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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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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代理出口證明
第一篇:代理出口證明第二篇: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第三篇: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第四篇: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第五篇:生產企業對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管理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代理出口證明

代理出口證明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出口退稅證明)

一、業務概述

出口企業發生代理出口業務的,須由受託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並由受託方轉給委託方,委託方憑代理出口證明等憑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9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11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影印件

2.出口收匯核銷(請收藏本站)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影印件(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起18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協議規定由委託方收匯核銷的除外

3.出口發票影印件

4.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原件、影印件

5.委託方稅務登記證影印件

6.載有《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資訊的電子資料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後,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核准後,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1.受理稽核

(1)審查出口企業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各種資料的影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影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出口企業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稽核《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附送證件、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稽核委託方稅務登記證上的納稅人識別號是否與申報資料一致。

(5)重點稽核單證收齊標誌已經作了設定的資料是否附有核銷單;

(6)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補正或重新填報;

(7)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資訊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稽核系統稽核。

2.核准

稽核通過的,打傭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簽署稽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一份給申請人。

3.資料歸檔

第二篇: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是委託方申報辦理退稅的重要憑證之一,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和外貿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受託企業須向其主管退稅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交委託企業回其所在地申報辦理退稅。代理出口業務一律在委託方辦理有關退稅事宜。

出口企業申請辦理《代理出口證明》應據實提供以下資料:

1、出口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影印件;

2、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影印件;

3、出口發票原件及影印件;

4、代理出口合同協議影印件;

5、委託方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須加蓋委託方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字樣;

6、委託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影印件,須加蓋委託方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字樣;

7、委託方退稅登記證(副本)影印件,須加蓋委託方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字樣;

8、企業申請報告;

9、電子資料申報軟盤;

10、《代理出口證明申請表》(加蓋受託方企業公章);

11、退稅機關要求的其它資料。

出口企業須在所有影印件上註明“與原件一致”字樣,並加蓋企業公章。

出口企業應將所有資料影印件單獨裝訂成冊,交退稅機關留存。

2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影印件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影印件(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起18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協議規定由委託方收匯核銷的除外

3.出口發票影印件

4.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原件、影印件

5.委託方稅務登記證影印件

6.載有《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資訊的電子資料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後,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核准後,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稽核

(1)審查出口企業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各種資料的影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影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出口企業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稽核《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附送證件、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稽核委託方稅務登記證上的納稅人識別號是否與申報資料一致。

(5)重點稽核單證收齊標誌已經作了設定的資料是否附有核銷單;

(6)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補正或重新填報;

(7)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資訊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稽核系統稽核。

2.核准

稽核通過的,打傭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簽署稽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一份給申請人。

3.資料歸檔

第三篇: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出口退稅證明)

一、業務概述

出口企業發生代理出口業務的,須由受託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並由受託方轉給委託方,委託方憑代理出口證明等憑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

[1995]9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影印件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影印件(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起18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協議規定由委託方收匯核銷的除外

3.出口發票影印件

4.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原件、影印件

5.委託方稅務登記證影印件

6. 載有《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資訊的電子資料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後,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核准後,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稽核

(1)審查出口企業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各種資料的影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影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出口企業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稽核《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附送證件、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稽核委託方稅務登記證上的納稅人識別號是否與申報資料一致。

(5)重點稽核單證收齊標誌已經作了設定的資料是否附有核銷單;

(6)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補正或重新填報;

(7)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資訊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稽核系統稽核。

2.核准

稽核通過的,列印《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簽署稽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一份給申請人。

3.資料歸檔

第四篇: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

企業程式碼: 企業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所屬期:年月金額單位:美元

經辦人:負責人:製表日期: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出口退稅證明)

一、業務概述

出口企業發生代理出口業務的,須由受託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並由受託方轉給委託方,委託方憑代理出口證明等憑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

[1995]9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影印件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影印件(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起18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協議規定由委託方收匯核銷的除外

3.出口發票影印件

4.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原件、影印件

5.委託方稅務登記證影印件

6. 載有《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資訊的電子資料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後,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核准後,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稽核

(1)審查出口企業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各種資料的影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影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出口企業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稽核《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附送證件、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稽核委託方稅務登記證上的納稅人識別號是否與申報資料一致。

(5)重點稽核單證收齊標誌已經作了設定的資料是否附有核銷單;

(6)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補正或重新填報;

(7)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資訊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稽核系統稽核。

2.核准

稽核通過的,列印《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簽署稽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一份給申請人。

3.資料歸檔

第五篇:生產企業對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管理

生產企業對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管理

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在委託方辦理出口退稅,受託方須向委託方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在一般情況下,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受託方在代理出口貨物已實際結匯後,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

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後,須在自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和代理出口協議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並及時轉給委託出口企業。

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具代理出口證明後,要及時上傳有關電子資訊。

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210

匯除外)。

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對代理出口企業未按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及出口收匯核銷單稽核有誤的,一經發現應及時函告委託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委託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該批貨物按內銷徵稅。

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

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的電子資訊管理

生產企業在辦理免抵退稅的過程中,除了要提供紙質憑證,其申報的出口資料必須與海關、外匯管理局等部門提供的電子資料核對通過後才能辦理免抵退稅。

對於申報出口貨物沒有電子資訊或電子資訊核對不上的,不予辦理免抵退稅。

相關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的出口資料稽核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出口額的通知(國稅函[2014]9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專用稅票電子資訊稽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4]139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資訊稽核出口退稅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14]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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