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諮詢類合同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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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諮詢類合同多篇

服務諮詢類合同篇1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雙方經過自願、平等、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動保障諮詢服務,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務費用的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 協議期限

1.1 本協議自___年__月__日生效,至___年__月__日終止。

1.2 如果乙方向甲方支付諮詢服務費的日期晚於上述生效日的,以乙方實際支付費用的日期為本協議的生效日。

1.3 本協議終止前一個月甲乙雙方沒有異議且乙方向甲方交納諮詢服務費用的,本協議將自動延續。

二. 服務內容

2.1 個案諮詢服務: 乙方通過電話、信件或電子郵件方式與甲方預約服務時間,甲方在約定的時間安排接待乙方或提供上門諮詢服務。甲方每次諮詢將就一個勞動爭議提出相關的法律建議。

2.2 電話諮詢服務: 甲方對乙方在約定的時間內僅就勞動政策法規方面的疑問進行免費電話答疑。

2.3勞動爭議成本評估服務:乙方通過電話、信件或電子郵件方式向甲方索取《勞動爭議成本評估申報表》。在乙方如實填寫申報表後,甲方將在一週內為乙方制定《勞動爭議成本評估書》,列明解決該爭議的各種法律途徑並估算每種解決方案的成本支出,最後為乙方推薦最佳解決方案。

2.4勞動爭議代理服務: 乙方可委託甲方進行代理調解、談判以及訴訟。此項服務甲乙雙方須另籤《委託代理書》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2.5 中英文勞動法律彙編: 甲方向第一年接受服務的乙方免費提供兩本活頁式的中英文雙語版的《勞動法律法規彙編》。以後甲方向乙方免費提供最新出臺的相關政策法規,並附英文翻譯件。

2.6 經典案例彙編: 甲方每兩個月免費向乙方提供中、英、日三語版的案例彙編。

2.7講座及各項研討活動: 甲方將定期免費為乙方開展各類講座活動並組織乙方參加由甲方組織的各類研討活動。

2.8 網路服務: 甲方為乙方設定客戶專用密碼登陸甲方服務網站,乙方可免費享用網站設定中的各項服務。

三. 服務費用

3.1 服務年費為 元,乙方須於每一服務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向甲方全額交納諮詢服務年費。

3.2 諮詢服務費支付形式包括:現金、匯票、電匯、支票。

3.3 對於本協議2.1約定的服務內容,乙方可免費享受甲方提供的共2次的諮詢服務。對於以後的諮詢服務,甲方將以一般市場價格或甲方一般對外服務價格的80 %提供。

3.4 對於本協議2.3約定的服務內容,乙方將享受特別服務價格: 元/次。 如果乙方就同一勞動爭議繼續要求甲方提供2.4約定的服務,則乙方可免費接受2.3約定的服務內容。

3.5 對於本協議2.4約定的服務內容,甲方將以一般市場價格或甲方一般對外服務價格的80 %提供。

四.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甲方的權利

4.1.1 甲方有權向乙方按時足額收取諮詢服務年費及其他各項諮詢服務費用。

4.1.2 甲方有權指定委派工作人員向乙方提供相應服務,並不受乙方的幹 涉。

4.1.3 甲方擁有其編纂印刷的資料以及網頁製作方面的版權。

4.1.4 甲方依據乙方要求提供額外服務的,有權收取額外諮詢服務費。

4.2 甲方的義務

4.2.1 甲方在收取服務費後有義務依據本協議按時向乙方提供相應的服務。

4.2.2 甲方有義務為乙方保守一切由於提供本協議中的服務而知曉的商業祕密且在本協議終止後有繼續保密的義務。在無乙方書面授權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在從事與本協議約定的服務內容無關的其他業務中利用這些商業祕密。

五.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乙方的權利

5.1.1 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要求甲方提供相應服務,並且有權提出改善意見。

5.1.2 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本協議約定之外的服務要求,經過甲方確認後可接受該項服務但須額外支付諮詢服務費用。

5.2 乙方的義務

5.2.1 乙方要求甲方提供各類服務的,應按本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向甲方交納諮詢服務年費以及各項諮詢服務費。

5.2.2 對於甲方提供的印刷資料,乙方只限於閱讀和在內部規章制度中進行引用,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給他人傳閱,不得翻印和出版。

