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統籌推進縣級人大協商工作的調研

文思社 人氣:1.01W

關於統籌推進縣級人大協商工作的調研報告

關於統籌推進縣級人大協商工作的調研

 

近年來,縣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協商民主建設,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以及省市相關要求,以“三個堅持”為統領,即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改革創新、堅持服務發展,圍繞“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統籌推進人大協商”這一主題,加強領導,健全制度,創新機制,充分發揮人大協商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監督工作、代表工作中的作用,為更好匯聚民智、聽取民意,支援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發揮了重要作用,人大協商工作不斷取得新成效。

一、基本情況

(一)加強調查研究,做好地方立法協商工作。在立法協商方面,儘管縣級人大人大常委會沒有立法權,但是,縣人大常委會認真貫徹落實《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評估辦法》有關規定,積極配合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開展立法調研、論證、聽證、評估工作。在做好法規意見的徵集同時,切實做好“兩個結合”。一是立法調研與法制宣傳相結合。在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徵求意見時,要向幹部群眾宣傳市人大的立法意圖、目的和意義,提高幹部群眾執行該項法規的自覺性。二是立法調研與法律監督相結合。在立法調研過程中,對法規草案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同時提出不適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不符合人民群眾利益需求的法規意見。具體工作中,根據上級人大相關課題要求,明確調研內容,由分管主任和責任委室負責,組織相關層面的人大代表對擬立法事項進行深入調研,廣泛徵求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及時召開主任會議進行研究討論,形成本縣關於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書面建議,呈報上級人大常委會。

(二)建立健全機制,推進代表協商民主制度化。為更好地促進人大代表在協商民主中發揮作用,積極依法履職,人大常委會出臺了“兩項制度”,暢通了“一個渠道”,搭建了“一個平臺”。一是建立健全“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絡代表”和“主任接待日”制度。要求常委會組成人員每年至少與兩名在基層工作的縣人大代表保持聯絡,定期走訪代表,注意傾聽代表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支援代表履職盡責,提高代表對常委會工作的參與度。把每月10日定為“主任接待日”,由各位主任在常委會接待室輪流接訪代表,聽取代表的意見建議,解答或轉辦代表反映的問題。二是暢通人大代表參政議政渠道。把邀請人大代表參加常委會會議或各項監督活動,作為人大代表履行參政議政職能和完善監督工作機制的重要方式,長期堅持,有效推進了協商民主建設。三是搭建 “一個平臺”。縣人大機關與縣電視臺和《今日成武》聯辦“代表風采”欄目,每月一期,重點報道代表“立崗建功促發展、牽手幫扶促脫貧、化解矛盾促和諧、聽評庭審促公正”系列活動的先進事蹟、經驗做法及代表履職的動態資訊等,平臺的搭建、活動的開展,確保代表工作時刻保持活力、不斷創新發展。   

(三)辦好代表建議,彰顯代表協商民主成效。一方面,組織代表深入基層,廣泛聽取群眾意願和訴求,提出接地氣的議案或建議、批評和意見。另一方面,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落實工作的意見》,堅持以提升代表建議質量為抓手,以規範辦理程式為保障,以提高代表滿意率為標準,進一步完善代表意見建議集中交辦督辦機制,通過集中交辦、分組督辦、審查把關、代表評價、退回重辦、年終票決等措施,努力抓好代表建議辦理和落實工作。

