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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違紀協議處分保證書(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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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學生違紀協議處分保證書

學生違紀協議處分保證書(精選多篇)

學生違紀協議處分保證書

本人從即日起保證做到以下幾點:

1、按時起床,搞好個人內務。

2、按時上課,不遲到不早退。認真對待每一節課,每一件事情。

3、按時就寢,不在宿舍內留宿校外人員,不到校外住宿。不與校外閒雜人員交往,自覺遵守宿舍紀律。

4、團結同學,積極參加班級和學校組織的活動,全面提升素質。

5、認真克服生活懶散、粗心大意的缺點,以辛勤勞動來彌補我的過錯 。

6、不隨意外出,請假外出期間在校外不違法亂紀,按時歸校,在校外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本人負責。

7、認真搞好宿舍衛生,杜絕宿舍衛生不合格現象。

8、不打架、不上網、不談戀愛

本人保證不再出現上述錯誤 ,請家長作證,如有再犯,請年級根 據學校相關規定同上述違紀行為一併追究,給予相關處分。請關心愛護我的老師同學繼續監督、幫助我改正缺點,爭取更大的進步!

學生簽字:學生家長簽字:班主任簽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二篇:學生違紀協議處分保證書

學生保證書

本人從即日起保證做到一下幾點:

1、爭取早睡早起,每週至少兩次參加課室早讀;

2、積極參加班級安排的衛生值日,按時參加週一班會;

3、如果沒有回校上課必須電話告知班主任秦老師(13729787864)或者傳送請假簡訊,保證不讓班主任擔心。

4、在校期間不隨意外出,請假外出期間在校外不違法亂紀,會注意安全,安全自負;

5、沒有回校時,在校外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違法後果由本人負責。

保證人:電話:日期:

學生保證書

本人從即日起保證做到一下幾點:

1、爭取早睡早起,每週至少兩次參加課室早讀;

2、積極參加班級安排的衛生值日,按時參加週一班會;

3、如果沒有回校上課必須電話告知班主任秦老師(13729787864)或者傳送請假簡訊,保證不讓班主任擔心。

4、在校期間不隨意外出,請假外出期間在校外不違法亂紀,會注意安全,安全自負;

5、沒有回校時,在校外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違法後果由本人負責。

保證人:電話:日期:

學生保證書

本人從即日起保證做到一下幾點:

1、爭取早睡早起,每週至少兩次參加課室早讀;

2、積極參加班級安排的衛生值日,按時參加週一班會;

3、如果沒有回校上課必須電話告知班主任秦老師(13729787864)或者傳送請假簡訊,保證不讓班主任擔心。

4、在校期間不隨意外出,請假外出期間在校外不違法亂紀,會注意安全,安全自負;

5、沒有回校時,在校外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違法後果由本人負責。

保證人:電話:日期:

第三篇:學生違紀處分保證書

本人從即日起保證做到以下幾點:

1、按時起床,搞好個人內務。

2、按時上課,不遲到不早退。認真對待每一節課,每一件事情。

3、按時就寢,不在宿舍內留宿校外人員,不到校外住宿。不與校外閒雜人員交往,自覺遵守宿舍紀律。

4、團結同學,積極參加班級和學校組織的活動,全面提升素質。

5、認真克服生活懶散、粗心大意的缺點,以辛勤勞動來彌補我的過錯 。

6、不隨意外出,請假外出期間在校外不違法亂紀,按時歸校,在校外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本人負責。

7、認真搞好宿舍衛生,杜絕宿舍衛生不合格現象。

8、不打架、不上網、不談戀愛

本人保證不再出現上述錯誤 ,請家長作證,如有再犯,請年級根 據學校相關規定同上述違紀行為一併追究,給予相關處分。請關心愛護我的老師同學繼續監督、幫助我改正缺點,爭取更大的進步!

