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路烏魯木齊局集團有限公司變電安全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篇 總 則
第1條 在牽引變電所(包括高速、普速牽引變電所,開閉所、分割槽所、AT所、接觸網開關控制站,除特別指出者外,下同)和電力變配電所(包括高速、普速電力變配電所,下同)的執行和檢修工作中,為確保人身、行車和裝置安全,特制定本細則。本細則適用於集團公司管轄範圍內牽引變電所和電力變配電所的執行、檢修和試驗。
第2條 本細則依據總公司《高速鐵路牽引變電所安全工作規則》、《普速鐵路牽引變電所安全工作規則》、《鐵路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鐵路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補充規定》等有關安全執行規定和技術標準制定。
第3條 在牽引變電所和電力變配電所內的一切作業,均必須按本細則的規定嚴格執行。對既從事牽引變電所又從事電力變配電所執行檢修的相關從業人員,須同時通過相應的牽引變電所安全考試和電力變配電安全考試。從事高鐵牽引變電所和電力變配電所作業人員應取得《高速鐵路崗位培訓合格證書》(CRH證)等資質。
第4條 各部門要經常進行安全技術教育,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和熟悉本細則,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切實貫徹執行本細則的各項內容。
第二篇 牽引變電所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5條 牽引變電所的電氣裝置自第一次受電開始即認定為帶電裝置。
第6條 從事牽引變電所執行和檢修工作的有關人員,必須實行安全等級制度,經過考試評定安全等級,取得安全合格證之後(安全合格證格式和安全等級的規定,分別見附件1、2),方準參加牽引變電所執行和檢修工作。每年十月份按下表要求進行年度安全考試和簽發安全合格證。
應試人員 | 簽發安全合格證部門 |
供電排程,駐段驗收室驗收人員,供電檢測所人員,供電段段長、副段長、總工,安全、技術、職教科科長(副科長) | 供電處 |
供電段其他有關人員 | 各供電段 |
第7條 從事牽引變電所執行和檢修工作的人員,每年定期進行1次安全考試。屬於下列情況的人員,要事先進行安全考試。
(一)開始參加牽引變電所執行和檢修工作的人員。
(二)當職務或工作單位變更,但仍從事牽引變電所執行和檢修工作並需提高安全等級的人員。
(三)中斷工作連續3個月以上仍需繼續擔當牽引變電所執行和檢修工作的人員。
第8條 執行檢修人員應掌握緊急救護法,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具備必要的消防知識,特別要具備電氣裝置消防知識。
第9條 對違反本細則受處分的人員,必要時降低其安全等級,需要恢復原來的安全等級時,必須重新經過考試。
第10條 未按規定參加安全考試和取得安全合格證的人員,必須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人員監護下,方可進入牽引變電所的高壓裝置區,且嚴禁攀登裝置、進入網柵和高壓分間、操作電氣裝置。
外單位來所作業的人員,應進行安全教育,更新、技改等施工時,應進行安全考試,經裝置執行維護管理單位許可且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人員監護下,方可進入。
第11條 牽引變電所的執行和檢修人員,要每年進行1次身體檢查,對不適合從事牽引變電所執行檢修作業的人員要及時調整,癲癇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從事牽引變電所執行檢修作業。
第12條 雷電時禁止在室外裝置以及與其有電氣連線的室內裝置上作業。遇有雨、雪、霧、風(風力在五級及以上)的惡劣天氣時,禁止進行帶電作業。遇有雨、大霧天氣時,禁止室外驗電,但須通過其他方式確認。
第13條 高空作業(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人員要繫好安全帶(安全帶的試驗標準見附件6),戴好安全帽。在作業範圍內的地面作業人員也必須戴好安全帽。
高空作業時要使用專門的用具傳遞工具、零部件和材料等,不得拋擲傳遞。
第14條 作業使用的梯子要結實、輕便、穩固並按附件6的規定進行試驗。當用梯子作業時,梯子放置的位置要保證梯子各部分與帶電部分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且有專人扶梯。
登梯前作業人員要先檢查梯子是否牢靠,梯腳要放穩固,嚴防滑移;梯子上只能有一人作業。
使用人字梯時,必須有限制開度的措施。
第15條 在牽引變電所內搬動梯子、長大工具、材料、部件時,要時刻注意與帶電部分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16條 使用攜帶型火爐或噴燈時,不得在帶電的導線、裝置以及充油裝置附近點火。作業時其火焰與帶電部分之間的距離:電壓為10kV及以下者不得小於1.5m,電壓為10kV-220kV不得小於3m,330kV不小於4m。
第17條 牽引變電所房屋和各類裝置的鑰匙均應配備至少兩套。各高壓分間以及各隔離開關的鑰匙均不得相互通用。
有人值守牽引變電所房屋及裝置鑰匙由值守人員保管1套,交接班時移交下一班;另1套存放所內固定位置,並指定專人保管。當有權單獨巡視裝置的人員或工作票中規定的裝置檢修人員需要進人高壓分間巡視或檢修時,值守人員可將其保管的高壓分間的鑰匙交給巡視人員或作業組的工作領導人,巡視結束和每日收工時值守人員要及時收回鑰匙,並將上述過程記入值班日誌中。
無人值守牽引變電所1套房屋鑰匙由供電車間管理,1套房屋鑰匙由指定工區(組)管理;1套裝置鑰匙在所內固定位置存放;另1套房屋及裝置鑰匙由變電車間管理。
第18條 在全部或部分帶電的盤上進行作業時,應將有作業的裝置與執行裝置以明顯的標誌隔開;在部分停電裝置上作業時,應將停電裝置與帶電裝置採用防護柵欄(或防護警示帶)可靠隔開。
第19條 供電排程員下達的倒閘和作業命令除遇有危及人身及裝置安全的緊急情況外,均必須有命令編號和批准時間;沒有命令編號和批准時間的命令無效。
第20條 牽引變電所自用電變壓器、額定電壓普速27.5kV(高速10kV)及以上的裝置,其倒閘作業以及撤除或投入自動裝置、遠動裝置和繼電保護,除危及人身、裝置安全的緊急情況外,均必須有供電排程的命令方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