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信託資金借款合同6.24
借款合同
貸 款 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 款 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擔 保 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甲方、乙方、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貸款種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金額(大寫):萬元。
第三條 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年息_%,按季收息,利隨本清。
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後的規定計算。
第五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從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
第六條 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管理費:
1、按借款總額‰收取。
2、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以該項借款合同簽訂完畢,發放第一筆資金起,十個工作日內支付管理費。具體支付方式雙方另行商定。
第八條 保證條款:
1、有關部門同意____償還貸款的檔案:
2、抵押物:
3、乙方請____ 作為借款保證方,經甲方審查,證實丙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丙方有權檢查和督
促乙方履行合同。當乙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丙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甲方可以從丙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後,甲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_ 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乙方帳戶。如甲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10%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有關規定加收罰息。如乙方有意轉移並違約使用資金,甲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
3.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乙方需要將借款展延,應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就甲方提出申請,有丙方的,還應由丙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甲方審查同意後辦理延期手續。如乙方不按期償還借款,就甲方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乙方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甲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十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合同法》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
更或解除後,乙方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第十一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在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後生效。
貸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借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保 證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2014年月日
第二篇:信託投資公司流動資金外匯借款合同
合同號:
一、合同雙方
借方:
貸方:信託投資公司
二、貸款種類
本合同項下貸款為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三、貸款幣種及金額
幣種:
金額:(大寫)
四、貸款用途:
五、貸款期限:自至,共計天。
六、利率與計息
1.利率:
(a)按年利率%計算;
(b)按貸方劃款日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同期利率加(libor+)計算。
2.計息:按貸款實際發生額半年結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於計息日付應付利息,上述貸款利率按實際用款天數(360日/年)計息。
3.起息:按實際匯出日起計息。
4.如中國銀行總行制定的計息辦法發生變化時,本合同將按新的辦法執行。
七、還款
1.借方應嚴格按還款計劃或本合同規定還款;
2.借款方提前還款時,應在預計償還日前十五天書面通知貸方並獲得貸方的認可。對不經貸方認可而提前歸還的貸款部分,貸方將向借方收取一次性%的承擔費;
3.借方因故無法按期還款時,應於規定還款日前一個月向貸方提出延期還款的申請,並準備辦理有關展期的手續。經貸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罰息。
八、保證
1.借方保證向貸方提交的所有資料必須是合法、真實、有效的檔案。
2.借方保證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專款專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證按時向貸方提交使用貸款的有關資料,接受貸方的監督和檢查。
4.借方由於變更、改制、承包或經主管部門批准關、停、並、轉時,保證最遲於一個月以前通知貸方,並立即清償所有債務。經貸方同意,借方可將債務轉移給接收單位或新設單位,但接收債務單位必須與貸方重新簽訂貸款合同,合同簽訂以前,貸方隨時有向借方追償債務的權利。
5.貸方保證按照合同的條款及用款計劃及時向借方提供貸款。
九、違約責任
1.無論何方,亦無論因何種原因、何種方式拒絕執行或拖延執行本合同規定的所有條款之任何一項,均視為違約行為,應按下述條款或通過法律程式予以解決。
2.如借方不按合同規定,擠佔挪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時,貸方將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在原有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的罰息;
3.如貸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計劃規定按時撥付款項,借方有權要求貸方按實際違約金額及延誤天數,按罰收逾期貸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違約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還款計劃規定按期還款時,貸方將給予借方天的寬限期,如在寬限期內借方仍不能清償全部款項,則貸方將對借方加收未償還部分每日%的罰息。
5.如借方在貸方加收罰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後仍不能償還貸方貸款時,貸方有權通過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償所有未還資金。
十、擔保: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發生爭議,借、貸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交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此仲裁是終局的。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第三篇:信託借款合同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根據信託貸款有關規定出具借款契約,向人民銀行信託部申請信託貸款,並約定下列條款以資信守:
第一條 借款金額人民幣_________萬元,用於_________專案,其中土建部分____________萬元,裝置____________萬元。
第二條 保證將貸款用於上列專案,並按計劃於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全部完工投產,並實現預定的經濟效果:新增產值________,產量_________,利潤____________,稅金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期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__釐_______毫計息,每次還款同時計收利息。
第四條 借款單位如果未經銀行同意而改變計劃,挪用貸款或物資,銀行有權進行信貸制裁。
第五條 貸款到期,借款單位主動歸還,如不按期歸還借款,除按規定加收利息外,銀行有權在借款單位的存款帳戶中扣還,借款單位和擔保單位不得提出異議。
第六條 借款單位如果停建或沒有達到經濟效果,不能按規定歸還貸款時,借款單位願用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款和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或基金存款歸還。
第七條 擔保單位保證借款單位恪守契約規定的條款、如果借款單位不能按本契約規定還清本息,願承擔經濟責任,由擔保單位負責歸還。
第八條 本契約經借款單位,擔保單位確認無誤並加蓋公章和負責人章後生效,借款本息還清後自動生效。
