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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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辦法 篇一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設施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火災事故發生,使動火操作做到規範、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動火等級劃分,按動火的危害程度及影響範圍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我公司天然氣次高壓管網、城區中壓管網、站場生產區、閥室的工藝管網和壓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蝕有毒有害物品而無法隔離的庫房等處的動火操作。

2、二級動火:站場區內非天然氣系統、中低壓調壓站(櫃、箱)內的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低壓燃氣管道上的動火作業。

第三條 審批許可權及手續

1、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生產執行部經理稽核後,報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排程指揮中心審批,然後再報公司生產副總、總經理批准,並由動火作業提出部門存檔。

2、三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生產執行部稽核後,報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排程指揮中心審批,然後再報生產副總批准,並由動火作業提出部門存檔。

第四條 動火申批表的內容

1、動火內容及目的。

2、施工動火日期、時間、級別、操作方式

3、動火作業方案:

①地點範圍、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圖(包括施工場地平面工藝圖,動火作業點)、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組織分工包括:所有負責人及成員的職責分工。

③施工器材裝置及材料。

④作業程式包括:文字評述,對作業程式的安排。

⑤動火安全措施。

⑥審批部門簽字,領導審批意見。

第五條 監護

1、動火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在動火現場同時設監護人,共同監督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行使監督權。

2、動火前要做動火分析,嚴防易燃易爆氣體洩漏,動火現場的可燃氣體濃度低於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動火,動火取樣時間不得早於動火前30分鐘,分析頻率由批准動火人決定,分析人員對分析資料負責。

3、非動火工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施工現場。

4、動火現場5米內應做到無易燃物、無積水,便於施工人員在危急情況下迅速撤離。

5、動火現場應按照安全要求配備和佈置消防裝置和器材。

6、氧氣瓶與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準放在室內走廊或電線下面。

7、動火完工後,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沒有火種存在後方能離開。

8、遇有五級以上大風(含五級)和陰雨天氣不準動火,但在特殊情況下可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經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現場情況制定具體操作細則。

第七條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氣割或採用酒精爐、煤油爐、噴燈、砂輪、電鑽等工具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從統計資料發現,大量的施工現場火災均是由於動火作業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動火管理缺失和動火作業不慎,引燃動火點周邊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規程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焊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即:IC卡。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範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裝置、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裝置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溼。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裝置、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裝置、管道處於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裝置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裝置、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後,經反覆確認無危險隱患後,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於A級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並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溼。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於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於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晒,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汙,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後,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二、《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式和要求

1、《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的動火作業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 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將《 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3 、一份《 動火作業許可證》只能適用在一個動火地點、設施。動火前,由動火人在《 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設施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 動火作業許可證》。

4、審批後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 動火作業許可證》。

5、審批後的動火時段延長,應辦理延續手續。

6 、《 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能轉讓、塗改,不能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三、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 動火作業許可證》。進入裝置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進裝置內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2、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並採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採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於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於10m,並不準在烈日下曝晒。

8 、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9 、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10、生產不穩定,裝置、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1、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許可權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1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15、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許可權的分廠)生產排程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16 、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於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17、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8、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四、人員職責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

實施動火作業車間領導或外委專案負責人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

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須核實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前應主動向監火人呈驗《 動火作業許可證》,經雙方簽名並註明動火時間後,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3 、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地點、設施管理許可權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掌握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擔任。未劃分管理許可權的地點、設施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指派監火人。

監火人必須持公司統一的標誌上崗,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期間,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4 、安全監督員

實施動火作業單位和動火地點、設施 所在單位(管理許可權的分廠)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5、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5.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門。

5.2工業及民用煤氣、氧氣生產設施(儲罐、容器等)和輸送管道的動火作業由安全主管部門先稽核後送消防主管部門複審審批。

5.3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由消防主管部門先稽核後送安全主管部門複審審批。

5.4審批人在審批動火作業前必須熟悉動火作業現場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動火分析,審查動火等級、安全保障措施。在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批准。

五、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動火證未經批准,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設施,禁止動火;

