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法律責任義務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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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出租、出借、購買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微信和支付寶等結算賬戶)己成為涉電信詐騙、跨境賭博、洗錢犯罪黑灰產業鏈,為推進黑龍江省電信詐騙、跨境賭博、洗錢犯罪預防治理工作,切斷上述犯罪必要工具的來源,保護您家人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現對買賣、出租、出借、購買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等行為的法律責任義務告知如下:

關於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法律責任義務告知書

一、買賣、出租、出借、購買銀行賬戶、支付賬戶行為可能涉嫌以下違法犯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詐編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6.其他法律規定的違法犯罪。

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並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還會將上述單位和個人資訊移送金融信用基礎資料庫並向社會公佈。

三、為了保護您家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凡知悉買賣、出租、出借、購買銀行賬戶等資訊的公民,請積極檢舉揭發,公安機關對檢舉揭發人員的資訊將依法予以保護和保密。

四、他人使用您的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可能用於實施電信詐騙、網路賭博等犯罪。例如:利用支付寶、銀行卡轉移犯罪所得、註冊網店給網路賭博等犯罪洗錢。

五、經告知後,依然堅持買賣、出租、出借、購買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的,被他人用於實施電信詐騙犯罪或其他犯罪,視為行為人明知,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您的上述行為被依法定罪後,將對您的家庭產生重大影響,請慎重!

六、請認真閱讀以下內容“本人已詳細閱讀以上內容,充分了解並知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承諾依法依規開立和使用本單位賬戶。”在空白處簽署“本人已充分閱讀並知曉”並蓋章、簽名確認。

單位公章:

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被授權人:

(簽名、按指紋印)

年月日

銀行工作人員簽名:

年月日

工作人員確認被告知人閱讀全部內容後親筆簽名,弄虛作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