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情況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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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情況報告多篇

【第1篇】a類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報告

a類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報告

(年度)

企 業 代 碼:

企 業 名 稱:

經 濟 性 質:

詳 細 地 址:

填 寫 人 員:

填 寫 日 期:

基本情況

法人

財務主管

辦稅人員

聯絡電話

職工人數

註冊資金

開 戶 銀 行

銀 行 帳 號

企業

生產經營情況報告

主營收 入

其他業務

收入

應 收

賬 款

預 收

賬 款

其他應

收款

其他應

付款

投資

收益

利潤

總額

應納稅

所得額

注:詳細說明經營狀況和增減變動原因,應包括:對外投資情況;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經營成本、經營費用、管理費用的構成;其他業務收支情況;借款及利息支出情況;營業外收支情況;稅後利潤分配情況;其他可能影響納稅的情況(如:簽定合同份數、專案、金額;往來款項等)。

企業

生產經營情況報告

企 業 納 稅 情 況 報 告

稅 種

應納稅額

已納稅額

應補稅額

合計

營業 稅

【第2篇】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報告

自查報告能有效針對企業自身的存在的問題,並自我反省和改進,下面就是小編整理的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報告,一起來看一下吧。

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報告篇一

根據*地稅直查(20xx)20**號檔案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視*省地稅局直屬分局對企業所得稅的此次稽查,成立專門的自查工作小組,組織相關財務人員學習,採取了自查與聘請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專業人員協助相結合的方式,於20**年7月14日-17日針對企業所得稅進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現將自查結果彙報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時間範圍和涉及的稅種範圍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為20xx至20xx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情況。

二、自查工作的原則

1、高度重視,認真負責,嚴格按照國家財經稅收相關法規,對本公司2022至2022年度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各類稅種進行徹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遺漏。

2、把握契機,認真做好自查自糾工作,提前化解稅務風險。我公司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認真全面的自查,徹底清理違法及不規範涉稅事項,並以此為契機,加強我公司稅務基礎管理工作,並改善我局稅務管理工作的盲點弱點,提高我公司的稅務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結果

經過為期一週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年—20**年稅務工作基本遵守國家相關稅收及會計法律法規,依法申報繳納各項稅費。但工作當中難免存在疏漏,問題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年分攤所屬費用、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等。通過此次自查,我公司20**年—20**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4,096、18元;其中:20**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4,580、76元;20**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8,515、42元。具體情況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稅自查問題主要反映在沒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年分攤所屬費用上面,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少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881、10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額4,580、76元,具體調增事項明細如下:

(1)未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所屬費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我公司20**年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攤所屬費用14,881、10元,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84號文)第四條的規定,我公司應將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攤所屬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稅自查問題主要反映在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面,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合計少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4,061、67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額8,515、42元,具體調增事項明細如下:

(1)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我公司20**年11月購入財務軟體14,300、00元直接計入了當期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84號文)的規定,應將該無形資產分期攤銷,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061、67元。

(2)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我公司無需支付的2022年應付萊思軟體公司20,000、00元,軟體公司現己合併,並且該公司一直未催收該筆款項,根據*地稅直函【20**】89號文中“對於農電提成餘額、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元。

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報告篇二

一、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制度建設

我局成立了以局黨組書記、jú長單晨光為組長的四川省地方稅務局政府資訊公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設立了政府資訊公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政府資訊公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地稅系統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總體規劃、重大事項、重要檔案的稽核與決策,全面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地稅系統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政府資訊公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承辦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同時,局內各單位均安排了專兼職人員擔任政府資訊公開聯絡員,負責資訊採集、資訊釋出、綜合協調等工作。各市、州地稅局也相應成立了由jú長任組長的政府資訊公開領導小組,對各地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進行整體部署和統一指導,在系統內形成了責任明確、層層落實的工作格局。

我局從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切實維護納稅人利益及容易產生不正之風和滋生腐敗的環節入手,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制度。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稅務局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四川省地方稅務局政府資訊公開目錄》、《四川省地方稅務局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工作規程》、《四川省地方稅務局政府資訊公開保密審查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對政府資訊公開相關資料進行整理,編制《政府資訊公開和機關行政效能建設制度彙編》印發局內各單位。在各市、州局及擴權試點縣、市局辦公室業務培訓中將政府資訊公開作為重點培訓內容。