六、進入容器、裝置的八個必須

1、必須申請、辦證,並得到批准;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切斷動力電,並使用安全燈具;

4、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5、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7、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並堅守崗位;

8、必須有搶救後備措施;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辦法 篇三

一、嚴格遵守“三級動火”規定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二、動火作業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以及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加強領導,必要時要採取專門的安全防護措施,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現場。

三、作業現場要備有足夠的、有效的滅火器材。

四、不準在倉庫、經營場所裡使用明火作業,不準在距倉庫100M內使用明火,不準在距經營場所25M內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員不準在倉庫內或經營場所內吸菸、燒飯,嚴禁在倉庫內焚燒垃圾、雜物。

六、電器裝置及其安裝使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倉庫重地不準安裝電器裝置,確需安裝的,安裝及使用的裝置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七、電氣設施的檢修,必須由專職人員按國家規定進行檢修。

八、建立統一規範的配電室,並遠離倉庫。電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操作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九、倉庫裝置照明燈具,必須有防爆燈罩,開關要安裝在室外,應選擇防水防塵型。

十、倉庫需要動火作業時,要經過有效的`審批,撤離無關人員,移走危險物品後方可作業。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

確保公司財產及員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產作業環境。

2.範圍

適用於公司禁火區範圍內的動火操作。

3.工作程式

3.1動火類別

3.1.1動火係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3.1.2在生產現場及儲庫範圍內使用電鑽、砂輪、電鉻鐵或使用電熱封口機(塑膠)。

3.1.3明火燒烤物件、彎管或熔融瀝青補漏等。

3.1.4曾用於裝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線,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維修動火,也因其含殘留氣體或液體易燃物料而必須按要求排淨

3.2廠內區域劃分

3.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休息接待室、維修長期工作專用區等。

3.2.2禁火區

危險區,溶劑型油漆生產車間、樹脂罐區、成品倉庫、原料倉庫,溶劑地下罐區、車庫、噴板室、堆場、化驗室等。

一般區域,廠區運輸通道、裝卸區等。

3.3動火原則

3.3.1正在運轉的生產裝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劑等物體的容器、管線與裝置,嚴禁進行動火工作。

3.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修的則一律應拆除後,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3.3.3在車間內能夠利用螺栓等方法聯接的工作,就不要動焊,以減少動火機會。

3.3.4現場動火,首先考慮必要隔離措施,將動火區圍起來,動火部位或裝置應與生產系統切斷聯絡,必須進行空氣(或氮氣)吹淨或水洗置換,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3.3.5若涉及進入容器內部維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則必須兩個人配合工作,佩帶必要防護用品,禁止單人獨自進行。

3.4辦理動火手續的規定

3.4.1在禁火區內動火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作業審批表》,申報人應填明危險區的地點的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環保辦和第一防火責任人審批,再由安全環保辦送消防部門審批,等批覆後方可進行動火,《動火作業審批表》需向安全環保辦領取。

3.4.2《動火作業審批表》由需要動火部門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審批表》後,必須親赴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後才可籤審批表。

3.4.3《動火作業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全環保辦存檔。動火所在部門必須指示專人作監護人在現場監護工作,必要時亦可請消防隊派員協助。

3.4.4若動火時,所在區域或工作內容涉及兩個部門,則在申請之前應相互溝通,共同研究有關措施並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按規定進行安排。

3.4.5動火人員應對安全措施逐項核實,妥善後方可工作,否則有權拒絕動火,若遇到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不能動火:

①沒有辦妥《動火作業審批表》

②安全措施不落實

③沒有監護人在現場。

3.5動火注意事項

3.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動火工作外,任何人嚴禁吸菸及帶入其他火種。

3.5.2安全執勤員的制度照常執行,施工單位必須通知安全執勤員,他們有責任對現場工作進行監督。

3.5.3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痺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

3.5.4事前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安全消防知識及向他們介紹所採取安全措施,將對順利執行任務很有利。

