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反洗錢工作心得體會(集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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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反洗錢工作心得體會(集錦4篇)

篇1:保險公司反洗錢心得體會

事在人為,人才是第一生產力,反洗錢隊伍的人才建設,直接關係到反洗錢工作的水平。本文通過對保險公司人才建設存在突出問題的剖析,揭示保險公司在反洗錢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行業問題有著複雜的根源,解決行業問題,不僅要靠保險公司自身,更多的還要依靠反洗錢監管機構。本文通過對財險行業存在問題的分析,也為反洗錢監管機構提供了一些可以借鑑的監管措施。筆者認為,當前保險業反洗錢隊伍建設上,外企做的相對較好,中資保險公司比較薄弱,主要存在以下四個問題:

一、專業人才少

開展反洗錢工作,主要依據是《反洗錢法》以及人民銀行、保監會出臺的一些規章制度。對法律素養要求較高,具備法律專業背景較為合適。同時,反洗錢工作是融合在具體的保險業務中的,主要體現在保險承保、理賠環節,因此,懂保險業務尤為重要,不瞭解保險業務,就不知道風險點在哪,更談不上風險管控。目前保險業法律人才不缺乏,缺乏的是具有保險業務背景的法律人才。由於保險業反洗錢工作是07年《反洗錢法》頒佈才開始開展的,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才儲備較少,加上近幾年保險公司迅速擴張,行業裡很難找到經驗豐富的反洗錢人才。尤其是二線城市,專業反洗錢人才罕見。

二、專職人才少、專業技能欠缺

除保險公司總部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反洗錢人員多是兼職,從兼職的崗位來看也是五花八門,保費規模大點的分支機構,多是由法律合規崗兼任反洗錢崗。保費規模小的機構,有財務人員、辦公室行政人員、稽核審計人員、甚至是IT人員兼任反洗錢崗。一些基層的反洗錢兼職崗,沒有反洗錢從業經驗,不瞭解反洗錢工作,也不主動去學習反洗錢知識,連最基本的大額交易、可疑交易的概念都搞不清楚。

三、執行力弱,考核措施難落實

由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反洗錢崗以兼職為主,反洗錢是其工作的一部分,甚至是很小的一部分,反洗錢工作普遍不被兼職反洗錢崗重視。從管理上來看,誰有考核權就對誰負責。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的反洗錢崗沒有任命權,對下級機構很難進行考核。考核措施難以制定,比如一個行政崗兼任發洗錢崗,同時還兼任人事崗、品牌崗,反洗錢工作佔到其個人考核的百分比難以確定,上級的考核佔其個人考核的百分比也難以確定。況且,一些保險公司的考核制度本來就不科學,只是重視保費規模和盈利金額,其他指標不予關心。直接導致了總部出臺的一些好的政策在基層很難落實,以致出現上正中歪下胡來的現象。

保險公司業務員較多,業務員的學歷、職業素養參差不齊,不少業務員只關心保費,不把反洗錢工作當回事。多數業務員認為洗錢和保險公司沒關係,尤其是財產保險行業鮮有洗錢案例發生,如果連洗錢案例都舉不出來,業務員很難意識到洗錢風險,也不願服從反洗錢人員的管理。

四、人才流動頻繁

保險業是金融業中開放時間最早、開放力度最大的行業,保險業的市場化也最強。近幾年,央企、民企、外企、地方國企等各種型別的保險公司雨後春筍般湧現,一些保險公司剛成立三兩年,就在全國各地完成了分支機構鋪設,這是在銀行、證券行業難以做到的。保險機構的井噴式擴張,人才爭奪也最激烈,個別保險公司,一個省級公司集體倒戈,就把公司名字換成了其他保險公司,人員、職場等都沒變。

