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國際公法重點講解(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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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國際公法重點講解(精選多篇)
第一篇:司法考試國際公法重點講解第二篇:2014司法考試《國際公法》背誦筆記第三篇: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國際公法第四篇:國際公法 重點第五篇: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國際公法》背誦筆記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司法考試國際公法重點講解

國際公法在司法考試中所佔的分值較少,但考察的知識點很多、很零散。所以我們在複習時要有所針對,比如今年輔導用書新增加的知識點以及歷年考題中還未涉及到知識點,下面把一些重要知識點的相關內容列出來,以供大家參考複習。

一、國際法的主體中,關於國家主權的豁免。之所以產生國籍主權的豁免,是因為平等者間無管轄權。國家主權豁免中,我們要注意這幾個問題:1、司法管轄豁免,司法管轄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式、執行三方面都必須得到國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國家的同意不得推定為對其他方面的同意。2、國際上對國家主權豁免分為絕對豁免和相對豁免,我國採用絕對豁免原則,而西方一些國家採用相對豁免原則,相對豁免是指將國家行為加以區分,主權行為、管理行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為、商事行為不能得到豁免。3、豁免的放棄分為明示放棄和默示放棄兩種,默示放棄是通過起訴、正式應訴、提起反訴、介入訴訟的行為來放棄豁免,注意只有這四種行為。

二、國際法的主體中,關於承認的問題。1、承認具有單方性、政治性、法律性。2、承認的形式分明示承認和默示承認兩種,默示承認是指通過建交、正式接受領事、締結政治性條約和正式投票參加政府間國際組織四種方式。3、國家承認是基於領土的變更,分為獨立、合併、分立和分離,政府承認是基於劇烈革命和政變等導致的政府更迭,對政府承認的條件是有效統治原則。對交戰團體和叛亂團體的承認,後果是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自己承擔國際責任,除非該團體自己掌握國家政權,組建新政府。

三、國際法主體的法律責任中國家的間接責任,這個知識點,往年考試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團體本身對外國或外國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國家承擔責任,但如果國家對這種行為或其後果的發生有失職或縱容,則可能導致國家的間接責任。

四、國際法主體的法律責任的新發展。1、雙罰原則。2、國際刑事法院。3、國際賠償責任,國際賠償責任是一種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注意兩個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採用雙重責任制,國家承擔補充性的連帶責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採用國家責任制。

五、空間法上關於界河利用的問題,這裡要注意以下三點:1、兩國以河流為界,可航行的,界線為主航道中心線,不可航行的,界線為主河道中心線。2、可自由航行的,船舶可越過中心線,但不能隨便到對岸靠港,除非遇難。3、捕魚只能在本國的一側,不可越過中心線。

六、海洋法上的領海。1、領海的範圍:一般為12海里。2、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權,依據海洋法,有12項行為是有害的,例如外國船舶通過時搞科學實驗、捕魚、上下人員、裝卸貨物、起降直升機等行為,通過一般不能停止,除非遇難、不可抗力和海上救助。此外注意任何有關與通過無關的行為均需得到允許。而且這裡不包括軍艦,但外國政府船舶同樣享有無害通過權,潛水艇通過時要展示國籍。3、沿海國的管轄權,原則上,沿海國不予管轄,例外:a,行為有害沿海國利益,b,應船長或船旗國使領館代表的請求。

七、海洋法上的毗連區。1、毗連區的範圍,24海里減去領海寬度,2、沿海國的權利,沿海國在海關、財政、衛生、移民四個方面有管制權,3、特點,毗連區具有依附性,或為公海或為專屬經濟區,沿海國主張專屬經濟區的,實行專屬經濟區制度

八、海洋法上的專屬經濟區。1、專屬經濟區的範圍,領海基線起不超過200海里。2、沿海國的權利及特徵,權利主要是資源開發的主權權利,權利具有排他性和非固有性,必須經宣告,主張了才有。專屬經濟區裡還有相應的立法權和執法權,對於違法行為,沿海國可以採用一定的執法手段,我們用一個順口溜來記憶它:登臨逮捕走司法,提供擔保即放他,儘快通知船旗國,不能監禁與體罰。這裡的監禁與體罰僅針對非法捕魚的行為。3、他國權利,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簡記為航飛鋪。

九、外空活動法。外空活動法中注意三項制度:1、登記制度,登記要採用雙重登記制,即要在本國與聯合國祕書長處登記,如果是兩國共同發射的,則有一國向聯合國祕書長處登記即可。2、營救制度,營救國要盡力營救、及時通知、安全交還。及時通知包括通知發射國和聯合國祕書長。3、責任制度,a,凡是外空對外空造成的損害,一律實行過錯責任,兩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比例承擔責任。b,凡是外空對近地面造成損害的,一律實行絕對責任。c,外空先碰撞,然後又造成近地面損害的,碰撞各方承擔共同的絕對責任。d,對地面建築物的損害,由碰撞雙方承擔共同的絕對責任。

十、屬地屬人管轄權的碰撞。1、外交保護從性質上講,是屬人管轄權的體現;從本質上講,是處理國家間關係的制度;外交保護的條件:①因他國不當行為受損害,他國的不當行為分為積極的作為與消極的不作為。②國籍連續。③用盡當地救濟。注意,不是所有的當事人申請外交保護的情形,國家都要給予外交保護,國家也可以不依當事人申請主動給予外交保護。2、引渡,引渡是無條件無義務的,要注意引渡的四個原則:雙重犯罪、罪名同一、本國人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不得隨意轉引渡。3、庇護,庇護是對外國政治犯、難民准許入境、允許(敬請期待本站推出更好文章:)居留、給予保護和拒絕引渡的行為,在性質上他是屬地管轄權的體現,是權利而非義務。物件是政治犯、難民。我國認為域外庇護不合法。

十一、外交特權和豁免中的民事管轄豁免,一般豁免是原則,但有四項例外:

① 外交人員在接受國的私有不動產物權訴訟。

② 以私人身份作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贈人的繼承事項訴訟。

③ 外交代表在接受國內在公務範圍以外所從事的專業或商務活動的訴訟。

④ 外交人員主動起訴而引起的與該訴訟直接有關的反訴

這個考點還沒有考察過。

十二、領事特權與豁免,(1)館舍,①非經館長允許,不得進入工作區域,與火災或

其他災害需採取迅速保護行為時,可推定館長同意;②接受國負有保護責任;③領館財產原則上不得徵用,但卻有必要時,可以徵用,但要給補償。

(2)、人員,①人身不可侵犯:重罪或司法機關以裁判執行的除外;②管轄豁免,這

裡我們注意,領事人員對職務行為享有司法管轄豁免,對非職務行為不享有司法管轄豁免;③作證:職務行為所涉事項豁免,非職務行為所涉事項不豁免。

十三、紐倫堡原則,這裡注意紐倫堡原則後又發展出來幾項新原則:對戰爭罪行和危

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原則;戰爭罪犯不得庇護原則;國際合作原則。

十四、國際刑事法院(icc),(1)、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罪刑:發生於規約生效後的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侵略罪;(2)、管轄物件:個人,注意不審國家;(3)、管轄依據:①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締約國;②被告是締約國國民;③犯罪在締約國境內實施;④非締約國決定接受icc對在境內實施的或由其國民實施的一項具體犯罪的管轄權。

第二篇:2014司法考試《國際公法》背誦筆記

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國際公法》背誦筆記

國際法主體:國家、政府間的國際組織、爭取獨立解放的民族獨立組織

國際法的淵源:有且只有3項:1.條約(只能約束締約國);2.習慣(約束所有國);3.一般法律原則。條約不要求書面。只能在國際法主體間締結。條約成立的3要件:1.國際法主體(大於國家);2.自由同意;3.無違反國際強行法(即,國際法基本原則)。(非一定要式)*締約權產生於國內法,需要締約代表出示全權證書證明自己的締約權。(特例:預設有締約權的無需出示全權證書的,僅包括正職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使館館長和派駐國際組織的代表)

【沒考過,重點】條約的保留1.僅針對多邊公約2.加入條約時,只能在條約未對保留國生效時做出,但條約可能已經對其他國生效,即,條約已經生效。(可對已生效條約保留,只能在條約未對保留國生效時保留)