3.5.5如有違反本制度,違者將受到批評和處分。

3.6動火安全措施

3.6.1將動火裝置(容器、油罐、管線等)內的溶劑、油漆、樹脂或其他油類等可燃物料徹底清理乾淨,並以空氣通風吹掃至少兩天,必要時水浸置換。

3.6.2施工前須檢測施工現場可燃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要求後方可開始工作。

3.6.3切斷與動火裝置相連的其他裝置和管道,或者在兩者間加裝阻燃擋板或石棉布。

3.6.4動火區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注意清除其中積存之可燃物並予暫時封閉。

3.6.5電焊迴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裝置搭火。

3.6.6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石棉或鐵板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7動火現場要備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

3.6.8下水道、電纜溝等動火,要清除可燃物並將溝兩端隔開(封閉)。

3.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應引起警惕。

3.7動火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3.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並暫停工作。

3.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應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於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斷或突接停水通知,應考慮暫停工作。

3.7.5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洩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3.7.6如發生緊急事故,參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式》中執行。

4.相關檔案

4.1《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4.2《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式》

5.相關記錄

5.1動火作業審批表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辦法 篇五

1 目的

規範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 適用範圍

2.1本細則適用於公司所轄範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專案參照執行。

2.2 動火作業的範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電漿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鑽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 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並使用非防爆電器裝置和電動工具。

2.1.5 使用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 編制依據

AQ3022-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範》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 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 在執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 正在執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 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 工業汙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迴圈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 切出執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裝置管線;

4.2.7 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 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 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 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並與系統採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 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裝置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 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範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範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准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 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 職責

5.1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稽核。

5.2 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取樣分析,並對分析檢測資料準確性負責。

5.3 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 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 作業人員職責

a) 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 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 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 動火作業結束後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後方可離開現場。

5.4.2 監護人員職責

a) 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 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 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誌,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 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並報告相關負責人。

e) 動火作業完成後,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 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並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後,負責完工驗收;

b) 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並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籤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 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瞭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並得到落實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則

6.1 。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 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准後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稽核備案。

6.2 管理內容

6.2.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裝置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

c) 盲斷點的選取應本著與作業點最近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儘量避免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d) 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g)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 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i)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j)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k)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l)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於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於10 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m) 電焊機迴路線應直接接於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裝置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須良好。

n) 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線、低排或高排應全部開啟。

o) 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採取安全措施後,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繼續動火。

p) 一張動火票只限用於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範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為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範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按照一處動火處理。

q)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6.2.2 特級動火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 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排程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3 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a)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b)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裝置、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行動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6.2.4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b) 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託,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足夠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裝置管線上動火的,必須對裝置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

c) 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裝置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10 米。

d) 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後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e) 使用行動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f) 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繼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g) 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貼上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於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並簽字)。

h)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百分數)。

7 工作程式

參見HSE-01-04-25《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 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9 附件

HSE-01-04-26-C01 《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儲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2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儲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儲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4 《三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儲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5 《固定動火安全作業票》 (儲存期為1年)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辦法 篇六

一、目的

控制動火作業行為,使之風險降至最低,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和其它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的生產安全。

二、定義

1、動火作業:指在廠區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鑽、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主要指我公司塗裝及噴砂場、油庫、氣站、危險品倉庫、材料庫、油品及油漆稀料、前處理劑等化學品儲存及使用場所、液化氣瓶儲存室、變配電室、相互禁忌作業可能引起火災的區域。

三、職責

1、擔當部門:主要指在公司內進行的維修、改造、施工等臨時性作業的部門,如裝置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負責動火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對擔當的承包方在公司區域內動火時,《安全作業許可書》的初審及動火作業狀況監督。

2、承包方:負責動火作業時的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負責配合、落實擔當部門、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範及整改、預防措施。

3、安全環保課:接受動火申請,負責批准《安全作業許可書》;檢查動火作業的安全狀況及督促現場改善。

四、動火作業的分類

1、動火作業分類:公司內的動火作業分為A級、B級、C級三類;

2、A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場所指本規程第二款第2條規定的區域。

3、B級動火作業:在公司區域內除易燃易爆場所外,有關部門或承包方進行的臨時性的維修、改造、施工等動火作業。

4、C級動火作業: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線區域內進行的固定的長期性動火作業。

5、遇節假日、雙休日或特殊情況時,除C級動火作業外,公司內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一律按A級動火作業升級管理。