二、拓寬釋出渠道,提升資訊質量

大力加強內外網資訊建設。內外網站是地稅系統進行政府資訊公開的重要載體。全系統統一使用內網資訊編報平臺並由專人負責編審,實現了省局處室、市、州局及擴權試點縣、市局及時採編報送和資訊登載,確保了資訊工作的時效性,提高了資訊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完成了外網改版,開設了政府資訊公開欄目,及時、全面地公開與納稅人及社會公眾密切相關的政府資訊。截至20**年7月31日,外網共公開各類資訊870條。

積極主動報送專報資訊。圍繞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注的重點工作,積極向上級部門反映地稅系統工作動態。根據新形勢對資訊工作的新要求,結合工作實踐積極探索資訊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徑,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改進資訊服務方式,加大資訊約稿力度,從會議、檔案、新聞、領導講話和批示中主動尋找、挖掘資訊線索。高度重視資訊編輯細節問題,做到資訊編輯精細化,除嚴格把好資訊編輯質量關,還對格式、標點、印刷精益求精,努力提升資訊工作整體質量。截至20**年7月31日,共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專報130餘篇。其中,國辦採用資訊1條,省政府採用專報累計達到33條。

【第3篇】納稅情況清理的調查報告

納稅情況清理的調查報告

為提高江岸區財政收入,規範門點(店)經營行為,確保應交納的稅源不流失,四唯街辦事處成立了四唯轄區稅務清查領導專班,組織機關幹部、社群群幹總計20餘人,對轄區內1,248戶個體經營戶的經營狀況和納稅情況進行了清查,建立完善了“四唯街個體經營戶基本資訊庫”,以便能為區、街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一、 工作情況

1. 成立專班:根據《江岸區關於開展門點(店)納稅情況清理的工作方案》,在街工委、街辦事處的指導下,四唯街迅速成立了四唯街門點(店)納稅情況清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街辦事處副主任高小健同志擔任組長,街辦事處經濟協調科科長宋國祥同志和街統計站站長焦菲同志為副組長,主要成員由各社群群幹組成。

2. 制定方案:本次街道門點(店)調查工作從XX年3月15日起至4月11日,為期四周。調查物件為四唯行政區域內全部門點(店)個體經營戶。具體範圍包括:餐飲點(店)、副食店、美容美髮店、小五金商店、裝飾裝潢、廢舊物資回收店等。調查內容涵蓋:門點(店)店名、門店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範圍、證照辦理情況、納稅情況、營業面積、房屋性質、從業人員數。

3. 開展調查:清查原則和方法採用在地登記,具體清查工作在街道辦事處經協科統一領導下,以四唯七個社群居委會為單位劃分調查區,對轄區內的全部門點(店)經營戶進行“地毯式”逐一清查登記,力爭做到不重不漏,整個工作分三個階段完成。

第一階段:3月15日至4月2日(共三週時間),由各社群組織上門清理(上門登記工商,稅務證),交稅情況;

第二階段:4月6號至4月9號(共一週時間),請區地稅分局四唯所、工商分局四唯所、區衛生局、江岸食品藥監局有關人員參加街道、社群對門面清理工作;

第三階段:4月12號至4月16號(共一週時間),各社群將門點清查登記整理上報街經協科,由四唯街統計站負責彙總《江岸區四唯街門點經營情況摸底表》,建立四唯電子資訊庫,出據統計分析報告。

1. 統計分析: 表一:四唯街個體工商戶納稅清查情況

社群

登記戶數

已納稅

已納稅%

未納稅

未納稅%

太平

69

22

32%

47

68%

五福

188

71

38%

117

62%

袁家

274

210

77%

64

23%

塘新

198

141

71%

57

29%

麟趾

151

27

18%

124

82%

六合

262

95

36%

167

64%

進化

106

22

21%

84

79%

合計

1,248

588

47%

660

53%

根據江岸區統計局向街道提供的第二次經濟普查統計資料(四唯個體工商戶1,413戶),通過街道自查,到XX年4月11日止四唯轄區內門點(店)實為1,248戶,比經普中下降十個百分點,主要原因有個體工商戶變更為企業法人;商戶的搬遷,併購。 表二:四唯街個體工商戶證件辦理情況