反洗錢,由於不能直接創造經濟效益,在保險公司是被看作比較邊緣化的崗位,一些公司領導認為反洗錢技術含量低,誰做都一樣。反洗錢崗不被重視,發展空間有限。導致一些反洗錢崗不願意從事反洗錢工作,或者有了好的機會就離開了反洗錢崗位。由於保險業整個行業不夠成熟、穩定,以及反洗錢崗在保險業中地位不高,導致了保險業反洗錢崗位流動頻繁。在整個金融業中,保險業的反洗錢崗是流動對頻繁的。

筆者認為,近年來保險業的飛速發展,導致保險高階管理人才供不應求,反洗錢隊伍建設滯後也是必然的。由於當前保險公司市場競爭激烈,尤其是中小保險公司面臨盈利壓力,往往無暇顧及在反洗錢人力、財力上的投入。個別保險公司成立幾年,公司都沒有專職的反洗錢崗位,甚至連反洗錢系統都沒有。因此,保險公司反洗錢隊伍建設,不僅要靠保險公司自身的重視和培養,更重要的是靠監管機構來督促、激勵。筆者認為,反洗錢監管機構,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來推動保險公司的反洗錢隊伍建設:

一、提升反洗錢從業門檻

目前,在保險業從事反洗錢人員普遍缺乏從業標準和入門資格的“門檻”,這直接導致了反洗錢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和盡職水準參差不齊,進而大大影響了反洗錢的合規效率和質量。將反洗錢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標準化、規範化是國際反洗錢與反恐融資的大勢所趨,它既是各國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剛性要求,更是各金融機構實施以風險為本進行合規管理的內在需求。對金融機構而言,實施反洗錢合規人員的國際標準認證將大大有利於提升員工的從業水平和單位的風險抵禦能力,減少培訓資源的重複浪費;對個人而言,參加反洗錢從業資格認證能有效證明自身的反洗錢專業水準,並對實際工作產生直接的改善效果。以下兩種門檻可以參考:

一是引入美國的“國際反洗錢師”考試;二是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主辦中國的反洗錢從業資格考試,考試分為初級、中級、高階,初級、中級考試適用於分支機構,高階適用於金融機構總部。也可以分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分別組織反洗錢從業資質考試。

在反洗錢監管上,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崗提出明確的要求,對於不具有反洗錢從業資格證書的反洗錢人員,有監管部門組織培訓、補考,直至合格為止。反洗錢從業資格人員的數量、佔比,作為考核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指標。

二、明確反洗錢從業人員編制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保監發〔2007〕26號)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配備足夠數量的內部審計人員。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應當不低於公司員工人數的千分之五。保險公司員工人數不足一百人的,至少應當有一名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專職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為解決反洗錢兼職較多、人員較少的問題,對保險公司的反洗錢監管也可以參考審計人員的標準來規定。

三、明確崗位職責

保險公司反洗錢隊伍建設相關制度比較空泛,甚至缺乏操作性。監管機構的“一法四規”以及《保險業反洗錢管理辦法》都是巨集觀的,缺乏具體的操作細則。提升反洗錢隊伍的技能,最直接有效的辦法,是告訴他做什麼,作為公司總裁職責是什麼?作為一線出單、理賠人員的職責是什麼?都要有明確的系統的規定,職位與責任相匹配,便於責任追究與考核。建議由監管機構制定統一的崗位職責指引,保險公司參照執行。

四、監管機構建立洗錢案例庫

以案說法,是提升反洗錢隊伍技能的有力方式。為提升保險公司反洗錢隊伍的專業技能,建議反洗錢監管機構建立洗錢案例庫,對不同行業的洗錢案例予以公示。比如針對財險行業建立一個案例分享庫,分享國內財產保險行業發生的每一個洗錢案例,也可以介紹國外財險行業的洗錢案例。監管機構在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人員進行培訓時,儘量通過案例的形式,來剖析洗錢風險,提出防範措施。

五、監管機構強化對反洗錢隊伍的培訓和考核力度

反洗錢隊伍建設也要貫徹“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行業不同,洗錢的風險不同,反洗錢人力資源建設也應有所區分。對於洗錢風險高的行業,監管機構對其反洗錢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力度要有所側重。