學生簽字:學生家長簽字:班主任簽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四篇:延邊工業學校學生違紀處分協議

延邊工業學校學生違紀處分協議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建設優良的學習、生活環境,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為國家培養合格建設人才,根據國家教委頒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協議。

本協議所指學生包括在我校正式註冊並參加正常學習活動的學生。

第二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通報批評或下列之一處分: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學;

(六)開除學籍。

學校對違紀學生做出行政處分的同時,相應削減或取消獎學金或給予其它經濟處罰。

第三條 對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已經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門處罰者,應同時給予下列處分;

(-)被判處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緩期執行)及被處以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徒刑、宣告緩期執行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協議》,被公安機關處罰者,視情節可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三)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司法和公安部門雖未給予處罰,學校也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校紀處分。

第四條 學生不得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不得從事非法社會、政治、宗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遊行示威法》或其它有關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准的遊行、示威活動;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正常的教學秩序,破壞安定團結。

(二)張貼、投遞、散發大小字報、反動傳單,混淆視聽,製造混亂。

(三)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出版非法刊物。

(四)組織開展未經批准的社會政治、學術活動或舉辦未經批准的沙龍、俱樂部等。

(五)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未經批准的學生社團並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嚴重違反社團管理規定並造成危害後果的其它行為。

(六)在校內組織進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動。

第五條 對偷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非法佔用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者,除如數償還和技公安機關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學校還應給予下列處分;

(一)作案價值不滿 100元,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作案價值 100元以上(含 1o0元)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多次作案累計價值不滿 100元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超過 100元(含 1oo元)者,給予勒令退學以上處分。

(四)經保衛或公安部門確認撬竊者,雖未竊得財物,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偷竊公章、保密檔案、檔案等物品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作實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危害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為作案者放哨、提供資訊、作案工具或進行掩蓋、窩贓者等,與作案者同論。

(八)偷竊自行車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六條 損壞公、私財物者,現其情節,給予以下處理:

(一)由於過失損壞公私財物,除量情予以經濟賠償或罰款外,視情節與後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除賠償損失和按規定處以罰款外,給予下列處分:

(1)損壞價值在1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損壞價值在100元以上者(含100元),視其情節與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損壞文物古木者,視其情節與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七條 對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者,給予以下處理: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詞侮辱或其它方式觸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洪化矛盾,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動手打人,致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動手打人,致人重傷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策劃、慫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後果者,視情節與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持械打人或勾結校外人員聚眾打架者,視情節與後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八)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變化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九)故意為他人(請勿抄襲好範 文網:)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故意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十一)因打架鬥毆致人重傷者,一律負擔醫療護理等一切必要費用,並向受傷者賠償經濟損失。

(十二)打架事件終止後又報復打人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十三)在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不通過組織,利用不正當手段私下解決或組織他人提供偽證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八條 違反《北京大學關於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除處以罰款外,還將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經批准,隨便調換,私自佔用學生宿舍,經教育無效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未經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經批評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如因外人留宿或讓外人進人宿舍造成不良後果者,視其槽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對在集體宿舍留宿異性者,按照第十五條有關規定處理。

(三)私自使用電爐、加熱器、電熱杯、電熨斗和其它電熱裝置者,除處以罰款外,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四)因使用電熱裝置或私接電源或因吸菸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在集體宿舍樓內焚燒紙張、信件等易燃品,應給予批評教育,不聽勸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中午十一點三十分至十二點五十分、晚十點後在學生宿舍內或附近吹、拉、彈、唱、喧譁打鬧、放高音量收錄機等,應給予批評教育,不聽勸阻者,視情節輕重可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在宿舍樓內打球,不聽勸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九條不遵守有關規定及品行不端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侮辱、謾罵或恐嚇他人,經教育不聽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造謠、誣陷他人,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三)偽造、塗改、冒領、盜用、轉讓各種證件或證明檔案者,可給予以下處分;

1.偽造學生證、圖書證等各種證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偽造各類有價證券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塗改、冒領、盜用各種證件併產生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轉借各種證件共產生不良後果者,視後果情況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對有上述違紀行為者,一經發現,除給予校紀處分外,學校不再辦理其成績單等有關手續;對通過上述手段獲得國外大學獎學金者,學校建議公安機關不予辦理其出國護照;已出國留學者,學校將通知其所在學校。

