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個人工作總結(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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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合同期工作小結2篇

合同期個人工作總結(精選多篇)

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全體員工齊心協力、共同奮鬥,要使企業員工與企業同呼吸、共命運,建立和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是關鍵,正是基於這一關鍵,物業公司集體合同自草案討論到簽訂執行,便將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始終貫穿於其中。

一、集體合同草案先討論後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出臺後,由物業公司工會負責組織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並將草案提交職代會討論,在第一次職代會上所有職工代表都對草案發表意見,根據職工代表對草案提出的建議、意見工會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並在第二次職代會上將修訂後的草案再次進行討論,並以舉手表決的方式通過了集體合同草案,最後簽訂集體合同。

二、規章制度、員工獎懲及重大決策由工會或職工代表討論通過

物業公司每年在規章制度的制定、員工獎懲和重大決策都通過職工代表或工會討論通過,如在今年股份公司對物業公司的經營指標下達後,物業公司落實到各部門,與各部門負責人簽訂相應的目標責任書,在目標責任書起草後,物業公司由工會組織召集職工代表對各項指標進行討論並通過後,才與各部門負責人簽約;又如在今年對四名員工的違紀處理均是經行政討論提出處理意見後交工會委員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徵求意見通過後才下發處理決定;在《採購管理制度》、《物品領用管理辦法》、《制服管理辦法》、《考勤制度》、《員工餐考核辦法》、《通訊費管理辦法》、《派工制度》和修訂的《效績工資考核方案》等十幾項規章制度的制定,也是通過工會組織召集職工代表討論後才付諸實施。

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完善工資分配製度

物業公司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並在工會的指導和監督下與所有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同時遵照“按勞分配、易崗易薪”的原則,以工效掛鉤的效績工資制度合理、合法的進行工資分配,在參照過去保障部門對各崗位的指導工資標準和做了大量同行業市場調查後,確定了各崗位的工資標準,其中最低崗位工資標準(除按勞動法中病、事假等工資標準外)達到了550.00元,比烏市最低工資標準高出110.00元,再加上隱性工資(即工資附加如社會保險、福利、食宿等)每月近千元,並且做到了每月按時支付無拖欠,切實履行了集體合同中相關條款的規定。

四、靈活運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切實保障職工作息時間

物業公司因工作性質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根據季節不同形成的工作緊弛度不同、崗位的特殊性等因素,主要以給加班費、調休和其他形式進行補助

1、調休:職工在節假日上班和其他有效加班主要以調休形式進行平衡;如今年7月疏通下水只能在大廈經營結束後才可進行,工程部部分員工為了及時完成維修任務,下班後進行了維修工作,對這部分加班員工由部門安排進行了調休;

2、給予加班工資:在調休也無法平衡的情況下,給予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是以效績工資中加分的方式進行,如在今年9月物業公司承攬了兵團二中的保潔專項服務合同後,保潔部部分員工利用休息、下班後的時間進行2天的突擊保潔,考慮到加班人員多、調休不過來的實際情況,經工會討論通過由經營班子決定給予保潔部部門當月工資總額加2分(合400多元);

3、其他補助方式:(1)有部分員工因崗位實際情況確須延長日工作時間,公司以管理人員頂崗和增加工資標準的方式解決,如工程部配電室員工在人員不足情況下,由部門經理和電器工程師頂崗解決員工節假日,延長的工時以將所欠缺人員的工資標準全部按月返還班組進行補助;(2)有部分員工因季節不同而形成工作量不同(如溴化鋰),對這部分員工物業公司採取在春、秋季工作量少、不需開機時,每日只留值班人員留守,其他人員安排提前休息,以彌補夏、冬開機後工作時間長無法安排正常休息的不足,通過這種提前休息的方式也保證了員工的休息時間。

五、切實保障職工權益,發揮工會組織職能作用

合同期工作小結(2):