借款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立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篇:資金信託合同範本
資金信託合同範本
來源:作者:
資金信託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
當事人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益人 :
(甲方可以是惟一受益人)鑑於
甲方需將資金交付信託管理並謀取相應收益,乙方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專業從事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甲方、乙方就信託設立及信託管理有關事宜經平等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條信託目的
1、甲方為有效運用其資金,基於對乙方的信任,通過本合同設定雙方的資金信託關係。
2、按本合同約定,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願以乙方自己的名義,為甲方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第二條信託資金金額、劃款時間、信託期限
1、信託資金幣種:人民幣,金額(大寫:,小寫:)。
2、劃款時間: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8個營業日內將全部款項劃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3、信託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信託資金及其管理方式、處分許可權與核算
1、信託資金
信託資金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交付乙方管理的信託本金;
(2)甲方交付的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期限開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3)乙方管理、運用和處分以上(1)、(2)項所述信託本金形成的財產;
(4)前述財產取得的收益、賠償和其他收入。
2、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3、信託資金的核算: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承諾: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託資金來源合法。
2、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有關資料,以使乙方從事金融業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
3、甲方有權向乙方瞭解信託資金的管理情況,並要求乙方做出說明。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條核算方法所述支付信託收益。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積極制訂並履行信託計劃,如遇國家金融政策重大調整,及時通知甲方,雙方應就收益分配等內容進行協商和調整。
2、信託資金不屬於乙方的自有財產,乙方終止時,信託資金不屬於其清算財產或破產財產。
3、信託不因乙方的名稱變更、法人變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而終止,也不因乙方的辭任而終止。
4、乙方應當為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
5、乙方應當將信託資金和自有資金分開管理,並將不同客戶的信託資金分別記賬。
6、乙方應妥善儲存信託資金管理、分配的完整記錄至少15年,以便甲方或受益人日後查詢。
7、乙方按本合同約定收取報酬。
8、乙方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託資金承擔。乙方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資金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9、乙方以信託資金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責任。
10、如果受益人為自然人,乙方有代扣代繳受益人個人所得稅費的義務。
第六條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
1、本合同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乙方應為受益人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2、受益人可以隨時向乙方瞭解信託資金的管理情況,並要求乙方做出說明。
3、根據本信託合同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信託受益權。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信託終止時信託資金的歸屬、分配方式及乙方的報酬
1、信託終止時信託資金歸甲方所有,乙方須在信託終止起5個工作日內劃入甲方指定賬戶。
2、乙方經營資金信託業務,以收取手續費的方式收取報酬。
3、在本合同設定的信託期限內,乙方收取手續費計算標準為:。
4、信託終止後乙方行使請求給付報酬權時,可以留置信託資金。扣除乙方應收手續費後的信託資金及利益歸甲方所有,乙方須在信託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劃入甲方指定賬戶。
第八條信託的變更、終止
1、本合同生效後,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要變更本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2、在本合同約定的信託期限內,甲方不得隨意提前終止合同,由於甲方提前終止合同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且甲方須向乙方全額支付手續費。
3、信託期限屆滿或甲方和乙方以書面協議提前終止合同,本合同設定的資金信託即告終止,信託終止時,乙方在扣除手續費後須將全部信託資金及利益歸還給甲方。
4、本合同信託資金應與甲方其他信託財產、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甲方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資金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甲方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資金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九條信託事務的報告
本資金信託終止,乙方應當於信託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以事先約定的方式送達甲方。
第十條稅費的繳納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應各自承擔各自取得的信託利益和手續費部分應繳納的有關稅費及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風險提示與承擔
(對信託運用風險及本合同所述資金信託的特有風險予以明示,並說明責任分配原則。)第十二條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乙方職責終止或辭任時,新受託人由甲方另行指定,新受託人接任前,由乙方或其財產管理人依本合同先行管理信託資金。
第五篇: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應予賠償。
8.3遇司法機關因受託人運用其固有財產而產生的債務或管理、運用其他信託財產而產生的債務,而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採取凍結等強制措施時,受託人未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別管理的,則受託人應立即向司法機關說明情況,同時告知委託人。如因受託人未向有關司法機關說明情況或告知委託人,信託財產因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併發生實際損失,由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部承擔責任,但受託人應配合委託人向司法機關進行交涉。
8.5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設立前,委託人或受益人的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利,在信託設立後債權人依法行使該權利,並通過司法途徑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則受託人不承擔委託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損失。
第九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9.1委託人的權利
9.1.1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做出說明。
9.1.2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9.1.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規定的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予以賠償。
9.1.4 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9.2委託人的義務
