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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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

定義及解釋

1 定義

下列措辭和用語,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如下所賦予的涵義:

(a)“專案”是指協議書附錄中指定的併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務”是指監理工程師根據協議書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c)“工程”是相為完成專案所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給業主的物品和裝置)。

(d)“業主”是指本協議書所指的僱用監理工程師的一方以及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e)“監理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作為一個獨立的專業公司受僱於業主去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監理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g)“協議書”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及協議書附錄、附件a(監理服務範圍)、附件b(業主提供的人員、裝置、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

(g)“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i)“月”是指根據陽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月的時間段。

(j)“當地貨幣”(lc)是指專案所在國的貨幣,“外幣”(fc)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k)“商定的補償”是指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根據協議書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l)“適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國或地區釋出並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檔案。

2 解釋

(a)本協議書中的標題不作為其內容的部分。

(b)單數包含複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協議書中的規定之間產生矛盾,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的為準。

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3 服務範圍

監理工程師應履行與專案有關的服務。服務的範圍在附件a中規定。

4 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或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於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據第28條監理工程師必須履行的服務。

5 認真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監理工程師在根據本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業主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需要時,監理工程師應:

(1)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加以說明,則這些詳細規定必須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如果被如此授權的話。但不作為仲裁人而是根據自己的職能和判斷,作為一名獨立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

(3)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如果被如此受權的話。但對於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業主處得到事先批准(除非發生任何緊急情況,此時監理工程師應儘可能快地通知業主)。

6 業主的財產

任何由業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監理工程師使用的物品都屬於業主的財產,井在實際可行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監理工程師應將履行服務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業主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類移交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業主的義務

7 資料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他能夠獲取的並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8 決定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9 協助

在專案所在國,業主應盡一切力量對監理工程師和他的職員以及他的下屬按照具體情況提供如下協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檔案;

(b)提供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通道;

(c)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d)發生意外事件時的遣返;

(e)提供如下權力:允許監理工程師因服務目的和他的職員因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

允許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

(f)提供與其它組織相聯絡的渠道,以便監理工程師收集他要獲取的資訊。

1o 裝置和設施

業主應為服務之目的,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附件b中所規定的裝置和設施。

11 業主的職員

在與監理工程師協商後,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僱員中為監理工程師挑選和提供職員。凡涉及到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12 其他人員的服務

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說明,自費安排其他人員提供服務。監理工程師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職員

13 職員的提供

由監理工程師派往專案所在國工作的職員應接受體格檢查並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時他們的資格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業主按照第11條提供的職員應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如果業主未能提供他應負責提供的業主的職員或其他人員的服務而雙方均認為此類提供對於圓滿地履行服務是必須時,監理工程師可安排此類提供,以作為附加的服務。

14 代表

為了本協議書的管理,每一方應指定一位高階職員或個人作為其代表。

如果業主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指定一人與專案所在國內的業主代表建立聯絡關係。

15 職員的更換

如果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員。

此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承擔,除非此類更換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換理由,並且

(b)如果瀆職或不能圓滿地執行任務不能作為理由成立的話,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應承擔更換費用。

責任和保險

16 雙方之間的責任

16.1 監理工程師的責任

如果確認監理工程師違反了第5條第(a)段,則他應僅對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事宜負責向業主賠償。

16.2 業主的責任

如果確認業主違反了他對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則業主應負責向監理工程師賠償。

16.3 賠償

如果認為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應僅在下列條件下支付賠償;

(a)此類賠償應限於由此違約所造成的可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或損害的數額,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況下,此類賠償的數額應限於第18.1款規定的數額;

(c)如果認為任一方與第三方共同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負有責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賠償比例應限於由於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部分比例。

17 責任的期限

除非協議書附錄規定的相應時間段終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規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提出索賠,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工程師均不應對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18 賠償的限額和保障

18.1 賠償的限額

根據第16條有關責任方面的規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賠償的最大數額應限於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數額。此限額不影響根據第31條第(a)段規定的或本協議或另外規定的任何商定的補償。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賠償總計超過應支付的最大數額,則每一方均應同意放棄對另一方的一切索賠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而該要求不能確立的話,則提出索賠者應完全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的對方的各種費用。