伴隨著平安夜的降臨,200*年的各項工作漸漸進入尾聲。我作為***超市的一名員工很榮幸得到這次機會,把自己在***超市工作的心得體會寫出來同大家分享。 把自己在***超市所接觸的所有事仔細歸類,分為兩種:

超市員工個人工作總結的主體內容

一是“公”,二是“私”。 先從“公”談起,它給我的感覺是一個字“嚴”。這麼說是有原因的,第一,***超市公司對下屬門店的日常工作都有嚴格的書面流程。不但收銀員、保安員有嚴格的工作流程,理貨、驗貨中的細節也有明確的規定;第二,處理問題的態度很嚴肅,大到公司總部的老總經理違紀,小到顧客調換一件商品。針對此類問題,我們的態度都以嚴肅謹慎為準則。起初員工們認為沒有這種必要,但在店長的帶領下經過學習實施後,才發現這樣做的重要性。它使我們***超市在顧客眼中不僅是一個好的購物場所,還是一個經營規範的企業,同時也讓供貨商覺得***超市是一個值得信賴的合作伙伴。 再說一下“私”。在店裡那麼多人同在一個屋簷下,相互間的言語衝撞肯定是不可避免的。令人欣慰的是,同事之間不管當時有多大的誤會,總在下班的一聲“路上小心”中消失得無影無蹤。大家出來工作掙錢都不容易,在忙時互相幫忙自然就成了一種默契。在這種默契中一團活氣,團隊精神自然體現的淋漓盡致。 店裡處於公私分界線上的便是我們的店長,她是我們的驕傲,因為店長從來都是公私分明。於公,她對屬下員工要求嚴格,處理問題乾淨利索,決不拖泥帶水,但卻不會把工作上的情緒帶到私下。於私,她關心員工的每一件事,每次下班總不忘問一下家遠的員工是否有人結著伴回家。我們有如此好的店長真是上天對我們的眷顧! 或許我的體會不夠深,看問題也不太全面,但在新的一年中定要廣增閱歷,希望自己在***超市做得越來越好。 最後祝公司全體同事新年快樂,也希望公司業績蒸蒸日上,一年勝過一年。 我是***超市站街店一名普通的員工,從踏入***超市那天起,我就把自己融入其中。忙碌的工作,使我的生活變得格外的充實。 剛加入***超市的時候,一切對我來說都是新鮮的,也是陌生的。許多東西都需要老員工教,我感覺自己需要學習的太多了。於是,他們做什麼我都仔細的看,耐心的學,從商品的陳列到缺貨的補報;從商品的促銷到新品的開發……一點一滴的學,一點一滴的記。兩年的工作,使我得到了鍛鍊,日常工作逐漸得心應手。 我們的工作於細節處見真功,所以必須認真仔細。因此,我認真瞭解每種商品的功能、價格,隨時檢查商品的生產日期,及時瞭解同類商品的市場資訊,並向店內彙報……我始終堅持:做什麼事情,做了就一定把它作好。對工作抱以熱情,對同事抱以關心,用積極的行動來感染周圍的人,帶動周圍的人這是我在***超市感受到的,也是希望我能夠切切實實做到的。 舊的一年即將過去,新的一年即將到來。我希望***超市是新的,我也是新的。***超市給了我一個舞臺,我會在這個舞臺上越做越好。

第二篇:勞動合同期變更

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算續簽合同嗎?

劉某是2014年來這家房地產中介公司做房產經紀人的,公司跟他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合同快到期時,人事經理找到劉某,認為劉某工作非常出色,打算延長他的勞動合同期限,於是將合同期限變更成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了,劉某就在變更後的合同上籤了字。今年在劉某的合同到期前,人事經理卻通知說,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劉某覺得單位和他變更了一次勞動合同期限,但也應該算是簽訂兩次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劉某是不是可以要求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的理解對嗎?

