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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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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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辯人因收到_____仲裁委員會轉來___________關於“______訴________仲裁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申請人________的仲裁請求。
事實和理由:
×××法院×××號裁定,已於×年×月×日受理×××公司的破產申請,並同時指定答辯人為財產管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行使權利。”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10條第三款:“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新提起的要求債務人清償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時告知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對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記載有異議的,可以根據《企業破產法》第58條的規定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解釋三》第八條:“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後,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之規定,在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進入破產程式後,債權人應先向管理人申報權利,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後仍然不服的,才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或依據當事人之間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有關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從《企業破產法解釋三》第八條的立法體系上來看,該條將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放到開頭,將處理方式放到結尾,深刻闡明瞭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及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先後順序,只有產生異議才會有後續的兩種糾紛處理方式,或訴訟或仲裁。
希望仲裁庭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駁回申請人仲裁請求。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