二、主要做法

(一)明晰協商主體。作為縣一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貫徹落實黨委決策部署、監督支援“一府一委兩院”工作、代表人民行使法定職權,其協商的主要物件就是縣委、“一府一委兩院”和人民群眾。一是加強與縣委的協商。人大工作是黨實現對國家領導的重要途徑,堅持黨的領導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原則。縣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把握方向、擺正位置,在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檔案制定、重大事項決定、重要人事任命等方面,都及時與縣委協商通氣,向縣委請示報告,爭取縣委的理解與支援;圍繞縣委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人事安排,依法及時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和人事任免權,保證了黨委決策意圖通過人大法定程式轉化為全縣人民的共同意志。二是加強與“一府兩院”的協商。監督“一府兩院”工作,是人大的法定職權。為更加有效地監督“一府兩院”工作,縣人大常委會建立了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和各工作機構分工聯絡單位制度,注重與“一府兩院”及其工作部門的溝通協商、聯絡互動,正確處理好監督與支援的關係,做到監督不越權、支援不代辦,積極開展各項工作監督,及時發現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審議意見,有效促進了“一府兩院”工作不斷改進。三是加強與人民群眾的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代表人民行使權力是人大的本質特徵。我們主要是通過人大代表接待選民這一主渠道落實與人民群眾的協商,建立了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絡代表和人大代表聯絡選民的“雙聯”機制,要求每位代表每年走訪致富能人、企業老闆、困難群眾等層面的選民不少於10人,及時收集民聲、反映民意,要求代表根據群眾反映難題做到小事立辦、大事幫辦、重特大事項形成議案建議交辦“三個辦”,使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得到有效行使和保障。

(二)界定協商內容。人大工作中的協商民主主要體現在監督、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中。我們特別注重將監督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納入協商的範圍。一是監督工作中的協商民主。首先是科學選定監督選題。監督選題遵循“黨委所需、政府所急、百姓所盼、人大所能”的基本原則,緊扣全縣發展大局和各項中心工作,經過“公開徵求議題、廣泛徵求意見、主任會議研究、報請縣委批准”等環節,最後確定監督工作選題。其次是注重監督事前調研。在事前調研中注重深入基層,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同時,對重大規劃執行、政府重點投資專案、生態環保、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等事關民生的監督事項,均在縣電視臺、《今日成武》等主要媒體釋出徵求意見建議的公告。第三是強化審議意見落實。對於常委會提出的相關審議意見,常委會加強跟蹤督辦,適時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進行“評議表決”,年終對其中若干項重點審議意見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問責票決”,並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公佈票決結果,接受社會監督。二是人事任免上的協商民主。堅持黨管幹部與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機統一,對需請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幹部,縣委都認真聽取縣人大常委會黨組的意見;對縣人大選舉任命的幹部,確需任期內調整的,組織部門都事先徵求縣人大常委會黨組的意見。同時,堅持人大任免幹部的公告公示制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三是代表工作中的協商民主。一方面保障代表履職,堅持邀請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和代表參加政情報告會等制度,邀請代表參加常委會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等活動,開展代表小組聯合視察基層站所、代表集體約見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活動,邀請代表與議案建議承辦單位進行面對面協商。另一方面密切代表與群眾聯絡,組織開展代表接待選民、向選民述職等活動。

(三)完善協商形式。一是與縣委協商的形式,主要有人大常委會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常委會主任列席縣委常委會,副主任和委室主任列席縣委全會,縣委辦轉發縣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等。二是與“一府兩院”的協商形式,主要有縣政府全體會議邀請人大負責同志列席,政府制定政策調研中邀請人大負責同志和人大代表參加,出臺規範性檔案前需在人大內務司法機構備案審查等;人大聽取審議專項報告或開展執法檢查、視察活動由“一府兩院”領導和相關工作部門一起參加,審議時要到會聽取意見並表態發言;審議意見形成前與部門充分協商溝通,強化審議意見的針對性、可操作性,並及時交辦、跟蹤督辦,對審議意見落實情況要適時進行“問責票決”。三是與人民群眾的協商形式,一個主要途徑就是通過代表廣泛瞭解民情,提出較高質量的議案建議;另一個途徑就是人大審議活動,通過調查研究和公告徵求意見建議等環節,反映社會不同層面、不同群體的民意。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

我縣雖然在推進人大協商民主實踐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積累了一些經驗,但是由於協商民主是個新生事物,許多做法具有探索性,人大協商民主建設依然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

