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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上海 計劃生育證明第二篇:上海生育醫學證明第三篇:年度考核證明和計劃生育證明範本第四篇:計劃生育證明格式(1)第五篇:計劃生育證明(新格式)更多相關範文正文
第一篇:上海 計劃生育證明
上海計劃生育證明
上海計劃生育證明
計劃生育證明書寫要求
一、計劃生育證明內容要求
把當事人的婚姻生育、避孕節育情況詳細列明,如當事人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婚姻情況(未婚、初婚、離婚、再婚、喪偶),配偶資料(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子女出生情況(含收養抱養,小孩出生日期,政策生育內外屬性),節育措施情況,是否違反計劃生育(如果有,則須寫清是否處理以及處理地點、日期)。
二、計劃生育證明格式樣板
未婚無生育
計劃生育證明
茲有我社群(村)居(村)民×××,性別,×年×月×日出生,屬未婚未育,無收養抱養小孩,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市級/縣級計生部門鎮級/鄉級計生部門xx村(居)委會
經辦人:×××經辦人:×××經辦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加具意見)(加具意見)(加具意見)
以上樣板僅作參考
注:1、此證明書要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生部門加具意見才生效。
2、如果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個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雙方遷戶口,夫妻雙方都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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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有生育
計劃生育證明
茲有我社群(村)居(村)民×××,性別,×年×月×日出生,未婚,於×年×月×日計劃外生育一(男/女)孩(有生育二孩的,以此類推),何時落實何種避孕節育措施,何時處理。
特此證明
市級/縣級計生部門鎮級/鄉級計生部門xx村(居)委會
經辦人:×××經辦人:×××經辦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加具意見)(加具意見)(加具意見)
以上樣板僅作參考
注:1、此證明書要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生部門加具意見才生效。
2、如果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個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雙方遷戶口,夫妻雙方都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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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婚未育
計劃生育證明
茲有我社群(村)居(村)民×××,性別,×年×月×日出生,於×年×月×日與×××(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登記結婚,屬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無收養抱養小孩,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市級/縣級計生部門鎮級/鄉級計生部門xx村(居)委會
經辦人:×××經辦人:×××經辦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加具意見)(加具意見)(加具意見)
以上樣板僅作參考
注:1、此證明書要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生部門加具意見才生效。
2、如果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個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雙方遷戶口,夫妻雙方都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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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生育一孩
計劃生育證明
茲有我社群(村)居(村)民×××,性別,×年×月×日出生,於×年×月×日與×××(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登記結婚,屬初婚,於×年×月×日計劃內(外)生育一女(男),(是,寫時間/否,則不寫)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它情況說明(何時落實何種避孕節育措施;如果違反計劃生育,則寫明何時處理;如果沒有違反計劃生育,則寫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市級/縣級計生部門鎮級/鄉級計生部門xx村(居)委會
經辦人:×××經辦人:×××經辦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加具意見)(加具意見)(加具意見)
以上樣板僅作參考
注:1、此證明書要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生部門加具意見才生效。
2、如果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個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雙方遷戶口,夫妻雙方都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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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生育二個或以上孩子
計劃生育證明
茲有我社群(村)居(村)民×××,性別,×年×月×日出生,屬初婚,於×年×月×日與×××(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登記結婚,於×年×月×日計劃內(外)生育一女(男),於×年×月×日計劃內(外)生育一女(男)(以此類推),其它情況說明(何時落實何種避孕節育措施;如果違反計劃生育,則寫明何時處理;如果沒有違反計劃生育,則寫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市級/縣級計生部門鎮級/鄉級計生部門xx村(居)委會
經辦人:×××經辦人:×××經辦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加具意見)(加具意見)(加具意見)
以上樣板僅作參考
注:1、此證明書要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生部門加具意見才生效。
2、如果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個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雙方遷戶口,夫妻雙方都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3、要了解更多的內容請到長富社群網站查詢(網址/)和大朗鎮計生辦諮詢(電話:83183003)。
再婚
計劃生育證明
茲有我社群(村)居(村)民×××,性別,×年×月×日出生,於×年×月×日與×××(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登記結婚,於×年×月×日計劃內(外)生育一女(男)(無則寫“婚後無生育小孩”,有則以此類推),於×年×月×日離婚/喪偶,於×年×月×日與×××(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再婚,於×年×月×日計劃內(外)生育一女(男)(以此類推),其它情況說明(何時落實何種避孕節育措施;如果違反計劃生育,則寫明何時處理;如果沒有違反計劃生育,則寫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市級/縣級計生部門鎮級/鄉級計生部門xx村(居)委會
經辦人:×××經辦人:×××經辦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加具意見)(加具意見)(加具意見)
以上樣板僅作參考
注:1、此證明書要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生部門加具意見才生效。