5.2.3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甲方的人力物力資源為其他企業提供類似服務。

5.2.4 乙方要求甲方進行諮詢、評估或代理服務必須提供真實資訊和證據,否則由於乙方提供錯漏資訊或證據導致甲方無法達到服務目標的,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2.5 乙方有義務為甲方保守一切因接受本協議約定的服務內容而知曉的商業祕密且在本協議終止後有繼續保密的義務。在無甲方書面授權的情況下,乙方不得在從事與本協議約定的服務內容無關的其他業務中利用這些商業祕密。

六. 違約責任

6.1 如果甲乙雙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應該予以賠償。

6.2 如果違約行為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過錯一方應向對方賠償因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一切損失。

七. 其他約定

7.1 本協議若有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違背的條款,則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7.2 本協議履行若有爭議,將呈遞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7.3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上海市對外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服務諮詢類合同篇2

承運人:__________

包機人:__________

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承運人作為包機人指定的包機及相關服務的承接單位,為包機人提供有償的包機及相關服務。雙方應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在同等條件下,承運人應優先為包機人提供服務。

第二章付款與對賬

第二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確認的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條包機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向承運人支付包機預存款人民幣萬元(人民幣大寫圓整)。逾期未完成付款,則視為包機人違約,合同終止。

第四條使用美金支付預存款的客戶,按合同生效之日固定匯率進行人民幣換算。直至合同終止之日,根據餘款結算方式(詳見附件二)完成結算後,以合同生效之日固定匯率換算回美金,退還客戶。

第五條包機人在合同到期時,未能使用完的預存款,按承運人餘款結算方式中的餘款結算方法結算。

第六條包機人預定飛行時,需另行與承運人簽訂預存款大客戶包機服務對賬單,執行本協議中約定的服務內容和價格原則。包機款根據每次飛行的包機對賬單在包機人支付的預存款中扣除。預存款大客戶包機服務對賬單及其傳真件具備與本合同相同之法律效力。

第七條客戶每次飛行前,需保證其預存款餘額足夠支付該次飛行的包機款。如不足,需先續存預存款,不允許欠款飛行。

第八條在合同有效期內,客戶可續存預存款,續存不限定金額。續存後,客戶仍享受原合同中籤訂的優惠條款。當客戶預存款餘額為零或欠款時,客戶需在10個工作日內續存預存款,以保證預存款大於零,否則該大客戶合同自動終止。

第三章包機收費內容與標準

第九條包機收費

包機收費由飛行小時費、常規附加費、特殊附加費構成:

(一)飛行小時費

(1)任務小時費和調機小時費:承運人按雙方約定優惠價格為包機人提供包機服務(詳見附件一和附件三);

(2)包機人合同有效期內,如承運人新增機型,則包機人按承運人新機型對應價格政策計價;

(3)包機人合同有效期內,因承運人下調其價格,使包機人享受的大客戶價格高於承運人對應的適時大客戶價格時,則包機人可使用承運人對應的大客戶價格計價;如承運人上調其大客戶價格,則包機人享受的優惠價格不變;

(4)包機人合同有效期內,如承運人增加各機型基地設定,則包機人可按照承運人適時的基地計價;如承運人減少各機型基地設定,則包機人享有的基地數量保持不變。

(二)特殊附加費

航段變更費、時刻變更費、額外機組費、加急費、特殊機場費,根據包機人實際發生費用情況收取。

(三)其他費用

如通訊費、除冰費、機庫使用費、特殊餐食費、氧氣瓶費用等,根據包機人實際發生費用情況收取。

第四章包機服務預定與執行

第十條包機人與承運人簽訂包機合同後,可享受承運人提供的標準服務;如包機人需承運人提供額外服務,則包機人應根據實際發生費用向承運人付費(詳見“規定”)。

第十一條包機人在預定包機時應遵守民航及空管單位的`相關規定,以及各國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詳見“規定”)。

第十二條包機人在預定國際包機時,應符合對應航線的申請時限規定,如不符合航線申請時限而包機人堅持申請,應先簽訂並履行國際航線申請協議(詳見“規定”)。

第十三條雙方指定責任人負責處理由包機產生的相關事宜,原則上僅由雙方指定的責任人就包機相關事宜進行聯絡。

第五章包機服務合同的變更、中止、解除

第十四條本合同履行期間,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合同條款不得變更。

第十五條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其中一方要求中止或解除本合同,應提前6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條本合同履行期間,出現以下情形時,任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但提出合同解除一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一)未經承運人同意,包機人將飛機轉租;

(二)包機人或承運人將本合同涉及的服務、價格、旅客資料或其他內容向外洩漏;