18.2 保障

如果適用的法律允許,則業主應保障監理工程師免受一切索賠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第三方提出的此類索賠:

(a)除非此類索賠被包括在根據第19條規定辦理的保險中;

(b)此類索賠在第17條提及的責任期終止後提出。

18.3 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適用於由下列情況引起的索賠:

(a)故意違約或粗心引起的瀆職;

(b)與履行合同義務無關的事宜。

19 對責任的保險與保障

業主可以書面要來監理工程師:

(a)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進行保險;

(b)在業主首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之上,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追加保險額;

(c)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進行保險;

(d)在業主第一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上,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追加保險額;

(e)進行其它各項保險。

如果這樣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業主可接受的條件下讓承保人辦理此類保險或追加保險額。

此類保險的費用或追加保險費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20 業主財產的保險

除非業主有另外的書面要求,監理工程師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

(a)根據第6條提供或支付的業主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b)由於使用該財產而引起的責任。

此類保險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協議書的開始、完成、變更與終止

21 協議書生效

從完成正式協議書所需的最後簽字之日或當地主管部門批准之日,協議書生效時間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22 開始和完成

在協議書附錄所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服務必須開始和完成,但根據協議書的延期例外。

23 更改

當任何一方提出申請並經雙方書面同意時,可對協議書進行更改。

24 進一步的建議

如果業主書面要求的話,則監理工程師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此類建議的準備和提交應作為一項附加的服務。

25 延誤

如果業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務受到阻礙或延遲,以致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

(a)監理工程師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通知業主;

(b)此增加部分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c)完成服務的時間應相應地予以延長。

26 情況的改變

如果出現按照本協議監理工程師不應負責的情況,以及該情況使監理工程師不負責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時,他應立即通知業主。

在此情況下,如果不得不暫停某些服務時,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直至此種情況不再持續。還應加上不超過42天的一個合理期限用於恢復服務。

如果履行某些服務的速度不得不減慢,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由於此情況可能必須給予延長。

27 撤銷、暫停或終止

27.1 業主的通知

(a)業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監理工程師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或終止本協議書,監理工程師應立即安排停止服務並將開支減至最小。

(b)如果業主認為監理工程師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其義務時,他可通知監理工程師,說明發出該通知的原委。若業主在21天內沒有收到滿意的答覆,他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終止本協議書,但該進一步的通知應在業主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

27.2 監理工程師的通知

在下述(a)、(b)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向業主發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在進一步通知發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終止本協議書,或在不損害其終止權利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務。

(a)當在一支付單據應予支付的日期後28天,他仍未收到屆時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那一部分款項時,或

(b)當根據第26條或第27.1款已暫停服務並且暫停期限已超過182天時。

28 額外的服務

當第26條所述情況發生時,或撤銷或暫停或恢復服務時,或並不是根據第27.1款第(b)段終止本協議書時,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務之外,監理工程師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費用應被視為額外的服務。

監理工程師有權得到為履行額外的服務所需的額外的時間和費用。

29 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本協議書的終止不應損害或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或索賠以及責任。

支付

30 對監理工程師的支付

(a)業主應按協議書條件和附件c中規定的細則向監理工程師交付正常的服務報酬,

並且按照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者基於此費率和價格支付附加服務的報酬,只要此費率和價格適用,否則按照第23條商定的費率和價格支付。

(b)除非另有書面協定,業主就有關額外的服務向監理工程師交付:

(1)監理工程師的職員在履行服務當中所花費額外的用於附加的服務的時間的報酬;

(2)監理工程師所花費的一切其它額外開支的淨費用。

31 支付的時間

(a)給監理工程師的到期款應迅速支付

(b)如果在協議書附錄規定的時間內業主沒有支付到期款項,則應按照協議書附錄規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補償,每月將該補償加到過期未付的金額中,該補償以過期未付金額的貨幣從發票註明的應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該商定的補償不應影響第27.2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權利。