【可考】條約解釋1."一般規則"要求"善意解釋"(1.保持條約有效性;2.若第三方解釋的要中立;3.若自己解釋,要吃虧地解釋)2.條約要定義"作準文字",有分歧時按"作準文字"適用"一般規則"解釋。條約在中國適用約束政府行為,要國內立法適用。2.民商事直接適用國外法。

條約其他的用合同法知識條約重大違約可以終止,一般違約不得終止。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兩個重要原則是:1國內立法不能改變國際法的原則、規則;2國家不得以國內立法對抗國際義務;不得以國內法規定為理由逃避國際責任。3國際法不得干預國內立法制訂,(除非該國承擔了相關的特殊義務)

國際法在我國的適用問題1憲法雖然有原則的立場,但沒有統一的規定。2民商範圍內,我國締結的條約和國內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國內直接適用。(但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3其他範圍:憲法、基本法規定不明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國際法基本原則(強行法性質)六項原則:1.國家主權平等;2.不干涉內政;3.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脅;4.和平解決爭端;5.民族自決;6.善意履行國際義務。*2.國家內亂,國家可以使用武力維護統一。3.國家的構成要素:定居居民、確定的領土、政府和主權。被承認和國家成立本身無關。

國家繼承1.條約的繼承:政治性的條約不予繼承,經濟性的條約酌情繼承,與領土、資源相關的條約予以繼承。2.國際財產的繼承:被轉屬的國家財產與領土之間有關聯;隨領土轉移原則;國家財產的轉移應考慮到該領土居民的實際情況。3.國家債務的繼承:惡債不予繼承4.國家檔案的繼承:協議解決,如無協議,則按照領土相關聯原則繼承。

國際組織1.國際組織的成員分為正式成員和非正式成員兩種。非正式成員包括準成員和觀察員。2.國際組織的表決制度分為全體一致同意、多數同意制、加權表決制、和協商一致通過四種。3.聯合國下設安理會、經社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等機構。其中安理會是唯一有權採取行動的機構。安理會表決非程式事項時,五個常任理事國均享有否決權。棄權和缺席不視為否決。

【可考】民族自決原則1.民族自決原則適用所有民族,但通常力低於國家主權原則。特例:在殖民統治下的民族,民族自決原則高於國家主權原則。2.民族自決原則的獨立權,只適用在殖民統治下的民族。1

國際法律責任國家主權豁免【剛考過,不太會再考】1.不包括國有企業。2.2014年公約,國家商業行為不豁免,執行絕對豁免。3.可以"自願、特定(只針對某案件)、明確(可明示,可默示如介入訴訟應訴)"放棄主權豁免。4.如果一國優先適用和國際法違背的國內法,則要承擔國家責任。

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1.同意:受害國事先以有效形式同意加害方的行為2.對抗與自衛:對抗措施和自衛應具有針對性、合法性和適度性。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難或緊急狀態

領土1.領土包括領陸、領水、領空和底土。領土主權及於領土的全部範圍。2.對領土主權的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勢力範圍、國際地役。3.領土的取得方式:傳統方式包括先佔、時效、添附、割讓、征服。現代方式包括民族自決、公民投票、恢復權利和收復失地。

【熱點可考】國家的承認(1)承認物件:新國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態(2)承認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關係、建立領事關係、締結政治性條約、投票支援加入僅對國家開放的政府間國際組織)(3)承認的性質:單方行為(4)承認的後果:對國家的承認原則上不能逆轉;但對新政府的承認則意味著對舊政府承認的撤銷。聯合國1.對內部事務的決議有約束力。2.對外部事物只有建議作用。3.只有安理會有執行庭。4.【可考】安理會(安理會由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表決:(1)程式性事項:9個同意票即可通過;(2)實質性事項(新祕書長、會員變更、決定行動):9個同意票+"大國一致原則"

【可考】國家責任1.核汙染,嚴格責任,國家承擔營運人以外的補充責任。2.油汙,只由營運人承擔責任。3.其他必須要國家行為才構成國家責任(過錯責任)。4.對抗、自衛程度相當免責。

國際法上的空間1.【沒考過,重點】河流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線為界分屬沿岸國(可以在對方航道航行,不能靠岸;界河上修任何設施要對方許可)2.多國河流(湄公河):僅對沿岸國船舶開放,主權歸屬流經國,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3.國際河流(國際運河):依條約對所有國家開放,非軍用船舶有無害通過權,主權歸屬流經國,條約約定管理等事項4.一方只能在界水一側捕魚。5.領土取得的方式,公開、不受干擾未遭反對、長期。6.南極條約不構成對任何現有對南極領土主張的支援或否定。

【熱點可考】海洋1.內海:(1)完全主權;(2)外國船舶非經許可不得進入;(3)我國渤海和瓊州海峽屬於內海;(4)港口刑事管轄(一般不管):通常只有對擾亂港口安寧、受害者為沿岸國或其國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國領事或船長提出請求時沿岸國才予以管轄。(只有內海上空才是領空)2.領海:(1)完全主權;(2)外國船舶有無害通過權(a、我國不適用于軍艦(國際海洋法裡沒有這限制);b、連續不停迅速通過;c、潛艇須浮面並展示國旗;d、通過無害)3.專屬經濟區: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和管轄權(a、有權拘捕;b、通知;c、有擔保立即釋放;d、原則上不得對船員進行監禁或體罰)4.公海:(1)管轄權:a、船旗國管轄權:一船一旗(不可一船多旗),否則視為無國籍船和登臨物件;b、普遍管轄權:海盜、非法廣播、販賣奴隸和販賣毒品(2)臨檢權和緊追權:a、主體:軍艦、軍用飛機、經授權且標誌清楚的政府公務船舶飛機;b、主體不能是物件(即,軍艦不能在公海被追);c、緊追權的限制:不能從公海開始、發出停止訊號、不能中斷、當被追船舶進入其本國或第三國領海時終止;不得使用武力。【熱點可考】海洋底土的劃分及沿海國的權力1.大陸架:

a、界限(多數情況下和專屬經濟區重疊,但可以寬於專屬經濟區)b、權力和專屬經濟區類似(底土自然資源);c、沿海國的專屬權力,無須宣告即享有2.平行開發制:勘探者只能開發一半。注意:專屬經濟區針對水域和底土,大陸架只針對底土。1.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2.任何國家可以在其他國家的專屬經濟區無害通過、飛過(有國家對軍艦保留),鋪設電纜。3.船隻和船員交保後應當釋放。4.開發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非生物資源,需要向國際海洋管理局交納一定比例費用或實物5.方便旗船(非無國籍船),指懸掛特定國家國旗的船。(巴拿馬、宏都拉斯、馬紹爾群島等)。

無害通過制度:無害通過是指在不損害沿岸國和平、安全與良好秩序的情況下,無需事先通知或徵得許可而連續不停的迅速的通過領海或為駛入內水或自內水駛往公海而通過領海的航行。沿海國為了本國的安全,可以暫時停止外國船舶的通過。

登臨權1.被登臨的船舶不能是軍艦或者專用於政府非商業性服務的船舶。2.登臨檢查要有正當理由。

3.登臨權應由各國軍艦、軍用飛機或者經正式授權的為政府服務的船舶或飛機行使。4.登臨應當審慎。緊追權1.緊追必須從國家管轄範圍內的水域開始2.緊追必須連續不停的進行,不得中斷。3.緊追在將被追逐船舶逮捕或者被追逐船舶進入本國或第三國領海時終止。4.緊追只可由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由明顯標誌的經授權的為政府服務的船舶或飛機進行。5.緊追應當審慎

國際航空法1.目前對於發生國際民航損害的責任採取過失推定原則。有管轄權的法院為:承運人住所地法院、承運人主營業地法院、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營業機構設立地法院、航程目的地法院。2.空中劫持(1)公約: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2)管轄國家:與該罪行有關的國家或者本國法規定可以行使管轄權的國家(3)管轄原則:或引渡或起訴。

外太空法律制度(1)應登記制度(不登記的全人類共有):聯合國祕書長;登記國對空間物體享有所有權與管轄權;(2)營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3)責任制度:發射國(可能有多個發射國:實際完成發射行為的國家;促使發射行為的國家;從其領土或裝置完成發射行為的國家)對地(地面+飛機)承擔絕對責任,對外空物體過錯責任。外太空法的一項基本國際習慣規則是不得據為己有原則。

