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採購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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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採購協議

裝置採購協議

甲方[l1]:【】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鑑於:

1、甲方因業務發展之需要現擬對外採購相關裝置;

2、乙方有意向甲方出售相關裝置;

3、協議雙方存在著較強的優勢互補關係,並有意在裝置製造、採購等領域開展相關合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就甲方向乙方採購相關裝置所涉事宜,協議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釋義

1.1為避免疑義,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在本協議內,下列詞語應具備以下含義:

本協議: 指乙方及甲方於2011年【】月【】日簽署的《裝置採購協議》及該等協議的全部附件。

裝置:指乙方依據本協議附件一向甲方提供裝置 。

技術資料: 指乙方為滿足裝置安裝、使用及維修之需要,而依據本協議附件二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檔案。

服務:指乙方為確保甲方能夠正常使用裝置而依據本協議附件三向甲方提供之服務。

協議價款:指甲方為獲得裝置、技術資料及服務而向乙方支付的價款之全部。

專案現場: 指甲方指定的裝置運輸、安裝及執行的場所。

驗收: 指協議雙方或一方依本協議約定,按照本協議之約定、中

國大陸相關標準對裝置進行檢驗並最終形成驗收結果的

過程。

質保期: 指自甲方出具裝置驗收合格證明檔案之日起經過12個月的時間段。

法律程式:指因本協議而導致的及/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法律程式、

訴訟或法律行動。

保證:指協議雙方於本協議項下所做出的所有陳述、承諾及保證。

第二條合同標的

2.1 乙方同意依據本協議之全部約定,向甲方出售並安裝裝置。

2.2協議雙方一致確認,除前條約定外,本協議之合同標的同時應當包括乙方依據本協議之約定提供的技術資料及服務。

2.3甲方同意依據本協議之約定,向乙方購買乙方所提供的裝置、技術資料及服務。

2.4協議雙方一致同意,各自已經分別獲得為履行本協議所需之全部授權;各自授權本協議的授權代表亦已獲得了充分授權,有權代表雙方簽署本協議。

第三條協議價款

3.1協議雙方一致同意,甲方以人民幣【】萬元(大寫:人民幣【】萬元整)之對價向乙方購買本協議項下所約定之全部裝置(包括裝置安裝)、技術資料及服務(包括裝置除錯)。

3.2協議雙方一致同意,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甲方無需再為乙方提供的裝置、技術資料及服務支付任何額外價款;裝置的運輸費用亦已包含在協議價款內,乙方應自行負責與承運方結清裝置運輸費用。

3.3協議雙方一致同意,乙方應依據本協議之約定向甲方提供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價款已經包含了該等稅金之金額,即乙方應自行承擔裝置銷售的增值稅並依據本協議之約定向甲方提供等額、合法、有效之發票。

第四條付款條件[l2]

4.1甲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乙方支付相當於協議價款的20%,即

人民幣【】萬元整(大寫:人民幣【】萬元整)作為乙方履行其裝置交付義務的定金。

4.2裝置已依據本協議之約定按時全部運抵專案現場且乙方向甲方提供與協議價款等額、合法、有效之增值稅專用發票之日起15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協議價款的70%,即人民幣【】萬元整(大寫:人民幣【】萬元整)。

4.3甲方向乙方出具裝置驗收合格證明檔案起15日內甲 方向乙方支付協議價款的5%,即人民幣【】萬元整(大寫:人民幣【】萬元整)。

4.4協議價款的5%,即人民幣【】萬元整作為乙方全面履行其在質保期義務的質保金,甲方應當於質保期屆滿後向乙方支付經結算後的質保金。

4.5協議雙方一致同意,本條所及之各期付款約定應理解為存在先後順序,即

若前一期付款因乙方原因無法完成或未能按時完成的,後一期付款則應當

相應順延,同時乙方於本協議項下所約定之交付裝置之義務應當繼續正常

履行。協議雙方進一步同意,除依據本協議之約定或法律規定而導致本協

議被解除的,本協議之效力不應受到付款情形的影響。

4.6協議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相應協議價款的,應支付至乙方下列

收款賬戶:

戶名:

開戶行:

賬號:

第五條裝置交付、驗收、安裝及質保期

5.1 協議雙方一致同意,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乙方確保裝置於【】年【】月【】日之前全部運抵專案現場且裝置安裝完成時間應不晚於【】年【】月【】日。

5.2協議雙方一致同意,若甲方未依據本協議約定及時向乙方支付相應協議價款的,乙方有權順延前條所約定的裝置交付時間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5.3 乙方應於裝置運輸前7日以傳真形式向甲方傳送通知。該等通知應當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5.3.1合同編號;

5.3.2運抵時間;

