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統政府採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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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統政府採購合同

教育系統政府採購合同

合同編號:

委託方:北京市**區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採購人或甲方)

法定代表人: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方(以下簡稱乙方或中標服務商)

企業名稱:

營業執照註冊號:

組織機構程式碼:

法定代表人: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為加強**區教育系統財務事項審計工作,提高對財務工作管理的水平,甲方通過政府採購公開招標的方式,確認乙方為**區教委政府採購審計服務專案(工程結算稽核)第 包中標單位,本專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訂立本合同,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並履行相關協議。

一、合同檔案組成

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處,以所列順序在前的為準,但甲乙雙方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1.1 本合同條款

1.2 招標檔案澄清及招標檔案

1.3 投標檔案澄清及投標檔案

1.4 中標通知書

1.5 形成合同的其他有關檔案,包括甲乙雙方就具體單項服務內容簽訂的合同

二、合同術語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的解釋或說明,在本合同中及與本合同相關的,甲乙雙方另行簽署的其他檔案(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詞語均按照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2.1 “甲方”係指北京市**區教育委員會

2.2 “乙方”係指根據合同規定向甲方提供服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

2.3 “協議”係指甲乙雙方簽署的,協議格式中載明的甲乙雙方所達成的約定,包括構成協議的所有附件、附錄和構成協議的所有檔案。

2.4 “服務”係指乙方根據協議規定須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服務。

三、服務範圍

3.1 本協議的服務範圍是指乙方按照招標檔案中要求的服務內容向甲方提供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侷限於:**區教育系統的修繕工程結算稽核等相關業務工作,具體專案以甲方通知專案為準。

四、服務許可權

4.1 乙方作為中標的服務商,必須根據甲方要求,承擔向甲方提供承諾的服務範圍內的相關工作。

4.2 任何情況下,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轉讓甲方在本合同中授予乙方的許可權,不得超越甲方授權範圍行使許可權。否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服務商資格。

五、服務收費標準及服務承諾

5.1 甲方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參考費用及費用指數》中規定的“工程結算審查”費用標準下浮20%,支付稽核費用。

5.2 具體酬金標準:甲方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參考費用及費用指數》中規定的 “工程結算審查”費用標準並結合以下方式計算和支付審計費用:

A.基本費用:劃分差額定律分檔累進計算,工程造價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按工程造價的 4.5 ‰收費;工程造價200—500萬元(含500萬元),按工程造價的 4 ‰收費;工程造價500—2000萬元(含2000萬元)按工程造價3.5‰收費;工程造價2000—10000萬元(含2000萬元)按工程造價3.0‰收費。

B.效益費用:按審減額的10%收費

C.AB兩項合計的服務酬金下浮20%。

D.最低收費標準為 ¥3000 元/項工程。

5.3在合同有效期內完成審計報告且甲方稽核確認後,以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進行結算,最終結算金額不超過本專案預算金額,若超過,則按照本專案預算金額結算。

5.4 甲乙雙方根據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辦理完服務酬金結算後,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法、有效、等額發票後15日內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服務費。如乙方存在違約行為,甲方有權將違約金從當期應付服務費用扣除後再行支付。

5.5 在本協議履行中,甲方有權隨時對乙方提供的服務承諾及服務收費價格進行核查,如發現乙方違反了根據甲方所需的具體業務簽訂的某項服務的協議書中商定的服務承諾及其服務收費標準、未及時向甲方上報調整後的內容,或不能提供與其承諾相符的服務時,每發現一違約行為,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結算總額5%的違約金。乙方違約行為超過5次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全部損失。

5.6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降低了根據甲方所需的具體業務簽訂的某項服務的協議書中商定的服務收費標準時,必須及時書面告知甲方進行的收費調整,送交或發傳真至甲方,確認收費更改,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調整。

六、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6.1 甲方應負責與本修繕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條件及相關資料。

6.2 甲方有權向乙方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內容,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6.3 當甲方認定乙方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4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7.1 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7.2 乙方在稽核工作中應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對甲方提供的稽核資料發表諮詢意見,出具稽核報告,並對稽核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

7.3 乙方在稽核過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甲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乙方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7.4 乙方在稽核過程中,有權到工程現場勘察。

