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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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章總則 篇一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安裝等工程的總稱。

第三條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築安全生產負責。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築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與監督。

建築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二

一、為增強企業職工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提高安全素質,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工程專案所有從事建築施工的人員。

三、公司勞資教育部門負責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四、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參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企業法人代表、專案負責人每年參加建設部或省、市安全培訓學習一次,學習時間不少於30學時。

2、安全專業管理人員每年參加省、市安全培訓學習一次,時間不少於40學時。

3、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參加省、市安全培訓學習一次,時間不少於20學時。

4、工人的安全知識、安全技能訓練學習時間每人不少於20學時。

5、上述人員的學習成績記錄在安全教育培訓卡上,成績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新工人入場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級、工程專案二級、班組三級安全教育:

1、公司一級的安全培訓教育主要內容為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企業規章制度。

2、工程專案進行第二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主要內容:工地制度、現場環境、工程特點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學習時間不少於15學時。

3、班組進行第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主要內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事故教訓、本班制度等,學習時間不少於20學時。

4、以上教育培訓考核成績作為錄用先決條件。

六、變換工種的職工要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主要內容是擬到工種安全操作規程、作業環境、勞動紀律、技能訓練,經考試合格者方可變換。

七、特種工程(電工、焊工、架子工、機操工、起重工、打樁和機動車司機、塔吊司機及指揮、人貨兩用電梯和起重司機,司爐工、爆破工及其他從事特殊作業的工人)取得特種作業證的,仍然要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每年一次,時間不少於15學時。

八、根據本制度,每年由勞資(教育)部門列出培訓計劃,進行培訓教材和師資準備,並監督實施。

九、凡是經教育培訓的人員考試不合格者應參加第二次學習(學習時間誤工費和學費自理)。

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篇三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專案經理是專案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專案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績檔案。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訊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組織施工,根據工程專案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方案,經本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稽核、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建築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

對都市計畫區內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定圍擋,對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定硬質圍擋;對在建房屋和構築物工程,應當採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硬化、暢通,並有交通指示標誌。通行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誌,夜間設有紅燈示警。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定消防設施;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進行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應當採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作業條件、機械裝置和安全防護用具等。

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施,並配備相應的急救人員。

第二十八條對用於施工的機械裝置及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必須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檢查,並在使用中進行定期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機械裝置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各類機械裝置及安全防護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並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者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並確定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齊全。

第三十二條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保護事故現場,並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影。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建築裝修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篇四

建築裝修管理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同時也是為了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的管理,促進建築裝飾裝修業的發展。所以建築裝修的甲乙兩方都應該瞭解並遵守建築裝修管理的規定。賢集網小編今天主要是就建築裝修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問題為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

建築裝修管理規定

第一、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式辦事,嚴格執行建築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範及驗收規範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二、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後,方可進行裝飾裝修。整棟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第三、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築裝飾裝修防火規範。完成裝飾裝修施工圖紙設計後,建設單位必須持《施工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紙,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四、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五、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接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任務。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六、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驗收評定。

第七、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合格,否則不予驗收。

第八、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質量和安全是建築裝修中最重要的部分,所以一定要非常的重視。建築施工單位在設計建築裝修時一定要考慮這些問題,相關的部門也應該盡到相應的監管責任,共同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

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篇五

第六條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程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制定合理工期,確保安全生產。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為工程專案的安全生產提供作業環境,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築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並將其列入工程概算。

對於有特殊安全防護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安全措施所需費用。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築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資料,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對各類管線加以保護。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購買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裝置及安全防護用具。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由施工單位採購的,建設單位不得指定施工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現場總平面佈置圖;

(二)工程概算確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及撥付計劃;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

(四)擬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裝置;

(五)工程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有效證件的影印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消防、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

章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篇六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築工程實施安全監理,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專案的安全監理負總責;工程專案監理人員按照規定,對所承擔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

第三十六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並對施工現場易發事故的危險源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第三十七條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七

一、20xx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築生產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指將各種不同的安全責任落實到負責有安全管理責任的人員和具體崗位人員身上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是建築安全生產的基本制度。安全責任制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從事建築活動主體的負責人的責任制。比如,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對本企業的安全負主要的安全責任。二是從事建築活動主體的職能機構或職能處室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比如,施工單位根據需要設定的安全處室或者專職安全人員要對安全負責。三是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必須對安全負責。從事特種作業的安全人員必須進行培訓,經過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作業。