32 支付的貨幣

(a)適用於本協議書的貨幣為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貨幣。

當使用其它貨幣進行支付時,應按協議附錄規定的匯率計算並支付來加扣除的淨額。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規定,業主應保證監理工程師能將其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與履行服務有關的那部分當地貨幣或外幣迅速匯往國外。

(b)如果在簽訂本協議書之日或履行服務期間,業主國內的情況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情況可能相反時,如:

(1)阻止或延誤監理工程師將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當地貨幣或外幣匯往國外,或

(2)在業主所在國內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幣,或

(3)當監理工程師因用當地貨幣開支而從國外向業主所在國匯入外幣,以及隨後將總額相同的當地貨幣再匯往國外時,對其徵稅或規定不同匯率,從而阻止監理工程師履行服務或導致他財務上的損失,此時若沒有作出其它令監理工程師滿意的財務上的安排,業主應保證此種情況為適用於第26條規定情況。

33 第三方對監理工程師的收費

除在第39條、協議書附錄或附件c中規定外

(a)在任何可能時,業主都應為監理工程師及其通常不居住在專案所在國內的職員因本協議書引起的、為該國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項辦理豁免,包括:

(1)他們的報酬;

(2)除食品和飲料外,他們進口的物品

(3)用於服務的進口的物品;

(4)檔案。

(b)當業主未能成功地辦理上述豁免時,他應償付監理工程師合理支付的此類款項。

(c)當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於服務且上述物品不是業主的財產時,規定:

(a)沒有業主的批准,不得將上述物品在專案所在國內賣掉;

(b)在沒有向業主支付從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處可回收並收到的退款或退稅時,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 有爭議的發票

如果業主對監理工程師提交的發票中的任何專案或某專案的一部分提出異議,業主應立即發出通知說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誤支付發票中的其它專案。第31條第(b)段應適用於最終支付給監理工程師的一切有爭議的金額。

35 獨立的審計

監理工程師應儲存能清楚證明有關時間和費用的最新記錄。

除了協議書規定固定總價支付外,在完成或終止服務後12個月內,業主在提前七天以上發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聲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監理工程師申報的任何金額進行審計,該審計應在正常工作時間於儲存記錄的辦公室內進行。

一般規定

36 語言和法律

在協議書附錄中規定了協議書的一種或幾種語言、主導語言以及協議書所遵循的法律。

37 法規的變更

如果在訂立本協議書之後,因履行服務所在的任何國家(協議書附錄指明的監理工程師的業務總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規發生變動或增加而引起服務費或服務期限的改變,則應相應地調整商定的報酬和完成時間。

38 轉讓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轉讓外,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將本協議書涉及到的利益轉讓出去。

(b)沒有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均不得將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轉讓出去。

(c)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開始實行、更改或終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分包合同。

39 稅收

監理工程師及其有關職員應繳納企業與個人所得稅,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國法規應繳交有關稅收和國外應繳的所有稅收。

40 版權

監理工程師對於由他編制的所有檔案擁有版權。業主僅有權為工程師和預定的目的使用或複製此類檔案,在為此目的使用而複製此類檔案時不需取得監理工程師的許可。

41 利益的衝突

除非業主另外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及其職員不應有也不應接受協議書規定以外的與專案有關的利益和報酬。

監理工程師不得參與可能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河活動。

42 通知

本協議書的有關通知應為書面的、並從在協議書附錄寫明的地點收到時生效。通知可由人員遞送,或傳真通訊,但要有書面回執確認。或通過掛號信,或電傳,但隨後要用信函確認。

43 出版

除非在協議書附錄中另有規定,監理工程師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與工程和服務有關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務完成或終止後三年內出版有關材料的,則須得到業主的批准。

爭端的解決

44 對損失或損害的索賠

根據第17條的規定,因違反或終止協議書而引起的對損失或損害的任何索賠,應在業主與監理工程師之間達成一致意見,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第45條的規定,提交仲裁。

45 仲裁

由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或者違約、終止協議書或使之無效,均應根據協議書附錄所訂的、在協議書生效期限生效的規則,通過仲裁解決。

