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規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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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常考點梳理

教育法律法規考點

一、教育法律法規附錄板塊(全國通用)

(一)每部法律的頒佈與修訂及實施時間

《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通過,1995年9月1日施行。

《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6年7月1日施行,2006年6月29日修訂,2006年9月1日實施。

 

《教師法》

    1993年10月31日通過,1994年1月1日施行。我國教育史上第一部關於教師的單行法律。

《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通過,2006年12月29日修訂,2007年6月1日施行。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通過,1999年11月1日實施。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002年6月25日釋出,2002年9月1日施行。

(二)敏感數字

1.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2.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3.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4.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

5.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6.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7.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8.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詢,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9.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10.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

11.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12.出版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13.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國小校園周圍200範圍內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14.中國小每個班級應當配備一名班主任

15.擔任一個班級的班主任時間一般應連續1學年以上

16.班主任工作量按當地教師標準課時工作量的一半計入教師基本工作量。

17.到2020,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進入人力資源強國行列。

18.到2020,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毛入學率達到90%

19.到2020年,新增勞動力平均受教育年限12.4提高到13.5;主要勞動年齡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從9.5提高到11.2,其中受過高等教育的比例達到20%

20.到2020年,普及學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學前兩年教育,有條件的地區普及學前三年教育。重視0至3嬰幼兒教育。

21.大力開展“陽光體育”運動,保證學生每天鍛鍊一小時,不斷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

22.接送學生的機動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週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23.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週歲

24.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25.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26.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

27.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28.提起民事訴訟的一般實效是2

   (三)地位

1.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2.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規範字

3.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規範字

4.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5.學校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專案。

6.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7.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場)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歷史文化古蹟和革命紀念館(地),應當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8.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9.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侵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1.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考試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4.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1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定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16.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17.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階職務

18.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19.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

20.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21.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

22.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3.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2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5.中國小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26.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27.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28.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29.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0.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1.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

32.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33.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4.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

35.把育人為本作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36.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是學校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37.把改革創新作為教育發展的強大動力

38.把促進公平作為國家基本教育政策

39.把提高質量作為教育改革發展的核心任務

40.教育公平的關鍵機會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重點是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扶持困難群體,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向農村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加快縮小教育差距。

41.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

42.均衡發展是義務教育的戰略性任務。

43.高中階段教育是學生個性形成、自主發展的關鍵時期,對提高國民素質和培養創新人才具有特殊意義。到2020年,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滿足國中畢業生接受高中階段教育需求。

44.樹立多樣化人才觀念,尊重個人選擇,鼓勵個性發展,不拘一格培養人才。

45.以農村教師為重點,提高中國小教師隊伍整體素質。

46.對教師實行每五年一週期的全員培訓。

47.建立統一的中國小教師職務(職稱)系列,在中國小設定正高階教師職務(職稱)。

48.造有利條件,鼓勵教師和校長在實踐中大膽探索,創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形成教學特色和辦學風格,造就一批教育家,倡導教育家辦學。大力表彰和宣傳模範教師的先進事蹟。國家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設立榮譽稱號。

 

 49.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證,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50.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51.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追究法律責任。或者: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52.學校應當對品行有缺點學習困難的學生耐心教育,不得歧視。

53.學校應當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54.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55.我國中國小不是行政機關,國家行政機關也沒有授權中國小,因此,中國小學校或教師根本就無權實施罰款。

56.無論教師是否親自親手實施懲罰行為,只要學生身體受到損害或產生不適,都可以歸為體罰。

57.教師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單位規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的帶薪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