社群

登記

戶數

工商

工商

%

稅務

稅務

%

衛生

其他

太平

69

50

72%

22

32%

14

11

五福

188

166

88%

71

38%

17

0

袁家

274

67

24%

22

8%

21

204

塘新

198

177

89%

141

71%

0

0

麟趾

151

136

90%

27

18%

40

0

六合

262

224

85%

32

12%

51

0

進化

106

74

70%

22

21%

20

10

合計

1,248

894

72%

337

27%

163

225

本次在對轄區內1,248戶個體工商經營戶摸底清查中,72%的個體工商戶辦理了個體工商營業執照,27%辦理了稅務登記證,354戶兩證全無,屬非法經營。而在未辦理稅務登記證的911戶中,袁家社群的188戶為金陽計程車公司的司機,由金陽計程車公司統一納稅;六合社群的50戶為集貿市場攤點,由集貿市場集體納稅。 表三:四唯街個體工商戶營業面積和從業人數情況

社群

太平

五福

袁家

塘新

麟趾

六合

進化

合計

營業面積(平方米)

1,657

7,311

2,967

13,044

3,741

6,580

2,210

37,510

營業面積

(%)

4%

19%

8%

35%

10%

18%

6%

100%

從業人數

(人)

200

529

551

453

347

523

229

2,832

通過清查發現麟趾和太平轄區記憶體在著大量的流動小商小販,主要經營早點攤、夜市和縫紉攤,均屬無任一證件的非法佔道經營商戶。

表四:四唯街個體工商戶房屋性質

社群

太平

五福

袁家

塘新

麟趾

六合

進化

合計

%

戶數

60

182

86

198

104

262

106

998

100%

租賃

59

161

80

195

103

248

97

943

94%

私有

1

21

6

3

1

14

9

55

6%

本次清查發現,四唯轄區內998戶個體工商戶具有固定經營場所,佔總清查戶數1,248戶的79%,而其中94%為租賃,6%為私有。在剩餘的250戶中,除金陽計程車公司擁有的188戶外,餘下的67戶為流動商販。

一、 存在問題

1、清查中瞭解,據個體戶負責人反映未納稅門點(店)中存在銷售額達不到納稅起徵點情況;還有部分自稱為享受下崗失業人員、軍屬等政府免稅優惠政策。

2、對於已納稅個體戶,街道社群工作人員在清查時,不是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納稅憑證,只是口頭報出納稅金額,甚有個別個體戶聲稱無義務向街道辦事處提供納稅情況相關憑證。因此,街道工作人員主要從稅務登記證的核查中判斷是否在稅務局登記,納稅金額僅供參考。

3、大多私人承包的個體加盟店負責人聲稱稅費是由總部代為徵收,自己雖為店長但也是打工的不瞭解不清楚,老闆長期不駐店。因此,街道社群工作人員無法從門店這方面瞭解到真實情況。

4、不少個體商戶根本沒有稅務意識,認為“我做這麼小的生意還需要稅務登記嗎?”“納稅是大公司的事吧,和我有什麼關係。”而對於繳稅更是聞所未聞,“重來沒有稅務的人來找過我咧。”

5、而針對於某些個體工商戶推諉的證件正在辦理中的推辭,街道社群工作人員均根據沒有實見證件,就視為無證件戶原則加以登記。

6、對於稅務概念認識模糊。比如,將其他費用的緝交視為納稅行為;現在國家對美髮行業實行行業免稅;自己下崗了就是免稅的了。

二、 提出建議:

1、建議工商和稅務部門相互合作,加大納稅處罰力度;如“連續三個月不交稅的予以吊銷營業執照。”等一系列錯施。

2、建議工商、稅務部門搞好宣傳工作,在個體戶中開展稅務法宣傳工作,宣傳相關納稅政策。

3、加強稅務專管員隊伍建設,每年組織稅務專管人員對所負責門點(店)進行清理。

4、加強稅票管理(如餐飲票管理),對用假的稅票加大查除力度。

5、在清查中,據少數個體工商戶(納稅戶)反映,他們由於是定稅,有時稅票不夠,想多交點稅,還不好辦;這方面請稅務部門同志給予解決。

6、對個體經營戶工商、稅務證要求掛在店中,請工商、稅務等專業部門對清查中出現的聲稱免稅的個體戶實行核查,以免被矇混過關,出現遺漏。

【第4篇】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徵管辦法執行情況的調研報告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辦法在解決財政收入跨地區分配的同時,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對稅務機關的稅收徵管工作也形成了較大的挑戰。下面就是本站範文網為您精心整理的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徵管辦法執行情況的調研報告,希望可以幫到您。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徵管辦法執行情況的調研報告