2、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職工群眾進行預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群眾路線在安全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企業進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內容。這一制度要求建築企業職工在施工中應當遵守有關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作業;對於危及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是對廣大建築幹部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增加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只有通過對廣大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才能使廣大職工真正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必要性,才能使廣大職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知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和規章制度。分析許多建築安全事故,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有關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安全技能不夠,這些都是沒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後果。

4、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上級管理部門或企業自身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制度。通過檢查可以發現問題,查出隱患,從而採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滅在發生之前,做到防患於未然,是“預防為主”的具體體現。通過檢查,還可總結出好的經驗加以推廣,為進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礎。安全檢查制度是安全生產的保障。

5、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企業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制度。事故處理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式,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6、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法律責任中,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由於沒有履行職責造成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生產五要素是什麼

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責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

1、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即安全意識,是存在於人們頭腦中,支配人們行為是否安全的思想安全文化的概念最先由國際核安全諮詢組(INSAG)於1986年針對切爾諾貝利事故,1991年出版的(INSAG-4)報告即給出了安全文化的定義是安全文化是存在於單位和個人中的種種素質和態度的總和。

2、安全法制

安全法制即指一個不受威脅、沒有危險、危害、損失,並且按照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國家事務,並且嚴格依法辦事,一方面要組織員工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條例;另一方面,要建立、修訂、完善企業安全管理相關的規定、辦法、細則等,為強化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3、安全責任

安全責任就是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必須加大安全科技投入,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來監控。對於完成責任書各項考核指標、考核內容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對沒有完成考核指標或考核內容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對於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單位,應對該單位領導和安全工作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4、安全科技

安全科技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必須加大安全科技投入,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來監控安全生產全過程。

5、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是安全活動的一切人力和物力及財力的總和。人員、技術、設施等的投入、安全教育及培訓、勞動防護及保健費用、事故援救及預防、事故傷亡人員的救治花費等,均視為安全投入。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職責有哪些

1、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的指示,在礦長領導下負責本礦的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知識教育,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對新工人上崗前的安全教育與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3、組織制定、修訂本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檢查執行情況。

4、《作業規程》的安全技術措施審查和審批。

5、按有關規定負責或參與新建、擴建及大修專案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採區設計和投產驗收,以及新裝置、新工藝安全設施的審查。

6、監督檢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7、經常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解決安全問題,糾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8、掌握本單位的安全形勢,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措施。(9)、負責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檔案。

10、組織本礦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評比,開展安全活動競賽,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經驗,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11、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指導安排安全生產工作。

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八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班子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查出隱患,下達整改通知書,制訂整改措施。

2、專案部組織班子人員,每十天組織一次大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並填寫整改報告書。

3、施工班組每天堅持召開班前活動會,總結安全生產情況,分析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產注意事項,班前班後對作業環境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4、施工現場每個工人在作業前都要對施工機具和作業環境進行自檢、互檢、交接檢。

5、安全員、各工種工長隨時隨地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

6、對檢查出工人不執行安全規章制度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視情節輕重進行罰款處理。

7、對重大不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並上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班子。

(二)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特別是加強施工高峰、夏季、冬季、雨季、夜間施工及節假日前後的安全生產思想教育,使職工能夠正確認識生產與安全的辨證關係,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安全素質及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發生,從而實現安全生產,制定如下制度:

1、凡新工人(包括民工、臨時工)必須經過公司、專案部、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後,才能進入操作崗位。

2、對架子工、電工、起重工、焊工、起重機械司機及各種施工機械操作工人,都要進行安全培訓,並經過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

3、堅持每週開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4、在採用新的生產方法、添置新裝置、製造新產品、調動新工人工作時,應對工人進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種崗位的安全教育。

(三)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1、為確保安全施工,提高職工的安全思想素質,加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各專案在安排生產的同時,應加強安全管理工作。

2、必須建立班前安全活動制度,班組每天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班前交底內容主要是當天的作業環境、鄰近高壓線、附近建築物地基情況、氣候條件(如颱風、雨季等)、當班主要工作內容、各個環節的操作、安全技術要求的特殊工種的配合等。班前檢查,主要查上崗人員的勞動保護情況,現場每個崗位周圍的作業環境是否安全無患、機械裝置的安全保險裝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3、上班前由工地負責人(工長)對當天的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產技術交底,並記錄在案。

