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產業工人隊伍建設的法治保障情況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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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對產業工人隊伍建設的法治保障,我們深入基層進行調研,報告如下:

關於產業工人隊伍建設的法治保障情況調研報告

一、主要做法

(一)加大制度創新力度,構建聯合維權機制。出臺了《中共大城市市委大城市市人民政府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實施意見》,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納入黨委政府工作目標考核體系。以依法保障職工基本權益為重點,加大工會源頭參與力度,不斷加強工會法律監督工作。大城市市總工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發改委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四部門聯合出臺了“三書一公佈”制度,即在全市推行《勞動者權益保護意見書》《勞動法律監督告知書》《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和公佈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情況的監督,形成對勞動違法行為懲戒的聯動機制,把勞動違法等涉及侵犯職工和工會合法權益的問題,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形成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合力。出臺了《大城市市總工會關於推進工會法治化建設的實施方案》,為全市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建會、依法管會、依法履職、依法維權提供了政策支撐。在職工隊伍中廣泛開展普法宣傳工作,市總工會與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社局等5家單位聯合舉辦了全市職工法律知識競賽,同時開展了微信法律知識競賽搶紅包活動,5萬餘名職工參與了該項活動。在工會系統外網創新開闢了普法宣傳專欄,年點選量過萬次。分別在職工網和豫工惠手機平臺開通了法律諮詢平臺,每年線上線下平均接待職工來訪400餘起,調解勞動爭議案件100餘起。

(二)以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為重點,推動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市、縣兩級均成立了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委員會,切實加強三方委員會辦公室實體化建設,實行三方派駐人員聯合辦公,充實工作力量,健全工作制度,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重大問題,調處集體勞動爭議,充分發揮三方機制在推進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中的重要作用。認真落實《河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市、縣兩級均成立了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領導協調小組,實施了人社、工會等四部門聯合推進的《集體合同制度三年攻堅計劃》,將目標任務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內容,把集體協商制度作為維護職工權益、平衡勞動關係雙方利益的重要手段,依法推進企業普遍開展集體協商,提升集體協商的質量和實效。出臺了《市政府關於加強行業性、區域性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的統一指導意見》等一系列具有大城市特點的規範性檔案,為依法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奠定了組織基礎和制度支撐。將每年3月份定為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月,市總工會、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工商聯在每年3月份通過聯合召開現場推進會、動員大會等形式進行再部署、再動員,共同營造開展建制工作的良好氛圍;勞資雙方在此期間集中開展“集中要約行動”,使“要約行動”規範化、制度化、經常化。在每年11月份,各有關部門配合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對全市企業建制、履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集體合同的履約兌現。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突出問題,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共同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實際的政策進行規範。出臺了《關於在進城務工人員中建立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意見》,把集體合同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包括進城務工人員在內的所有勞動者,實現社會公平,讓更多的進城務工人員融入城鎮化。全市共有8991家企業建立了集體合同制度,覆蓋職工數563861人。

(三)以健全完善職代會制度為重點,推進企業民主管理。認真貫徹落實《河南省企業職工民主權利保障條例》,推進企業普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加強職工代表隊伍建設。大力推進區域(行業)職代會建制,擴大民主管理工作覆蓋面。全市共有6209家(其中非公有制企業5090家)企事業單位建立了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區域(行業)職代會459個,覆蓋企業7819家,覆蓋職工393164人。大城市市始終堅持市廠務公開領導小組由市委常委、紀委書記與市人大、政府、政協分管領導和市工會主席擔任正、副組長,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納入各成員單位工作責任目標考核。建立完善了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專題會議制度,每兩年召開一次全市專題會議。加強民主管理制度建設,出臺了《市委辦市政府辦關於大城市市非公有制企業推行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市紀委等六部委關於深化創新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檔案,完善公開程式,充實公開內容,不斷推進廠務公開制度化、規範化。全市廠務公開建制單位普遍制訂和實施了廠務公開責任制度、評價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並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融入到企事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之中,成為企事業單位基本管理制度。出臺了《關於建立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重點聯絡單位的通知》,建立了我市三級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重點聯絡單位制度,完善了電子資訊檔案,以點帶面,推進全市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充分發揮廠務公開和職代會的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與企業改革改制工作。堅持企業改制方案、重組方案、關閉破產方案和財務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重大事項必須提交職代會討論審議,職工安置、分流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避免勞資矛盾激化等事件發生,確保了企業和職工隊伍的穩定。

二、存在問題

(一)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權威性不夠,缺乏一定的執法力度。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群眾組織,缺乏具有威懾力的監督“硬手段”,一些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對於工會的建議、督促,常常“當面熱承諾、背後冷處理”,直接影響維護職工權益的成效和職工群眾的信任度。雖然各地工會與人社部門、法院建立了協調機制,但“時間長、運轉慢、要求高”的硬槓槓導致工會維權難以實現快速、便捷地落地。