反洗錢工作的考核,不僅僅要對金融機構進行考核、評級,也要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崗進行考核、評級。比如監管機構每年組織一次反洗錢考試,對考試成績及排名進行公示,督促排名靠後的人員提升技能。可以對金融機構反洗錢人員引入職稱評定,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發洗錢人員,綜合其知識、能力,予以評定職稱,分為初級、中級、高階反洗錢管理師,同時也是對行內在反洗錢工作上做出突出貢獻人員的一種肯定。

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還不夠成熟、理性,反洗錢監管的時間也較短暫。直到2012年,我國才通過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的驗收,達到國際通行標準,也是第一個達標的開發中國家。我過保險業反洗錢水平在金融業中相對較低,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和我過金融業的不斷開放,相信在人民銀行的領導下,在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亞太反洗錢集團(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等國際組織的幫助下,我國的反洗錢隊伍會不斷壯大,反洗錢水平很快接近國際領先水平。

篇2:保險公司反洗錢心得體會

中國反洗錢法草案今年將正式提交全國人大會審議;這部法律很可能採取列舉的方式將貪汙、賄賂等嚴重犯罪均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S0100

這一資訊首先顯示,全社會重點關注的反腐敗工作將獲得新的法律支援。遏制貪汙、賄賂及形形色色腐敗犯罪高發是當前中國社會面臨的嚴峻任務,腐敗犯罪與洗錢存在直接聯絡。近年來,國內有多少贓款贓物被“漂白”難以計數。輿論一再聚焦貪官外逃所裹挾的鉅額資金,事實上,在國內就地改頭換面的犯罪所得比例更高。一些人採用“洗錢”一詞的“詞源”方式(上世紀20年代美國芝加哥黑社會分子開設洗衣店,把販毒所得現金轉化為合法經營收入),通過辦企業“漂白”贓款;更方便的則是與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內部人員勾結,以“偽造交易”的辦法,達到洗錢目的。由於反洗錢法制建設嚴重滯後,至今刑法僅規定販毒、走私、恐怖活動、黑社會組織4種犯罪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造成腐敗犯罪於反洗錢這一關鍵環節逃脫打擊。上游犯罪的列舉範圍囊括貪汙、賄賂的反洗錢法如得以儘快出臺,有望填補法律空子,為依法懲治腐敗提供有效工具。

其次,它提示,在法律體系的協調與相互促進、具體實施方面,反洗錢法立法工作的推進勢必促進刑法等相關法律修改;與此同時,推動行政法規如國務院頒佈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以及部門規章——如央行頒佈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修訂完善與效力提升。逐步認識到反洗錢的重要性之後,近年國家行政部門主要針對銀行類金融機構出臺了初步監管要求,在銀行業建立了反洗錢報告和資訊監督基本框架。但由於法律規定滯後,法規與規章“單兵突進”面臨障礙。

實際運作中,自去年3月施行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制度以來,銀行機構“機械”上報的資訊佔絕大多數,帶分析意見上報“可疑交易”的案例罕見。一個浮在表層而全國城鄉屢見不鮮的現象是,“存款實名制”要求開戶人持有本人身份證,而銀行業務人員在做大業務的動機驅動下,對身份證是否與開戶人相符視而不見。惟有以反洗錢法的形式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所承擔的反洗錢法律責任,一旦違法依據條文追究,才能促使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逐步養成反洗錢責任意識,落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要求。

反洗錢法潛在的作為空間十分廣大。銀行業外,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類別金融機構則至今未受到反洗錢法規、規章約束。而眾所周知,證券公司一度是洗錢者的“天堂”,一些營業部配合“莊家”操縱股價,甚至提供從假身份證、假資金賬戶到銷燬交易記錄的“一條龍”服務,哪管資金來源。如何對該類“合謀行為”罪刑法定,無疑應納入反洗錢法的立法視野。

