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訴訟案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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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上海 有限公司

勞動爭議訴訟案答辯狀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法定代表人:aa,執行董事

被答辯人:bb

就bb與aa勞動爭議訴訟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2020年6月21日簽訂了勞動合同,有勞動合同原件證明,無需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奉勞人仲(2021)辦字第aa號裁決答辯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缺乏事實依據。

勞動合同載明:1.1雙方合同期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1.2試用期自開始日起3個月;5.1甲方(答辯人)採用提成工資制,試用期乙方(被答辯人)基本工資為每月4500元,轉正後基本工資為4500元;7.4一般而言,乙方(被答辯人)可在向甲方(答辯人)發出三十天的事先書面通知後辭職,但是,鑑於乙方(被答辯人)對甲方(答辯人)負有保密義務,甲方(答辯人)可以要求乙方(被答辯人)發出30天以上但不超過六個月的事先書面辭職通知。

被答辯人故意隱瞞事實,向奉賢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奉賢區人民法院作虛假陳述,試圖騙取雙倍工資差額,具有明顯惡意,涉嫌詐騙。

二、被答辯人3月29日通知後即離職,未辦理任何交接手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7條應提前30日通知的規定,導致原工作崗位無人接替,工作安排出現混亂,也因此造成答辯人損失。依照《勞動合同法》第90條之規定,被答辯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辯人於2021年3月29日早上8時提出離職,當日12時就要求辦理所謂“工作交接”。因被答辯人所從事的系“高階茶師”工作,有一定的技術要求,普通人無法完成,而答辯人無法在短時間內找到所需的人才來接替被答辯人所從事的工作。找到接替者所遭受的額外損失,大致應與其一個月工資或用人單位聘用其他人員頂替其工作30天所應支付的報酬相當,答辯人通過扣除3月份部分工資彌補遭受的損失,並無不當,無需向被答辯人支付2021年3月份工資7217元。

三、被答辯人系主動提出離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之規定,不符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被答辯人所主張的“未繳納社會保險”、“未簽訂勞動合同”均缺乏事實依據。答辯人並非不繳納社會保險,而是按照被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自願通過其他單位繳納社會保險。2020年12月19日,被答辯人提出自2021年1月起由答辯人繳納社保,答辯人也表示同意,且為被答辯人妥善辦理了社保繳納手續被答辯人據此索要經濟補償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補償律師費缺乏法律依據,要求支付律師費於法無據,缺乏請求權基礎,答辯人不予認可。

鑑於被答辯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虛假提起仲裁、訴訟程式,試圖騙取不當利益並導致答辯人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答辯人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綜上所述,答辯人懇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全部訴訟請求,支援答辯人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