9.2.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交付信託資金並保證其對該信託資金擁有合法的所有權,不得非法彙集他人資金參與本信託,委託人設立本信託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其內部審批程式,且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其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設立該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信託資金系共有財產的,委託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委託人保證對本合同的簽署、交付和履行,以及作為當事人一方對於本合同有關的其他協議、承諾及檔案的簽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他權利範圍內的,得到必要的授權,並不會導致其違反隊其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合同、協議等契約性檔案規定的其對第三方所負的業務。
9.2.2如因委託人對委託受託人管理的信託資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託人書面說明的問題,或因委託人的其他違約行為導致發生糾紛,因此給受託人和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受益人、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9.2.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以信託財產承擔信託費用。
9.2.4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對於信託財產的任何處置,委託人均應以書面形式向受託人發出指令,委託人就信託資金的運用和信託財產處置對受託人發出的任何書面指令,均勻合法且不存在損害他人利益的情形,並應考慮到受託人的利益,應避免對受託人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9.2.5 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0.1受託人的權利
10.1.1受託人有權與借款人簽訂《信託貸款合同》
10.1.2有權依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10.1.3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以自己的名義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10.1.4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墊付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在信託財產中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0.1.5 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0.2受託人的義務
10.2.1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檔案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10.2.2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10.2.3受託人必須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按本合同的約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及收益情況。
10.2.4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受益人發放本信託項下信託利益。
10.2.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受益人自本信託計劃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並因此取得本信託項下信託利益。
11.2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繼承。
11.3受益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做出說明。11.4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11.5受託人違反本合同規定的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受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予以賠償。
11.6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受益人有權選任新受託人。
11.7法律法規規定的受益人應享有的其他權利和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12.1受益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2.1.1享有信託期間獲得信託利益的權利;
12.1.2享有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權;
12.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2.2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自行轉讓其享有的信託權益,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行為政規章的規定,違反上述的規定的,受益人有權拒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12.3收益人自行轉讓信託收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原件及影印件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信託收益權轉讓登記。未按上述程式自行辦理的信託收益權轉讓無效,受託人將視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為信託受益人,由此而發生(敬請期待本站更好文章:)的任何糾紛與受託人無關。
12.4受益人自行轉讓信託收益權,受讓人應當按照自行轉讓信託收益權對應的信託資金金額的0.1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12.5 委託人不可撤銷地同意在受益人轉讓信託收益權後,放棄本合同規定的委託人的全部權利,並退出本信託。
12.6授予權因繼承等原因發生非交易過戶的受託人憑發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決檔案或經公證的確權檔案到受託人處辦理收益權的非交易過戶登記。
12.7新收益人有權根據信託合同的約定以自己的名義或授權他人下達合法的各種書面指令:有權與受託人簽署各類針對本信託所衍生的法律文書、補充協議、信託終止協議等書面法律合同。
第十三條受託人的變更 和新受託人的選任
13.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託人職責終止,受託人將進行變更
13.1.1受託人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13.1.2依法解散或法定資格喪失;
13.1.3辭任或者被解任;
13.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3.2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受託人應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報告,並向新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和信託事務的移交手續。自信託財產和信託事務移交給新受託人之日起,原受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13.3新受託人由全體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確定新受託人人選後,應將確定新受託人的通知及新受託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設立的受託職責的確認檔案送達給原受託人。
第十四條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14.1本信託的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14.2 信託費用為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包括:
⑴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和交易費用;
⑵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⑶因信託財產管理而產生的銀行開戶費、網銀開通費、u盾費、網銀使用費、賬戶管理費、電匯手續費、支票工本費及手續費等銀行費用;
⑷因信託事務管理而產生的諮詢費、代理手續費、律師費等;
⑸銀行保管費、銀行監管費、銀行代理手續費、財務顧問費;
⑹因信託事務管理而發生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保全費用、執行費用等;
⑺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⑻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費用。
