狀況問卷調查結果看,不能正確識別假幣的城市居民為16%、農村居民為28%,曾誤收過假幣的居民高達11.5%,誤收假幣情況農村明顯高於城市。二是假幣種類呈多樣趨勢。假幣由過去的以大面額紙幣為主轉向大、小面額紙幣同步發展的趨勢,特別是由於1元硬幣面值低,防偽特徵不明顯,導致硬1元假幣在流通中使用情況比較普遍。

三、原因分析

(一)社會公眾方面:

1、愛護人民幣意識淡薄,加快了流通中人民幣的損傷速度。一是現金保管方式不當。據對200戶城鄉居民進行問卷調查,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對錢幣的保管形式各異。其中:平放、摺疊放和隨意放三者兼有,但以摺疊放為主。還有一些居民仍習慣將現金存放家中,出於安全考慮,將人民幣藏在瓦罐、鍋灶等處,造成人民幣遭鼠咬、蟲蛀、黴爛、火燒等現象時有發生。二是現鈔使用方式不當。比如:一部分中、國小校的在收取在學雜費用時,為防止收到假幣,要求學生在人民幣上寫上姓名,影響了票幣的整潔程度。

2、不良的用現意識、習慣造成殘損人民幣回收難。一是不正確的現金使用心態影響了殘損人民幣的及時回籠。社會公眾在收到殘損人民幣後,主動到銀行櫃面辦理兌換者偏少,將其通過購物等途徑轉嫁他人者居多,使殘損人民幣長期在市場中流通。二是使用紙幣偏好阻礙了殘損人民幣及時回籠。社會公眾對使用紙幣的偏好在短期內仍難轉變,目前流通中二元以下小面額票幣均有紙幣,很受居民尤其是農村居民的喜愛,導致這些小面額紙幣長期在流通中“超期服役”。三是傳統的交易習慣干擾了殘損人民幣及時回籠。雖然電子支付結算手段日益普及,但傳統的現金結算方式仍是社會公眾的最愛,使得大量現金積存在單位和個人手中,無法通過銀行“過濾”更新。

3、反假意識不強導致假幣流通得不到有效扼制。出於個人自身利益考慮,社會公眾普遍存在防假貨幣意識強、反假貨幣意識弱的不平衡情況,居民誤收假幣後主動交到銀行的仍不多見。

(二)金融機構方面:

1、對保證流通中合理的現金供應責任意識不強。一是金融機構在現金投放時首先考慮的是減少押運成本,降低自身的經營費用及押運風險,傾向保證總量而忽視券別調劑。二是部分金融機構未建立應有的獎懲激勵機制,導致營業網點臨櫃人員對回籠現金及時進行挑剔的積極性、主動性不高,易造成不宜流通人民幣再次迴流流通領域。三是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過分強調成本核算,對庫存現金限額實行嚴格的考核管理,有效的庫存現金如遇到突發的集中提現就難以避免發生對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幣現象。

3、金融服務質量難以完全滿足公眾需要。一是農村金融服務設施建設仍需加強。廣大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網點少,結算速度慢,存取款不方便,而且除現金結算外,其它結算方式大都需要給付一定的費用,非現金交易方式的優勢難以真正得到體現,流通中現金長期週轉使用,加上票幣使用環境較城區明顯惡劣,導致農村地區流通中人民幣整潔度難以有效提高。二是銀行臨櫃人員業務水平仍需提高。少數臨櫃人員不能準確掌握《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辦法》,在工作中懼怕兌換殘損人民幣兌換,殘損人民幣拒兌情況仍難杜絕,廣大農民殘損人民幣兌換難問題仍然存在。

4、反假貨幣宣傳及硬體投入仍顯不足。目前,反假貨幣宣傳活動的開展上均以人民銀行牽頭組織為主,金融機構自行組織開展的反假貨幣宣傳活動較少。加上受辦公經費的限制,金融機構對反假貨幣硬體設施配置和更新積極性不高,部分金融機構反假貨幣機具的配置難以滿足正常業務需要,影響了反假貨幣工作質量的提高。

