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管理問題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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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管理問題的調研報告

第1篇:網路管理問題的調研報告

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網路管理問題的調研報告範文,希望能幫助到你。

網際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主要體現在家庭網路和區域網的普及方面,現依據工商行政治理職能和網際網路發展現狀,將涉及網路治理的有關問題報告如下:

一、由於網路經濟已經成為一種日益普及的市場經濟形式,作為主要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門,對網路的監管主要包括規範網路經營主體、監管網路經營行為、保護網路消費者權益三個方面。規範網路經營主體主要指的是網路經營主體的註冊登記,監管網路經營行為主要包括網路不正當競爭和網路欺詐行為,網路消費者權益保護範圍較廣,主要表現為:網路消費合同履行問題,主要表現為延遲履行、瑕疵履行、售後服務無法保證;網路格式合同問題,主要存在著減輕、免除經營者責任的條款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網路支付安全問題和網路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加強網路市場監管,要求嚴把網路市場主體准入關,按照國務院《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治理辦法》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治理條例》的規定,嚴格對經營性網站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依法註冊登記。並且,對網路衍生的虛假廣告、商業欺詐、不正當競爭、商標侵權、傳銷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網際網路違法行為予以查處。實際上,監管物件和內容始終被界定在上述三個方面。

二、網路違法行為相關主體的責任承擔,當前的網路違法行為除比較明顯的市場準入行為之外,更多的是涉及到廣告、合同和不正當競爭方面。主要分為三大類:一是無照和超範圍的網路經營行為。這裡面有一個是否監管到位的.問題;二是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虛假宣傳與虛假表示、低於成本價銷售、商標與域名衝突、網站名稱與企業名稱及域名衝突、違法提供有獎銷售(服務)、採用超級連結技術擅自使用他人服務內容、詆譭他人商業信譽等行為。三是網路商業欺詐行為。最常見的方式是通過網路釋出虛假資訊,欺詐外地的消費者及經營者。對網路違法行為主體的責任承擔應該明確為“行為者承擔”原則,實踐中以網際網路內容提供商違法行為比較突出,以假公司釋出網路廣告為例,網際網路服務商往往對其提供的釋出內容沒有適當、有效的稽核程式,從而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由此可知,網際網路服務商在網路違法行為發生時往往擔負較為被動的角色,但無論怎樣,都必須對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第三方承擔直接或連帶責任。

三、針對網路違法行為,工商行政治理機關可以分別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公司法》、《廣告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來分別予以規範,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和規模,可以按實際情況做出罰款、取締、警告等行政處罰。

四、當前工商部門對市場經營行為的監管手段主要包括:一是強制性的定期年檢;二是各種方式的巡查;三是根據舉報線索追查個案;四是不定期的短期集中整治。上述監管手段已經無法應付瞬息萬變的網路市場監管。一般來說,違法的網路行為發生時間普遍較短,改頭換面的速度較快,而且由於網際網路資訊量相當巨大,對網路資訊的過濾和分析都需要相當大的人力、物力。具體分析,工商行政治理機關查處網路違法行為有五大難題:一是對違法行為的管轄權確定難。依據《行政處罰法》第20條和《工商行政治理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第4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應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管轄。但網際網路不受時間、時間、國界的限制,只要具備上網條件,任何人都可以上網瀏覽;任何可以上網的地方,都可能看到違法網路廣告。如何界定違法行為發生地和管轄權,是一大難題。二是對違法證據確定難。查處違法網路行為要害在於證據的認定,而網路電子文件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跡,因此對網上證據的證實力存在爭議,且電子證據易丟失或任意刪除,當事人完全可以對違法事實加以否認。三是法律依據尋找難。網路經營行為的非凡性使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能完全適應對網路行為監管的需要,給依法行政帶來困難。四是違法責任追究難。在網路虛擬空間裡,違法行為主體並未披露真實的經營地址和名稱,因而對違法責任人即使有真實的地址和名稱,有的違法者遠在外地,有的本身就是皮包公司,行政處罰執行極難。五是執法手段到位難。主要包括:對網路監管的硬體設施不到位,沒有用於監控網路行為的軟體裝置,只憑人力來進行大海撈針般的網路違法行為監管,根本不現實

五、對網路違法行為的解決及法律法規的完善,當前,我國尚無專門對網路違法行為進行調整的工商行政治理法律法規,工商機關現適用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治理辦法》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治理條例》都是側重於市場準入和資訊網路安全方面,對網路廣告、合同和不正當競爭等等沒有涉及。而單獨的網路廣告、網絡合同和不正當競爭卻沒有明確的工商行政治理法律法規可以調整。因此,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加入對網路違法行為的監管等內容,是勢在必行的。實踐中有一種說法是對網路行為的監管要逐步實現從工商部門直接監控為主到以行業自律為主的形態轉變,但對追逐經濟利益的網路經營者而言,明顯地缺乏自律的主動性。對網路違法行為的解決,最主要的還是通過法律手段,才能確保建立完善有效的市場自律體系。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法律必須強制規定網路經營者的義務,尤其是網際網路服務商的義務,無論是網路欺詐行為還是其它網路違法行為,最後必然通過網際網路服務商來發布,假如後者沒有必要的審查程式,所有的監管努力都將付之東流。因此,加強對網路資訊釋出者的監管是將網路市場正本清源的惟一方法。按照屬地治理原則,對網際網路服務商的網路違法行為進行全國範圍內的屬地監管,根據目前實施的經濟戶口治理的經驗來衡量,是可行的。