(四)因學習成績評定、轉系、畢業分配、評獎、處分等原因,對教師或領導尋釁滋事者,視其情節與後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隱匿、譭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條 參與走私、販私、非法經商和非法倒賣,觸犯法律、法規、法令者按第三條處理,其它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違反《延邊工業學校學生手冊》中有關規定,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可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收看淫穢書刊、錄相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塗寫、書畫淫穢文字、畫像,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對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或進行流氓活動者,做如下處理:

(一)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調戲、侮辱婦女或進行其它流氓活動,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在集體宿舍內留宿異性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對賣淫、嫖娼當事人及參與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對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或超過十學時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曠課 10一 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2)曠課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曠課30-3 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4)曠課 40~ 4 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曠課50學時以上者(含50學時),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十三條 對考試(考查)作弊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次作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兩次以上(含兩次)作弊者,請人代考或代人考試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等社會活動中有違紀行為者,應給予校紀處分。

第十五條 受處分者,應同時受到下列處罰:

(一)所有受處分者,從受處分之日起一年之內取消其參加學校各類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評定的資格。如已領取獎學金、助學金,則追回當年獎學金、助學金及證書,如已減免學費,則要求補交。

(三)受記過以上處分,不滿一年者,取消其當年一切評優資格。

第十六條 違反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從重處分:

(一)可以從輕處分者。

(1)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者;

(2)確係他人脅迫或誘騙,並能主動揭發、認錯態度好者;

(3)其他根據違紀情節、違紀後果等可從輕處分者。

(二)可以從重處分者;

(1)拒不承認錯誤者;

(2)則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者;

(3)在本校曾受過兩次警告以上處分者,第三次違紀時,一律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曾受過一次處分者。第二次違紀時從重處分;

(4)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合兩種),或同時觸犯本協議兩條(合兩條)以上規定者;

(5)勾結校外人員作案違反本協議者。

(6) 涉外活動違紀者。

(7)違紀群體為首者。

第十七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許可權、程式與管理。

(一)給予學生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生處查證、討論,學校主管領導批准,根據管轄範圍報學生處、教務處處理稽核同同意後備案〔二)給予學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處查證、討論,校主管領導簽署意見,經學生處稽核;報主管校長批准。

(三)案情複雜或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學校可報送派出所負責調查,派出所調查清楚後,提出初步處理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併送交學生處,由學生處按規定處理。

(四)在特殊情況下,學生處有權對違紀者直接作出處分決定。

(五)學生受記過以下(會記過)處分的,畢業前由學生處出具該生受處分後的表現情況鑑定,一併存入本人檔案。

(六)留校察看以一年為限。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終止;有突出表現者,可提前終止;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又犯錯誤應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對畢業班學生一般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七)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在處分決定簽字生效後一週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由學校給予辦理,其善後問題,按退學學生的有關規定處理,回

家長或撫養人所在地落戶,回家路費自理。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一律不得復學。勒令退學的學生只發給學歷證明,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學歷證明。

第十八條 處分決定由學生處送達給學生本人,並須有學生本人一式二份的簽字(拒不簽字者,同樣有效),然後備案。

第十九條 處分決定視情況及時在全校學生大會或班會上公佈,並書面或電話通知學生家長,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學生工作部決定是否公佈。

第二十條 對學生的處理,事實要清楚,依據要準確,處分要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辨、申訴和保留意見。本人的申訴必須在接到處分決定後一週內提出,有關部門及時復 查,並將複查結論通知申訴人。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經複查發現處分決定確實有誤應依據校規重新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必須認真執行本協議,違者要進行批評或追究其責任。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執行。

第五篇:處分違紀學生程式

處分違紀學生程式

1.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調查清楚、程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2.班主任、組合主任、年級負責德育工作副部長負責調查違紀學生事實真相。

3.班主任填寫初步處分意見,並將違紀情況通知家長。

4.年級領導小組開會討論,提出年級處理意見。警告處分以上(含警告處分)處分須填寫處分申報表,連同詢問筆錄、旁證材料一併上報綜合治理辦公室。

5.綜合治理辦公室接到申請後必須對違紀事實認真核對,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做好教育和引導工作。

6.綜合治理辦公室將有關材料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7.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達本人,並通知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