4、班組長在班前向職工交待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讓職工瞭解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和管理,正確使用和發揮建築工人“三寶”,發動職工對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積極組織落實和實施。

5、必須建立班組每週的安全活動日製度,即在平時的班前活動中,增加以下內容:小結本週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提出下週安全生產要求,特別是針對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新的工作環境和特殊作業部位等,如何採用相應預防措施,分析班組工人思想動態及現場安全生產情況,表揚好人好事和吸取教訓。

6、上級有關單位對工地的檢查情況均應按實記錄。

7、記錄要齊全、詳細、認真,並有針對性,簽字齊全。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必須按時複審方為有效。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熟知本職工作和工作範圍。

3、特種作業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擅自把機械、機具交給無證人員使用。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服從領導的安排和指揮。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班前班後檢查本人所使用的機械、機具,並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解決。

6、嚴禁機械、機具帶病工作。

7、特種作業人員嚴禁酒後操作。

8、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9、特種作業人員登記表後應附操作證影印件作為安全檢查資料附件。

(五)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採取積極預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制訂本制度:

1、嚴格執行國務院第75 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的條款。

2、傷亡事故發生後,保護好現場, 積極搶救傷者,立即書面上報公司主管領導。

3、公司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範措施,防止事故再發生。

4、對事故的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採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5、對事故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損失大小給予不同的處理,對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的單位,要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六)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使用制度

1、各專案部應按規定為職工發放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2、物資部門應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管理,按統計的工種和性別,做好年度勞動保護用品計劃,並按批准的計劃進行採購,不得盲目採購,防止積壓。

3、各專案部在採購勞動保護用品時,須在國家審批的勞動保護用品商店採購,所採購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書、產品質量安全鑑定證書等。

4、勞動保護用品入庫後,必須進箱、進櫃,經常檢查,嚴防黴爛變質、鼠咬、蟲害、保持清潔衛生。

5、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中,要建立發放領用臺帳,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6、職工必須按要求正確使用和保管好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七)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1、各專案部對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儲存,必須設立專用倉庫或儲存室。

2、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場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專業防火規範;

(2)有防雷保護措施;

(3)電氣裝置符合國家電器防爆標準;

(4)有防靜電設施;

(5)設定有相應的通風、防爆、監測、報警、滅火等消防安全設施;

3、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核發的許可證;

(2)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儲存、使用的場所、設施;

(3)有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含保管、使用等人員);

(4)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有群眾性的義務消防組織。

4、運輸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車輛及駕駛員必須至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辦準運證,配備的押運員也要辦理押運證。

5、運輸工具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6、各專案部必須嚴格填寫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分類清單,逐級上報,報表必須經專案負責人稽核、簽證並蓋有公章。

7、當日未使用的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須嚴格按規定退庫,不得在使用單位滯留,即使是明日還要使用,但也要辦理退庫,明日使用時,再按規定領用。

8、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須嚴格入庫驗證、領用簽證批准、退庫簽證確認等工作。

(八)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獎勵細則

1、公司設安全獎勵基金,按完成工程總價的萬分之一計提安全獎勵基金,各種違章罰款均進入安全獎勵基金,建立專項基金,專款專用,由公司統一使用。主要用於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獎勵。各二級公司及專案部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計提安全獎勵基金。

2、公司每月組織對各專案部安全文明施工進行檢查,檢查評分達到優良的,建設公司將給予專案經理或專案主管負責人2000元的獎勵。

3、各專案部、二級公司年內無死亡、重傷事故、負傷率控制在指標內(5‰),年終公司給予專案分部、二級公司主管經理2000~5000元獎勵。

違反安全管理體系及制度處罰細則

1、各專案部安全管理體系及安全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對專案經理處以500 0~8000元罰款。

2、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對專案經理處以200 0~5000元罰款。

3、未明確安全管理目標,對專案經理處以1000元罰款。

4、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安全生產責任制不明確,對專案經理及其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

5、未堅持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教育培訓制度、班前活動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等相關制度,對專案經理及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

6、各專案部安全文明施工經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檢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後仍然達不到合格要求,將對專案經理及相關責任人處於100 0~3000 元的罰款。

安全事故處罰細則

1、對發生死亡事故、重傷事故隱瞞不上報的工程專案,將對專案的安全主管負責人處於5000元的罰款。

2、工程發生死亡1人事故,將對專案經理部及分公司處以8000~12000元的罰款。死亡2人及以上處以20000~30000元罰款,並扣發全年獎勵性工資。

3、各工程年負傷率每超過控制指標的1‰,對專案部罰款1000元;超過2‰及以上以1000元為基數累計罰款。發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傷1人罰款4000元;重傷2人以上以4000元為基數累計罰款。