(三)如遇國家法律法規或民航有關政策調整,或發生其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雙方不能就合同變更取得一致意見,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實際履行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民航有關政策;

第六章爭議解決

第十七條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在承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合同中未涉及的條款以《包機運輸規定-smd-p-20_03-00001》(以下簡稱“規定”)中規定的內容為準,《規定》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其原件或傳真件與本合同內容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本合同及《規定》未提及的其它事項,按國家與民航有關法律法規辦理,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或因此合同產生爭議的,在承運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因包機人原因造成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承運人免責。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條承運人免費贈送包機乘客每人每航段價值人民幣200萬元的保險(詳見規定)。若包機人提出額外增加保險額度,承運人可協助辦理,但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由包機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免費贈送保險注意事項

包機方需在航班起飛前1個工作日16:00之前,按承運方及保險公司要求,提供旅客詳細資訊,以便承運方為包機旅客申請辦理保險。如因包機方逾期未提供旅客詳細資訊或起飛前增加或者變更旅客名單,承運方將不承諾提供免費贈送保險,且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後果,由包機方承擔。

第二十二條乘機人出入境攜帶行李物品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規定,尤其是進境時應嚴格遵守海關驗放標準,詳細內容請參照《規定》第十七章第九十七條。

第二十三條包機人在使用包機服務時,應遵守相應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及相應機場的規定,由於包機人或旅客違反上述法律法規造成的不良後果,承運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包機人和承運人各執一份,合同和附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備註:此預存款計費折扣按照20_年500萬級別優惠折扣來計算,即按照散客任務飛行單價的9、5折來計算。

承運人賬戶資訊

人民幣款項:__________(¥)

北京開戶名稱: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美金款項($)開戶名稱開戶銀行: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服務諮詢類合同篇3

甲方(聘請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方):

聯絡人

甲方因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的服務範圍

(一)、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協助公司起草、制訂、完善以下相關規章制度

(1)公司員工手冊

(2)公司考勤制度

(3)公司休息休假制度

(4)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2、協助起草、制訂、審查或者修改涉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和各類業務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3、應甲方要求、參與磋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4、受甲方委託,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檔案;

5、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

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發表律師意見,或者參與非訴訟談判、協調、調解;

6、應甲方要求,向甲方員工進行法律培訓,講授法律實務知識;

7、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二)、甲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式的專案代理事務;

(三)、甲方出資登記的企業和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四)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購併、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顧問事務。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唐齊斌律師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務工作,但乙方更換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利用自身專業技能,努力使甲方利益最大化;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檔案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程序;

5、乙方律師在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的諮詢意見;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儲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檔案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檔案、資料;

2、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在本單位設法務部,並指派法務部工作人員配合甲方律師工作;

5、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過錯(過錯認定以律師執業規範為依據)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法律顧問費用及支付時間

1、本合同第一條第一款第1項至第7項法律顧問費為人民幣,於本合同簽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給乙方。

2、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專案代理(訴訟與仲裁)收費:

在顧問期限內,乙方免費為甲方代理件20萬以下(含10萬)標的或無標的的訴訟或仲裁案件,但甲方應按20xx元/件向乙方支付基本辦案費用。

除此之外的訴訟或仲裁案件,甲方另外向乙方支付律師費。乙方收取的律師費須按顧問單位標準給予優惠,具體標準為:每件案件收取基本辦案費為人民幣20xx元,並根據爭議金額不同按照以下比例收取律師費:

(1)爭議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或者無具體爭議金額要求,不再收取;

(2)爭議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至200萬(含100萬),收取比例為3%;

(3)爭議金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收取比例為2%。

有些特殊案件,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收費方式。

3、本合同第一條第三款、第四款專案收費:

對於甲方出資登記的企業和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甲方企業併購、收購、對外投資等專案以及出差辦案,甲方需要乙方參與提供法律服務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收費。

4、以上費用不包括差旅費、調查費、公證費、鑑定費等辦案支出費用,此類費用由甲方與乙方據實結算後向乙方支付;以上費用也不包括訴訟費或仲裁費,訴訟費或仲裁費根據法律規定由甲方支付的費用。

5、本合同到期終止後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並結清有關費用。

第五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評估、諮詢機構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襄陽市城區外辦案(所謂城區外,是指襄陽市公交總公司的市內公交營運線路覆蓋範圍以外的地區)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資料裝訂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

4、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二條第5至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2、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二條第5至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法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襄樊市樊城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的期限