央行反洗錢局負責人同時透露,年內將規定證券、保險業報告可疑資訊的義務,以後還會規定非金融行業如房地產、彩票、珠寶、貴金屬經營業,以及會計師、律師事務所反洗錢義務。顯而易見,如果這些行業都分別承擔起反洗 錢功能,洗錢空間將大為縮校不過,要讓相關機構與個人切實履行“義務”,必須做出相應懲罰性規定———這也是反洗錢立法需要把握之處。 最後,比遏制腐敗犯罪更大的意義是,在犯罪治理模式上,反洗錢法草案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罪範圍,標誌著中國將進入削弱、阻塞犯罪行為經濟誘因的新階段。“打蛇打七寸”,依據國際經驗,針對以牟利為目的的犯罪,抓住反洗錢要衝,不僅便於技術上事後追究、懲治,而且能夠抓犯罪行為於現場,進而震懾、預防犯罪。中國製定反洗錢法既是內在需要,又在於尋求參與防止犯罪的國際合作。採用國際通行的洗錢罪行列舉確定標準,幾乎所有重要犯罪行為均屬於“指定罪行”。在直接的意義上,反洗錢治理模式力圖讓犯罪變得無利可圖,有效遏制經濟誘因,無疑是防止犯罪的有效路徑。

篇3:保險公司反洗錢心得體會

隨著反洗錢工作範圍從銀行業、證券業向整個金融業全面擴張的開始,保險業作為重要組成部分,亦是洗錢頻發的高危地帶。同時,相對其他金融領域,由於保險本身的行業特徵以及保險產品的複雜性,導致保險業洗錢手段更多、更隱蔽。

目前,各保險公司已對一線代理人進行了反洗錢的培訓,但業內人士也提醒,在利益面前,保險界應加強自律,不能將反洗錢流於形式。

從銀行業擴大到證券業、保險業的反洗錢行動,似乎讓人看到了監管層聯手打擊反洗錢的決心。

9月13日,由保監會牽頭,35家地方保監局包括財險壽險以及資產管理公司在內的108家保險機構以及保險行業協會等齊聚北京,召開了保險反洗錢相關工作會議。

沒有太多的媒體參與,與普通的新聞釋出會相比,會議顯得比較平靜,但是這種平靜的背後,依然能感受到保險業即將實行的一場由上至下的反洗錢“大掃蕩”。

保險洗錢花樣多

“其實,目前我們保險公司內部都成立了反洗錢小組,專門用來稽查保險反洗錢。而這個部門之前是沒有的。”前來參會的信誠人壽首席風險主管許漢山告訴記者。

事實上,保險公司對反洗錢已是早有行動了。他告訴記者,在上週接到保監會的開會通知前,部門保險公司就已經開展了關於反洗錢工作一系列的宣傳和代理人培訓活動。

隨著反洗錢工作範圍從銀行業、證券業向整個金融業全面擴張的開始,保險業作為重要組成部分,亦是洗錢頻發的高危地帶。同時,相對其他金融領域,由於保險本身的行業特徵以及保險產品的複雜性,導致保險業洗錢手段更多、更隱蔽。

據瞭解,目前,地下保單、大額團單和保險欺詐是保險業洗錢的三種主要手段。“一些企業單位利用保單洗錢或逃稅,尤以團險最為突出。”長城保險團險部一李姓經理透露。

他告訴記者,一般而言,首先是企業先以單位名義用支票購買團險保單,並將鉅額資金分散到幾十甚至上百個員工名下進行投保,事實上,在很多情況下,企業員工對投保並不知情,接下來在短期內退保,這樣保險公司將以現金形式將錢打回企業賬戶上。

這種情況的團單,一般採用上年末投保而新年伊始退保方式,這也是為什麼每年年初團險退保量劇增的原因。

除團險、騙保手法外,保險洗錢通用的還包括地下保單洗錢、猶豫期退保洗錢,以及保險欺詐、長險短做、躉繳即領、違規退費等五花八門的手法,此外,隱匿真實身份、虛報個人材料亦是常用的洗錢方式。

