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的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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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王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的辯護意見

關於王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的辯護意見

某人民檢察院:

雲南某律師事務所2021年1月6日接受王某母親夏某某的委託,指派某律師擔任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辯護人,辯護人於1月6日下午會見了王某,通過王某的案情陳述,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特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請辦案機關予以採納,並對王某涉嫌尋釁滋事一案做出不批捕處理。

一、關於案件事實

2020年11月某天(王某不能記清準確日期),王某與葛某某、陳某受徐某的邀請到鳳霞路鳳凰美食城吃宵夜,因吃宵夜的時間還早,就準備到怡時光酒吧喝點酒才吃宵夜,正要進門的時候,看見一幫人在怡時光門口抓扯,王某被其中一人(案發後得知是張某某)撞到,王某扶了一把,並對張某某說“老哥,少喝點”,並轉身準備走進怡時光酒吧,這時被另一個人叫住(案發後得知是林某某)叫住說“該是不得”問要“咋個整”,在對話過程中即被林某某與其他同伴一起圍毆,與王某同行的葛某某、陳某見王某被打,即上前勸架和幫忙,在勸架和幫忙的過程中被張某某、林某某的同伴10餘人圍毆。毆打結束後,王某等人及時報警,併到南城派出所配合調查。在配合過程中,張某某等人也到南城派出所配合調查。事發幾天後,張某某等人找到王某等人,主動提出賠償王某、葛某某、陳某三人4萬元,希望得到諒解,並在當天向葛某某微信轉賬2萬元。自案發到2021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前,王某、葛某某、陳某多次到南城派出所,要求處理本案。

二、關於本案的定性

1、王某等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規定的尋釁滋事的構成要件。

現王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辯護人認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的規定,尋釁滋事是指以下行為:(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通過王某陳述的案情,王某在本案中不具備上述情節的任何一種。

2、王某三人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認定條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王某三人與張某某、林某某等人事前並不認識,也不是因為王某等人的原因引發鬥毆,對林某某等人突然實施的毆打進行還手,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王某對糾紛的引發無過錯,王某還手及與張某某等人互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宜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請檢察機關採納辯護人的意見,對王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做不批鋪處理。

辯護人: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