知識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案例分析:劉某的理解是對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變更的物件,只限於勞動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即依法可以變更的條款,但合同當事人條款及合同期限條款等是不能進行變更的。而勞動合同續簽是指原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執行後,由於工作需要,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一致,繼續簽訂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續簽的定義和特徵,延長勞動合同到期時間符合勞動合同續簽的相關特徵,因此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應該算是續簽了勞動合同。根據劉某首次和單位已簽訂過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及又延長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期限,完全符合兩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只要劉某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當訂立。單位試圖以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方式來規避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相關法律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實際上是對勞動合同的短期化進行了限制,避免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的短期化逃避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

第三篇:合同期員工自我評價

不覺間加入公司已有三年的光景,這三年來通過領導的關心、同事的幫助、組織的關懷以及自身的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績,當然也有需提高的地方,現就三年的工作做簡要評定。

一、勞動紀律

從入職至今,在勞動紀律方面,我始終嚴於律己,嚴格遵守《員工手冊》之規定,上班不遲到早退、不無故缺勤等,力爭達到一個合格員工所應具有的標準。因為我認為作為青年員工,雖然業務能力還未能達到最佳,但最重要的是工作態度要端正,只有保持積極的工作態度、良好的精神面貌,才能在工作上不斷進步,並且還要虛心聽取老員工的意見,多從自身尋找不足,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提升自己。

二、業務能力

從進入公司市場科以來,通過三年的鍛鍊,我已從當初的青澀和“無從下手”,到如今的“漸入佳境”,這正是不斷提升的業務能力所帶來的好處。

市場科作為公司的核心部門,涉及的工作內容較多較雜,但正是通過這些繁瑣的工作,讓我的業務能力有了大幅的提升,無論是廣場活動的前期策劃、中期組織落實、後期總結跟進,還是年度經營指標清算、店長指標下達,以及今年新增的東方明珠專案的日常運營工作,都使得我對商業這個行當又有了全新的認識。

除此以外,與財務等其他部門的加強溝通,也讓我從另一個角度理解了日常的工作,因為以財務的要求來說,每一項工作都要力求精確,這無疑對我的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所以現在我對每項工作都會投入更大的精力,正是為了確保每項工作都能精益求精,以達到先期的目標。

三、工作業績

通過領導的關心和同事的幫助,加入公司以來的這段日子,也取得了一些小成績,我想這與大家對我的關心和幫助是分不開的,因為在剛入職的期間,我也曾遭遇這樣那樣的困難,但公司就像一個“大家庭”一樣,讓我感受到了溫暖,讓我開啟心結,所以才有了後來的“努力奮進”。

我想,不管是任何的成績,都已經成為過去,只有把眼光放遠,站在更高的平臺上“遠眺”,對自己有更高的要求、有更多的追求,才能漸漸與自己的職業理想“靠近”。

第四篇:新農合個人工作總結

新農合個人工作總結

一年來,在各級領導的關心和支援下,本人認真學習省、市等各級部門下發檔案,及時落實我院農合辦各項日常工作,努力做好醫、患兩方面的事務協調工作。積極參加院內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保質保量完成“參謀助手、協調樞紐”的本職工作。

(一)、立足本職,做好各項基礎工作。

1、 資訊工作。本人在汲取農合同事們的先進工作經驗的前提下,著力保證資訊工作“渠道暢通、上傳下達、時效無誤、親力親為”並及時上報主管領導稽核通過,在第一時間下發各科室。

2、 統計工作。為保證統計工作不出現差錯,確保新農合統計工作一貫業績,對於上報的各類文字、數字材料本人一一稽核,杜絕任何錯誤。對於突發性、臨時性工作,本人多次犧牲休息時間、不計報酬、不怕吃苦,保質保量完成。

3、檔案儲存工作。本人全年共整理各類檔案216份,在保證檔案完整性的前提下,為了節約紙張,採用將新農合檔案歸類上傳至網路郵箱中儲存的創新工作方法,按年、月、日劃分歸檔,便於日後查詢,同時也保證了檔案(請您支援:)的永久性、安全性。

