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代理委託合同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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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代理委託合同多篇

雙方代理委託合同1

代理人: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如果是法人單位的,則應寫明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址)

被代理人: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如果是法人單位的,則應寫明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址)

代表人與被代理人經過協商,達成委託代理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代理人授權代理人在下列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活動: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的許可權和具體內容)

第二條 代理人必須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的範圍和內容,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代理人超越代理權實施的民事行為,由代理人自己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實施的行為,事後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視為在代理許可權內。

第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被代理人的實際損失。

第五條 被代理人按照____________(雙方約定的條件),在________期限內,支付代理費________元。

第六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代理人: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被代理人: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雙方代理委託合同2

編號:

本合同由下列雙方簽訂: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電話: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律師事務所

法定地址:

負責人:(合夥所)/法定代表人:(國辦所、合作所)

電話:

甲方因(注:此處概括表述委託事項)法律事務,經與乙方協商,現委託乙方指派律師擔任代理人。為此,雙方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合同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1、委託代理內容:

2、委託代理許可權:以甲方簽署的《授權委託書》為準。

3、委託代理期限:

本合同訂立後如發生委託事項變化和/或代理許可權變更,雙方應就委託事項和/或委託許可權變更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條 指派代理律師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並經甲方同意指派律師 (注:此處應列律師執業證號)(下稱代理律師)擔任甲方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的委託代理人。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代理律師因健康、執業機構變動、被暫停執業等原因不能履行代理職責時,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律師執行本合同項下代理事務。

第三條 代理律師的職責

乙方及其指派律師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的職責:

㈠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的執業規定,盡力維護甲方合法權益。㈡尊重甲方的知情權,及時向甲方通報代理情況;對甲方提出的有關意見建議,代理律師應當認真聽取並妥善處理,

㈢保守在代理過程中所獲悉的甲方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

㈣嚴格依據甲方的授權為代理行為,不得有損害甲方利益的越權代理或無權代理行為。㈤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之便利,非法牟取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所指向的甲方利益。 ㈥謹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法律檔案,保證其不遭受滅失。

(注:以上各項大多是代理律師的法定義務,應當在合同中列明)

第四條 事實陳述和證據提交

㈠甲方應向代理律師陳述涉及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的全部事實,並按《證據材料提交通知》的要求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和/或證據線索。如果甲方未按該通知要求的時間和內容提交證據材料和/或證據線索,由此產生的不利於甲方的後果,應歸責於甲方。

㈡甲方向代理律師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為原件的,雙方經辦人應當辦理交接簽字手續;若是影印件,應由甲方指定的簽字人在證據材料上簽名確認。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

根據國家計委、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注;此處應詳細訂明金額、支付時間等)

第六條 差旅費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差旅費(注:同前)

第七條 不屬乙方的收費

乙方辦理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涉及的下列費用,由甲方另行向其他收費機構或個人支付:㈠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仲裁機構、鑑定機構、公證機構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㈡經甲方同意的專家論證費用。

第八條 禁止合同外收費

除本合同約定的收費外,乙方承諾不再就辦理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約定範圍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乙方代理律師以任何理由提出合同約定以外的任何收費,甲方應當予以拒絕。

(注:本條應當成為委託代理合同的必備條款)

第九條 合同提前終止

在本合同訂立或/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但應將終止合同的事由及有關情況知會甲方:

㈠本合同訂立後乙方發現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衝突,繼續代理將違反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範。

㈡甲方堅持要求代理律師追求無法實現或不合理的代理目標。

㈢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繼續履行本合同將會給乙方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而雙方未能就追加律師服務費達成補充協議。

㈣甲方故意捏造、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欺騙或誤導代理律師,經代理律師指出後甲方仍不予糾正。

依據本條第㈠項終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師服務費應予退還;依據本條㈡或/和第㈢或/和㈣項終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第十條 如遇事先無法預見的情勢,代理律師在授權許可權之外為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甲方應予確認。