五、安全操作規程

1、C級動火作業要求、B級和A級動火作業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範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裝置、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裝置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溼。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裝置、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裝置、管道處於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裝置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裝置、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後,經反覆確認無危險隱患後,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於A級動火,擔當部門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並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溼。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於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於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晒,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汙,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後,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2、A級和B級動火作業特殊要求

(9)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必須按規定負責組織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嚴格落實“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准的《安全作業許可書》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現場無人監護不動火;擔當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要嚴格履行看火職責,及時處理、消除火災隱患。

(10)B級動火作業由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安全環保課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派人協助確認;A級動火作業必須經安全環保課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協助確認,經安全環保課確認許可,落實《安全作業許可書》要求及有關防範措施後,操作人員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11)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清理現場,動火區域周圍十米嚴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氣瓶、其它化學品等易燃品及包裝材料、木料等可燃品,並明確監火人,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時應在動火區域灑水浸溼。動火作業時,火種可能進入塗裝室、油庫及其它高危區域時,應將該區域灑水浸溼。

(12)A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應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安全動火方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A級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設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塗裝場所、油庫、氣站等;在易燃易爆場所揮發性氣體氣味較濃時,嚴禁動火,應開啟門窗,保持良好的通風置換,在無明顯氣味時方可動火。

3、安全作業許可書

(13)《安全作業許可書》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經擔當部門初審後,到安全環保課辦理。安全環保課終審批准《安全作業許可書》。

(14)《安全作業許可書》一式兩份,辦證人員一份,安全環保課一份;辦證人員持《安全作業許可書》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並將《安全作業許可書》交動火人;動火作業完畢後,《安全作業許可書》要交給擔當部門存檔儲存。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辦法 篇七

在動火檢修作業中,加熱、熔渣散落、火花飛濺可能造成人員燙傷、火災、爆炸事故,弧光輻射、觸電等也會對人體產生危害。應做好以下防護措施:

檢修作業前,聯絡工藝人員將系統有效隔離,把動火裝置、管道內的易燃易爆介質排淨、沖洗、置換。

分析合格後,辦理《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分級審批;取樣分析合格後,任何人不得改變工藝狀態;動火作業過程中,如間斷1小時以上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作業人員隨身攜帶。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清楚工作內容,特別是有關部門簽署的意見。

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勞保用品,持有相應的資格證;在進行焊接、切割作業前,必須清除周圍可燃物質,設定警戒線,懸掛明顯標示,不得擅自擴大動火範圍。

動火作業應設監護人,備有滅火器;作業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動火現場。在甲類禁火區進行動火作業,專案負責人要按規定提前通知專業消防人員到現場協助監護。

進行電焊作業時,要檢查接頭、線路完好,防止漏電事故。

氣焊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氣瓶與動火點距離應保持在5 m以上,檢查氣管完好。

高處焊接、切割作業時,需安放接火盆,防止火花濺落;同時,要清除下方所有的可燃物,地溝、陰井、電纜等要加以遮蓋。

作業人員離開動火現場時,應及時切斷施工使用的電源和熄滅遺留下來的火源,不留任何隱患。

作業完成後,工完料淨場地清,做好現場的清潔衛生工作。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辦法 篇八

(一)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範火警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

1、安全科負責執行本制度;

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三)適應範圍: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2、在公司範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10米範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後向安全科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3、安全科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專案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後,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器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8、動火作業完畢之後,要清理好作業現場,並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後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並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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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辦法 篇九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企業工業動火的基本原則、技術要求、分類等級及其管理內容與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陸上石油與天然氣勘探、開發、儲運、油田基本建設和其他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工業動火hotwork

在油氣、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和油氣容器、管線、裝置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和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

3、2

置換displacement

用清水、蒸汽、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將作業管道、裝置內可燃氣體替換出來的一種方法。

3、3

現場監督monitoring in fields

在動火作業中,按照動火措施進行施工現場檢查監督。

4、總則

4、1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範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範措施。

