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專用線共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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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專用線共用合同

鐵路專用線共用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國鐵集團的相關規定,為加強鐵路專用線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確保貨物運輸安全,甲、乙、丙各方就專用線共用事宜,本著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專用線共用範圍

乙方與甲方(車站名稱)接軌的 (專用線名稱)。

第二條專用線共用內容

(一)丙方使用乙方專用線裝卸車,甲方組織運輸,按《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管理辦法》辦理。

(二)甲乙雙方同意丙方使用乙方專用線裝卸車的貨物品名及運量如下表:

共用單位名稱

傳送

到達

貨物品名

運量(噸)

貨物品名

運量(噸)

第三條專用線使用費

專用線使用費乙方和丙方按當地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和物價部門批准的專案、標準辦理,具體費用按照該標準另行商定。

第四條甲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憑《貨車調送通知單》和貨車現狀與乙方辦理共用到發貨物、車輛及貨車用具的交接。

(二)甲方應嚴格執行運輸計劃,保證按日計劃調配車輛。對無共用合同企業的車輛不得送車。

(三)甲方有責任對乙、丙方做好貨物運輸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乙方權利義務

(一)乙方憑貨物運單和貨物現狀與丙方辦理貨物交接。因乙方責任發生貨損貨差時,由乙方負責賠償。

(二)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接卸或傳送簽訂共用合同以外單位的貨物。

(三)對卸下的貨物乙方應妥善保管,及時通知丙方領取。

第六條丙方權利義務

(一)丙方全權委託乙方按其與鐵路車站簽訂的專用線運輸合同辦理丙方傳送及到達(以下簡稱發到)貨物的有關事宜(委託書除交甲方車站一份外,另在本合同後附一份),丙方承認並遵守甲乙雙方簽訂的專用線運輸合同。

(二)丙方在乙方專用線取送貨物時應聽從乙方人員的指揮、管理,遵守乙方的有關規定;丙方在共用專用線辦理髮到的貨物品名不得超出乙方專用線在《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名稱表》中公佈的品名範圍。丙方傳送貨物時,應按乙方指定的貨位備貨,辦理交接手續;不得以本單位的名義發到其他單位的貨物。

(三)丙方應均衡組織貨物發到,因丙方責任造成貨車積壓,甲方有權調整裝卸車作業地點。丙方接到乙方貨到通知應及時將貨搬出,不得因無訂貨合同或其它原因拒領貨物,對到達貨物經催領,丙方超過催領通知規定時間而不領取時,乙方出具證明,由甲方按規定處理,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和後果由丙方承擔。

(四)丙方應及時向乙方交納各項費用,乙方不得違反規定或約定亂收費。如有需向甲方交納的費用,丙方應於當日內向甲方支付。

(五)丙方在合同履行中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有關合理工作建議,乙方應及時回覆處理。

第七條履行期限

自2022年月日至2022年12 月31 日止。協議期滿前一個月,各方協商續簽協議事宜。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各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並信守承諾。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依法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丙方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或鐵路行業規定,對乙方裝置、設施造成實際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三)守約方因維權產生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等由違約方承擔。

第九條保密條款

(一)甲乙丙各方同意,任何一方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給其他方的任何商業資訊或技術資訊,以及一方在履約過程所知悉的其他方的商業祕密、締約條件、談判內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內容,除非提供方書面明確說明為公知資訊的以外,均可能構成其“保密資訊”。資訊獲取一方保證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護該等保密資訊免受公開,不向任何第各方公開該等保密資訊,並且除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經其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資訊。前述保密措施應合理並不得低於知悉一方對自己的保密資訊所採取的保護效果。因一方洩露或者不正當使用該等保密資訊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方的所有損失。

(二)未經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對其他方的保密資訊進行復制或以其他方式儲存。並且在其他方要求或在各方的業務關係終止時,應立即向其他方歸還所有保密資訊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該保密資訊或其部分的所有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對於保密資訊的義務應延續至該等資訊因合法的原因而成為公開資訊。

(四)上述保密規定不應當適用於以下資訊:收到資訊的一方有書面記錄可以證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該等資訊之前已經知曉該資訊;收到資訊的一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保密義務即從其他渠道獲得的公開資訊;或者收到資訊的一方從對該等資訊不負有保密義務的第各方獲得的資訊。

第十條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結束之前任何時候,如果發生任何合同簽訂時各方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水災、重大傳染性疾病以及戰爭等不可抗力情形,各方協商一致後可決定暫緩履行或終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不視為違約。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當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其他方,並在其後的30日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及其持續的充分證據。

(四)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應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並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減小到最低限度,否則,未採取合理努力方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通知

(一)甲乙丙各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通知都應以書面形式送達其他方,被送達方應及時簽收。如由於被送達方的原因不能送達或被送達方拒絕簽收的,送達方可採用掛號信或者郵政特快專遞郵寄送達,郵件寄至本合同記載之地址時,即視為送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一方變更聯絡人或通訊地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未書面通知並影響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