“一行三局”聯手出擊

目前,由人民銀行聯手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的“一行三局”的組合行動,使得反洗錢監測的範圍不斷擴大。在繼續敦促銀行業報送大額及可疑交易資訊的同時,從10月1日開始,證券、保險機構也將被要求向人民銀行報送有關可疑及大額交易等資料資料。未來,還將研究制定《保險機構反洗錢指引》,來規範整個行業的反洗錢操作。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副主任劉永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保險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加密系統將相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資料資料反饋到監測中心,在中國人壽、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和中意人壽的試點已經實現了聯網式報送。

“照目前的情況看,估計從10月1日起,在各保險公司實施聯網式報送應該能夠順利進行。”劉永平表示,在他看來,這個系統的執行,必須從保險代理人到監管層這麼一個從上至下嚴密配合來完成。未來,反洗錢範圍還會擴大至房地產、珠寶等行業。

事實上,從8月1日起,由“一行三局”聯合制定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已經正式實施。

今後個人在購買保險時,如果購買財產保險金額達到人民幣5000元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人身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達到人民幣1萬元或外幣等值2000美元、保險費以轉賬形式繳納且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這三種情況時,保險公司也將核對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證件,進行登記並留存影印件或者影印件。此外,央行也對退保和賠付等環節的身份確認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記者瞭解到,很多保險公司已經對一線的代理人進行了反洗錢的授課培訓。

自律尤為重要

儘管保險反洗錢監管層的“警鐘”不斷、保險公司的培訓也不斷進行,對此,不少業內人士質疑,這種培訓以及出臺的相關檔案在利益面前,有時會顯得蒼白無力,亦難遏制保險洗錢。

事實上,在大額保單高佣金誘惑的情況下,有些代理人在不知不覺中也扮演了“合謀”的角色。甚至有的代理人更是主動為企業“想辦法”洗錢,乃至為其設計洗錢方案。

對此,擺在我們面前的新問題就是,當有潛在可能洗錢的大單擺在保險公司面前時,保險公司代理人面對高額的佣金時能不能做到“公事公辦”或者還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確實,面對這個競爭日益加劇的“搶”單行業來說,普通的保險代理員能拿下大單顯然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在這裡,能不能“扛得住”,是對保險代理員道德的一個考驗。

“其實,這種現象監管層也已經注意到了。上述情況確實存在,但是,隨著反洗錢工作的不斷宣傳,保險代理人的防備意識會提高;另外,隨著以後反洗錢保險機構指引等立法檔案的出臺,相信這些都能有效解決代理員‘合謀’的問題。”信誠人壽首席風險主管許漢山表示。

專家觀點

反洗錢應建立適度的激勵機制

本報記者 郭雪瑩 上海報道

10月1日起,除銀行業外,證券業及保險業也將向人民銀行報送有關可疑及大額交易資料資料,我國正在加大反洗錢的力度。在央行上海總部主持的“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與反洗錢戰略研討會”上,央行再次強調全面推進反洗錢工作。復旦大學中國反洗錢研究中心祕書長嚴立新表示,建立適度的激勵機制將有利於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激勵機制必不可缺

研討會上,央行提出要加強反洗錢工作的有效監管。一直以來,商業銀行作為洗錢的主要渠道,首當其衝面臨著各種困難,監管工作如何切實有效在銀行裡進行,無疑成為了反洗錢展開的重點。

今年6月,號稱上海最大的一起地下錢莊案開庭審理。短短兩年時間,該錢莊涉案金額高達53億元,完成交易20000筆。雖然交易量巨大,但作為主犯的羅懷韜等人被曝光實出偶然,原來一位銀行工作人員見羅懷韜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額都很大,便好意勸說他辦理貴賓業務,這通常是一般儲戶求之不得的好事,卻遭到了羅的斷然拒絕,這才引起了工作人員的懷疑,從而上報並展開調查。