雙方同意鎮守裁決的結果,並放棄他們的任何形式的上訴權,只要此種棄權實際有效。

第二篇:土建工程施工協議書

土建工程施工協議書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律,遵守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建工程,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內容: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二、質量標準要求:

工程質量達到國家規定要求,通過組織相關部門竣工驗收,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三、開工、竣工日期:

開工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竣工(如遇惡劣天氣,工期順延)。

四、工程總價:

本工程經甲乙雙方共同商定,實行一次性包乾,總價款:玖萬肆仟元整(¥:元)。

五、施工安全要求:

1、承包人必須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施工,自本協議簽訂後由甲方安生生產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移交,乙方應對全部施工現場、防爆作業和施工方法的適應性、穩定性和安全性負責。

2、乙方在協議執行期間,應對工程中的所有結構、材料、裝置、臨時工程等進行積極保護,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自理和承擔相關責任。

3、乙方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並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由於管理不善或民工的過失或第三者原因造成自身或第三方的人身傷亡、機

械裝置及其它財產損失和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處理並將事故處理結果向甲方書面彙報,甲方不負任何責任,也不支付任何費用。

4、爆破人員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破證,採購的炸藥器材,要有運輸證、存放證,存放要分類、建帳,嚴格實行領發制度,絕對不能流向其它工地或他人,否則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行負責。

六、當地協商關係:

乙方在施工前期應和當地群眾協調和溝通好關係後方可施工,如和地方群眾發生爭執現象,必要時需甲方協助,所發生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並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七、違約責任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要求加價或中途退場,甲方有權不支付任何費用,如乙方達不到圖紙內容、質量標準要求,或有意拖延工期,甲方有權從工程總款中扣除由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費用。

八、付款方式:

1、乙方在施工至樁基澆灌完畢,甲方應付元整(¥:元)工程款,機房含圍牆等所有圖紙內工程完工,甲方應付叄萬元整(¥:

元)工程款。

2、餘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除保脩金(肆仟元整)其餘工程款一次性付清,保脩金期限6個月。

九、其它: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二份,本協議自簽字之日生效,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本協議,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並訂立補充餘款為準。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年月日

第三篇:土地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合同(土地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

協議書

本協議書於__年__月__日由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工程師”)為另一方簽訂。

鑑於業主欲請監理工程師履行某些服務,即___________並已接受監理工程師為履行該類服務所提出的建議書。

茲就以下事項達成本協議:

l本協議書中的措辭和用語應與下文提及的“服務協議書條件”中分別賦予它們的義相同。

2下列檔案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協議書的一部分,並應被作為其一部分進行閱讀和理解,即:(請繼續關注好 範文網:)

(a)中標函;

(b)協議書附錄;

(c)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

(d)附件,即:

附件a——理服務範圍附件b——業主提供的人員、裝置、設施和其他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

3考慮到下文提及的業主對監理工程師的支付,監理工程師在此同意業主的要求,遵照本協議書的規定履行服務。

4業主在此同意按本協議書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工程師支付根據協議書規定應付的款項,以此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謹於前文所書明之年月日,由立約雙方根據有關的法律簽署本協議書。

特此證明。

由____在場的情況下由____在場的情況下業主的合法代表簽名:監理工程師的合法代表簽名:單位蓋章:單位蓋章:

聯絡人:聯絡人:地址:地址:

第四篇:工程建設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

工程建設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

建設單位:澠池縣農村公路管理所(甲方)

監理單位: 三門峽銀基工程監理諮詢有限公司(乙方)

鑑於甲方已接受乙方為s314----呂家寨公路改建工程、呂家寨橋、英張橋工程建設專案提供施工監理服務所提出的建議書,並決定委託乙方承擔該工程的施工監理,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交通部頒《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辦法》及《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建設和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監理的服務範圍

監理的工程範圍:

(1)s314---呂家寨公路改建工程樁號:k0+000~k4+000四級公路, 路基,路面,邊溝等附屬工程。

(2)呂家寨橋樑施工。

(3)英張橋樑施工

第二條監理依據

1.甲乙雙方簽訂的監理合同;