4、 宣傳工作。本人全年共收錄包括新政策、縣、區通知檔案等73份檔案。妥善整理、及時上欄,並電話通知;保證全院醫務人員及時準確掌握政策動態,更好的服務廣大患者

(二)、重視政治理論水平學習、堅持業務拓寬學習,完善本職

工作。

1、本人到新農合工作以來,堅持政治理論水平學習,積極向黨組織靠攏,嚴格按照院領導關於我院各級工作人員“要用心工作”的重要指示,立足自身工作特點,積極尋找新途徑、新方法,不斷更新工作理念、拓寬工作思路,出色完成本職工作。時刻保持與主管各級領導的聯絡,強化崗位意識,增進團隊合作。在提高自身業務素養的同時,多請示、多溝通,促進我院新農合與縣市區各級農合辦的溝通與協調。

2、全身心投入本職工作,熱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耐心給予幫助,讓廣大患者“全意而來、滿意而歸”,始終堅持本人“勤奮、務實、開拓、創新、杜絕虛假”的工作作風,讓服務工作水平提層次、上臺階。

總的來說,本人無論颳風下雨,堅持第一個到崗,最後一個離崗,用實際行動踐行了 “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

第五篇:關於實習期、合同期、試用期、服務期的區別

關於實習期、合同期、試用期、服務期的區別

在區分這四個期限之前,首先要看三個合同:

1、實習協議:學校委託在校學生在單位實習,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簽訂的協議,協議約定的期限就是實習期,實習期限內:

(1)由於學生尚沒有畢業,不能成為用工主體,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2)學生的監護人是學校,學校委託實習單位給學生提供實習崗位,進行培訓教育,實習單位對學生是受託施教關係,屬於民事關係

(3)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學生可以給實習單位支付費用,實習單位也可以給學生支付生活補貼,不受工作時間和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單位也不用給學生辦理社會保險。

(4)學生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由學生、學校、肇事車輛處理,不屬於工傷;學生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實習單位按照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也不按工傷處理。

2、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後1個月之內簽訂的書面憑證,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和合同期,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之內。

(1)試用期期限受合同型別、合同期限的限制: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滿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合同、合同期不滿三個月的固定期限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滿三個月不滿一年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滿一年不滿三年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兩月

(2)試用期、合同期都屬於勞動合同履行期,工作時間、薪資待遇受勞動法律法規的限制,薪資都不能低於最低薪資標準,都應當繳納社保,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都屬於工傷,應該按照工傷辦理。

(3)試用期與合同期(試用期滿後)最大的不同是:試用期內員工三天預告可以離職(試用期滿是30天)可以解除勞動關係,試用期內單位可以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關係(試用期滿後不可以),其他都一樣

3、培訓協議:用人單位支出專項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項技能培訓,並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簽訂培訓協議。培訓協議約定的期限就是服務期,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或因為過錯被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關係,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服務期的約定一定建立在勞動關係存續階段,不存在用工關係,也就不存在服務期

(2)服務期已經有專項技能培訓為基礎,一定有培訓協議,併為違約金的基數進行界定和描述,沒有違約成本約定的服務期沒有意義

弄清上面三個合同後,三個關係也就清楚了:例如

某人08年7月1號畢業,08年5月10號被學校推薦到某企業實習,約定實習期1年。07年7月1號,該企業憑應屆畢業生推薦表與該學生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1年。08年11月27號該企業送該同學至國外學習,學習期三個月,簽訂培訓協議,約定伺服器2年。那麼:

08年5月10號-08年7月1號屬於實習期,與企業沒有勞動關係,這期間不用籤合同、交保險,發生意外也不屬於工傷

08年7月1號至08年8月31號屬於試用期,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

08年7月1號至2014年11月27號屬於合同期,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試用期自2014年8月31日滿)

08年11月27號至2014年11月27號屬於服務期,這期間職工離職或過錯被企業依據三十九條辭退,要支付企業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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