(二)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不夠,合力推動力度不大。工會在推動法治化建設實施過程中與各級人社部門、安全監查、公安、工商、衛生、司法及企業家聯合會等相關單位的協同配合沒有形成制度和優勢互補,工會貼近基層、貼近職工的優勢並沒有展現出來。因此,當出現涉及產業工人隊伍切身利益的問題時,工會與各相關單位不能有效加以合力解決。在職工勞動權益的維護方面往往出現了一種事後治理,沒有做到事前預防。

(三)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落實不到位,存在“三化現象”。部分企業至今尚未開展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工作,調研資料顯示:所在單位有集體合同的佔比27.42%,沒有的佔比32.69%,不知道的佔比39.89%;所在單位開展了工資集體協商的佔比26.71%,沒有開展的佔比30.93%,不知道的佔比42.36%。有的雖然簽訂了集體合同但履約率不高,有的存在形式主義,起到的作用有限,資料顯示:所在單位開展集體協商後工資增加的佔比28.47%,沒有增加的佔比25.48%,不知道佔比46.05%。集體合同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存在文字格式化、程式簡單化、內容簡單化的“三化”現象。

(四)廠務公開制度作用發揮較弱。企業特別是中小型民營企業法制觀念淡薄或知法犯法,片面追求企業經營利潤,以行業(地域)俗規來代替法律法規,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在非公有制企業單位推行較難,職代會也未嚴格按照要求召開,工作規範的也較少。區域(行業)性職代會已基本建制,但多數還不規範,職代會工作質量不高,作用發揮不夠。

(五)法治建設人才隊伍存在著力量有限、能力不足問題。目前,大城市市、縣、鄉三級工會幹部438名,通過司法考試的只有2名,佔比約4‰;通過勞動關係協調員(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只有18名,佔比約4%,兼職勞動爭議調解員只有5名,佔比僅有1%,這與全總要求的工會法律工作部門工作人員接受法律業務知識培訓累計時長不少於三個月,法律工作部門負責人、勞動爭議調解員都應取得勞動關係協調師的資質的要求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在集體協商談判中還存在著職工代表不會談、不敢談的問題,能力不足是工會在推動產業工人法治保障的瓶頸。

三、對策建議

(一)強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健全監督機制。儘快制定和出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法》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用法律保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各項權力的實施,使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得以落實。其中,對地方工會、用人單位工會在勞動法律監督中的權利與義務、組織和人員設定、監督程式、監督時效、辦公經費等都應做出明確規定。積極探索維護基層工會組織和監督員合法權益的新辦法、新路子。如派駐工會法律監督員到用人單位,建立區域性、行業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明確地方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分級監督的原則、範圍、內容、任務、責任等,從而使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有法可依和具有可操作性。

(二)加強工會與各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勞動法律監督的合力。工會要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法院等單位的溝通和聯絡,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對勞動法律監督方面的重大問題堅持集體會商,共同解決。充分發揮工會前沿陣地作用和協商解決問題的能力,形成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勞動部門監察、人大執法檢查、政協視察相互配合,形成制度,實現優勢互補,增強監督效力。全面推行“三書一公佈”制度,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勞動法律監督中的主觀能動性,引入企業的誠信體系建設,形成對勞動違法行為懲戒的合力。

(三)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提高企業經營者開展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識。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要高度重視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工作,切實把是否建立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作為對企業經營者的一項重要考評指標,在評先表彰、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人選事項上把是否全面開展集體協商建制工作、認真全面履行集體合同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督促企業主依法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切實提高平等協商質量、增強集體合同實效,逐步形成規範有效的平等協商機制,暢通職工利益訴求表達渠道,真正發揮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在調整企業勞動關係方面的基礎性作用。

(四)強化分類施策,推動企業民主管理向深層次發展。建立市、縣兩級層面的職代會制度建設專家指導團隊,制定相關工作職責,給予相應財力支援,加大對基層單位和問題企業的指導服務。督促職代會未建制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職代會建制和運作,對已建制但不運作的“殭屍職代會”進行規範,引導問題企業自行整改建制,並通過職代會提案和合理化建議等工作,促進企業職代會在建制和作用發揮等方面有所起色。加強對已經選樹的民主管理試點和職代會示範單位進行指導,以點帶面,點面結合,提升企業民主管理的整體水平。

(五)提高業務素質,建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隊伍。把工作責任心強、具有一定勞動法律法規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辦事公道,密切聯絡群眾的有關部門人員,吸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中。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人員培訓,在培訓的內容、方式和物件上注重理論與實踐、定期與不定期、集中研討與業務自學三個結合,重點提高調查、取證,溝通、協調,分析、研判的能力,形成工會內部迅速高效的決策執行機制,適時提出工會的意見建議。針對協商代表在協商過程中存在的知識短板,聘請有關專家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採取集中授課、案例教學、現場觀摩、情景模擬等方式,提高工會幹部和協商代表參與平等協商的技巧和能力,提高平等協商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