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學生請假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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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生請假制度【精品多篇】

學校學生請假制度 篇一

1.請假前必須先寫申請書,寫明請假原因(請病假,必須有校醫或醫院開具的`證明)、請假時間,需要離開學校的,必須經家長同意。

2.正副班主任、級部領導或學校領導根據學生所寫申請書,與家長核實後,方可批假。

3.請假2天以內的由正副班主任審批,正副班主任因事不在學校,由級部管理人員或德育處審批。請假2天以上至3天(含3天)的由年級部領導或德育處審批,請假3天以上的由德育處或校級領導審批,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請假手續一律無效,請假超過一個月以上的,必須辦理休學手續。

4.請假學生必須認真填寫三聯請假條,若要請假離校則必須將請假條交一聯至宿舍值班室,另將校章和另一聯請假條交至校門值班室,方可離校。

5.請假期間需要續假的,必須經過家長同意,由家長向正副班主任續假(續假超過2天的必須上報級組並由級組審批,超過一週以上的必須上報德育處並由德育處審批)。未經准假,擅自延長請假時間的,一律按曠課處理。

6.請假結束返校後,必須到班主任處銷假。

7.製造虛假請假條或冒充正副班主任、級部領導、學校領導簽名的以及欺騙宿舍管理員和校門門衛的,一律按曠課或是擅自離校處理。

8.每位學生每學期請假離校的次數不得超過3次(不含3次)。請假次數必須記錄到學生的學期綜合鑑定表中。

9.請假條必須規範填寫,字跡要清晰,存根要儲存好。

10.請假條由學校統一印製,正副班主任可到德育處或級部處領取。請假條要妥善保管,如果因工作失職導致請假條遺失,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1.學生請假離校要遵守《廣附江東中學學生進出校門管理規定》等相關管理制度,違反《廣附江東中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予以扣分、處分。

學校學生請假制度 篇二

為了加強學生安全管理,確保教學正常秩序,規範學生請假行為,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結合我院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我院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並取得學籍的各類學生。

一、請假規則

1、請假分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種。事假,因家裡發生重大事情需要臨時返家而提出的請假,需家長通過電話或提供書面函件作為證明。病假,確因重大疾病或身體不適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請假時需提供醫院的證明。公假,因參加學校、學院重大活動無法上課而提出的請假,由學院學工辦統一出具證明。

2、學生請事假、病假、公假時,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請假無效。

3、考試期間,除病假外,其它情況一般不得請假。若必須請假,不論時間長短,需上報學校本科生院審批,同意請假後方可。

4、專業小課請假需經專業老師同意後由專業老師電話或簡訊確認,至輔導員處簽寫假條並經輔導員簽字;其他課程請假須經任課老師與輔導員同時同意後,方可簽寫假條並經輔導員簽字。

二、請假手續

1、請假條由輔導員負責管理,每個班級單獨一本請假條,班級之間不可混用。

2、請假的同學首先到輔導員處領取假條,並按要求填寫,然後經輔導員簽字並蓋學院團委章後方有效。

3、批准後,假條由所在班級的學習委員負責保管,並統一上交授課老師(如涉及多門課程則需由學習委員負責分別告知各門任課老師)。

三、請假許可權

1、三天以內的請假,由相應的輔導員審批。

2、三天以上的請假,由黨委副書記審批。

四、補假、續假、銷假

1、學生因急事無法及時去辦公室請假,或者黨委副書記與輔導員無法及時為其簽字的,需親自電話給相應輔導員說明情況,並在請假時間結束後及時補寫假條。

2、學生在請假期滿後需延續請假時間,必須在假期內辦理續假手續,由本人打電話向輔導員或副書記解釋原因,並獲得批准,否則超出原請假時間的,按曠課論處。

3、請假期滿後必須及時到相應的輔導員或副書記處銷假。

五、其它

1、學生請假理由必須真實,對弄虛作假,編造理由的,按學校規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2、上課期間,學生因病、因事臨時請假,需直接向當堂任課老師請假,任課老師視具體情況是否批准,超過當次課程上課時間的,必須另行向輔導員或副書記請假。

3、若學生違反請假制度造成缺課的,按曠課處理。曠課數按相關時段內實際所上課數計算,並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對曠課學生予以相關處分。

4、本規定自院務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學校學生請假制度管理規定 篇三

第一條請假範圍:凡因病、因事、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任何教學活動的學生,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 請假類別: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種。