第2篇:網路管理問題的調研報告

網路管理問題的調研報告的寫法與格式是什麼?請參考以下這篇範文。

網際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主要體現在家庭網路和區域網的普及方面,現依據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和網際網路發展現狀,將涉及網路管理的有關問題報告如下:

一、由於網路經濟已經成為一種日益普及的市場經濟形式。

作為主要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路的監管主要包括規範網路經營主體、監管網路經營行為、保護網路消費者權益三個方面。規範網路經營主體主要指的是網路經營主體的註冊登記,監管網路經營行為主要包括網路不正當競爭和網路欺詐行為,網路消費者權益保護範圍較廣,主要表現為:網路消費合同履行問題,主要表現為延遲履行、瑕疵履行、售後服務無法保證;網路格式合同問題,主要存在著減輕、免除經營者責任的條款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網路支付安全問題和網路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加強網路市場監管,要求嚴把網路市場主體准入關,按照國務院《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嚴格對經營性網站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依法註冊登記。並且,對網路衍生的虛假廣告、商業欺詐、不正當競爭、商標侵權、傳銷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網際網路違法行為予以查處。實際上,監管物件和內容始終被界定在上述三個方面。

二、網路違法行為相關主體的責任承擔。

當前的網路違法行為除比較明顯的市場準入行為之外,更多的是涉及到廣告、合同和不正當競爭方面。主要分為三大類:一是無照和超範圍的網路經營行為。這裡面有一個是否監管到位的問題;二是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虛假宣傳與虛假表示、低於成本價銷售、商標與域名衝突、網站名稱與企業名稱及域名衝突、違法提供有獎銷售(服務)、採用超級連結技術擅自使用他人服務內容、詆譭他人商業信譽等行為。三是網路商業欺詐行為。最常見的方式是通過網路釋出虛假資訊,欺詐外地的消費者及經營者。 對網路違法行為主體的責任承擔應該明確為“行為者承擔”原則,實踐中以網際網路內容提供商違法行為比較突出,以假公司釋出網路廣告為例,網際網路服務商往往對其提供的釋出內容沒有適當、有效的稽核程式,從而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由此可知,網際網路服務商在網路違法行為發生時往往擔負較為被動的角色,但無論怎樣,都必須對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第三方承擔直接或連帶責任。

三、針對網路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分別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公司法》、《廣告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來分別予以規範,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和規模,可以按實際情況做出罰款、取締、警告等行政處罰。

四、當前工商部門對市場經營行為的監管手段主要包括:

一是強制性的定期年檢;二是各種方式的巡查;三是根據舉報線索追查個案;四是不定期的短期集中整治。上述監管手段已經無法應付瞬息萬變的網路市場監管。一般來說,違法的網路行為發生時間普遍較短,改頭換面的速度較快,而且由於網際網路資訊量相當巨大,對網路資訊的過濾和分析都需要相當大的人力、物力。具體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網路違法行為有五大難題:一是對違法行為的管轄權確定難。依據《行政處罰法》第20條和《工商行政管理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第4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應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管轄。但網際網路不受時間、時間、國界的限制,只要具備上網條件,任何人都可以上網瀏覽;任何可以上網的地方,都可能看到違法網路廣告。如何界定違法行為發生地和管轄權,是一大難題。二是對違法證據確定難。查處違法網路行為關鍵在於證據的認定,而網路電子文件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跡,因此對網上證據的證明力存在爭議,且電子證據易丟失或任意刪除,當事人完全可以對違法事實加以否認。三是法律依據尋找難。網路經營行為的特殊性使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能完全適應對網路行為監管的需要,給依法行政帶來困難。四是違法責任追究難。在網路虛擬空間裡,違法行為主體並未披露真實的經營地址和名稱,因而對違法責任人即使有真實的地址和名稱,有的違法者遠在外地,有的本身就是皮包公司,行政處罰執行極難。五是執法手段到位難。主要包括:對網路監管的硬體設施不到位,沒有用於監控網路行為的軟體裝置,只憑人力來進行大海撈針般的網路違法行為監管,根本不現實。

五、對網路違法行為的解決及法律法規的完善。

當前,我國尚無專門對網路違法行為進行調整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工商機關現適用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都是側重於市場準入和資訊網路安全方面,對網路廣告、合同和不正當競爭等等沒有涉及。而單獨的網路廣告、網絡合同和不正當競爭卻沒有明確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可以調整。因此,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加入對網路違法行為的監管等內容,是勢在必行的。實踐中有一種說法是對網路行為的監管要逐步實現從工商部門直接監控為主到以行業自律為主的形態轉變,但對追逐經濟利益的網路經營者而言,明顯地缺乏自律的主動性。對網路違法行為的解決,最主要的還是通過法律手段,才能確保建立完善有效的市場自律體系。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法律必須強制規定網路經營者的義務,尤其是網際網路服務商的義務,無論是網路欺詐行為還是其它網路違法行為,最後必然通過網際網路服務商來發布,如果後者沒有必要的審查程式,所有的監管努力都將付之東流。因此,加強對網路資訊釋出者的監管是將網路市場正本清源的惟一方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網際網路服務商的網路違法行為進行全國範圍內的屬地監管,根據目前實施的經濟戶口管理的經驗來衡量,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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