環保1.防止氣候變化:(1)有效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2)基本原則: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具體減排目標只針對已開發國家);(3)【可考】四種減排折算方式:①"淨排放量計算方式":即可以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數量;②"集團方式":及歐盟國家視為一個整體,可以採取內部平衡抵消,但在總體上完成減排量的方式;③"排放權交易方式":即兩個已開發國家之間可通過排放額度的買賣來折抵排量;④"綠色交易方式":即已開發國家可以通過向開發中國家輸出綠色技術折抵排量。

國際海底區域的平行開發制度:在某一區域勘探後,開發申請者要向國際海底管理局提供兩塊具有相等價值的礦質,管理局選擇其中一塊作為保留區,留給管理局通過企業或者以開發中國家協作的方式進行活動,另一塊是合同區,可以由締約國或其企業通過與管理局簽訂合同進行開發。

國際法上的人【可考】國籍取得和喪失(取得、喪失年年輪流考)1.取得:《國籍法》第4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第6條規定:"1.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2.定居在中國,3.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2.喪失:《國籍法》第9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11條規定:"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第1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3.國籍積極衝突:1.對中國人:不承認其雙重國籍;對外國人:經常居住地>最密切聯絡地4.自動退出中國國籍的條件:1.定居國外;2.自願加入獲取的外國國籍;3非在職公務員、軍人。5.外交保護,保護本國人(a、一國國民權利因所在國國家不當行為受到侵害;b、國籍繼續原則;c、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注意:不需要申請);庇護,保護他國人6.【熱點可考】引渡:a、根據國際法,國家沒有一般的引渡義務;b、國家可以拒絕引渡本國國民;c、可引渡罪行:雙重犯罪原則(都1年以上徒刑,或未服完6月以上刑罰)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注意:犯有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劫機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絕對不能視為政治犯;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則。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使館庇護,即" 3

域外庇護"不符合國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①外交部是有關引渡的聯絡機構;②引出:外交部審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階人民法院審查實質要件③引入:(高法量刑承諾,高檢追訴承諾,外交部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在請求引渡時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諾,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決定在請求引渡時是否作出限制追訴的承諾7.庇護(保護境內的外國人):a、構成要件:(a)允許受迫害外國人入境並居留;(b)拒絕將其引渡;b、不得進行庇護的罪行(犯有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劫機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絕對不能視為政治犯):前述不視為政治犯的;c、外交庇護(在域外使領館內庇護外國人):沒有國際法依據。國際航班轉機過境中國24小時不出機場不用簽證。

外交1.【熱點可考】外交人員和領事官員的特權和豁免:(1)外交人員的管轄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轄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c、完全免除作證義務;d、外交人員管轄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國放棄,而且放棄必須是明示的,外交人員本身沒有作出這種放棄的權利。並且對管轄豁免的放棄不得視為對判決執行豁免的默示放棄,後項放棄須由派遣國單獨明確作出。2.領事官員的管轄豁免:領事官員執行職務行為,不受接受國的司法和行政管轄,也無相關的作證義務。*訪問使團的住處和豁免參照領館。*領館經同意或緊急情況可以進入,使館非大使同意絕對不得進入。*對於接受任命國本國或第三國的外交人員接受國的同意,可以收回。*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僅限於外交人員、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外交人員不得干涉駐在國內政、介入黨派鬥爭。*

國際爭端的特點和型別:1.特點:一、爭端的主體是國家,爭端涉及的利益或權利往往重大。二、爭端往往包括多種因素,情況複雜。國際社會不存在超國家的裁決機構,國家在解決爭端中仍起決定作用。

三、爭端解決受各種政治力量的制約和影響。型別一般為三類:1.政治性爭端,也稱為"不可法律裁判"的爭端。2.法律性爭端,也稱為"可法律裁判"的爭端。3.事實性爭端,需要是是對事實本身的澄清。國際爭端解決方式*平時封鎖只能由安理會決定*斡旋(第三者促使談判協商)與調停(第三者提出方案並參加談判或協商)*調查(事實)與和解(事實和結論)與仲裁:國際常設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反報(對抗):針對不違法行為的對等反措施;報復(自衛):針對違法行為的對等反措施

【熱點可考】戰爭法*戰爭的開始和戰爭結束:均以是否存在相關意思表示為標誌(無宣戰不戰爭,宣而不戰是戰爭)*1、禁止具有過分傷害力和濫殺濫傷作用的武器使用這類武器具體有包括:(1)極度殘酷的武器;(2)有毒氣、化學和生物武器;(3)核武器:但目前的國際法還未對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確的規定。*2、禁止不分皁白的戰爭手段和作戰方法*3、禁止改變環境的作戰手段和方法*4、禁止背信棄義的戰爭手段和作戰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詐術。根據《1977年日內瓦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以下行為構成背信棄義的情況:(1)假裝有在休戰旗下談判或投降的意圖;(2)假裝因傷或因病而無能力;(3)假裝具有平民、非戰鬥員的身份;(4)使用聯合國或中立國家或其他非衝突各方的國家的記號、標誌或制服而假裝享有被保護的地位。(但可以使用交戰對方的,屬於合法詐術)*保護戰時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於非締約國;人道主義原則*戰爭犯罪:懲罰戰爭犯罪的實踐:四個臨時刑事法庭(聯合國安理會派出機構)和國際刑事法院(常設,管轄《刑事法院規約》生效後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侵略罪等幾大類)*戰俘應保有被俘虜時的民事權利,應被送到較安全的地方,不得侮辱,准許和家人通訊,有辯護和上訴權戰時中立的權利與義務:1.容忍義務:一般僅限於針對"戰時禁製品";2.不作為義務:一般是不在其管轄範圍內應盡的義務;3.防止義務:一般是在其管轄範圍內主動地作為;

海牙體系規則1."條約無規定"不解除當事國的義務2."軍事必要"不解除當事國義務3.區分物件原則

4.限制作戰手段和方法原則

第三篇: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國際公法

國際公法

第一章導論

基本要求:

瞭解:國際法的特徵、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

理解:國際法的各項基本原則。

熟悉:國際法的淵源,國際法在我國國內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試內容:

第一節國際法的概念和淵源

國際法的概念和特徵國際法淵源(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確立國際法原則的輔助方法)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特徵內容)

第二節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概述國際法在中國國內的適用問題

第二章國際法的主體與國際法律責任

基本要求:

瞭解:國際法主體的概念和範圍,國際組織的性質和一般制度,國際法律責任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理解:國家的構成要素與型別,關於國家承認與繼承的規則,國家的基本權利,聯合國體系,國際責任制度的新發展。

熟悉:國際法中國家的基本權利,管轄權和主權豁免的規則,國際責任的歸責原則、構成要件和對不法性排除的情況。

考試內容:

第一節國際法主體

國際法主體的範圍國家的構成要素與型別(國家的要素現代國家的主要型別)國家的基本權利(獨立權平等權自保權管轄權)國家的管轄權與國家主權豁免(國家的管轄權管轄權的衝突和解決國家主權豁免)國際法上的承認與繼承(國際法上的承認國際法上的繼承)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其一般制度聯合國體系非政府國際組織)

第二節國際法律責任的構成和形式

國際法律責任的構成(歸責原則國家不法行為的要件)排除不法性的情況(同意對抗與自衛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難或緊急狀態)國際責任的形式(終止不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道歉保證不再重犯限制主權)

第三節國際責任制度的新發展

國際刑事責任問題國際賠償責任問題

第三章國際法上的空間劃分

基本要求:

瞭解:國際法上關於空間劃分的基本依據和特點,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

理解:各個區域的範圍與相互聯絡,領土的取得方式,邊界和邊境制度,兩極地區的法律地位,國際法環境保護的主要制度。

熟悉:有關領土、海洋、航空和外空等各領域的主要國際法規則和制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領土

領土和領土主權(領土的構成領土主權領土主權的限制河流制度)領土的取得方式(傳統國際法的方式現代國際實踐中的新發展)邊界和邊境制度(邊界邊境制度)兩極地區的法律地位(南極地區北極地區)

第二節海洋法

內海及有關制度(領海基線內海及港口制度)領海及毗連區(領海及領海制度毗連區及有關制度)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及其法律制度大陸架及其法律制度)公海與國際海底區域(公海制度國際海底區域制度)