一、管理現狀和存在問題

(一)跨地區經營企業納稅的彙總方式存在問題

1、分支機構取消申報,彙總納稅風險重重

①監管敞口風險。我國的彙總(合併)納稅政策起源於1994年,對經國務院批准或按國務院規定條件批准,實行彙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總分公司的彙總納稅和母子公司的合併納稅,實行層層申報、逐級彙總、屬地監管的稅收管理模式,無論是總分體制的各級分公司,還是母子體制的各級子公司,均作為成員企業在當地申報並接受當地稅務機關的監管和檢查;新稅法法人所得稅制的實施,判定所得稅納稅人的標準由原來能夠獨立核算企業變為現在的法人企業。這一標準的變化,使彙總納稅企業的納稅方式發生了改變。新稅法按法人納稅後,母子體制的公司分別納稅,跨地區經營的彙總納稅企業只管理到二級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只在屬地按分配表預繳稅款而不再進行彙算清繳,這種體制變化的結果是幾乎在一夜之間,全國就取消了數十萬計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的所得稅納稅人,而伴隨這幾十萬納稅人同時取消的,還有對這些成員企業的失於監管。因此,其中之風險可想而知。

②彙總方式風險。新稅法實施後,稅收風險還存在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將原有所得稅申報表逐級彙總方式,改變為總公司全公司的會計資料彙總計算。由於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管理、納稅調增調減事項處理的複雜性,總機構無法僅憑全公司的會計資料彙總計算所得稅,往往需要分支機構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實現具體彙總方式上五花八門。有的總機構在彙總會計資料的基礎上,向各分支機構下發企業自行編制的納稅調整事項表格,用以彙總調整事項金額;有的總機構彙總會計資料後統一進行納稅調整;更多的總機構延續原來的辦法,依然要求各級分支機構填報所得稅申報表再逐級彙總到總機構。這不僅給彙總納稅企業總部的稅收管理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同時由於沒有法定的彙總依據,多樣性的彙總方式導致企業的納稅風險難以估量。

③彙總平臺缺失風險。調研發現,隨著2022年新管理辦法的實施,集團企業按照稅收集中管理的要求,對公司的業務、財務、管理等資訊系統做出了相應的變動調整,將日常業務和會計核算集中到省級單位,然後統一彙總到總機構是企業垂直管理的基本方案。但是,由於業務的複雜和管理層級的龐大,部分企業的計財和稅收管理系統仍在開發過程中。據調查,部分企業仍採用原始方法,要求分支機構填報納稅申報表,由總機構集中平行彙總,再下發企業內部自行編制的納稅調整事項,集中統計分公司的調整事項,完成全集團的彙總納稅。新管理辦法的轉變加大了總公司彙總的壓力,按規定,企業總機構會計核算必須真實反映分支機構經營情況,但據調查,部分企業很多核算系統和稅收管理系統仍在開發中,總公司對分公司僅有一些靜態資料和相關動態經營表面變化情況的瞭解,對於分公司財務核算與實際經營運作之間實質性的差異與聯絡瞭解甚少;即使企業的財務系統較為完備,總公司能夠及時、全面的掌握分公司財務資訊、業務經營情況,但是由於集團公司跨省市經營的現狀,總公司無法確保分公司的原始憑證的合規性,無法甄別分公司發票的真偽,也無法確保分公司對特殊事項財務處理的正確性(非自動化的程式生成);由於取消了分公司年終申報的規定,缺少了地方稅務機關對分公司的年終納稅申報的監管,增加了總公司集中彙總的風險,對於總公司的稅務機關的監管也增添了很大的壓力。

2、申報方式發生變化,稅收監管出現缺位

①屬地監管缺位。原彙總(合併)納稅辦法規定,匯繳企業(相當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在彙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自取消彙總(合併)納稅政策後,二級分級機構不再屬地進行彙算清繳的納稅申報,僅根據三因素法彙總下屬三級機構並進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統一進行彙算清繳。由此導致分支機構的稅收監管出現缺位現象。雖然根據分級管理即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的徵收辦法,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應承擔對分支機構的監管職責;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總機構進行彙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由於各種原因,總機構並不掌握一些有省級標準的稅前扣除專案(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五險一金等專案),總機構依然需要分支機構補充資料。