5.3.3目的地;

5.3.4總質量、總體積;

5.3.5其他甲方所必須瞭解的其他資訊及/或說明。

5.4協議雙方一致確認,乙方應負責在裝置運輸前將裝置包裝完好,包括防潮、防鏽、防腐蝕、防震動及防止其他損壞的必要措施,並足以保證貨物能夠經受多次搬運、裝卸及長途運輸。

5.5 乙方應於裝置發運後1個工作日內,以傳真形式及/或電子郵件形式向甲方提供裝置裝箱清單,並於該等清單傳送後及時以電話形式與甲方之聯絡人進行確認。

5.6 乙方應於裝置發運前對裝置的質量、規格、效能、數量和重量等進行詳細、全面的檢驗。

5.7甲方應於裝置運抵專案現場之時,甲方應在不開啟裝置包裝的前提下當場依據乙方提供的相關檔案清點並確認。

5.8協議雙方一致確認,甲方應於自行確定裝置安裝之日前15日通知乙方安排相關專業人員前往專案現場負責開啟裝置包裝及為甲方安裝裝置。

5.9協議雙方一致確認,在乙方相關專業人員完成裝置安裝、除錯及開機工作後3個工作日內,協議雙方應當共同確定裝置驗收時間。

5.10協議雙方一致同意,前款所約定之裝置驗收應當以本協議附件一所列之裝置具體效能擔保指標為依據進行。裝置驗收完成後,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詳細的裝置驗收報告、裝置出廠檢驗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並由甲方簽署/簽收確認;甲方確認前述檔案後,應單獨另行向乙方出具裝置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5.11若乙方未依據本協議約定安排相關人員開啟包裝、完成裝置安裝及除錯及開機、參加裝置驗收的,甲方有權自行完成前款所約定之工作,乙方應當無條件接受並確認甲方自行完成前款所約定之工作而形成的結果。

5.12 若在前述條款約定所及之驗收過程中,裝置被證實存在任何非甲方原因而出現短缺、損壞及其他不符合本協議約定之情形(以下統稱“缺陷”)導。

12.8無論本協議是否有相反約定,協議任何一方均不對另一方的生產損失、利

潤損失、喪失商業機會的損失等間接、附帶損失承擔責任。

12.9因一方原因非法或違反本協議約定解除本協議的,該方應向對方支付相當於協議價款全部金額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聯絡方式

本協議項下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訊均應以書面形式發出,並將在實際送達時或以下較早的時間視為有效送達:1)通過專人送達到一方指定收件人時;2)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傳送的,如果傳送時正值工作日,在傳送時;如果傳送時非為一方的正常營業時間的,傳送後第一個工作日;或3)以國內知名的快遞公司遞送的預付費、帶簽收回執的郵件,交付給快遞公司之日後的第3個工作日。所有通訊應當發往相關一方的下述地址、電郵地址、傳真號碼。

甲方

收件人:【】

地址:【】

電子郵件:【】

傳真:【】

乙方

收件人:【】

地址:【】

電子郵件:【】

傳真:【】

第十四條管轄法律及爭議解決

14.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4.2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協議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應將爭議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由該會根據提起仲裁時該會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該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協議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生效及其他

15.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本協議簽署之前雙方就本協議所及之內容做出的相關書面檔案,包括但不限於招投標檔案、保密協議等,仍應視為協議雙方就甲方向乙方採購裝置所及之事宜而簽署的有效法律檔案;協議雙方進一步同意,若前述相關書面檔案(除保密協議外)所記載之內容不能或不足以使本協議項下之甲方採購裝置之目的得以全面實現的,則本協議之約定應當優先於前述相關書面檔案,乙方應主動依據本協議之約定及時、全面的履行相應義務。

15.2協議一方對其他方的任何違約及延誤行為給予任何寬限或延緩,不視為該方對其權利的放棄,亦不損害、影響或限制該方依據本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應享有的一切權利。

15.3本協議的任何條款的無效、失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協議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及可執行性。

15.4本協議內容的任何變更、補充均須經協議雙方協商同意並簽署書面檔案,協議雙方依照變更後的內容執行。

15.5本協議的附件、變更檔案、補充檔案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書面變更檔案、補充協議與本協議約定不一致的,應以書面變更檔案、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

15.6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閱讀設定,相關標題的設定不應影響本協議任何條款的效力及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僅依據相關標題之表述而主張本協

議任何條款無效或效力待定。

15.7本協議自協議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相應公章之日起生效。

15.8本協議壹式肆份,協議雙方各執貳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僅供本協議簽署】

甲方(公章):【】

授權代表(簽署):

乙方(公章):【】

授權代表(簽署):

簽署日期:二〇一三年【】月【】日

簽署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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