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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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範本

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範本1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甲方聘請乙方擔任法律顧問,乙方接受聘請,雙方訂立法律顧問服務協議如下:

一、特別條款

1.1經辦律師

乙方指派 律師作為本協議法律服務事項的經辦律師。

1.2法律服務範圍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定上述律師,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務:

(1)為甲方提供日常性法律諮詢服務;

(2)應甲方的要求,為甲方審查、修改各類合同或法律文書;

(3)應甲方的要求,為甲方有關重大事項的決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援;

(4)根據甲方委託,代理甲方參與有關重大專案的策劃、談判、起草法律文書等非訴訟法律事務或專項法律事務;

(5)根據甲方委託,代理甲方參加有關經濟、民事、行政案件的訴訟、調解、和解、仲裁或執行活動;

(6)提供有關法律資訊;

(7)甲方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

1.3法律顧問服務期間及費用

(1)甲方聘請乙方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時間為 壹 年,自 20___ 年 11 月11日起至20___年11月10日止,根據《福建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等有關規定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費用為每年度元整。協議期滿,法律顧問關係即終止,繼續聘用的,應重新簽訂協議。

(2)甲方需委託乙方提供專項服務或參加訴訟、調解、和解、仲裁或執行等

(3)、(6)項免收律師費,第(4)、(5)、(7)項若需另外收費時,應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予以適當優惠。

1.4其他費用

經辦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受甲方委託外出,所發生的外地或境外差旅費並不包括在上述律師費內,應由甲方另行承擔。

二、一般條款

2.1乙方的義務

乙方經辦律師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時,承擔以下的義務:

(1) 乙方經辦律師必須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 乙方經辦律師應當勤勉盡責,維護甲方的最大利益;

(3) 乙方和經辦律師對甲方負有保密義務。

2.2法律服務人員的安排

在法律服務過程中,乙方有權根據法律服務的需要,在經辦律師的統一安排下,另行指派乙方的其他律師、律師助理、祕書處理與本案有關的一般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傳達檔案、調查、檔案製作、檔案影印、相關法律調研。

2.3甲方的義務

甲方應承擔以下義務:

(1)甲方應和律師誠實合作,向乙方和律師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資訊,如實陳述有關的情況;

(2)按照約定按時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

(3)無論何種情況,甲方向乙方和律師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

2.4甲方財物的保管

(1)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正本資料、檔案及其他物品均屬於甲方的財產,乙方應當在完成律師服務後,將甲方財物移交給甲方。

(2)如果甲方未接受乙方移交的甲方財物,乙方有權視需要代為保管或將甲方財物移送公證機關提存,由此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均應由甲方承擔。如由乙方代為保管甲方財物,則保管期限不超過兩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5保密

(1)乙方和律師對於甲方的相關資訊及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檔案和其他情況(以下簡稱“甲方祕密”)應當保守祕密,在未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祕密。

(2) 以下內容不可視為甲方祕密:

a.刑事犯罪證據

b.可以公開查閱或取得的資訊和資料

c.根據甲方授權披露的內容

2.6協議的完整性

本協議作為雙方最終的、完整的協議,取代之前雙方作出的口頭或書面的約定。

2.7協議的可分性

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導致全部或部分無效,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應當予以履行。

2.8修改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甲方理解並承諾,如果甲方希望獲得本協議約定的服務範圍以外的法律服務,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託協議。

2.9通知

與本協議履行有關的通知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對方,書面方式可以郵寄、掛號郵寄、專人傳送、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乙方和甲方均應視需要選擇合適的送達方式。

2.10生效條件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11其它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