4、被罰款部門在接到建設公司罰款通知一個月內,把罰款交到公司財務部。

違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要求處罰細則

1、進入生產作業區不戴安全帽等,罰款30元。

2、高處作業,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帶,罰款50元。

3、焊工不戴防護用品,罰款30元。

4、氣割工不戴防護眼鏡,罰款30元。

5、打磨、切割、清鏟等產生飛濺的作業不戴防護眼鏡、口罩,罰款30元。

6、噴漆不戴防毒口罩,罰款30元。

7、能夠產生粉塵的其他作業不戴防塵口罩,罰款30元。

8、其它作業不按規定佩帶相應防護用品,罰款30元。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處罰細則

發現以下違章指揮行為,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1、不辦理審批手續進行動土、動火、進入有限空間、電路檢修以及超長、超寬和超限吊裝等特殊作業。

2、特殊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監護或現場安全監護以各種理由不堅持在現場。

3、裝置修理無方案、施工維修無設計或設計未按規定審批。

4、有設計或方案不執行。

5、試壓、幹混、吊裝以及危化品接卸、儲存不執行工藝紀律。

6、夜間或特殊氣候條件下無保障措施強行冒險作業。

7、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

8、管理人員發現不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或穿戴勞動防護服裝不規範時不及時糾正。

10、交叉作業沒安排統一的安全協調人。

12、管理人員為趕進度強令工作人員減少安全防範環節、省缺有關操作要領和過程。

發現以下違章操作行為,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作業現場、物資倉庫內、易燃品儲存區等禁止吸菸場所吸菸。

2、施工場所梯子不穩固或單獨在梯子上站立作業。

3、違規操作機械裝置。

4、管溝施工不設圍欄和警示標誌,施工完畢不不蓋蓋板。

5、動土施工結束後未及時回填恢復地面設施,隨意堆放處理建築垃圾。

6、施工人員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7、吊裝裝置和管材不按規定使用引繩。

8、無人指揮起吊重物或指揮吊車不戴指揮標誌。

9、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繩套起吊重物。

10、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11、超速行駛。

12、乘車不繫安全帶。

13、向路面排放汙水、原油、酸鹼、化工材料等物質。

14、場內特種作業車輛搭乘人員。

15、裝置設施執行期間對其進行維修作業。

16、特種裝置作業時在抓鬥、叉鬥和裝置不安全部位站人。

17、檢修裝置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發現以下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0-50元:

1、不按時上班,遲到、早退。

2、脫崗、竄崗或在崗位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酒後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飲料。

4、未經安排或同意私自頂崗、換崗。

5、不按規定值班,重點工作、特殊作業等應該在現場的時候不在現場。

6、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對責任人罰款同等金額進行獎勵,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先進評選。

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處罰細則

1、新進場員工未經三級教育並考核合格而上崗作業的,一人罰款50元。

2、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一人罰款100元。

3、無經過審批併合格的安全施工組織方案,沒缺一項罰款200元。

4、塔吊、龍門架等安裝或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就投入使用的,罰款500元。

5、對上級檢查人員提出的隱患整改不及時整改的,罰款200元。

6、未按要求張貼安全規章制度,或未張貼安全警示標誌的,罰款100元。

違反安全用電處罰細則

1、在建工程或臨時設施與臨近高壓線的距離少於規定安全要求,又無防護措施的,每處罰款1000元。

2、無臨時施工用電方案或無審批即實施的,每項罰款200元。

3、配電箱、開關箱無防雨裝置,箱體結構不符合要求,或安裝位置不正確的,每處罰款50元。

4、帶電作業未採取有效措施的,罰款100元

5、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源的,罰款50元;

6、直接使用電線插入插座的,罰款50元;

7、不按規定採用三相五線制,或不按規定採用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每處罰款100元。