14.3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墊付因管理信託財產、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信託費用,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可對上述墊付的款項直接從信託財產專戶中扣收。受託人也可以直接向委託人和受益人追索。
14.4受託人因違背信託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託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託費用。
14.5 本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按照信託資金金額的0.6%/年的比例收取14.2項⑵-⑶款所列費用。從信託財產專戶收到的信託利益中支付,每年支付一次,共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費用信託財產專戶受到借款人償還的第一期貸款利息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以後各年費用於每個信託年度開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信託財產專戶受到借款人償還的貸款利息中扣收。每年費用=信託資金餘額×0.6%×當年存續天數÷360
受託人在信託專戶受到的上述費用扣除14.2項第(3)款所列代付款項後的淨額作為信託報酬劃轉至受託人指定賬戶。
14.6受託人為設立本信託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簽署編號為bitc2014(or)452號《資金託管協議》,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信託資金規模的0.7%年收取託管業務手續費,該託管業務手續費列入信託費用並有信託財產承擔,按年收取,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託管業務手續費在信託財產專戶受到借款人償還的第一期貸款利息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以後各年託管業務手續費於每個信託年度開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信託財產專戶收到借款人償還的貸款利息中支付。
每年託管業務手續費=信託資金規模×0.7%×當年存續天數÷360
第十五條信託稅費
受益人和受託人應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另行依法納稅。應當以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預期信託收益信託財產的歸屬 和分配返還
16.1本信託項下的信託利益歸屬於受益人。
16.2本信託項下信託利益以貨幣或債權形式分配。在信託生效後受託人每次收到貨幣形式的信託利益後的5個工作日內一轉賬方式支付到受益人預留的銀行賬戶。
16.3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歸屬受益人,本信託終止後5個工作日內,受託人完成當期信託利益和信託財產向受益人的分配。
16.4受益人的預期年化信託收益率為12%年。本條款並不構成受託對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對信託財產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諾。
16.5信託期限屆滿,如借接款人未足額償還信託貸款利息和本金,而導致受託人無法以貨幣形式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信託利益,受託對應收末收本息而形成的債權全部移交給受益人。受益人與受託人在此同意;受託人僅須向收益人、借款人發出債權人變更的書面通知即可,雙方無需在另行簽訂書面的債權轉讓協議,並以此視為受託人已向受益人履行完畢分配信託利益的義務,雙方信託關係終止。尚未償還的信託費用和信託報酬由收益人另行支付。
16.6本信託終止時,如果受益人未能按照約定按時支付應付的信託費用和信託報酬,則受託人有權留置並變現相應部分的信託財產以獲償付。
第十七條 信託終止與清算
17.1信託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託終止:
17.1.1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7.1.2全體信託當事人協商一致;
17.1.3信託合同期限屆滿;
17.1.4信託被解除;
17.1.5信託被撤銷;
17.1.6借款人提前償還信託貸款
17.1.7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
17.1.8信託檔案和法律法規規定的信託終止的其他情形。
17.2信託清算
17.2.1受託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由其負責本信託的清算事宜。17.2.2信託清算小組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託清算報告。信託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7.2.3清算小組在信託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經保管人複核後以約定的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信託清算報告無需審計。
17.2.4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7.2.5清算費用:清算小組在進行信託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由清算小組從本信託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及不可抗力
18.1委託人、受託人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均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因其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18.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佈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
因素。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並在15日內提供證明檔案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後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十九條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19.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
19.2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當事人簽署本信託合同(自然人簽名,法人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並加蓋公章)且委託人按本合同規定將信託資金交付至受託人指定賬戶後,本信託合同生效。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21.1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21.2申明條款
委託人,並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受託人已採取合理方式提請委託人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委託人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信託檔案,對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並對信託檔案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3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肆】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4信託合同的掛失
本合同為信託收益權憑證,信託期間,委託人(受益人)遇有合同遺失情況,應及時帶上相關證件到受託人處辦理正式掛失手續,受託人對掛失內容稽核無誤後予以辦理掛失手續。由於委託人(受益人)危機時辦理掛失手續而導致其信託收益權受到侵害的有收益人自負。
第二十二條聯絡和通知
22.1委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準確填寫各自的通訊地址和聯絡方式一方通行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在2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22.2受託人以書面形式(委託人書面指定的其他方式除外)按委託人的預留資訊,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通知日期為:發出通知一方(受託人)持有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期;或受託人收到回覆等能夠確認成功傳送通知事項的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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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受益人:定州市人民醫院工會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或其授權代理人)
受託方;渤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或其授權代理人)
日期: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