第三節國際航空法與外太空法

領空及其界限問題(領空的水平界限領空的垂直界限)國際航空法體系(國際航空的基本制度國際民航的損害賠償責任國際民航安全制度)外太空法律體系(外空活動的主要原則外空活動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四節國際環境保護法

國際環境法的原則國際環境保護的主要制度(大氣環境保護海洋環境保護自然生態和資源保護控制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

第四章國際法上的個人

基本要求:

瞭解:國籍的概念、個人在國際法中的地位,國際人權法的體系和機制。

理解:外國人待遇的主要模式、出入境和居留的主要規則。

熟悉:國籍變更的主要方式、外交保護的主要規則,引渡及庇護制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國籍

國籍的概念國籍的取得與喪失(國籍的取得國籍的喪失)國籍的衝突和解決

第二節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外國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入境、居留和出境外國人的待遇外交保護(外交保護的性質外交保護的條件和範圍)

第三節引渡和庇護

引渡庇護

第四節國際人權法

概述國際人權條約體系國際保護人權機制

第五章外交關係法與領事關係法

基本要求:

瞭解:外交關係和領事關係的性質,外交代表機關的構成、職務和法律地位。

理解:外交特權豁免的依據,外交特權豁免與領事特權豁免的區別和聯絡。

熟悉:外交特權豁免和領事特權豁免的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外交關係法

外交機關(國家中央外交機關外交代表機關)外交特權與豁免(使館的特權與豁免外交人員的特權與豁免使館及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人員的義務)

第三節領事關係法

領事機構的建立及其職務(領事館組成及人員派遣領事職務)領事特權與豁免(領館的特權與豁免領事官員的特權與豁免)

第六章條約法

基本要求:

瞭解:條約的特徵、條約締結的一般程式、條約修訂的一般規則。

理解: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條約的保留,中國締結條約的國內法程式。

熟悉:條約的效力、條約的解釋,條約的終止和暫停施行。

考試內容:

第一節概述

條約的定義和特徵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締約能力和締約權自由同意符合強行法規則)

第二節條約的締結

條約的締結程式和方式(約文的議定約文的認證同意接受條約拘束的表示)條約的保留(保留的概念與範圍保留的接受保留的法律效果)

第三節條約的效力

條約的生效條約的適用(條約必須遵守原則條約適用範圍條約的衝突)條約對第三國的效力

第四節條約的解釋和修訂

條約的解釋(條約解釋的一般規則條約解釋的輔助規則)條約的修訂條約的終止和暫停施行(條約終止和暫停施行的原因條約終止和暫停施行的程式及後果)

第七章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

基本要求:

瞭解:解決國際爭端的傳統方式。

理解:國際法中和平解決爭端各項方法的性質和特點。

熟悉:國際法院的管轄權的特點和規則、司法程式,以及仲裁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特點和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國際爭端與解決方法

國際爭端的特點和型別國際爭端的傳統解決方式(強制方法非強制方法)政治方法和國際組織方式

第二節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方法

仲裁(仲裁的一般規則國際常設仲裁法院)法院方式(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

第八章戰爭與武裝衝突法

基本要求:

瞭解:戰爭與武裝衝突法體系;戰爭法律狀態的開始、結束與後果。

理解:國際人道法的基本原則;對戰爭犯罪懲處的國際實踐的發展。

熟悉:國際法對作戰手段的限制規則,對戰時平民及受難者保護的有關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概述

戰爭與武裝衝突法(戰爭的概念戰爭法體系)戰爭狀態與戰時中立(戰爭的開始戰爭的結束戰時中立)

第二節對作戰手段的限制和對戰時平民及戰爭受難者的保護

對作戰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對戰時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保護

第三節戰爭犯罪

戰爭犯罪的概念懲罰戰爭犯罪的主要國際司法實踐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0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l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5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6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l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8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85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85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佈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2014年l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4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l2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國際公法 重點

國際公法 重點

國際法的概念和特徵:國際法是調整國家之間的法律關係,確立國家間權力和義務的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特徵: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調整的關係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係;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以協議的方式制定的;國際法的效力及於整個國際社會;國際法採取不同於國內法的特殊的強制實施方式。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區別:主體不同,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國內法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和國家機關;制定方式不同,國際法以國家間協議的方式制定,國內法是由一國的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式制定的;效力範圍不同,國際法的效力及於整個國際社會,國內法的效力一般只及於本國;國際法採取不同於國內法的特殊的強制實施方式,國內法主要依靠有組織的國家強制機關。聯絡:國際法的一些原則和規則來自國內法,國內法的一些原則和規則來自國際法;國際法作出原則規定,國內法為了實施國際法需要作出具體規定;國際法不能干預國家按照主權原則對屬於國內管轄事項所制定的國內法,國家也不能用國內法的規定來改變國際法的現行原則、規則和制度。 我國國際法的主要內容:採用混合主義原則,不承認雙重國籍,消除無國籍狀態,依據居民與國家的聯絡決定出籍與入籍。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不干涉內政原則,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侵害任何國家原則,國際合作原則,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決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國家的基本權利:基本權利是國家所固有的權利,包括獨立權,平等權,自保權,管轄權。 國家承認:是指對新國家的承認,即確認新國家已具備國家的條件而具有國際發主體的資格,並表示願意與之建立正式關係。 政府承認:是指對新政府的承認,即承認新政府為國家的正式代表,並表明願意同它發生或繼續保持正常關係。

政府承認與國家承認的聯絡與區別:當新生國家產生時,總是同時建立新政府,因此承認了新國家也就同時承認了新政府,反之,承認了新國家的政府當然也就承認了它所代表的新國家。但政府不同於國家,在既存國家僅僅發生政府更迭的情況下,則只發生對新政府的承認,而不發生對國家的承認。 法律承認與事實承認的關係:1法律上的承認指承認國給與新政府或國家以一種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認,它是永久的、不可撤銷的。其效果有①國際關係正常化,雙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關係②雙方可以締結政治、文化、經濟等各方面的條約③承認被承認國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轄權④承認被承認國本身及國家財產的司法豁免權⑤被承認國或政府有權要求和接收坐落在承認國管轄範圍內前政府消滅前原屬前政府的財產。2事實上的承認是非正式承認,它不同於法律承認:一事實承認是可撤銷的、具有臨時的、不穩定的性質;二事實上的承認表明承認國與被承認國之間只發生業務關係,而不建立全面的正式關係。其效果有承認被承認國的國內立法,司法權利和行政權力;被承認國的國家在承認國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權;雙方可以建立經濟,貿易關係,締結通商協定或其他非政治協定,接受被承認國的領事、商務代表等。法律承認的效果高於事實承認。 國際不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觀要件,立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實際上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不法行為;客觀要件,是指國家的行為違背了國際法義務並造成損害後果,包括行為的實施、行為的後果、行為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國際不法行為責任的形式:限制主權,恢復原狀,賠償,道歉,停止不法行為,補償和保證不重犯。 國際不法行為與國際損害行為的區別:國際不法行為的國際責任是由於違反有效國際義務引起的,是過錯責任。國際損害責任則是由於從事國際法不加禁止的活動中,造成損失引起的,是損害責任。

國際法律責任的概念與特徵:國際法主體對其國際不法行為或損害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特徵:①國際法律責任的主體一般與國際法主體相同 ②國際法律責任的根據是國際不法行為或損害行為 ③國際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

國際法律責任的發展:國際法律責任的主體發生了變化;範圍和內容發生了變化;責任的根據擴大;追究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擴大了。

邊境制度:邊界標誌的維護,界水的利用和保護,邊境地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邊境居民相互往來,邊境事件的處理。