8、違反“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規定的,每處罰款100元。

9、工地現場不得亂拉亂接電線,電線、電纜不得拖地,違者每項罰款50元。

10、配電線線路老化破損、接頭處理不當的,每處罰款50元。

11、線路未設短路、過載保護,線路截面不能滿足負荷電流的,罰款50元。

12、線路架設或埋設不符合規範要求,電纜沿地面明敷,電杆、橫擔、支架不符合要求等,每處罰款50元。

13、電工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每次罰款100元。

14、手持電動工具、潛水泵、電鋸、移動式電氣裝置、宿舍用電線路等沒有按規定裝設漏電保護開關的,每項罰款100元。

15、電焊機的電源線、焊鉗或其接線的絕緣破損、接線柱無護罩的,每臺罰款50元。

16、乙炔發生器或乙炔氣瓶沒有防止回火安全裝置的,氣瓶間距小於5米,距離明火小於10米而又沒有隔離措施的,現場沒有防晒、防雨措施的,每處罰款100元。

17、溼作業時未及時對燈線盒、地漏、管口等採取保護措施的,罰200元。

18、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配電櫃上(內)擺放雜物的,每處罰款100元。

19、電工作業前不驗電,不按規定裝設地線和掛標示牌,每次罰款50元。

20、電線裸露,絕緣損壞,電器無防護罩,每次罰款50元。

21、電焊機接地線不規範,電焊機停用時不斷電。臨時用電佈線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罰款100元。

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用電不使用安全電壓,每次罰款50元。

違反“四口”、“五臨邊”防護規定處罰細則

1、在建工程臨邊、洞口等部位未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的,每處罰款50元。

2、在建工程外側未採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安全網規格、材質不符合要求的,罰款50元。

3、工作面臨邊無防護,臨邊防護不嚴或不符合規範要求,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處罰款50元。

4、在建工程的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未採取防護措施,防護措施、設施不符合要求或不嚴密,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處罰款50元。

5、電梯井內每隔兩層(不大於10m)未設定安全平網的,每處罰款50元。

6、通道口未搭設防護棚或防護不嚴、不牢固,防護棚兩側未進行防護,

防護棚寬度不大於通道口寬度,防護棚長度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款50元。

7、建築物高度超過30m,防護棚頂未採用雙層防護,防護棚的材質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款50元。

違反工程機械使用規定處罰細則

1、物料提升機

(1)物料提升機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罰款100元。

(2)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不靈敏,罰款100元。

(3)安全停層裝置不符合規範要求,未達到定型化,罰款100元。

(4)未安裝上限位開關,或限位開關不靈敏、安全越程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5)物料提升機安裝高度超過30m,未安裝漸進式防墜安全器、自動停層、語音及影像訊號裝置,每項罰款100元。

(6)未設定防護圍欄或設定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7)未設定進料口防護棚或設定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8)停層平臺兩側未設定防護欄杆、擋腳板,設定不符合規範要求,或停層平臺腳手板鋪設不嚴、不牢固,罰款100元。

(9)未安裝平臺門或平臺門不起作用,安裝不符合規範要求、未達到定型化,每處罰款50元。

(10)吊籠門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1)附牆架結構、材質、間距不符合規範要求,每處罰款50元。

(12)附牆架未與建築結構連線或附牆架與腳手架連線,每處罰款50元。

(13)纜風繩設定數量、位置不符合規範要求,未使用鋼絲繩或未與地錨連線,每處罰款50元。

(14)地錨設定不符合規範要求,鋼絲繩磨損、變形、鏽蝕達到報廢標準,每處罰款50元。

(15)吊籠處於最低位置,捲筒上鋼絲繩少於3圈,罰款50元。

(16)未設定鋼絲繩過路保護或鋼絲繩拖地,罰款50元。

(17)安裝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或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罰款100元。

(18)未制定安裝(拆卸)安全專項方案,內容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9)未履行驗收程式,驗收表填寫不規範,未經責任人簽字,罰款100元。

(20)上下無聯絡訊號,罰款50元。

2、塔吊

(1)塔吊無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失靈,罰款100元。

(2)無超高、變幅、行走限位器或限位器失靈,罰款100元。

(3)吊鉤無保險裝置,罰款50元。

(4)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未安裝斷繩保護及斷軸保護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5)行走及小車變幅的軌道行程末端未安裝緩衝器及止擋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6)起重臂根部絞點高度大於50m的塔式起重機未安裝風速儀或不靈敏,罰款50元。

(7)塔式起重機頂部高度大於30m且高於周圍建築物未安裝障礙指示燈,罰款50元。

(8)吊鉤未安裝鋼絲繩防脫勾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9)吊鉤磨損、變形、疲勞裂紋達到報廢標準,罰款100元。