4、2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h,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作業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交底,並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後方可持續有效。二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d,三級、四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d。

4、3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應嚴格限制動火,凡能拆下來的裝置、管線應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4、4油氣集輸泵站進行多處動火時,相連通的各個動火部位不應同時進行。上一處動火部位的施工作業完成後,方可進行下一個部位的施工作業。

4、5在動火作業準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生產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動火方案、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

4、6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指定動火作業監督人和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協調和管理,並檢查和確認動火措施的落實。

4、7動火施工現場應根據動火級別、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車。

4、8動火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5、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5、1動火分級原則

根據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範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工業動火分為四級。

5、2一級動火

a)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牆以內爆炸危險範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b)容量大於5000m3儲罐(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汙油罐、含油汙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c)天然氣櫃和容量大於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d)容量大於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e)直徑大於426mm(含426mm)長輸管線、在輸油(氣)幹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裝置的動火;

f)天然氣淨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裝置的動火;

g)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h)天然氣井井口無控部分動火。

5、3二級動火

a)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牆以內爆炸危險區域範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b)容量小於5000m3儲罐、容器本體及附件的動火;

c)容量小於400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d)容量小於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e)容量1000m3~10000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汙油泵房的動火;

f)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輸油碼頭及油輪碼頭內外裝置及管線上的動火;

g)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內外裝置及管線上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5、4三級動火

a)原油儲量小於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牆以內爆炸危險區域範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動火;

b)容量小於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汙油泵房的動火;

c)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

d)採油井單井聯頭和採油井井口處動火;

e)鑽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湧、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動火;

f)輸油(氣)幹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的動火;

g)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h)製作和防腐作業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的動火。

5、5四級動火

a)在天然氣集輸站(場)、輸油泵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動火;

b)鑽井作業過程中未開啟油氣屋、試油作業未射孔前,距井口10m以內的井場動火;

c)除一級、二級、三級動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生產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動火;

6、工業動火審批程式及許可權

6、1一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1),經二級生產單位主管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後上報,由局級安全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技術的局領導或其授權人批准。

6、2二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2),經二級生產單位生產技術部門、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後,報二級生產單位主管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批准。

6、3三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3),經二級生產單位技術、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後,報二級生產安全技術部門批准。

6、4四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4),經生產單位上一級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後,報生產單位上一級安全技術部門批准。

7、動火條件

7、1動火作業人員要求

7、1、1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7、1、2動火作業人員應遵守生產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執行“申請報告書沒有批准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的原則。

7、1、3動火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7、2動火監護人員要求

7、2、1動火監護人員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7、2、2動火監護人員應經過嚴格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2、3動火監護人員應熟悉並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會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知應急預案。

7、2、4動火監護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後,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7、2、5動火過程中若發現異常情況,動火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員停止動火,並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7、2、6動火完工後,動火監護人員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7、3動火監督人員要求

7、3、1動火監督人員應經過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誌。

7、3、2動火監督人員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裝置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7、3、3動火監督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後,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7、3、4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申請報告書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制止動火。

7、3、5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停止動火。

7、3、6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收回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並報告安全管理部門。

7、3、7動火監督人員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動火完工後,動火監督人員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7、4機具要求

7、4、1採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於10Ω。施工現場電氣線路佈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的要求。

7、4、2電焊機等電器裝置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並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7、4、3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指定安全區域內。

8、動火作業要求

8、1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8、1、1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如超過1h後,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8、1、2需動火施工的裝置、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由生產單位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8、1、3應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m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8、1、4動火施工區域應設定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8、1、5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於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採取圍隔作業並控制火花飛濺。

8、2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8、2、1凡需要動火的儲罐、容器等裝置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和氮氣濃度檢測分析。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8、2、2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應低於其爆炸下限的25%。若採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8、2、3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8、3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8、3、1進入裝置、設施及油罐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複查,測試合格後方可入內。

8、3、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8、3、3制定應急預案,並有專人監護。

8、4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8、4、1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並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線、人造纖維繩索。

8、4、2在架空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8、4、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8、5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8、5、1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8、5、2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人員逃生。

8、5、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8、6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洩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後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