由於銀行對存款工作設定指標,因此一些業務員為了拉攏重要的儲戶,往往不會對高額的存款細問來源,如果數額實在巨大,還會幫助其分成幾批存入,從而減少調查的麻煩。

對此,復旦大學中國反洗錢研究中心祕書長嚴立新告訴記者,商業銀行出於業績需求往往在反洗錢方面缺乏必要的積極性,因此有必要建立適度的激勵機制,促使商業銀行有足夠的動力配合中央銀行進行反洗錢工作。

嚴立新表示,任何單一的約束或激勵的機制都是不完善的、不科學的,只有建立適度的激勵機制,才能最大限度地變商業銀行的“被動”為“主動”,“粗放”為“精細”,“低效”為“高效”,“不得不反洗錢”為“我願反洗錢”、“我要反洗錢”。具體而言,央行可以通過收益分成和獎勵來對商業銀行進行激勵。例如,央行對主動提供反洗錢情報和線索的商業銀行,在洗錢資金追繳以後,適當依據其貢獻大小給予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分成或獎勵;即使資金不能完全追繳回來,國家也應象徵性地給予獎勵;對追繳的非法收入,參與反洗錢的金融機構或外國政府可以獲得分成等,以此來部分補償反洗錢義務主體付出的成本。這不僅能夠提高商業銀行反洗錢的效率,也可降低央行的監管成本。

資訊網路尚需健全

商業銀行不僅需要足夠的動力,健全的資訊系統同樣對其很重要。這次研討會上,央行表示從10月1日起,證券、保險業也將向央行報送有關資料資料,這一方面擴大了反洗錢的監測範圍,另一方面也表現出反洗錢工作離不開各行業的共同協作和資訊溝通。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記者表示,目前各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程度越來越高,交叉的金融產品也越來越多,證券保險雖然不是洗錢的主要渠道,但也極易滋生不法行為。我國雖已初步形成一套規範網路,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洗錢的手段逐漸變化多樣,因此各行各業的資訊交流溝通十分重要。

嚴立新告訴記者,洗錢者為了逃避監管,會千方百計把資金鍊、資訊流有意識地斷開,而反洗錢就是要把洗錢者刻意製造的各種“支離破碎、混亂不堪”的資訊通過種.種手段串連起來,並置於“同一個平臺”上進行比對,通過比對發現漏洞、矛盾和問題。如果各部門間的資訊割裂程度嚴重,就會很大程度上影響商業銀行的反洗錢功效。嚴立新認為,目前已投入執行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系統”,無疑是反洗錢的一件利器。

篇4:保險公司反洗錢心得體會

所謂洗錢,是指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過交易、轉移、轉換等各種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刑法》第191條明確,洗錢罪有四種上遊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走私犯罪。人民銀行2003年頒佈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將通過金融機構的洗錢行為所涉及的“黑錢”範圍擴大,包含了貪汙、賄賂、詐騙、逃稅、侵佔國有資產和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其實質是擴充套件了通過金融機構的洗錢行為的上游犯罪。

目前,利用保險業洗錢在我國尚無法律上的明確界定,理論界一般將其概括為投保人利用保險機構使非法收益合法化,或者將集體的、國家的公款轉入單位“小金庫”、化為個人私款或逃避納稅目的的行為。這種界定方式將利用保險業洗錢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律意義上的將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洗錢行為,如地下保單洗錢,即境外保險機構非法入境,以人民幣繳款美元理賠等方式拉保,然後將保單交給境外保險機構,為黑錢出境提供便利通道的行為;另一種是非法侵佔國家或集體資金的行為,主要包括三種形式:一是利用團險業務洗錢,即在團體壽險業務中,投保人通過長險短做、躉交即領、團險個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將公款轉入單位“小金庫”、化為個人私款或逃避納稅目的的行為;二是利用違規退費洗錢,即投保人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向保險機構索取各種非法保費回扣或其他利益,變相將公款化為私款或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目的的行為;三是利用中介機構洗錢,即保險機構利用中介發票套取手續費或截留保費形成賬外賬,用以彌補營業費用不足或向非法的代理機構或代理人支付各種退費的行為。保險業反洗錢存在的問題