1、病假學生因病不能參加教學活動者,可請病假。

2、事假學生因急事不能參加教學活動者,可請事假。

3、公假學生因組織或參加各項活動不能參加教學活動者,可請公假。

第三條 請假程式:

1、病假須持校醫院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直接找任課教師辦理病假稽核手續,若因急病不能及時開病假證明時,先委託同學告知任課教師備案,但必須在兩天內補辦請假手續,並由任課教師確認是否准假。

2、事假原則上,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事假應從嚴掌握,確實遇到急特殊情況,須讓家長致電輔導員說明情況,先委託同學告知任課教師備案,並在假滿之後補上由家長簽名的請假證明,再由任課教師稽核確認是否准假。

3、公假須持相關活動負責部門(教務處認可)開具的證明,並由任課教師確認是否准假。

第四條 批報許可權:

1、所有請假事宜的批准許可權僅歸任課教師所有,輔導員沒有請假批准的權利。

2、請假在三天以內者需向輔導員報備,以便學生日常管理;

3、三天以上到七天內者需向輔導員報備,再由學院黨委副書記稽核;

4、超過七天者需經院黨委副書記書記稽核,再報教務處、學生處備案;

5、考試期間,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請假。

因緊急事件不能事先辦理好請假手續者,應事後持有關證明補假。假期滿不能及時歸校時,應及時打電話給輔導員說明理由,並委託同學告知任課教師,事後必須持有關證明辦理續假手續,未經獲准擅自離校、曠課或缺席有關教學活動的一律按缺勤記錄在案,累計缺勤達兩週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本細則將從頒佈之日起配合《上海海洋大學學生守則》一併實施。

學校學生請假制度 篇四

1.學生應自覺按學校規定時間到校學習或參加活動,不遲到,不早退。

2.學生因病不能到校,必須由家長親自向班主任請假,嚴禁不請假而擅自離開學校;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請假者,須電話與班主任請假或事後補假;無正當理由的缺席者,按曠課處理。

3.學生請假3天以內,由班主任批准,3—7天由年級組長批准,7天以上由教務處或主管校長批准。學期內病、事假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超過者應辦理休學手續。

4.學生請假期滿後,須及時辦理消假手續,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

5.學生在校期間,如有特殊情況需出校門,必須向班主任請假,班主任核實後報政教處,由政教處開出門證方可出校,嚴格遵守出門時間及返校時間。門衛應在規定時間準其出門,並做好登記手續。學生出門所持的請假條,門衛應妥善保管,每週末送交政教處,用於班級考核。學生在校突感不適,班主任必須及時與家長聯絡,親自將孩子交於家長。

6.上課無故遲到或早退三次按曠課一節計算;無故不參加學校、班集體活動,一律按曠課計算。無故兩次不出課間操,按曠課一節處理。一天按八節課計算,一週按五天計算。

7.連續曠課兩天或累計曠課三天,給予警告處分;連續曠課三天或累計曠課七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連續曠課一週或累計曠課兩週,給予記過處分;連續曠課兩週或累計曠課四周以上,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有經常性缺勤現象,但尚未構成以上情節的,給予通報批評。

學校學生請假制度 篇五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集中精力,努力學習,爭取做到不請假,不缺席;因病、因事必須請假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可離校或回學生寢室。

一、學生請假離校

1、學生因病請假,必須持校醫務室或醫院診斷證明方可辦理請假手續。有病外出就醫,必須出示校醫務室的建議書,否則不予批准外出就醫。

2、學生因事請假應從嚴控制,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況下請假人如具有充足理由方可酌情准假。所有學生請假必須以政教處統一印刷的正規請假條為憑證,其他不合規範的請假條一律無效。請假的學生必須到班主任處備案,否則以曠課處理。

3、學生請假必須先填寫請假條,假條應包括以下內容:請假理由、請假時間、請假離校者應寫出家庭聯絡電話及住址。

4、除特殊情況外,學生請假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請假手續,不準其他學生代為請假;禁止採用“先斬後奏”的方式請假,不論是否有正當理由,凡是事先沒有辦理請假手續,事後一律不予補假。

5、對於緊急情況請假,離校前學生本人必須先打電話徵得班主任同意,由班主任代理請假。

6、學生請假期滿,因故仍不能到校上課或參加活動,必須在原批准假期限結束前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照曠課論處。如遇學校放長假,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沒有續假且不按期返校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7、凡不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準擅自離校或不參加學習、勞動、活動等的學生按曠課處理,並加重一級處理。