7.5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內容,承擔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並保證在提供諮詢服務期間具備相應資質。

7.6乙方承接的建設工程專案,需在接到甲方修繕工程結算稽核專案後14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遞交該專案審計報告。

八、違約責任

8.1 若乙方在提供諮詢服務過程中違反合同約定洩露甲方提供的資料或用作其他用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按照合同總費用的10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對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部分予以補足。

8.2 若由於乙方過失導致提供的稽核或稽核報告出現錯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須承擔全部責任。

8.3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進度向甲方提供稽核意見、出具稽核報告的,每遲延一日,乙方須按照合同金額千分之二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對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部分予以補足。遲延時間超過十日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拒絕支付任何費用。

8.4 若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金額20%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對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部分予以補足。

九、特別承諾

乙方應保證無任何第三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務主張任何權利。如果任何第三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務主張任何權利,乙方須與第三方交涉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費用,並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以及甲方為反駁第三方的主張、向乙方主張權利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費、律師費、訴訟費等。

十、支付方式

10.1 甲方和乙方因本協議發生的一切費用均以人民幣結算及支付。

10.2 甲方憑乙方交來的合同、服務費用發票、服務專案明細等內容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十一、服務延期

11.1 乙方應按照協議規定或單項服務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地點向甲方提供服務。

11.2 在履行協議和單項服務合同過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時提供服務的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不能按時提供服務的理由、延誤時間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後,可以酌情延長服務時間。

11.3 如果乙方非因不可抗力而拖延向甲方提供服務,甲方有權採取加收違約金、賠償金或解除本協議等措施。

十二、稅費

12.1 根據國家現行稅法規定,應當對甲方徵收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甲方負擔。

12.2 根據國家現行稅法規定,應當對乙方徵收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負擔。

12.3 在中國境外發生的與本協議執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負擔。

十三、計量單位

除技術規範中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均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十四、合同解除

14.1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乙方在甲方發出違約通知後30日內,或在甲方書面同意延長的時間內未能及時糾正其違約行為,甲方可以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協議。

14.2 因為乙方延遲提供服務,甲方行使解除權的,自甲方向乙方發出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協議的書面通知到達乙方時,本協議即告解除或部分解除。

14.3 如果甲方工作人員發生向乙方索要回扣、惡意壓低服務價格、以個人意見影響中介機構發表公正客觀報告等行為,乙方有權向甲方紀檢監察部門投訴並申請追究其行政責任。

十五、破產解除協議

15.1 如果乙方破產、解散、清算、停業、瀕臨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無力履行本協議時,甲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協議。自甲方向乙方發出解除本協議的書面通知到達乙方時,本協議即告解除。

15.2 本協議解除後,根據協議履行情況,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十六、不可抗力

16.1 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戰爭、嚴重火災、水災、颱風和地震以及其他雙方書面同意屬於不可抗力的事故。因為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可以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協議,或者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甲乙雙方協商確定適當延長履行期限,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16.2 受不可抗力的影響而不能履行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第一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不可抗力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送達給另一方。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甲乙雙方可以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協議,或者就本協議的延期履行達成補充協議。

16.3 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約方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方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十七、協議解除後的自救措施

甲方依據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相關規定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協議後,有權選擇其他有能力的服務商重新作為協議乙方,另行簽訂服務協議,提供同類或類似服務。

十八、爭議的解決

甲方與乙方之間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九、協議修改

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均須由甲方與乙方簽署書面的協議修改書後方可生效。

二十、通知

20.1 本協議任何一方給另一方的通知、回覆、確認等,都應以書面的形式通過專人送遞、傳真或特快專遞方式送達,雙方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以本協議附件一所載明的相關資訊為準。如果持特快專遞送達通知、回覆、確認等,收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20.2 如果一方的收件地址、收件人等通訊資訊發生變更,應在變更發生後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對方。通訊資訊發生變更的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時履行通知義務的,自行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後果。

二十一、適用法律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十二、生效及其它

22.1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

22.2 本協議一式陸份,以中文書寫,甲方執叄份,乙方執貳份,,代理機構執壹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3 如需修改或補充本協議內容,經協商,雙方應簽署書面修改或補充協議,並將其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約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執行。

二十三、協議有效期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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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北京市**區教育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簽字) (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