②企業系統缺位。根據國稅發[2022]28號彙總清繳部分規定:年度終了,總分機構企業由總機構統計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這項政策取消了原彙總(合併)納稅政策中成員企業需在當地進行年度申報,由總機構平行彙總的規定,變為由總機構統一進行彙總納稅。新辦法是遵從法人所得稅的基本原則,將總機構視作一個法人,要求總分公司以一個法人的身份進行彙總納稅,但是此辦法也給總分公司業務和財務系統集中管理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為總分公司的扁平化管理和財務逐層化集中提出了更嚴格的標準。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後,總機構總部明顯感到各分支機構報上來的財務資料準確性不及以往,也無法確保分公司的原始憑證是否合規、合法,也無法甄別分公司的發票是否都是真的,更也無法確保分公司對一些複雜的特殊業務的處理是否正確。在新稅法實施以前,上述工作都經過了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可信度很高。而實行跨地區彙總納稅辦法後取消了分公司年終彙算清繳的規定,缺少了地方稅務機關對分公司的納稅申報情況的監管,包括稅務風險在內的所有財務風險都全部向總機構集中。

③政策執行標準缺位。新辦法出臺後,出現了不同省市執行不同政策的情況,進一步加大了彙總工作的難度。據瞭解,在實際工作中,部分省市結合地區經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要求,出臺了系列稅收優惠政策、稅前扣除標準等要求(譬如:五險一金、社會保險等專案的扣除),導致總公司與各屬地分支機構在統一扣除專案的執行中存在不同的標準,甚至市級三級公司與上級省公司的規定要求也存在差異;由於總分機構管理辦法並未明確地方政策的執行範圍和許可權,總公司在年終匯繳時,對地方扣除標準和優惠政策的認可也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各總分企業可能對地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和處理,給企業提供了操作的空間,加大了企業的稅收風險,不利於對總分機構的統一管理;另一方面總機構和各屬地分支機構的地方經濟狀況、資產規模、地區發展規劃確實存在一定的差異性,稅收徵管應適合經濟的實際予以區別對待,但由於企業未規避風險,地方政策的執行力可能未被認可,以致削弱稅收政策的影響力,從而愈發不利於區域經濟的和諧發展。

3、二級機構難於認定,有礙統一規範徵管

在執行原彙總(合併)納稅政策時,國稅總局往往在批准檔案中附列成員企業名單,便於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掌握參於彙總(合併)納稅的範圍;新稅法不再以發文列名單的形式明確彙總納稅範圍,而是以國稅發[2022]28號第九條規定的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代替。依照該規定,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確定參與預算分配的二級分支機構,而三級及以下的分支機構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由於檔案並未明確二級分支機構的認定條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集團公司認定的二級分支機構的標準也大相徑庭。據調查,有些企業根據行政機構的層級劃分二級分支機構,有些則根據經營情況、企業規模、經營主題等來劃分確認。由於企業的劃分標準不同,可能出現同一市區內的二級分支機構,相對於不同企業來說被認定的稅收管理的級次不相同的現象,或出現享受低稅率的三級分支機構,由於低稅率的優惠原因,被有些企業認定為二級分支參加預繳分配,彙總下級不應享受優惠稅率的三級機構一同享受低稅率的優惠,或將其彙總在上級二級機構中參加分配,未能享受到低稅率的優惠政策。凡此種種,均給稅務機關的監管帶來一定困惑,也同樣有礙於統一規範的徵收管理。

(二)總分機構稅務機關執行政策的統一協調存在問題

1、總分機構欠缺統一,政策執行尚未同步

①屬地機關欠缺執行。總、分機構屬地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同步性方面存在問題,此問題亦是實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的棘手問題。總機構屬地稅務機關對集團總公司實施的相關政策,分支機構是否參照執行、如何參照執行等問題,應在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中進行明確規範。譬如,2022年根據國稅發[2022]30號、京國稅發[2022]154號檔案精神,我局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對轄內執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的總機構實行了按月定額預繳的徵收管理,在實際操作中,雖然總公司執行了按月定額預繳所得稅,按月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稅款分配並下發分支機構分配表,但部分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對分配表並不認可,以系統沒法更改、無法申報等原因仍要求分支機構按季度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於分支機構與總機構入庫期限等稅收政策的不統一,給企業的日常監管帶來一定的困擾,導致稅款一定時間的遲滯;又如,總機構由於一定被批准延期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相應的分支機構是否也應辦理延期申報,是否也需要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根據分支機構的具體情況予以審批等。