保險業經營中的洗錢活動,不但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資金通道和便利,助長了現象的蔓延,而且擾亂了金融、保險市場秩序。在日益嚴峻的反洗錢形勢面前,保險業還存在許多制度與結構性的問題。

1.通過保險業洗錢行為的法律界定尚不明確。法律規定的洗錢行為最顯著的特徵是資金來源為犯罪所得,最終目的是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確定的非法資金的來源除《刑法》規定的四種犯罪外,增加了“其他犯罪”,擴大了洗錢行為的資金來源,但洗錢目的與《刑法》規定的相同。這與保險業界通常所說的洗錢行為有較大的差別。目前,保險業通常所說的洗錢行為主要包括團險業務洗錢、違規退費洗錢、利用中介機構洗錢,其資金來源均是企事業單位的合法資金,其目的是化公為私或逃避稅收,無論在資金來源上還是其目的均與現有法律法規所指的洗錢行為不同,從法律角度上說,這些行為更應被視作貪汙、受賄或挪用公款等犯罪行為,而非洗錢行為。

2.保險業反洗錢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現行反洗錢法律法規尚未將保險業反洗錢問題囊括其中。首先是保險業可能存在的洗錢行為的上游犯罪,如貪汙、受賄、腐敗等未在《刑法》中加以明確;其次是沒有專門針對保險業反洗錢的部門規章,關於保險業洗錢的概念、方式及種類也沒有明確界定;再次是保險業還沒有一套完整的切實可行的反洗錢辦法,以及關於金融部門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的實施辦法。

3.保險業反洗錢制度措施不到位。在反洗錢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條件下,中國保監會為規範保險市場秩序,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實施行業監管。以團體壽險為例,中國保監會在1999年規定團體年金險一年內不得退保,退保時必須以支票支付,除了離開原單位以外不得退現金給個人;對投保團體人身保險的單位,在從人員比例、人數以及保險期間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時規定團體壽險的滿期生存給付和退保金,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原投保單位,不得向投保單位支付現金,更不得向個人支付現金或銀行儲蓄存單。2005年又出臺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名單,並提供有效證明,確認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團體保險事宜,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應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證明表明被保險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並退至原繳款賬戶等。這些制度從根本上講是為了堵塞保險洗錢通道,但在實施過程中,並沒有從反洗錢的角度進行綜合規劃,使保險業反洗錢工作仍處於自發狀態,缺乏制度安排和有效組織。保險業反洗錢對策

1.完善保險業反洗錢制度。一是完善反洗錢法律法規體系。儘快出臺《反洗錢法》,以法律形式明確利用金融業洗錢的上游犯罪,並在《保險法》中增加反洗錢內容,為那些因貪汙、腐敗等洗錢的犯罪行為提供量刑依據。二是儘快出臺保險業反洗錢部門規章,明確界定保險業洗錢的方式和種類,明確規定保險業反洗錢職責;三是儘快制定保險業反洗錢實施辦法。國際上負責反洗錢任務的金融特別行動組於2002年開始,要求成員國制定針對保險監管和保險實體的反洗錢準則。我國可借鑑國際經驗,制定符合市場實際的保險業反洗錢標準。

2.建立保險業反洗錢工作機制。一是從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上落實崗位責任制。在保險監管部門設專門機構或專人專崗,在保險公司設定反洗錢責任人,層層落實反洗錢工作職責。二是建立快速反應報告機制,確保可疑保單的反映渠道暢通,對有犯罪嫌疑的還要向公安機關報告。三是完善金融業反洗錢聯動機制。在現有金融部門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各自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細化跨部門洗錢犯罪的處理協調辦法,提高部門間配合行動的可操作性。

3.搭建保險業反洗錢資訊平臺。結合保險業特點,開發大額和可疑保單分析系統,建立反洗錢資訊化網路平臺。分析系統應滿足及時收集可疑保單資訊;容納每筆異常交易主體所需的全部資訊;將收集的資訊進行歸納分類,甄別與監測;同時設定明確的監控預警指標,為監管部門提供跟蹤檢查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