8、學生考勤由各班考勤委員負責,凡學生上課遲到、早退、請假、曠課,各班考勤委員必須認真進行登記,並把每週登記情況向班主任彙報。班主任要經常對班級的出勤情況進行檢查,節假日前後要進行重點檢查。

9、學生請假理由必須真實,嚴禁弄虛作假,撒謊偽造,請假時間不能塗改,對有此類行為者,要責令其做公開檢討,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10、凡請假學生,返校後均到班主任消假,不消假者作缺勤處理。因特殊原因須延長假期者,由本人申請續假,經政教處批准後方為有效,不得事後補假,否則曠課論處。

二、學生請假回寢室

1、必須寫出書面假條,註明請假的起止時間及原因。

2、因生病不能堅持學習必須經校醫及班主任同意,簽字後方可,如須拿取個人學習物品須經班主任同意、簽字方可進入。

3、寢室管理教師只有見簽字條後,方可允許學生回寢室休息或拿取物品,並且嚴格按請假時間進行操作。

4、上課期間,學生回寢室,寢室管理教師應做好安全教育以及登記等項工作。

學校學生請假制度 篇六

1、學生應自覺按學校規定時間到校學習或參加活動,不遲到,不早退。

2、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必須憑醫生或家長證明向班主任請假,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請假者,須事後辦理補假手續,無正當理由的作曠課論處。

3、學生請假兩天以內,由班主任批准;兩天以上七天以內由教導處批准;七天以上,由校長批准。一學期內病事假累計不得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超過者,應辦理休學手續。

4、學生請假期滿後,須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如需繼續請假,應辦理續假手續。

學校學生請假制度 篇七

為加強和規範對學生請假銷假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

1.由請假人到班主任處領取並填寫請假條;

2.班主任根據具體情況(學生請假必須要經學生家長同意,證實其請假事由是否真實)對學生的請假事由給予稽核;

3.班主任在稽核無誤後在學生的請假條上籤署意見,並簽名;

4.若學生的請假時間包括了午休、晚寢,請假人必須拿著班主任已簽名的請假條到門衛處登記,以便生活老師查寢。

5.出校門時請假人將已審批的請假條交給門衛,並登記,門衛審查核對無誤後即可放行。

6.當班結束時門衛將學生的請假條按班級分記憶體底,以便查。

7.批假許可權:

①兩天以內由班主任審批;

②三天以上(包括三天)由班主任審查核對簽字後再交學校主管校長審批。

8.所有的請假,班主任處必須有詳細的登記。

二、消假

1.請假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返校,並及時到班主任處進行銷假登記。

2.不履行銷假登記的按曠課處理(從應到時間開始按45分鐘一節計時)。

3.在規定時間沒有到校履行銷假登記的,班主任應及時跟學生家長聯絡,弄清學生具體情況。若情況不明又沒有續假的,班主任應及時將詳細情況書面彙報到政教處。

三、續假

1.請假人若因緊急事由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臨時續假的,一天以內的,由學生家長親自電話向班主任說明情況,在徵得班主任同意後方可續假,

2.若續假時間超過一天的,需到校重新履行請假手續。

學校學生請假制度 篇八

為加強並規範對學生的管理,保障學生安全,特制訂本制度,希全體學生遵照執行。

一、學生請假一般由本人或監護人親自履行,非特殊情況不準請他人代交假條。請假條需得到班主任簽字後方可離校。

二、一般情況要做到事前請假,學生因病、因事請假,必須出具書面請假條,且一人一假條,不得多人共用請假條。

三、急病或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須電話向班主任及校長請假。

四、學生在放假返校時因病、因事不能按時到校,應由監護人向班主任或學校辦公室告訴事由請假。

五、學生在校上課期間除因病外,一般情況不得請假缺課出校,如有監護人陪同離校辦事可由監護人陪同請假,且一樣需要書面請假條。

六、學生在校上課期間因事回家,需由監護人書面告知請假事由寫好請假條,非直系親屬的重大事項一般不得請假。

七、學生在上課期間中途書面請假後得到批准後獨自回家的,應在安全抵家後向班主任老師報平安,未報者班主任老師應主動與其監護人聯絡。

八、請假條應格式規範,註明請假事由,出校時間及回校時間。應交請假條一式二份(一份交班主任,一份交值日教師處)。

學期結束後,班級將對出勤情況作統計,計入本學期學生素質評價報告單,對嚴重曠課者將根據情況予以嚴肅批評。

附:請假條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