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塘租賃合同(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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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塘租賃合同(通用多篇)

魚塘租賃合同 篇一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座落、面積、用途

出租土地、魚塘位於西區原1村工字塘 。

雙方同意出租土地、魚塘可用於種植、養殖。

二、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叄年。出租方從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將土地、魚塘交付承租方使用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收回。註明(魚塘水位以低於最低基面30釐米為標準,如高於標準造成其它損失或別人財產損失,由承租方負責。承租魚塘戶的塘基由承租戶負責加固,如承租的魚塘四周基地由別人承租種植的,承租魚塘戶應允許承租基地人在該魚塘取水淋作物,承租基地戶若想在別人承租的魚塘搭瓜棚的,應徵得承租魚塘戶同意方能搭瓜棚。水電設施費由承租方負責。)承租的土地不能建豬舍及其它建築物,承租的魚塘不能養殖埃及塘蝨。

三、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每年土地、魚塘租金為(大寫)壹萬肆仟元整(¥14000元)。承租人應當在每年月 日前交齊下一年度的租金。

承租方應在簽定合同前先付一年租金(即14000元)及一年租金的50% (¥7000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在承租人完整履行合同後,如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並按期按原狀交回租賃物後十天內,由出租人無息退還。承租方每年使用前交納當年租金,不得逾期。如逾期一個月,出租方有權收取當期租金30%的違約金,逾期兩個月,則視為承租方單方解除合同,出租方有權收回土地、魚塘,並追繳承租方的當年租金、違約金及履約保證金。

四、違約責任

1、承租方中途無故解除合同,出租方有權收取當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

2、出租方中途解除合同,將土地另租給第三人,除返還當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外,還應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相當於當年租金的二倍。

2、如承租人出現任何違反本合同的行為,出租人有權沒收其履約保證金,如果造成其它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3、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並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達 天以上;

(2)擅自改變租賃物用途的;

(3)擅自改造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嚴重背離原租賃狀態的;

(4)利用租賃物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存在違法經營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免責條件

1、遇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的損壞或滅失,經有關部門鑑定屬實,承租方應及時向出租方說明情況,不負修復或賠償的責任,如土地已不適於繼續履行合同,則雙方可終止本合同。

2、租賃期間如遇政策性或西區居委會及上級部門收回土地、魚塘(出租方提前45天通知承租方),則本合同終止。被收回魚塘、土地,出租方不作任何補償和賠償。

3、承租方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六、其他

1、甲、乙雙方是獨立的兩個經濟實體,各自擁有財產所有權和債權,各自債務自行負責。

2、租賃期間,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隨意廢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居委會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承租人:

法人代表/簽約代表: 法人代表/簽約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魚塘租賃合同 篇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魚塘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 魚塘出租給乙方 使用。

二、本魚塘年租金為人民幣 元,按 年 結算。乙方向甲方支付 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由乙方使用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同意預交 元作為保證金,合同終止時,當作租金衝抵或甲方退還

保證金。因地質災害、修路、戰爭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乙方可退租,甲方要退還剩餘魚塘租金。

五、魚塘租賃期為 ,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六、因租用該魚塘所發生的除土地費以外的其它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七、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魚塘;可以改變魚塘結構及其用途,由於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魚塘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在租賃期間,甲方不得隨意收回魚塘,如遇不可抗拒力(如拆遷等)導致魚塘收回,甲方應退還乙方的押金和租金。

八、乙方不得在魚塘內從事違法行為,並注重魚塘及自身財產和人身安全。如發生違法及人身安全責任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一切法律及民事責任。

九、在乙方租賃期間,如乙方無力承租,不得轉讓該魚塘使用權。

十、本合同連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魚塘租賃合同 篇三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將水庫租給乙方養魚,經甲乙雙方協商如下:

一、甲方將水庫租給乙方養魚,租賃期限為年,從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租金為每年 元,由乙方在每年的陽曆月 日一次性交齊。

二、乙方向甲方繳納押金元整( 元整),甲方在合同期滿返還租賃保證金。

三、乙方在租用期內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一切事情,如有違反由乙方負責,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乙方在租用期內負責庫區的一切安全責任。

五、遇政策性動遷一切賠償與乙方無關,甲方給予乙方一定時間處理養殖的魚後將水庫交給甲方(一定時是1個月或6個月)。

六、乙方在租用期內不得砍伐庫區的樹木,樹木由甲方砍伐。

七、甲方將庫區內的房屋及設施、裝置一齊交給乙方。

八、乙方在使用時負責設施、裝置的維修和保養,如有損壞不能修理的照價賠償。

九、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魚塘租賃合同 篇四

出租方稱甲方: 承租方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共同協商決定,甲方現將位於 魚塘,面積為 畝,租給乙方使用。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誠信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一、出租期為年,即從 年月 至 年月 日止,到期交還甲方。

二、每年租金為人民幣:。

三、交租方式:乙方先交付租金後使用,租金每一年交一次,每年月日交,如乙方逾期仍不交租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停止乙方使用。

四、在雙方簽約合同之日起,乙方必須先交人民幣 作為合同押金給甲方,如在合同期間,乙方放棄租權,甲方 有權不返還押金。

五、乙方在承租期間,乙方要保證甲方原有道路暢通,各樓房、旱地挖掘、林樹全在,乙方不得擅自搗毀永久性建築物。

六、乙方在承租期間,因國家或農場需要開發使用,承租金

按實際使用時間計收,如乙方自己造種植物,及建築物,魚塘魚等賠償歸乙方所有。但不得侵佔甲方原有的各種賠償。

七、乙方在租賃期間,各項投資,自負盈虧,或因生產經營不當所發生事故,人身安全的由乙方自己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八、在租賃期間,甲方不準以任何藉口干涉乙方正常經營使用,雙方在沒有違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如有違約,任何一方必須承擔責任及賠償某一方的一切損失。

九、在租期滿之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可以享受優先承租權。 十、以上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藉口反悔,如有其事不齊,雙方可在書面上修訂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同樣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