第十一條 守約承諾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單方終止合同,否則將依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㈠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之約定,其所收律師服務費(不含已實際發生的差旅費)應在甲方要求退費後全部退還甲方。

㈡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之約定,除已繳費用乙方不予退還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繳清合同約定的全部律師服務費。

㈢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之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和/或差旅費的,乙方有權隨時中止或終止代理服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甲方承擔。

㈣代理律師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過程中,因其工作疏忽或過失導致甲方經濟損失的,按照乙方投保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向甲方賠償。

㈤代理律師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過程中,因其故意導致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解除

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需由雙方協商並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履職監督

為便於乙方瞭解承辦律師的履職情況,甲方承諾在乙方代理律師代理案件的任何一個階段或乙方代理律師履職終止時,認真填制《律師服務質量徵求意見表》寄、交乙方。第十五條 合同履行完畢

乙方的代理職責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注:此處應明確約定代理事項的結束點)時止。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儘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紹興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授權代表(簽名):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雙方代理委託合同3

鑑於:

1. 甲方擬聘請乙方律師代理向天時名苑小區(通州區楊莊北里 52號)部分業主起訴主張拖欠物業費和供暖費糾紛。

2. 乙方與甲方之間有常年法律顧問關係,願意在給予甲方優惠的條件下代理上述案件。

鑑於上述事實,根據《律師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雙方就下列條款達成協議,以茲共同信守:

一、甲方同意聘請乙方律師代理下列案件的訴訟:

1. 甲方就業主張志勇、李博和蘇寶柱、朱景石拖欠物業費事宜分別提起民事訴訟;

2. 北京天陽供暖有限公司就業主趙野、李芳、史冬威和樑闖、李英梅、李萍、張秋月拖欠供暖費事宜分別提起民事訴訟。

二、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擔任甲方及北京天陽供暖有限公司在上述案件中的代理律師。

三、甲方同意就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務向乙方按照下列費用和方式支付:

1、一審法律服務費用:

鑑於甲方是乙方的常年法律顧問單位,並且甲乙雙方一直合作愉快,乙方願意給予甲方優惠,乙方優惠後的律師費為本協議第一條所涉訴訟標的額之和的10%。上述訴訟標的額之和約140,000元人民幣,乙方收取律師費14,000元人民幣。甲方於本協議簽署後五日內向乙方全款支付,乙方在代理本案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通訊費、郵寄快遞費和影印費等,由甲方承擔。乙方在代理本案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甲方收到乙方賬單後五日內支付。

上述服務費用包括乙方在一審中提供的下列服務內容:立案,申請財產保全,收集並提交與本案有關的證據,起草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文書,代理甲方參加庭審,參與本案件有關的調解及和解,接受法院檔案的送達。如果甲方中途撤訴或者與對方當事人和解,乙方無需退還律師費。

2、二審或再審法律服務費用

如有二審或再審,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二審或再審的法律服務費用。

四、乙方責任:

1. 勤勉謹慎地、及時地為甲方提供本協議範圍內的服務,依法切實維護甲方的利益。

2.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或在承辦法律工作中接觸到或獲知的所有經甲方認為屬個人隱私的或者根據律師業公認的標準及乙方的知識範圍,應合理地被認為屬於應予保密範疇的檔案、資料、資訊保守祕密。甲方要求保密或以書面方式註明祕密的內容,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除非經甲方同意。乙方對上述該等檔案資料之應用及引述或資訊的披露應僅限於乙方進行本協議涉及訴訟代理事項過程中。

五、甲方責任: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與本協議所涉法律事務有關的各類檔案資料,包括乙方代理北京天陽供暖有限公司訴訟所需要的各類檔案資料,並應保證該等檔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

2. 甲方應嚴格依照本協議約定之期限及金額支付律師費及其它與本協議相關的費用。

六、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依約適當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各項義務,均構成違約。

七、法律管轄及法律適用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本協議之解釋、效力、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其它相關法規。

八、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等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並適用該會當時有效之仲裁規則,責任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仲裁裁決為終局性裁決。

九、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各份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協議之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議商決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