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宣傳資訊報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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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大衛生監督資訊宣傳報道工作力度,提高宣傳報道工作質量,調動全所衛生監督員參與衛生監督資訊宣傳報道工作的積極性,及時、客觀、公正的宣傳報道全縣衛生監督工作情況,根據《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宣傳資訊報送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宣傳資訊報送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資訊包括縣衛生監督所各股室、全縣協管辦公室和服務物件貫徹執行國家衛生法律、法規、政策情況;上級領導對本所衛生監督所的工作檢查、督導情況;轄區衛生監督工作進展動態、重大專項整治開展、業務工作落實情況;重大社會動態、重要社情民意;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重大調研成果等。

第三條 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下稱縣所)綜合資訊室是我縣衛生監督資訊宣傳報送的責任股室,各股室(協管辦公室)是本股室(單位)責任範圍內的衛生監督(協管)資訊宣傳報送的責任主體。

第四條 縣所綜合資訊室是全縣衛生監督資訊宣傳報道工作的管理機構,負責全縣衛生監督資訊的收集、篩選、整理、報送、考核和稿酬統計等工作。

第五條 縣所各股室每週向綜合資訊室報送衛生監督資訊不得少於一條,全縣各協管辦公室每兩週向縣所綜合資訊室報送衛生監督資訊不得少於一條。

第六條 所綜合資訊室報送、釋出宣傳資訊,內容必須經過真實性、保密性審查。各股室(協管辦公室)報送的宣傳資訊,必須經股室(單位)負責人稽核簽字後報縣所綜合資訊室。

第七條 各股室(協管辦公室)報送的宣傳資訊必須內容真實、事實準確、語言精練、結構鮮明,為保證資訊的時效性和規範性,對報送的宣傳資訊經分管領導審籤後,各股室必須在當日向綜合資訊室報送紙質版及電子版(協管辦公室當日報送電子版,紙質版5日內報送),對自資訊產生之日起計算超過3天的宣傳資訊縣所綜合資訊室不予登記。

第八條 縣所綜合資訊室要認真做好各股室(協管辦公室)衛生監督(協管)資訊稿件的登記、篩選、整理、報送工作。對各級媒體已採用的宣傳資訊,必須在7天內予以登記,並複製該媒體刊登記錄的紙質版進行存檔。

第九條 對全縣衛生監督資訊宣傳報道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和積分管理雙重考核。

縣所將資訊宣傳報送工作列入股室(協管辦公室)年度目標管理責任書的主要內容,實行半年及年終考核,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股室(單位),將按規定進行量化扣分。同時,將資訊宣傳報道工作實行積分考評,以宣傳資訊報送、採用、批示情況為依據,對各股室(協管辦公室)衛生監督(協管)資訊宣傳報道工作進行綜合積分,半年、年終考核時將各股室(協管辦公室)資訊宣傳報道累計綜合積分乘以5%作為獎勵分數,直接計入各股室(協管辦公室)的最終考核得分之中。

第十條 各股室(協管辦公室)每報送一條宣傳資訊記1分,完不成任務少一條扣1分。必報資訊(突發事件、緊急重大情況、資訊約稿)漏報、瞞報、誤報、遲報一次扣5分。報送的資訊被市所採用的每條加3分;報送的資訊被省衛計委、省衛生監督所、市政府辦公室、市衛計委採用的每條加5分;被省政府辦公廳、國家衛計委、國家衛生監督中心採用的每條加10分;被國務院辦公廳採用的每條加15分;被其他市級、省級、國家級新聞媒體採用的每條分別加3分、5分、10分;報送資訊經市所轉報後得到市政府、省政府或國務院領導批示的每條分別加10分、15分、20分,得到市衛計委、省衛計委或省衛生監督所領導、國家衛計委或衛生監督中心領導批示的每條資訊分別加5分、10分、15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