2.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承包單位依法簽訂的本工程施工合同檔案(含協議書、合同條

件、技術規範、已批准的設計圖紙、已標價的工程數量清單等);

3.與本工程有關的國家及部頒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及工程質量評定標準等;

4.交通部頒《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及本省(市)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法規。

第三條監理服務期限

監理服務期:2014 年月日起至 2014年月日止(其中包括12個月施工缺陷責任期)。如果工程延期需乙方繼續進行監理服務,應事先徵得乙方同意並另籤補充合同。

第四條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甲方:

1.甲方必須將監理單位的職權明確寫入甲方與施工承包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並在乙方人員開始服務之前,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對監理單位派出的工地代表書面授權,同時將對乙方的委託監理決定,以及對乙方工地代表的授權書面通知施工承包單位的工地代表,並抄送本工程的有關方面。

2.甲方指派一位充分了解工程範圍、內容,又能迅速作出決定的人員出任代表,與乙方工地代表進行日常工作聯絡。甲方代表(或甲方的施工管理部門及其人員)只對施工和監理工作進行巨集觀的管理,即對監理工作計劃和措施進行審批,對施工進度和質量標準進行檢查,對工程計量和支付進行審批;對施工進度和質量控制等問題向監理提出書面指示,對乙方派到工地的監理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發出書面指示,但應保證乙方監理人員

能在授權範圍內獨立行使其職權,不受任何干擾。

3.在乙方人員進入工地時,甲方在工地現場為乙方監理人員提供辦公場所。

4.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甲方與施工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檔案壹套;

(2)施工合同規定使用的國家和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質量評定標準和監理規範及專案所在地有關部門或甲方頒佈的有關監理標準各壹套;

(3)甲方頒發的與本工程實施有關的檔案、資料。

5.甲方設合理化建議獎,對監理人員提出有關本工程設計或施工技術措施,以及施工安排的合理化建議,經甲方審批採納後獲得經濟效益或提高質量等級者,由甲方按核定的節約或增效金額給予適當獎勵,獎給有功人員。

6.乙方工地代表為履行施工監理服務向甲方提出書面請示、建議和意見,甲方應儘快予以書面答覆,以免延誤施工。

7.甲方有權要求更換在工作中被證明不稱職的監理人員,但必須有書面材料和通知送達乙方工地代表。

乙方:

1.乙方根據工程情況選派能勝任本工程監理工作的監理1人。

2.乙方監理人員將於監理服務期開始之日起,按雙方同意的計劃進入施工現場,組成駐地監理工程師辦公室執行現場監理任務。

3.乙方應遵照交通部頒《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及本合同有關條款,對本工程施工質量、進度、費用和合同有關事宜進行全面監督管理。工程款實行計量支付,沒有乙方簽字,甲方不得付給施工單位工程款項。

4.乙方應按照本工程施工的總體計劃要求作出監理工作的安排的計劃,並定期向甲方報告工程進展情況。

5.乙方執行本專案監理服務時,應接受國家和地方政府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

6.監理人員在工地執行任務時,應遵循“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苟”的原則,按照本監理合同和本工程的施工合同的要求,謹慎而勤奮地工作;應嚴格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公德,辦事公正,不循私情,不能與承包商、供貨商有經濟聯絡;對違紀人員,一經發現,立即處理;不稱職人員,一律調換。

7.對甲方釋出有關施工的指示,凡是符合本合同原則的,均應遵照執行。

8.乙方應為甲方保守商業祕密,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洩露與本工程及本合同業務有關的資料,更不得將本工程的資料轉讓給第三方。

第五條監理費組成和支付辦法

本合同監理費包括監理人員工資、交通工具、現場辦公等費用(不含試驗檢測費用)。每公里4500元(四級公路),計:壹萬捌仟元(18000.00元)、橋樑每延米1000元,共計135延米計壹拾叄萬伍仟元(135000元),合計壹拾伍萬叄仟元整(153000元)。監理人員開始進入工地進行監理服務之時,工程進度達到50%時,支付35%監理費用;工程進度達到