外空活動的法律原則:共同利益原則,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則,不得據為己有原則,為和平目的原則,援救宇航員原則,國家責任和賠償責任原則,對空間物體的管轄權和所有權原則,空間物體的登記原則,保護空間環境原則,國際合作原則。 外空活動的制度:射入外空的物體的登記制度,發射到外空空間的物體必須在一個發射國登記;營救制度,各國對營救宇航員和歸還空間物體的三項義務,通知、營救和歸還;責任制度,國家對其在外太空從事的活動,無論是否政府從事,都要承擔國際責任。 外太空責任制度:責任主體:在外太空法中,國家對其在外太空從事的活動,無論是政府從事的還是非政府從事的,都承擔國際責任。空間物體造成損害的責任承擔者都是發射國。共同發射國負連帶責。賠償範圍:發射國對空間物體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外太空法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則:絕對責任原則,不論發射國是否有過失,只要對他國造成了損失,發射國就要承擔責任、對他國造成的損失包括:地球表面、空間(飛機)、空氣。免責:受害方故意,或重大失誤;過失責任原則,空間物體造成的損害是因為發射國的過失或其負責人的過失而造成的。如果只有造成損害的客觀事實,而無行為者的主管過失,則不負賠償責任。地球表面以外空間物體之間的碰撞誰有過失誰賠償。 外交保護:是指國家對於本國國民在外國的合法權益遭到所在國的違反國際法的侵害時通過外交途徑所採取的保護措施。 引渡:是指一國家應外國的請求,把正處在自己領土之內而受到該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移交給該外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 庇護:是指國家對受到其本國的通緝或追訴,而請求避難的外國人,允許其入境、居留並予以保護,並拒絕其本國政府引渡要求的行為。 國際人權憲章的組成部分:《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

外交關係和領事關係的聯絡與區別:聯絡:建立外交關係意味著建立領事關係,尚未建立外交關係,領事關係是其初步,斷絕外交關係,並不當然斷絕領事關係,領事官與外交官同屬外交人員組織系統,由外交部領導,外交使節可以同時執行領事職務,有些場合,領事可兼辦外交事務。區別:職務範圍不同,使館全面代表派遣國,而領館只就某些方面與當局交涉;保護利益不同,使館全面保護派遣國的利益,領館是地方性的;活動範圍不同,使館可以在接受國全境範圍活動,領事則在領事區域內;領事特權與豁免權略低於外交特權與豁免權。 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1外交代表人身和財產不受侵犯2外交代表的司法行政豁免權(①行政管轄的豁免,這是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的後果②這是民事管轄的豁免,外交代表不受他人的民事訴訟,只受外交代表主動提起訴訟,就不得對與主訴直接有關的反訴主張民事管轄的豁免③行政管轄的豁免,依各國的實踐外交代表免受接受國的行政管轄④做證義務的豁免)3行動及通訊的自由4捐稅關稅及查驗的豁免5其它特權與豁免權。

領事特權與豁免:1領館的的特權與豁免;a領館館舍在一定限度內不可侵犯。b領館的檔案及檔案不論何時,不論何處都不得侵犯。c行動及通訊自由。d領館館舍免除一切國家和地方性捐稅。e可派遣國國民通訊聯絡的權利。f其它特權與豁免。2、領館人員的特權與豁免。a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度的保護。b管轄及做證義務的豁免。c捐稅關稅及查驗的豁免。d其它特權與豁免。 使館的職務:①在接受國代表派遣國②在國際許可的限度內,在接受國保護派遣國及國民的利益③與接受國政府辦理交涉④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的狀況和發展情形,向派遣國政府彙報⑤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間的友好關係,及發展兩國間的經濟,文化及科學關係。 條約:是國際法主體間依國際法所締結的據以確定其相互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

條約衝突的解決:遇條約中明文規定須不違反先訂或後訂條約,或不得視為與先訂或後訂條約不合時,該先訂或後訂條約之規定應居優先;遇先訂條約的全體當事國同時也為後訂條約當事國但不終止或停止施行先訂條約時,先訂條約僅於其規定與後訂條約規定相合的範圍內適用;遇後訂條約的當事國不包括先訂條約的全體當事國時,在同為先後兩個條約的當事國之間,先訂條約也僅在其規定與後訂條約相符的範圍內才適用。 條約的無效:是指締結條約時由於沒有滿足國際法規定的必要條件,是條約不能有效的成立。無效情形包括,違反國內法關於締結許可權的規定,關於表示一國同意權力的特定限制,錯誤,詐欺,賄賂,強迫,威脅或使用武力,違反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 條約失效與無效的區別:1失效是由於條約期滿或其它原因在法律上不再存在,終止其法律約束力;無效指違反國際法原則,未滿足規定的必要條件,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2失效指原有效的條約失效,無效指條約自始無效。3後果不同。條約無效由責任方承擔責任,條約失效不需承擔責任。

國際組織:是指在當代國際社會中,一些國家、地區或民間團體出於各種特定目的,通過簽訂條約或協議的方式建立的有一定規章制度的團體。

聯合國的主要機構:聯合國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祕書處。 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外交方法有,談判與協商,斡旋與調停,國際調查與和解;法律方法有,仲裁和司法解決;通過國際組織解決,聯合國大會,安理會和區域機關。

陸戰原則:限制原則,比例原則,區分原則,中立原則,軍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戰國義務的原則,武裝各方仍有尊重國際法義務的原則。

領土先佔與時效的區別:時效是非法佔有他國的領土,而先佔是對無主土地的佔領。由於時效是非法佔有原屬於別國的領土,也沒有一定的期限,以致時效在國際法上沒有成為以致公認的制度,也沒有一個判例是適用時效原則做出裁決的。先佔取得領土必須具備兩個條件,首先佔領的客體是無主土地,即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其次佔領必須是真正的佔領,即有效的佔領。

海洋法劃分幾個海域:內水、領海、毗鄰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群島國的群島水域、公害、國際海底區域、用於國際航海的海峽。1毗連區是領海之外鄰接領海的一片海域,寬度一般為12海里。國家對毗連區不擁有全面的主權,而主要是對在其領土、領海範圍內違犯特定法令的行為行使管制權。該區域類似於領海之外的一個"緩衝區",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利用領海的邊緣進行走私、偷渡或敵對宣傳之類的違法行為。2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國家對海洋的經濟權利。其中專屬經濟區主要是針對國家對海洋底土及以上水體中的自然資源的專屬經濟權利,而大陸架則針對國家對海底大陸架及以下的自然資源的專屬經濟權利,所以,一國大陸架寬度的確定很大程度上決定於一國大陸架的實際地理分佈,而不象專屬經濟區規定了固定的寬度。3大陸架是指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充套件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領海基線量起到大陸邊外線的距離不足200海里,則擴充套件至200海里;如果超過200海里,則不得超出從領海基線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線100海里。 大陸架與專屬經濟區的區別:1海域範圍不同。大陸架: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專屬經濟區是200海里。2法律地位和資源享有不同。大陸架:陸地的自然不需要宣告,資源屬沿海國海床、土地、非金屬資源。專屬經濟區:需宣告資源為小域中生物資源。

航空器挾持:凡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任何人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脅,或用任何其他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或這類行為的任何未遂行為,或是從事這類行為或者任何未遂行為的共犯即是犯有罪行。 飛機劫持概念三個公約中不同:《東京條約》1.違犯刑法的犯罪;2.不論是否犯罪,可能或卻已危及航空器及所載人或財產,或者危及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海牙公約》凡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任何人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脅、或用任何其他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或這類行為的任何未遂行為,或是從事這類行為或者任何未遂行為的共犯。《蒙特利爾公約》1.對航空器內人採取暴力而危害該航空器安全;2.破壞使用中航空器或使其損壞,以致不能飛行或足以危害飛行;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放置或指使別人放置、裝置物質;4.破壞或損壞航行裝置或妨礙其工作,足以危及飛行安全;5.傳送虛假情報,從而危及飛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國際資源開發主權權利和不損害國外環境責任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損害預防原則,風險預防原則,國際合作原則。

海洋法的緊追權: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該國法律和規章時,可對該國船舶進行緊追。此項追逐須在外國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國的內水、群島水域、領海或毗連區內時開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斷,才可在領海或毗連區外繼續進行。如果外國船舶在毗連區內,追逐只有在設立該區所保護的權利遭受侵犯的情形下才可進行。如果外國船舶的行為違反沿海關於大陸架或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和規章時,緊追也可以從大陸架或專屬經濟區開始。追逐只有在外國船舶視聽聽及的距離內發出視覺或聽覺的禁馳訊號後,才可開始。緊追權在被追逐的船舶進入本國領域或第三國領海時立即終止。緊追只可由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有清楚標誌可以識別為政府服務並經授權緊追的船舶或飛機行使。

為什麼說國家是國際法的基礎主體:國家在國際法律關係中處於一種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國家在國際關係中的這種地位,是由國家的特性、它在國家法律

關係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國際法的特點決定的:國家是構成現代國際關係的基本要素,國傢俱有完全的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國家。

