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章管理
1. 印章由綜合辦公室專人專櫃管理,用印一般不得離開辦公室。
2.管理人員如不在單位,應約定用印時間,以不超過半天時間(遇週末等順延)為宜。
3.假期期間,可將印章移交值班領導,以保證及時用印。
二、用印的審批
用印須經過領導審批,已經有領導簽字的檔案可以直接用印,檔案上未出現領導簽字的,須填寫用印審批單。
三、用印
1.用印人憑領導簽字的審批單或領導簽字的檔案,到印章管理人員處用印。
2.用印之後,須在用印記錄表上登記用印人、審批人,如果檔案上沒有領導簽字,須將用印審批單貼上在用印登記表後面,以備查,已經由經費負責人簽字的報銷結算單用印可不再審批但必須登記,用印責任由經費負責人自己承擔。
四、用印登記表作為檔案保留。
1.辦理印章移交應以不違反學校規定為準。
2.該辦法如與上級規定不符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五、 附表
1.用印審批單
序號 | 檔名稱 | 用印人 | 審批人 |
2.用印登記表
序號 | 檔名稱 | 用印人 | 審批人 | 用印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