1、本合同期限為一年,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2、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是否續簽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合同期滿後,甲方交辦的法律顧問工作延續進行的或者甲方繼續履行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之義務的,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條件繼續有效。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均以本合同正文或者封面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及時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 附則

1、如甲方對乙方指派律師服務質量不滿意,可申請調換;

2、其他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作為本合同補充內容;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唐齊斌律師持有一份;

4、本合同雙方簽字後即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二0xx年一月一日

服務諮詢類合同篇4

1、本協議由以下各方簽訂

提供管理諮詢服務方(以下簡稱甲方)

登記註冊地:

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經濟性質:

地址:

郵政編碼:

接受管理諮詢服務方:(以下簡稱乙方)

登記註冊地:(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經濟性質:

地址:

郵政編碼:

為明確雙方在諮詢加盟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特訂立本協議書,以便共同遵守。

2、諮詢服務的專案和內容

2.1、乙方自願申請甲方管理諮詢服務,由甲方根據乙方所選擇的管理或諮詢服務專案提供相應的有償服務。

接受管理諮詢服務企業名稱:(以下簡稱乙方)

登記註冊地:

法定代表人:

企業性質:

經營地址:

2.2、甲方根據乙方所選擇的管理或諮詢服務專案提供相應的經營管理體系服務。

2.3、乙方可選擇甲方公司旗下品牌許可使用、經營管理、選址分析、營建裝修、籌備開業、人力資源、營運服務、廚政技術、財務管理、食材配送、建材採配、管理軟體的安裝、使用指導等規範而完善的整套運營體系及標準,通過甲方有針對性提供成熟運營模式、專業指導、系統培訓等服務,取長補短,使乙方用最少的投資取得最佳效益。

2.3.1、乙方選擇甲方管理諮詢服務的旗下品牌和運營模式樣板:

2.3.2、乙方選擇甲方諮詢加盟專案、收費標準、服務方式和時間及運營體系如下:

序號管理諮詢服務專案收費標準服務方式及時間運營體系支援備註

合計

2.4、乙方的經營範圍:單店的餐飲經營。

3、乙方的服務費

3.1、本協議訂立三日內,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繳納管理諮詢服務費人民幣,此費用支付後,即視同乙方已經接受甲方的諮詢服務,乙方無權要求甲方退還上述服務費。

3.2、乙方選擇甲方商標許可使用的,雙方另行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協議,甲方對乙方出具書面的商標許可使用授權檔案。

3.3、甲方帳戶所在地為:帳號:

4、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如乙方選擇品牌使用專案,由甲方提供開辦企業所需的證明材料、授權書及牌匾。

4.2、為乙方提供所管理諮詢服務專案的專業骨幹培訓及門店對口實習,並提供運營管理工具。

4.3、有權以各種形式隨時對乙方的服務質量和出品質量進行檢查、督導、鑑定和考核。在業務指導中,幫助解決企業執行中的管理和技術問題。

4.4、有權檢查和稽核乙方經營活動的財務狀況,但不得將其向外洩露。

4.5、保證在乙方所開辦門店的周邊3公司裡範圍內不另與其他個人或單位提供相同品牌的管理諮詢服務專案和開設直營店,否則退還全部服務費。

5、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乙方負責除管理諮詢服務專案及服務方式以外的所有開辦門店必需的一切工作及資金,並且所管理諮詢服務專案均需按甲方要求及標準實施。

5.2、乙方接受管理諮詢服務的門店發生重大變動時,如更換法定代表人、增減註冊資金,必須在三日內通知甲方;乙方改變經營場所或經營範圍,應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對乙方的品牌許可使用授權。

5.3、如選擇品牌使用專案,乙方不得在該店之外使用管理諮詢服務專案的一切智慧財產權(商標、商號及商業模式等),不得將甲方提供管理諮詢服務的一切專案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

5.4、乙方為保證成功起見,應接受所管理諮詢服務專案的甲方組織章程規定事項,及全力配合甲方服務執行事項。

5.5、乙方所接受管理諮詢服務專案應按甲方提供的指導和培訓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如選擇品牌使用,不得在所接受管理諮詢服務店以外的產品和服務中使用甲方的品牌標誌。

6、甲方派出人員

甲方根據需要向乙方派出經營管理、專業技術人員,派出人員的權利義務關係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7、保密

7.1、乙方及接受管理諮詢服務店應將為履行本協議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資料所含內容列為機密,並使其處於保密狀態。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及接受管理諮詢服務店不得複製、記錄或以其它方式洩露給他人。