國際法上的繼承與國內法繼承的區別:1.參與繼承法律關係的主體,即繼承者和被繼承者,可以是國家或政府,還可以是國際組織,但不是人;2.繼承的物件,是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個人的權利和義務3.發生繼承的原因,是由於國家領土變更,不是自然人的死亡。條約必守條件與限制:1.締約國是自願的2.該條約不違反國際法。1.該條約無效2.情勢變遷。 管轄:領域管轄:一國的領陸、領海及領空和底土。他們權利的行使受國際法的限制:1.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2.外國國家行使3.國家財產,不能強制執行,不能根據領域管轄行使司法管轄。不得利用其領土對他國進行威脅或侵犯;不應干預無害通過領海的外國商船,尊重外國人國籍的屬人管轄。國籍管轄:我國刑法規定我國公民在領域外犯罪用本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國家工作人員、軍人適用本法。保護性管轄:1.外國人的犯罪侵害了該國的國家、公民重大利益2.依該國法律應是處以一定刑期以上的犯罪行為3.根據犯罪地的法律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1一國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以外國財產為標的的訴訟。2國家可以做被告,在一國國家起訴,該法院可以受理被告的反訴3國家在外國法院敗訴也不受強制執行。

案例一:1979年末,伊朗學生侵入美國大使館,並將使館人員扣作人質。國際法院因伊朗政府在使館受侵犯時未採取任何適當措施,以保護使館的安全,而判定伊朗政府違反外交關係法。 1根據本判決所指出的事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在許多方面業已違反,並正在違反它根據國際條約和長期確立的國際法規則所承擔的義務。2伊朗違反對美國所承擔的義務,根據國際法應負國際責任。3伊朗政府必須立即採取一切行動緩和由於1979年11月4日及其後發生的事情所引起的局勢,為此目的,雙方應達成協議。 2原因:伊朗政府在使館未受侵害時未採取任何適當措施,以保護使館的安全,判定伊朗政府違反了外交關係法.伊朗政府雖無法完全禁止民眾在使館附近遊行示威,但應將示威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並阻止示威者進入使館或造成使館的任何損害。

案例二:二戰後接受侵華財產後就地買房,1969年臺灣駐日代表向京都法院起訴要求留學生搬離。 1 臺灣能否以中華民國的名義提起上訴? 一審原告是陳,而非臺灣當局;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具有獨立國際人格,因而不能作為訴訟主體。 2 光華寮日本違反了那些國際原則? 違反了不干涉中國內政的原則,國家主權原則,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案例三:海列·塞拉西案(1938年)。阿比西尼亞國王海列·塞拉西於1938年向英國高等法院起訴,要求英國電纜和無線電公司依據合同償還阿比西尼亞一筆款項。當時阿比西尼亞部分地區已為義大利兼併,英國已對此事實給予事實承認,但當時英國仍承認阿比西尼亞是法律上的主權國家。高等法院認為此案涉及阿比西尼亞在國外的一筆國家財產,主權者有權索還其債權,判原告勝訴。當被告上訴到上訴法院時,英國已給予義大利組織的臨時政府以法律承認,上訴法院認為海列·塞拉西已無主張其國外財產的權利了,因此判被告勝訴。 說明:1 國家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與訴訟。2 主權國家有權索還其債權。3 法律承認高於事實承認。

中國引渡機關及職責:加強懲罰犯罪方面的國際合作,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1外交部負責接收外國的引渡請求和程式上審查引渡請求,並代表我國向外國提出引渡請求。2最高人民法院對引渡請求的實質性條件進行審查,並對高階人民法院的有關裁定進行復核,以及在被請求引渡人不服,高階人民法院提出其意見。3高階人民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對引渡請求是否複核引渡法和引渡條約關於引渡條件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定。4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對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或被請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是否應由我國追訴進行審查,如果應由我國追訴,則將其意見分別告知外交部和最高院。5公安機關負責為引渡而採取強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或監視居住,並負責引渡的執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符合引渡條件的裁定後,決定是否引渡的權力由國務院。

如何理解人權國際保護與不干涉內政的關係:1人權屬國辦法管轄事項。“人權無國界與不干涉原則不適用人權問題”這個認識是錯誤的。2國際人權法調整

的範圍:一個國家國內法違背了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一個國家侵權行為超出一國範圍;直接影響國際自由和安全,違背了自己承擔義務;構成了對人權的侵犯,違反國際法,遭到人們譴責和法律制裁。這不屬於干涉內政。3對於違反國際法的行為進行譴責和制裁,不屬於干涉別國內政,而是對國際人權的保護外加:任何一個國家都有自決的權利,並據此獨立地確定自己國家的各項制度和選擇自己國家的發展道路,別國無權干涉。

論人權與國家主權的關係:西方國家宣揚“人權高於主權”“不干涉內政原則,不適用與人權問題”。開發中國家一貫認為,國家主權原則是公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它使用與國際關係的一切領域,當然也適用於人權問題。因此,1.國家主權和人權不是對立的,而是緊密結合的。人權只能從屬於國家主權,也只有在國家主權原則的基礎上,人權問題才能獲得解決,人權的實施才會得到切實的保障。顯而易見,國家主權是享有人權的基本條件,一個國家如果喪失了主權,無論是個人的基本人權還是機體的人權統統都會失去。如果一個國家遭受外來侵略的時候喪失了主權,人民逃離家園,他們的人權何以實現?西方國家宣揚“人權高於主權”“不干涉內政原則不使用人權問題”其實質是否定國家主權。眾所周知,國際上的任何一項檔案的制定都是在國家之間進行的,而不能違背國家主權。對於所有國際人權問題的檔案都是在承認國家主權的基礎上制定的,所確定的內容不能同國家主權原則向地處,否則會毫無意義。國家享有主權,基礎上人權問題才能得到解決。人權的實施才會得到切實的保障。國家主權是享有人權的基礎和條件,一個國家如果喪失了主權,無論是個人人權還是集體人權都會統統失去。沒有國家主權就談不上人權,無論是個人人權還是集體人權,是政治公民權利還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也都失去了基本保障。

我國在人權問題上的立場:①尊重基本人權,反對一切踐踏民族自決和實行種族歧視的政策;②反對任何國家利用人權問題推行自己的價值觀念、意識形態、政治標準和發展模式,借用人權問題干涉別國內政;③積極參與國際人權活動,加強人權領域內的國際合作。

締約能力如何體現國家主權:締約能力,及締約權,它是國家主權的表現,一個國家有主權,才有完全的締約能力。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根據國家主權原則,有權在不違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下,同其他國家締結條約。1國家通過國內立法規定條約締結的有關問題,規定締約權的行使;2國家是條約的主體,享有對外獨立權,國內行政單位,地方政府無權代表國家對外締結條約;3國家授權的地方行政單位,地方政府締結條約不能超越其授予的權力,不能與國家締結的條約範圍相牴觸。

個人國際法的主體地位:個人是主體:1國家的行為總是通過個人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故國際法調整的國家行為,實際上是以國家機關的代表身份活動的個人行為;2國家的權利義務總是個人來承受的;3外交代表享有外交豁免權;4國際法有關基本人權的規定;5國際法關於懲罰個人國際犯罪行為;6個人在國際法庭上由訴訟權。個人不是國際法主體:1個人行為代表國家;2國際法關於人權規定意識著締約國之間的權利和義務;3國際法庭排除個人的訴訟權。 為什麼要追究戰爭責任:違反和平罪、戰爭罪、違反人道罪按照現代國際法,不但侵略國家要承擔國際責任,而且發動侵略戰和實施戰爭的主要責任者也必須承擔國際責任而受懲罰。戰爭罪犯是指侵略國家及組織侵略戰爭的國家領導人違反公認的戰爭法規和慣例的嚴重國際犯罪行為。《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新中國的政府繼承:1關於條約的繼承,既不承認一切舊條約繼續有效,也不認為一切舊條約當然失效,而是經審查,根據條約的內容和性質分別對待;2關於財產的繼承:對於解放前中國在外國的財產享有合法繼承權,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日起對當時屬於中國的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無論在何處,也無論財產所在的國家是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律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

我國的領海制度: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為十二海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採用直線基線法劃定,由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外部界限為一條其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等於十二海里的線。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為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域。毗連區的寬度為十二海里。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的外部界線為一條其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等於二十四海里的線。第六條 外國非軍用船舶,享有依法無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權利。