2、如果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個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雙方遷戶口,夫妻雙方都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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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證明
某某同志,性別:,身份證號碼:
該同志現系:未/初/再婚,有/無生育,有/無領養小孩,有/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或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公章
二00年月日
第二篇:上海生育醫學證明
上海生育醫學證明
上海生育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依法獲得衛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章管理與使用
第五條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有關機
構負責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訂購、發放、管理與監督,也可委託有關機構承擔《出生醫學證明》訂購與發放等具體事宜。
第七條《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製,以盛自治區、
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實行逐級申報訂購制度。各級管理和使用單位根據年度需求做好訂購計劃,逐級上報訂購數量。各盛自治區、直轄市次年的訂購數量應於當年12月底之前以書面形式上報衛生部委託機構。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預訂計劃,追加數額應於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書面形式上報衛生部委託機構。
第九條《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建立證件的出、
入登記制度,補發和報廢登記制度,並建立臺賬進行管理和備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嚴格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對本省發放程式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條各級管理和使用單位要妥善運送和保管《出生醫學證
明》。因意外導致其潮溼、破損或丟失等情況,要及時將其數量及編碼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處理。
第十一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轉讓、出借、私自
塗改或使用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標準規格及真偽鑑別方法,參照《衛
生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衛基婦〔2014〕23號)和《關於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衛婦社發〔2014〕319號)的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使用單位及公安戶籍登記部
門如發現可疑偽假《出生醫學證明》,應及時將其原件送衛生部委託機構進行鑑定,由其出具鑑定報告。經鑑定為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發生地所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嚴厲查處製假、用假違法行為,並將結果及時上報衛生部。
第三章簽發與填寫
第十四條《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
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所有簽發單位應充分了解《出生醫學證明》有關管理和使用規定,並將《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資訊作為產前保健的重要內容,讓群眾充分了解《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的有關要求,指導孕產婦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兒姓名等準備,自覺申領。
第十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機構應嚴格按照衛生部規
定的標準和式樣刻製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備案後發放給簽發單位,並將印章式樣送公安機關戶籍登記部門。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應由簽發單位專人保管,證章分開,嚴格使用手續,嚴禁偽制和濫用印章。
第十六條《出生醫學證明》各聯均蓋有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方可生效。《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由簽發單位存檔管理,永久儲存。
第十七條非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兒,持出生地
所在助產機構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到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的戶籍登記部門辦理出生人口登記手續。
不得以異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申報出生人口登記所在地
的《出生醫學證明》,以免造成重複發證和收費。
第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做到項
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簽名正規,嚴禁塗改。使用印表機列印的《出生醫學證明》,在嬰兒母親簽章和接生人員簽字專案中必須分別由本人簽章或簽字。
鼓勵使用電子計算機等資訊化工具管理《出生醫學證明》,逐步推行計算機網路化管理。
第十九條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
後出生),其《出生醫學證明》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管理機構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要求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一)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宣告”。
(二)該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旁證為家
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同時附家庭接生員考核合格證書影印件),或嬰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證明材料由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永久儲存。
第三篇:年度考核證明和計劃生育證明範本
證明
2014年2014年特此證明。
學校名稱:(蓋章)
日期:
中心校蓋章
計劃生育證明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
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計劃生育證明格式(1)
證明
同志,性別:,身份證號碼:,該同志現系:育,
特此證明!
年月日
第五篇:計劃生育證明(新格式)
計劃生育證明
茲我轄區居民xxx(身份證:0000000000000)與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居民xx(身份證號:000000000000000)於2014年2月19日登記結婚。男方初婚未育,沒抱養小孩,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此證明為女方戶籍地辦理壹孩生育證之計劃生育證明,證明自出具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經辦人:xxx
聯絡電話:0000000
說明:如果申請人再婚,必須備註“再婚前生育一(男/女)孩,由誰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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