一是認識還不夠到位。有的部門領導和部分人大代表對人大協商民主的重要作用認識不足,認為協商民主主要是政協的事情,人大主要是選舉民主和監督工作,工作不夠積極主動,存在協商不夠充分、協商水平有待提高等問題。

二是制度還不夠健全。人大協商民主沒有還沒有比較系統的制度體系,特別是在協商內容、程式、反饋機制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制度規範和制約,協商民主的制度化、規範性還不強。

三是載體還不夠豐富。在公民的有序參與渠道和途徑方面探索還不夠,如一些地方試行的監督工作聽證會、審議前的網議互動、公民旁聽常委會審議等協商民主形式尚未真正開展起來,公民有序參與人大常委會活動的渠道還不夠寬、意識不夠強。

四、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規範人大協商民主的程式。一要明確協商民主流程。把監督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納入協商的範圍。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計劃預算監督等工作時,對“一府兩院”執法情況、處理審議意見和落實人大決定決議情況等,都要徵求社會公眾的評價。特別是統一部置、上下配合的監督專案,尤其要重視運用民主協商的方法,掌握真實情況,來增強監督的實效。二要掌握好協商民主形式。人大工作可採用民主協商的形式,大致包括聽證會、專家論證會、民主懇談會、公民旁聽、問卷調查、網議互動等。要健全迴應機制,完善對人民群眾意見建議的蒐集、研判、彙總、辦理和反饋等制機,促進群眾利益問題切實得到解決,提高社會公眾的認同度。三要找準協商民主物件。無論是召開聽證會、座談會,還是其它形式的協商,都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加。相關法規草案證求意見時,應重視邀請相關社會組織、民間團體參與。同時邀請公民旁聽人大會議。要利用現代資訊科技手段打造網上聯絡平臺,拓展人大工作的社會參與面。

(二)進一步構建人大協商執行的體系。構建系統完備、

科學規範和執行有效的制度體系,使協商民主的執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要健全協商制度。要規範協商內容,細化協商議題的提出、協商活動的組織、協商意見的處理和協商結果的運用等。根據基層人大的實際,應對人大行使監督職權情況向社會公開、擬提請人大任命人員的任前公示、重大決定事項前的公告、論證和旁聽等制度具體的工作制度。二要增強協商實效。對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全域性、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存在較大分歧的矛盾焦點問題,應進行辨論,讓大家暢所欲言,在爭鳴中求共識。三要構建協商方式。推進基層人大協商民主化發展,必須著眼大局、審時度勢,把握好協商民主的時機和速度,從一項一項具體的工作做起,一步一個腳印地紮實推進,逐步構建一整套管用的協商民主體系。要增強監督的剛性,避免將協商民主與監督拼湊,搞所謂的“協商式監督”。同時,在具體工作中,注意避免以選舉民主去否定協商民主,或者以協商民主取代選舉民主。在選舉民主中要經過協商之後形成共識,最終需要通過票決來完成選舉和決策。

(三)進一步發揮代表協商的作用。發展好代表在協商民

主中的作用,是積極開展人大協商的一個重要方面。一要完善代表工作格局。擴大代表對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工作的參與範圍,吸收代表參加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等活動。加強代表議案辦理工作,推動承辦單位與代表進行直接溝通協商,推動有關方面改進工作、解決問題和完善機制,增強建議辦理工作實效。二要搭建代表履職平臺。積極推進鄉鎮(街道)“人大代表之家”和基層代表小組活動室規範化建設,保障基層人大工作經費和代表活動經費,為人大代表積極有效履行職務提高條件和保障;建立代表履職QQ群,建設人大微信公眾號,著力構建代表聯絡群眾的資訊化網路平臺,增強代表與人民群眾的交流互動。三要深化代表協商聯絡。建立代表聯絡制度,進一步完善人大常委會聯絡代表和代表聯絡群眾的工作機制,推動民意的及時準確表達;健全代表分專業有重點地參與地方立法工作制度,堅持和完善代表列席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參加人大常委會工作制度,讓人大代表成為常委會履職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