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第七條 外國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在海面航行,並展示其旗幟。

公海的法律制度:1航行制度。2飛越自由。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制度。4捕魚制度。5建造人工島嶼與其它設施的自由。6海洋科學研究自由。 為什麼要追究戰犯的個人責任:1任何人凡是從事構成國際法上的犯罪行為者,應對此行為負責並受到處罰;2國內法對構成國際法上的犯罪行為不處以刑罰的事實,不能免除從事該行為人在國際法上的責任;3從事構成國際法上犯罪行為的人是作為國家元首或政府負責官員而採取行動的事實,不能免除其在國際法上的責任;4根據政府或者上級的命令採取行動的事實,如屬此人實際上可能進行道義上的選擇者,不能免除國際法上的責任;5任何人由於犯了國際法的罪行而被追究責任時,有權受到依據事實和法律的公正審判;6以下規定的罪行,應作為國際法上的罪行受到處罰:甲破壞和平罪 乙 戰爭罪 丙 違反人道罪7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或者違反人道罪的共犯,是國際上的犯罪。

第五篇: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國際公法》背誦筆記

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國際公法》背誦筆記

國際法主體:國家、政府間的國際組織、爭取獨立解放的民族獨立組織

國際法的淵源:有且只有3項:1.條約(只能約束締約國);2.習慣(約束所有國);3.一般法律原則。條約不要求書面。只能在國際法主體間締結。條約成立的3要件:1.國際法主體(大於國家);2.自由同意;3.無違反國際強行法(即,國際法基本原則)。(非一定要式)*締約權產生於國內法,需要締約代表出示全權證書證明自己的締約權。(特例:預設有締約權的無需出示全權證書的,僅包括正職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使館館長和派駐國際組織的代表)

【沒考過,重點】條約的保留1.僅針對多邊公約2.加入條約時,只能在條約未對保留國生效時做出,但條約可能已經對其他國生效,即,條約已經生效。(可對已生效條約保留,只能在條約未對保留國生效時保留)

【可考】條約解釋1."一般規則"要求"善意解釋"(1.保持條約有效性;2.若第三方解釋的要中立;3.若自己解釋,要吃虧地解釋)2.條約要定義"作準文字",有分歧時按"作準文字"適用"一般規則"解釋。

條約在中國適用約束政府行為,要國內立法適用。2.民商事直接適用國外法。條約其他的用合同法知識條約重大違約可以終止,一般違約不得終止。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兩個重要原則是:1國內立法不能改變國際法的原則、規則;2國家不得以國內立法對抗國際義務;不得以國內法規定為理由逃避國際責任。3國際法不得干預國內立法制訂,(除非該國承擔了相關的特殊義務)

國際法在我國的適用問題1憲法雖然有原則的立場,但沒有統一的規定。2民商範圍內,我國締結的條約和國內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國內直接適用。(但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3其他範圍:憲法、基本法規定不明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國際法基本原則(強行法性質)六項原則:1.國家主權平等;2.不干涉內政;3.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脅;4.和平解決爭端;5.民族自決;6.善意履行國際義務。*2.國家內亂,國家可以使用武力維護統一。3.國家的構成要素:定居居民、確定的領土、政府和主權。被承認和國家成立本身無關。

國家繼承1.條約的繼承:政治性的條約不予繼承,經濟性的條約酌情繼承,與領土、資源相關的條約予以繼承。2.國際財產的繼承:被轉屬的國家財產與領土之間有關聯;隨領土轉移原則;國家財產的轉移應考慮到該領土居民的實際情況。3.國家債務的繼承:惡債不予繼承4.國家檔案的繼承:協議解決,如無協議,則按照領土相關聯原則繼承。

國際組織1.國際組織的成員分為正式成員和非正式成員兩種。非正式成員包括準成員和觀察員。2.國際組織的表決制度分為全體一致同意、多數同意制、加權表決制、和協商一致通過四種。3.聯合國下設安理會、經社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等機構。其中安理會是唯一有權採取行動的機構。安理會表決非程式事項時,五個常任理事國均享有否決權。棄權和缺席不視為否決。

【可考】民族自決原則1.民族自決原則適用所有民族,但通常力低於國家主權原則。特例:在殖民統治下的民族,民族自決原則高於國家主權原則。2.民族自決原則的獨立權,只適用在殖民統治下的民族。

國際法律責任國家主權豁免【剛考過,不太會再考】1.不包括國有企業。2.2014年公約,國家商業行為不豁免,執行絕對豁免。3.可以"自願、特定(只針對某案件)、明確(可明示,可默示如介入訴訟應訴)"放棄主權豁免。4.如果一國優先適用和國際法違背的國內法,則要承擔國家責任。

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1.同意:受害國事先以有效形式同意加害方的行為2.對抗與自衛:對抗措施和自衛應具有針對性、合法性和適度性。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難或緊急狀態

領土1.領土包括領陸、領水、領空和底土。領土主權及於領土的全部範圍。2.對領土主權的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勢力範圍、國際地役。3.領土的取得方式:傳統方式包括先佔、時效、添附、割讓、征服。現代方式包括民族自決、公民投票、恢復權利和收復失地。

【熱點可考】國家的承認(1)承認物件:新國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態(2)承認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關係、建立領事關係、締結政治性條約、投票支援加入僅對國家開放的政府間國際組織)(3)承認的性質:單方行為(4)承認的後果:對國家的承認原則上不能逆轉;但對新政府的承認則意味著對舊政府承認的撤銷。

聯合國1.對內部事務的決議有約束力。2.對外部事物只有建議作用。3.只有安理會有執行庭。4.【可考】安理會(安理會由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表決:(1)程式性事項:9個同意票即可通過;(2)實質性事項(新祕書長、會員變更、決定行動):9個同意票+"大國一致原則"

【可考】國家責任1.核汙染,嚴格責任,國家承擔營運人以外的補充責任。2.油汙,只由營運人承擔責任。3.其他必須要國家行為才構成國家責任(過錯責任)。4.對抗、自衛程度相當免責。

國際法上的空間1.【沒考過,重點】河流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線為界分屬沿岸國(可以在對方航道航行,不能靠岸;界河上修任何設施要對方許可)2.多國河流(湄公河):僅對沿岸國船舶開放,主權歸屬流經國,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3.國際河流(國際運河):依條約對所有國家開放,非軍用船舶有無害通過權,主權歸屬流經國,條約約定管理等事項4.一方只能在界水一側捕魚。5.領土取得的方式,公開、不受干擾未遭反對、長期。6.南極條約不構成對任何現有對南極領土主張的支援或否定。

【熱點可考】海洋1.內海:(1)完全主權;(2)外國船舶非經許可不得進入;(3)我國渤海和瓊州海峽屬於內海;(4)港口刑事管轄(一般不管):通常只有對擾亂港口安寧、受害者為沿岸國或其國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國領事或船長提出請求時沿岸國才予以管轄。(只有內海上空才是領空)2.領海:(1)完全主權;(2)外國船舶有無害通過權(a、我國不適用于軍艦(國際海洋法裡沒有這限制);b、連續不停迅速通過;c、潛艇須浮面並展示國旗;d、通過無害)3.專屬經濟區: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和管轄權(a、有權拘捕;b、通知;c、有擔保立即釋放;d、原則上不得對船員進行監禁或體罰)4.公海:(1)管轄權:a、船旗國管轄權:一船一旗(不可一船多旗),否則視為無國籍船和登臨物件;b、普遍管轄權:海盜、非法廣播、販賣奴隸和販賣毒品(2)臨檢權和緊追權:a、主體:軍艦、軍用飛機、經授權且標誌清楚的政府公務船舶飛機;b、主體不能是物件(即,軍艦不能在公海被追);c、緊追權的限制:不能從公海開始、發出停止訊號、不能中斷、當被追船舶進入其本國或第三國領海時終止;不得使用武力。【熱點可考】海洋底土的劃分及沿海國的權力1.大陸架:a、界限(多數情況下和專屬經濟區重疊,但可以寬於專屬經濟區)b、權力和專屬經濟區類似(底土自然資源);c、沿海國的專屬權力,無須宣告即享有2.平行開發制:勘探者只能開發一半。注意:專屬經濟區針對水域和底土,大陸架只針對底土。1.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2.任何國家可以在其他國家的專屬經濟區無害通過、飛過(有國家對軍艦保留),鋪設電纜。3.船隻和船員交保後應當釋放。4.開發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非生物資源,需要向國際海洋管理局交納一定比例費用或實物5.方便旗船(非無國籍船),指懸掛特定國家國旗的船。(巴拿馬、宏都拉斯、馬紹爾群島等)。