90%時,支付30%監理費用;全部完工後付出15%監理費用;驗收合格,缺陷責任期滿後全部付清。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或監理人員失職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應根據其所承擔責任的比例向甲方進行賠償。即

賠償金額=受損工程費×監理費率(扣除稅金)×監理單位應承擔責任的比例。

2.甲方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因此造成監理單位的經濟損失,應賠償其經濟損失。

3.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滯,已支付給乙方的監理費不返還。

4.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使合同難以繼續執行,另一方有權提出中止合同,並要求相應的賠償。

第七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有意見分歧時,儘量協商解決;協調不了,可訴諸仲裁機構解決。

2.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必要時簽訂補充協議。

3.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澠池

農村公路管理所乙方:三門峽銀基工程監理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土建工程承包施工協議書

土建工程承包施工協議書

發包方(甲方): 巢湖市永安節能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周傳兵

茲有乙方承包甲方發包的工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並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巢湖市永安節能環保服務有限公司二期擴建

2、工程地點: 巢湖市永安節能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廠區

3、承包內容:粉煤灰儲存庫及部分零星工程。

4、承包範圍:粉煤灰儲存庫及部分零星工程土建(不含鋼結構屋面)。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混凝土、鋼材甲方提供,決算時按實扣除。決算材料單價以甲方稽核的單價為準。

6、質量要求:gb50210-2014《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

7、工期要求: 2014年11 月1 日至20142年元 月10 日。

二、甲方工作:

1、甲方指派 劉和軍為駐工地代表,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相關事宜,全面、全權負責現場的管理工作,對乙方的工程質量、進度、用料、安全文明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向乙方提供臨時水電。

三、乙方工作:

1、乙方周傳兵、周樂清 為駐工地代表,常駐現場,負責履行合同範圍內的應盡職責,按照甲方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服從甲方工地代表的監督和管理。

2、做好承包範圍內各相關工種間的交叉配合工作,竣工驗收交鑰匙前的成品保護工作由乙方負責。

3、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築結構或裝置管線。

四、關於質量的約定:

1、乙方須嚴格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圖紙、作法說明及設計變更等進行施工,工程質量達到施工合同要求,相關質量驗收規範(gb50210-2014、gb50303-2014、gb50242-2014、gb50327-2014等)作為本工程的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如因乙方責任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或不能通過驗收,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3、如因甲供材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4、本工程質保期為壹年,質量保修期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保修期內如發生質量問題,乙方須無償履行保修責任。

五、關於工期的約定:

1、如因甲方不能按約給付乙方工程進度款而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2、如因乙方責任造成中途無故停工、窩工而影響工期,工期不順延。

3、因業主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六、關於價款和結算的約定:

1、雙方商定本工程合同承包價格執行安徽2014定額,人工費調整以巢湖定額站檔案,材料單價以甲方稽核單價為準,按實以定額直接費決算。

2、本承包價格包含人工費、機械費、進退場、垃圾清運、材料上運費等一切費用。

3、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付決算總價的95%,餘款5% 元待壹年保修期滿後結清。

七、關於材料的約定:

1、甲方負責提供給乙方混凝土、鋼材保證按時到場。經乙方驗收入庫後,由乙方負責保管。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損壞,由乙方照價賠償。

2、乙方須在預算定額範圍內使用材料(包括臨時電),材料損耗按定額計,超支的不合理材耗由乙方自行承擔,並在承包價格中相應扣減。

3、所有進場的業主供材,乙方不得擅自挪用。

八、關於安全生產的約定:

1、甲乙雙方另行簽訂安全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須嚴格遵守甲方和物管部門的規章制度,以及對文明現場和安全生產的要求。

3、乙方須嚴格遵守安全協議中的條款,嚴禁在施工現場發生違法亂紀等行為。

九、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

1、乙方須自行完成本施工任務,嚴禁乙方將本專案再次進行分包或轉包。

2、因乙方責任原因而延誤工期逾期完工,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賠付違約金元。

3、乙方必須給進場施工的工作人員購買人身保險,在施工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由乙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4、如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經濟賠償,且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履行完畢後即終止。其中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