(10)滑輪、捲筒未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1)滑輪及捲筒的裂紋、磨損達到報廢標準,罰款50元。

(12)鋼絲繩磨損、變形、鏽蝕達到報廢標準,罰款50元。

(13)安裝完畢無驗收或責任人未簽字,罰款100元。

(14)未制定安裝拆卸方案,內容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5)作業隊伍沒有資格證書,罰款100元。

(16)塔吊無專人指揮或司機不持證上崗,每次罰款50元。

(17)塔吊無交接班、維修保養檢查記錄,每次各罰款50元。

(18)多塔作業未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未經審批或方案針對性不強,罰款50元。

(19)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3、施工升降機

(1)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2)未安裝漸進式防墜安全器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3)防墜安全器超過有效標定期限,罰款50元。

(4)未安裝急停開關,或急停開關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5)未安裝吊籠、安全鉤扣 ,罰款50元。

(6)未安裝極限開關或極限開關不靈敏,罰款100元。

(7)未安裝上(下)限位開關或上(下)限位開關不靈敏,罰款100元。

(8)極限限位器與上、下限位開關共用一個觸發元件,罰款50元。

(9)未安裝吊籠門機電連鎖裝置或不靈敏,罰款50元。

(10)未設定防護圍欄或設定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1)未安裝防護圍欄門連鎖保護裝置或連鎖保護裝置不靈敏,罰款50元。

(12)停層平臺搭設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3)附牆架與建築結構連線方式、角度不符合規範要求,每處罰款50元。

(14)附牆架間距、最高附著點以上導軌架的自由高度超過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5)鋼絲繩磨損、變形、鏽蝕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的`規格、固定、纏繞不符合規範要求,滑輪未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6)未安裝防脫軌保護裝置,罰款50元。

(17)安裝、拆卸單位無資質,罰款50元。

(18)未制定安裝、拆卸專項方案,或方案無審批或內容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9)未履行驗收程式或驗收表無責任人簽字,驗收表填寫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20)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每次罰款50元。

4、起重吊裝

(1)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稽核,罰款100元。

(2)起吊重量超過100KN及以上專項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罰款100元。

(3)未安裝荷載限制裝置或不靈敏,未安裝行程限位裝置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4)吊鉤未設定鋼絲繩防脫鉤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5)未按規定安裝荷載、行程限制裝置,每項罰款50元。

(6)起重拔杆組裝不符合設計要求,起重拔杆組裝後未履行驗收程式或驗收表無責任人簽字,罰款50元。

(7)鋼絲繩磨損、斷絲、變形、鏽蝕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索具安全係數小於規定值,罰款50元。

(8)捲筒、滑輪磨損、裂紋達到報廢標準,或捲筒、滑輪未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罰款50元。

(9)地錨設定不符合設計要求,罰款50元。

(10)起重機作業處地面承載能力不符合規定或未採用有效措施,罰款50元。

(11)起重機與架空線路安全距離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2)起重吊裝作業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或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罰款50元。

(13)未按規定進行技術交底或技術交底未留有記錄,罰款50元。

5、施工機具

(1)各施工機具安裝完成後,未進行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罰款50元。

(2)各種施工機具無安全裝置和傳動部位無防護,每臺一項罰款30元,並限期改正。

(3)裝置無保護接地(零)或不安裝漏電保護器的限期改正並每臺罰款30元。

違反工程消防安全規定處罰細則

(1)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車通道未設定、不滿足消防車通行、停靠和撲救作業要求的或者被堆物、堆料或者擠佔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2)施工現場消防管網未設定或不能保持充足的管網壓力和流量的罰款200元。

(3) 兩個相鄰消火栓間距大於60米,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4)手提式滅火器配備,地下室重點防火部位少於2組的或者地上重點防火部位、現場可燃材料庫房、工程實體內明火作業部位少於1組的,每次罰款200元。

(5)易燃易爆物品庫房或堆放處距離工程實體小於10m的,每次罰款200元。

(6)現場內動用電氣焊及明火作業未開動火證或動火地點與證上地點不符的,罰款100元。

違反工程實體安全規定處罰細則

1、基坑支護、土方開挖

(1)深基坑施工未編制支護方案,罰款1000元。

(2)基坑深度超過5m未編制專項支護設計,罰款500元。

(3)開挖深度5m及以上專項方案未經過專家論證,罰款500元。

(4)支護設計及土方開挖方案未經審批,或施工方案針對性差不能指導施工,罰款200~500元。

(5)深度超過2m的基坑施工未採取臨邊防護措施,臨邊及其它防護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