(三)法規制度方面:

法規制度不夠完善影響人民幣流通管理。一是義務和權利不對等。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規定了金融機構應該根據合理需要的原則辦理人民幣券別調劑業務、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汙損人民幣、挑剔不宜流通人民幣、收繳假貨幣,但卻沒有為金融機構設立相應的激勵條款,在罰則中也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導致人民銀行出現監管處罰難的尷尬局面。二是制度缺乏操作性。如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辦法》對明顯可以分辯出是人為的、故意損毀的人民幣能否兌換未作出界定,導致少數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對兌換這樣的殘損幣有牴觸情緒。

三、加強流通中人民幣管理的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一是要廣泛深入的開展非現金結算方式的宣傳。改變百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錢貨兩清”的思維定式,引導他們積極使用更為安全、更為快捷的交易付款方式。目前,要抓住推廣農民工銀行卡等有利時機,讓廣大農民工在嘗試使用銀行卡的過程中改變觀念。要通過一些群眾因為保管現金不當造成損失的典型案例,宣傳信用卡及轉賬結算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宣傳信用卡對提升生活品質,保障資金安全等方面的意義,改變群眾用現習慣。二是要堅持不懈地開展愛護人民幣宣傳和反假貨幣知識宣傳。通過各種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擴大宣傳面,提高公民反假貨幣意識,形成全社會愛護人民幣的良好風氣,大力營造反假貨幣的氛圍。

(二)進一步強化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一是要提高對人民幣收付業務重要性的認識。金融機構要加強對殘損券回籠重要性的認識,把殘損幣回收當成一項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加強出納人員的配備,保證出納人員工作崗位的相對穩定性;要健全完善出納業務管理有關制度,切實防範不宜流通人民幣對外支付和拒絕兌換殘損人民幣情況的發生,確保強殘損幣回收渠道的暢通。二是要切實加強員工業務培訓。金融機構要經常性地組織開展以人民幣收付業務管理知識為主要內容的業務培訓,努力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技能,為切實做好人民幣收付業務工作奠定工作基礎。三是要充分發揮金融機構中心庫作用。金融機構會計出納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中心庫的管理,確保其現金中轉和券別調劑職能的有效實現。

(三)進一步強化人民銀行的監管手段。人民銀行要切實履行好管理人民幣流通的職責,切實加大對金融機構執行人民幣管理法規情況的檢查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在挑剔、兌換、收繳假幣工作中嚴格執行相關法規制度,發現違反人民幣管理法規的行為,應依法進行處理。現階段應重點加強對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券別調劑、兌殘、兌零業務的監督管理,在要求金融機構切實做好櫃面殘損人民幣挑剔和兌換工作的同時,定期組織金融機構開展愛護人民幣宣傳活動,並在人員密集地區設點現場辦理殘損人民幣兌換業務,努力促進殘損人民幣回籠。同時,還要切實履行反假貨幣管理職能,努力推動反假貨幣工作長效機制建設。

(四)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一是儘快修訂《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制定大額現金支取收費制度,改變目前現金結算成本低於銀行卡和轉賬結算的現狀,降低現金結算的比重。二是本著責、權、利相適應的原則,在法律法規中增加有利於提高金融機構在授權範圍內開展人民幣管理工作積極性的條款,鼓勵金融機構主動開展人民幣管理工作。如在法律法規中明確對金融機構開展人民幣管理、反假貨幣工作產生的費用在稅收中予以優惠或由政府給予補貼;在法律法規、制度中增加獎勵措施,提高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開展相關業務的積極性。三是簡化人民銀行行政執法程式。如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對外支付殘損幣和拒絕兌換殘損幣行為實施處罰時,可採取簡易行政處罰程式,實施小額經濟處罰。這樣既增強了執法的實際效果,又可以迫使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增強工作責任心,杜絕殘損幣再次流入市場。四是重新修訂有關制度中的操作條款。在《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中,增加人為、故意損毀的人民幣,居民、企業可以拒收,金融機構不予兌換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