無害通過制度:無害通過是指在不損害沿岸國和平、安全與良好秩序的情況下,無需事先通知或徵得許可而連續不停的迅速的通過領海或為駛入內水或自內水駛往公海而通過領海的航行。沿海國為了本國的安全,可以暫時停止外國船舶的通過。

登臨權1.被登臨的船舶不能是軍艦或者專用於政府非商業性服務的船舶。2.登臨檢查要有正當理由。3.登臨權應由各國軍艦、軍用飛機或者經正式授權的為政府服務的船舶或飛機行使。4.登臨應當審慎。

緊追權1.緊追必須從國家管轄範圍內的水域開始2.緊追必須連續不停的進行,不得中斷。3.緊追在將被追逐船舶逮捕或者被追逐船舶進入本國或第三國領海時終止。4.緊追只可由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由明顯標誌的經授權的為政府服務的船舶或飛機進行。5.緊追應當審慎

國際航空法1.目前對於發生國際民航損害的責任採取過失推定原則。有管轄權的法院為:承運人住所地法院、承運人主營業地法院、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營業機構設立地法院、航程目的地法院。2.空中劫持(1)公約: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2)管轄國家:與該罪行有關的國家或者本國法規定可以行使管轄權的國家(3)管轄原則:或引渡或起訴。外太空法律制度(1)應登記制度(不登記的全人類共有):聯合國祕書長;登記國對空間物體享有所有權與管轄權;(2)營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3)責任制度:發射國(可能有多個發射國:實際完成發射行為的國家;促使發射行為的國家;從其領土或裝置完成發射行為的國家)對地(地面+飛機)承擔絕對責任,對外空物體過錯責任。外太空法的一項基本國際習慣規則是不得據為己有原則。

環保1.防止氣候變化:(1)有效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2)基本原則: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具體減排目標只針對已開發國家);(3)【可考】四種減排折算方式:①"淨排放量計算方式":即可以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數量;②"集團方式":及歐盟國家視為一個整體,可以採取內部平衡抵消,但在總體上完成減排量的方式;③"排放權交易方式":即兩個已開發國家之間可通過排放額度的買賣來折抵排量;④"綠色交易方式":即已開發國家可以通過向開發中國家輸出綠色技術折抵排量。

國際海底區域的平行開發制度:在某一區域勘探後,開發申請者要向國際海底管理局提供兩塊具有相等價值的礦質,管理局選擇其中一塊作為保留區,留給管理局通過企業或者以開發中國家協作的方式進行活動,另一塊是合同區,可以由締約國或其企業通過與管理局簽訂合同進行開發。

國際法上的人【可考】國籍取得和喪失(取得、喪失年年輪流考)1.取得:《國籍法》第4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第6條規定:"1.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2.定居在中國,3.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2.喪失:《國籍法》第9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11條規定:"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第1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3.國籍積極衝突:1.對中國人:不承認其雙重國籍;對外國人:經常居住地>最密切聯絡地4.自動退出中國國籍的條件:1.定居國外;2.自願加入獲取的外國國籍;3非在職公務員、軍人。5.外交保護,保護本國人(a、一國國民

權利因所在國國家不當行為受到侵害;b、國籍繼續原則;c、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注意:不需要申請);庇護,保護他國人6.【熱點可考】引渡:a、根據國際法,國家沒有一般的引渡義務;b、國家可以拒絕引渡本國國民;c、可引渡罪行:雙重犯罪原則(都1年以上徒刑,或未服完6月以上刑罰)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注意:犯有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劫機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絕對不能視為政治犯;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則。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使館庇護,即"域外庇護"不符合國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①外交部是有關引渡的聯絡機構;②引出:外交部審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階人民法院審查實質要件③引入:(高法量刑承諾,高檢追訴承諾,外交部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在請求引渡時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諾,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決定在請求引渡時是否作出限制追訴的承諾7.庇護(保護境內的外國人):a、構成要件:(a)允許受迫害外國人入境並居留;(b)拒絕將其引渡;b、不得進行庇護的罪行(犯有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劫機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絕對不能視為政治犯):前述不視為政治犯的;c、外交庇護(在域外使領館內庇護外國人):沒有國際法依據。國際航班轉機過境中國24小時不出機場不用簽證。

外交1.【熱點可考】外交人員和領事官員的特權和豁免:(1)外交人員的管轄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轄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c、完全免除作證義務;d、外交人員管轄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國放棄,而且放棄必須是明示的,外交人員本身沒有作出這種放棄的權利。並且對管轄豁免的放棄不得視為對判決執行豁免的默示放棄,後項放棄須由派遣國單獨明確作出。2.領事官員的管轄豁免:領事官員執行職務行為,不受接受國的司法和行政管轄,也無相關的作證義務。*訪問使團的住處和豁免參照領館。*領館經同意或緊急情況可以進入,使館非大使同意絕對不得進入。*對於接受任命國本國或第三國的外交人員接受國的同意,可以收回。*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僅限於外交人員、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外交人員不得干涉駐在國內政、介入黨派鬥爭。*

國際爭端的特點和型別:1.特點:一、爭端的主體是國家,爭端涉及的利益或權利往往重大。二、爭端往往包括多種因素,情況複雜。國際社會不存在超國家的裁決機構,國家在解決爭端中仍起決定作用。三、爭端解決受各種政治力量的制約和影響。型別一般為三類:

1.政治性爭端,也稱為"不可法律裁判"的爭端。2.法律性爭端,也稱為"可法律裁判"的爭端。

3.事實性爭端,需要是是對事實本身的澄清。

國際爭端解決方式*平時封鎖只能由安理會決定*斡旋(第三者促使談判協商)與調停(第三者提出方案並參加談判或協商)*調查(事實)與和解(事實和結論)與仲裁:國際常設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反報(對抗):針對不違法行為的對等反措施;報復(自衛):針對違法行為的對等反措施

【熱點可考】戰爭法*戰爭的開始和戰爭結束:均以是否存在相關意思表示為標誌(無宣戰不戰爭,宣而不戰是戰爭)*1、禁止具有過分傷害力和濫殺濫傷作用的武器使用這類武器具體有包括:(1)極度殘酷的武器;(2)有毒氣、化學和生物武器;(3)核武器:但目前的國際

法還未對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確的規定。*2、禁止不分皁白的戰爭手段和作戰方法*3、禁止改變環境的作戰手段和方法*4、禁止背信棄義的戰爭手段和作戰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詐術。根據《1977年日內瓦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以下行為構成背信棄義的情況:(1)假裝有在休戰旗下談判或投降的意圖;(2)假裝因傷或因病而無能力;(3)假裝具有平民、非戰鬥員的身份;(4)使用聯合國或中立國家或其他非衝突各方的國家的記號、標誌或制服而假裝享有被保護的地位。(但可以使用交戰對方的,屬於合法詐術)*保護戰時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於非締約國;人道主義原則*戰爭犯罪:懲罰戰爭犯罪的實踐:四個臨時刑事法庭(聯合國安理會派出機構)和國際刑事法院(常設,管轄《刑事法院規約》生效後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侵略罪等幾大類)*戰俘應保有被俘虜時的民事權利,應被送到較安全的地方,不得侮辱,准許和家人通訊,有辯護和上訴權

戰時中立的權利與義務:1.容忍義務:一般僅限於針對"戰時禁製品";2.不作為義務:一般是不在其管轄範圍內應盡的義務;3.防止義務:一般是在其管轄範圍內主動地作為;海牙體系規則1."條約無規定"不解除當事國的義務2."軍事必要"不解除當事國義務3.區分物件原則4.限制作戰手段和方法原則

最後【重點】

國際公法的重點基本羅列了一下,下面給大家分享個:司考順利通過的朋友的心路歷程(複習備考經驗之談),雖然沒有多牛b,我覺得還可以,司考的朋友可以看看,借鑑一哈(我也是苦逼的備考一員……)就不直接打字了,做個連結給大家,按住ctrl鍵,滑鼠點選文字就可以連結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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