(6)坑槽開挖設定安全邊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罰款200元。

(7)支護的作法不符合設計方案,罰款200元。

(8)支護設施已產生區域性變形又未採取措施調整,罰款200元。

(9)砼支護結構未達到設計強度提前開挖,罰款200元。

(10)支撐拆除沒有拆除方案,或未按拆除方案施工,罰款200元。

(11)用專業方法拆除支撐,施工隊伍沒有專業資質,罰款200元。

(12)高水位地區深基坑內未設定有效降水措施,罰款200元。

(13)深基坑邊界周圍地面未設定排水溝,罰款200元。

(14)基坑施工未設定有效排水措施,罰款100元。

(15)深基礎施工採用坑外降水,未採取防止臨近建築和管線沉降措施,罰款200元。

(16)積土、料具堆放距槽邊距離小於設計規定,罰款200元。

(17)機械裝置施工與槽邊距離不符合要求且未採取措施,罰款200元。

(18)人員上下未設定專用通道,或設定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罰款50~100元。

(19)施工機械進場未經驗收,司機無證作業,罰款200元。

(20)挖土機作業時,有人員進入挖土機作業半徑內,罰款50元。

(21)挖土機作業位置不牢、不安全,罰款100元。

(22)未按規定進行基坑工程監測及毗鄰建築物和重要管線和道路進行沉降觀測,罰款200元。

2、腳手架工程

(1)腳手架無施工方案和設計計算書,責令改正並罰款500元。

(2)施工方案未經審批,或未辦理腳手架驗收手續,限期改正並罰款200元。

(3)腳手架搭設未按經稽核合格的方案及規範進行施工,罰款200元。

(4)架體基礎不平、不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罰款200元。

(5)架體底部未設墊板或墊板的規格、材質等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

(6)架體底部未按規範要求設定底座,罰款100元。

(7)架體底部未按規範要求設定掃地杆,罰款200元。

(8)未設定排水措施,罰款100元。

(9)雙排腳手架橫向水平杆靠牆一端的外伸長度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0)立杆橫距、縱距、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荷載及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1)剪刀撐、連牆件設定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設計要求,罰款100元。

(12)腳手板未滿鋪或鋪設不牢、不穩,罰款50~100元。

(13)腳手板規格或材質不符合要求,罰款100元。

(14)架體外側未設定密目式安全網封閉或網間不嚴,罰款50~10)(0元。

(15)作業層未在高度1.2m和0.6m處設定上、中兩道防護欄杆,未設定高度不小於180㎜的擋腳板,罰款50~100元。

(16)作業層未用安全平網雙層兜底,且每隔 10m 未用安全平網封閉,作業層與建築物之間未進行封閉,罰款100元。

(17)未設定人員上下專用通道,或通道設定不符合要求,罰款50~100元。

3、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方案未按規定編制與審批,高支模、大跨度模板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就施工的,罰款1000元。

(2)高大模板支撐體系剪刀撐搭設情況、自由端高度等不否符合設計方案要求的每處罰款500元。

(3)支撐模板立柱底部無墊板或用磚墊高的,罰款100元。

(4)模板工程作業高度在2m及2m以上時,未按要求設定安全可靠的操作架子或平臺,或未按要求進行防護的,罰款50~100元。

(5)立杆間距、水平杆步距、立杆的接長、連牆件的連線、扣件的緊固程度等不符合要求的,罰款50~100元。

(6)拆模之前未按要求辦理拆模申請手續的,罰款100元。

(7)模板作業區未設定安全警戒線,拆除的模板未及時清理的,罰款100元。

違反安全文明施工細則

(1)在市區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圍未設定高於2.5m的封閉圍擋,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圍未設定高於1.8m的封閉圍擋,或圍擋沒有沿工地四周連續設定,罰款200元。

(2)圍擋材料不堅固、不穩定、不整潔、不美觀,罰款50~100元。

(3)施工現場出入口未設定大門,罰款100元。

(4)未設定門衛室,未設門衛或未建立門衛制度的,罰款100~200元。

(5)現場主要道路未進行硬化處理,道路不暢通、路面不平整堅實,罰款100~200元。

(6)現場排水設施不齊全或排水不通暢、有積水,未採取防止泥漿、汙水、廢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施,罰款100元。