7.2、乙方及接受管理諮詢服務店承諾在整個協議期內和協議期滿後兩年內,不將它所知的任何保密資訊、知識、經營方法等為了其他人、組織、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8、違約與處罰

8.1、乙方或接受管理諮詢服務店違反協議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及賠償金:

8.1.1、未經甲方允許擅自擴大許可商標的使用範圍,或與其它商標組合使用;

8.1.2、未經甲方允許將許可商標再許可他人或轉讓,出借、轉賣他人制作或使用;

8.1.3、自行製作或使用與許可商標相似或變形的商標;

8.1.4、乙方不按協議規定支付管理諮詢服務費用;

8.1.5、擅自變更本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主體。

9、本協議的解除與終止

9.1本協議在下列條件下自動終止:

9.1.1、乙方或接受管理諮詢服務店遭受嚴重虧損而無力或不可能繼續經營;

9.1.2、乙方或接受管理諮詢服務店破產、無償還能力或開始清算程式;

9.1.3、乙方財產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強制執行;

9.1.4、乙方解散。

9.2、甲方遇下列情況之一時,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即可解除協議:

9.2.1、乙方重要資產轉讓他人或處於分立、合併狀態;

9.2.2、乙方擅自轉讓接受管理諮詢服務店,或擅自改變接受管理諮詢服務店經營場址或經營範圍;

9.2.3、乙方或接受管理諮詢服務店不遵守協議內容或管理諮詢服務專案運營管理體系程式規範;

9.3、協議到期後,乙方要求延續管理諮詢服務專案的,應在本協議期滿之日七天,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同意延續的,應續簽協議;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請的,協議期滿之日即自行終止。

10、協議解除或終止後雙方的責任

10.1、本協議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後,乙方應在三日內支付所有應付給甲方的費用,如選擇品牌使用專案,同時需登出接受管理諮詢服務店店的工商登記;

10.2、如選擇品牌使用專案,乙方應在三日內歸還甲方商業技術祕密資料;歸還帶有甲方商業標誌、商標、招牌和資料等;

10.3、如選擇品牌使用專案,自本協議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乙方應立即停止加盟店的業務活動和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停止使用甲方商標、商名、標誌(包括與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標、商名和標誌)。

11、不可抗力

本協議所指不可抗力包括天災、火災、水災、戰爭、政府行動、意外事件或非雙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預見的事件。由於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協議無法履行或無法全部履行時,甲方或乙方應在三日內,將事故情況書面通知另一方。由於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協議的,雙方互不追究賠償責任。

12、爭議的解決

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雙方如有意見分歧,或因商標許可而引起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提請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13、協議期限

協議有效期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4、附則

14.1、乙方承諾接受管理諮詢服務店成立後,受本協議約束,遵循本協議中有關乙方和接受管理諮詢服務店權利義務的規定。

14.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14.3、本協議未盡事宜,另立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乙方將管理諮詢服務費足額匯至甲方帳戶後正式生效。

甲方單位:乙方單位: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服務諮詢類合同篇5

合同編號: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甲丙方聘任乙方提供商業諮詢服務事宜,三方協商一致,簽訂合同如下:

一、服務範圍

對甲方向丙方xx專案的可行性、實際操作及風險等相關事宜提供商業諮詢服務。

二、甲方和丙方責任

為保證乙方有效提供諮詢服務:

1、甲、丙方應當指派相關人員配合乙方進行所需資料的收集和聯絡工作,並保證全面真實地向乙方提供委託事項的有關情況和材料;

2、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諮詢服務費。

三、乙方責任

1、針對甲、丙方提出的專案相關事宜的諮詢,就其可能涉及到的可行性、實際操作程式、風險性等,通過電話、郵件或傳真等形式提供諮詢服務;

2、乙方對辦理甲、丙方事項和甲、丙方提供的材料及甲、丙方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未經甲、丙方許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的保密資訊。

四、費用

1、三方同意:若本合同第一條所涉專案未成功的,無需支付諮詢服務費;若本合同第一條所涉專案成功的,本合同所涉商業諮詢服務費全部由甲方承擔,並按照以下方式第3種方式支付:

方式一: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xx日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戶。

方式二:由甲方每月按雙方專案總額的%向乙方支付諮詢服務費。

2、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支付諮詢服務費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逾期付款總金額每天萬分之五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五、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相關的事項而產生的爭議,合同各方應本著友好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本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本合同簽訂地為。

六、其他

1、本合同一式叄份,三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從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履行完畢即告終止。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需變更合同條款,須經三方協商同意,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