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領域法律風險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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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政府資訊公開領域法律風險心得體會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本站的會員“playfulwind”為你整理了這篇政府資訊公開領域法律風險心得體會範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鑑作用。

【正文】

結合日常工作中依申請公開辦理實踐,就有關問題探討如下:

一、公開範圍

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需要注意的是:一是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要有一定載體體現,比如檔案、電子資料等;二是政府資訊是事先存在的,不需要另行加工、製作,如果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需由相關部門加工或者分析,則不屬於公開範圍。

以下資訊不屬於政府資訊:

1.涉及國家祕密的、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資訊;

2.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資訊,第三方同意除外;

3.內部事務資訊,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

4.過程性資訊,包括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以及行政執法案卷資訊等。

在日常工作中我們經常會有這樣的疑問:

黨政聯合行文檔案是否屬於政府資訊?“三定”方案的批准檔案是否屬於政府資訊?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資訊是否屬於政府資訊?

若檔案以黨組織文號印發,或雖沒有文號但制定主體包括黨委部門,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的政府資訊。“三定”方案屬於黨委檔案。對於行政機關的職責等內容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公開或獲取。但“三定”方案不屬於政府資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是由審計機關製作的對領導幹部的內部管理監督資訊,作為幹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不具備外部性,不屬於政府資訊。

二、公開的主體

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簡單來講,按照“誰製作,誰公開”“誰儲存,誰公開”“誰牽頭,誰公開”的原則進行公開。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資訊,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機關,不等同於國家機關。

三、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從資訊公開角度,政府資訊可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1.主動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包括機關職能、機構設定、行政執法、財政預決算、公務員招考等15類政府資訊。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自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公開的形式: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網際網路政務媒體、新聞釋出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政府入口網站公開政府資訊工作,利用統一的政府資訊公開平臺集中釋出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平臺應當具備資訊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

2.依申請公開。

登記補正環節應注意的問題:申請材料明確的,及時登記並轉辦;申請材料不明確的,給予指導和釋明,7個工作日內或一次性告知,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期限。

查詢資訊環節需要注意的問題:查詢資訊應盡到合理的檢索義務,資訊存在的,依法進行答覆;資訊不存在的,告知原因,說明理由。

答覆環節需要注意的事項:《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36條規定七種答覆方式:

(1)所申請公開資訊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資訊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資訊,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資訊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資訊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資訊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絡方式;

(6)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資訊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所申請公開資訊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資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資訊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政府資訊提供方式、優惠費用制度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儲存政府資訊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資訊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資訊,可能危及政府資訊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資料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資訊。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資訊處理費。

四、公開的監督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二是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市司法局行政複議與應訴科 鄭銀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