(7)建築材料、構件、料具不按總平面佈局碼放,材料佈局不合理、堆放不整齊、未標明名稱、規格,罰款100~200元。

(8)建築物內施工垃圾的清運,未採用合理器具或隨意凌空拋擲,未做到工完場地清的,罰款100元。

(9)易燃易爆物品未採取防護措施或未進行分類存放,罰款100~200元。

(10)施工作業區、材料存放區與辦公區、生活區不能明顯劃分,罰款50~100元。

(11)現場未制定消防措施、制度或未配備滅火器材,罰款100~200元。

(12)現場臨時設施的材質和選址不符合環保、消防要求,罰款100~200元。

(13)易燃材料隨意碼放、滅火器材佈局、配置不合理或滅火器材失效,罰款100~200元。

(九)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施工現場防火管理

1、施工現場負責人 專案經理 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 。

2、專案部 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並組織力量撲救。

4、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並積極落實防範措施。

5、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6、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7、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裝置,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並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8、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築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施工結束後應及時拆除。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9、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10、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1、焊、割作業點,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12、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13、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檔案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14、冬期施工採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施工現場防火檢查制度

1、專案經理部每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防火安全專項檢查;每週 不 定期安全檢查中對防火安全進行檢查。

2、檢查以倉庫、木工 加工 間、電焊氣割點、休息吸菸室 等為重點部位,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防範工作。

3、現場不設工人宿舍 , 各臨時辦公室內不得使用電爐等裝置。

4、木工 加工 間不得吸菸,木屑刨花每天做好 清理工作。

5、按規定時間對滅火器進行藥物檢查,發現藥物過期、失效的滅火器,應及時更換,以確保滅火器材處於正常可使用狀態。

施工現場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1、一級動火審批制度

禁火區域內 , 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線在一起的輔助裝置;各種受壓裝置;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由動火部門 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方案, 填寫動火申請表,專案經理召集專案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等 相關人員 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專案經理、專案安全員 等相關人員 在申請單上簽名,然後提交公司審查,經公司安稽核批准後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審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人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節假日期間等動火作業,由專案施工負責人填寫動火 申請表 ,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專案經理召集專案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焊工等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專案經理審批 通過 後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的審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由申請動火者填寫動火申請單,經 專案專職安全人員 審查批准 厚 ,方可動火。

施工現場 材料倉庫防火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材料倉庫的安全防火由材料倉庫負責人全面負責。

2、對進入倉庫的易燃物品要按類存放,並掛設好警示牌和滅火器。

3、經常注意季節性變化情況,高溫期間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4、倉庫間電燈離地不得低於2.4m,電線敷設規範,夜間要按時熄燈。

5、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 在 倉庫邊,如需要堆物時,()離倉庫保持6m以外,並掛設好滅火器。

6、嚴格檢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後的檢查工作。

木工 加工 間防火管理制度

1、木工間由木工組長負責防火工作,對本組作業人員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強防火意識和滅火技術。

2、使用機械必須嚴格檢查電器裝置、安全防護裝置及隨機開關,破損電線及時更換。

3、木工間嚴禁煙火,如發現作業人員抽菸或作業場內有菸蒂按規定罰款處理,每天做好 清理 工作。

4、木工間內的滅火器,經常檢查,發現藥物及壓力錶失效時,及時與工地安全員聯絡更換。

5、按 規定 設定安全防火警告標誌及警告牌,做好防火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6、木工間非作業人員嚴禁入內,一旦發生人為火災事故,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十)施工現場安全例會制度

1、各專案應建立健全安全例會管理制度。

2、由專案經理或專職安全員等組織相關人員定期召開施工現場安全例會。

3、會議主要內容應包括:對前一階段安全生產工作的總結、對施工現場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通報、對後續施工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預防等。

4、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或安全問題,應定責任人、定整改期限、定處理方案等,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教育或處罰。

5、整改完畢,應及時進行復查,對複查不合格的,應加大處罰力度,並採取停工整頓等方式進行處理。

6、安全例會應留有書面會議記錄。

章監督管理 篇九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建築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築安全事故發生後,應當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三十九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並對職責範圍內建築安全生產事故的防範以及事故發生後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土建、電氣和機械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宣傳、普及建築安全生產知識,對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專案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存入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晉升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年檢不合格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的機械裝置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驗,發現技術指標或者安全效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維修。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築工程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建築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建築工程安全事故拖延遲報、隱瞞不報或者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