②屬地機關缺乏監管。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缺乏統一協調的管理機制。例如,總機構實行按月定額預繳並按月下發分支機構分配表,但很多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存在以系統原因為由,不受理分支機構的按月申報,相當一部分應按月入庫的稅款被按季繳納,造成大量稅款的遲滯入庫;此外,還存在總機構被批准延期申報後分支機構稅務機關不同意延期申報等種種不一致的情況。此類欠缺統一的監管問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稅收徵管的準確性。

2、稅源管理相對獨立,地方政府趨利干涉

財預[2022]10號檔案、國稅發[2022]28號檔案等檔案的出臺,將跨省市企業入庫稅款的財政分配等系列問題轉移至企業和屬地稅務機關予以解決,直接導致在彙總納稅方式利益分配機制的誘導下,地方政府為了保證穩定稅源的合理分配,出臺相關政策,對跨省市企業的稅款做出了再分配的要求。譬如在調研中,我們發現個別省市,省政府單獨出臺政策規定,要求省級二級分支機構將總機構分配的稅款,參照三因素分配的方法,將稅款在下屬市區級的三級機構範疇中做進一步劃分;有些省市也迫於財政壓力,要求企業調整組織結構,將分公司變為子公司,在屬地稅務機關獨立納稅。可以看出,這些政策的出臺是為平衡省市之間財政利益,但確有悖於財預[2022]10號檔案對跨省市企業分配稅款的要求,削弱了政策的統一執行力,給企業造成負擔的同時也不利於稅務機關的統一監管。

(三)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管理辦法實施後,稅收管理存在弱化問題

1、管理實質發生變化,地方管理缺乏積極動力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彙總(合併)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規定:匯繳企業(相當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應在彙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相當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此規定的核心內容是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在屬地均要申報企業所得稅(即ctais系統設定的所得稅申報表主、附表之間存在邏輯稽核和校驗關係)。通過對比可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22]28號規定: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但具體管理內容只是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預繳申報時報送《預繳納稅申報表》和《分配表》,此外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稽核並出具證明後,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因此,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主要的管理事項除了財產損失審批,就是根據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對其主管分支機構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稅稅款和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三項指標進行查驗核對。因此,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構除關心分配表的計算問題外,對分支機構的稅收監管的積極性大幅下降,同時,分支機構的監管也呈現出缺位狀態。

2、受限監管檢查權屬,地方機關無從下手

原彙總(合併)納稅企業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檢查出的以前年度違反稅收規定應補繳的所得稅,應按規定稅率就地全額補徵人庫,不得作為當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預交的稅款,不參與總機構的匯繳清算。但自2022年實行法人所得稅政策後,企業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查補的稅款就地入庫的規定停止執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的管理辦法規定,分支機構不再單獨申報所得稅,且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中僅對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稅款和計算分攤的比例進行查驗和做出了具體要求,並未對分支機構日常監管的檢查權屬做明確的規定。在目前權屬規定下,即便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期望行使監管權力,對分支機構進行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但分支機構不再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缺乏評估和檢查的依據載體,地方機關的管理和檢查也面臨無從下手的窘境。分支機構稅務機關發現的涉稅問題也需要企業總部統一處理。這很不利於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加強徵管、堵漏增收的積極性,也極容易產生徵管漏洞。

(四)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管理辦法實施後,基礎管理問題突顯

1、資訊交流平臺不暢,預測分析資料偏離

按照總局《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總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後10日內,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將本期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並通知到各分支機構。但目前由於資訊交換環境不暢,總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能全面掌握總、分機構的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和稅收相關情況;特別是對於分支機構監管的稅務機關,更多地是依靠總機構下發的稅款分配表來進行稅款徵收,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不能及時得到總機構的稅款分配表資訊,從而直接影響稅收收入預測分析的準確程度,致使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經常處於被動狀態。

2、稅前扣除集中審批,總部機關效率降低

國稅發[2022]28號檔案僅將分支機構財產損失的審批許可權下放至屬地稅務機關並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對於彙算清繳工作中分支機構減免稅的審批、備案等事項的管理許可權未能明確。實行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後,分支機構的發票在屬地稅務機構購買,但在稅前扣除管理中沒有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把控,除財產損失審批以外的審批、備案(如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等減免稅備案),如果均在總機構進行,不僅增加了總機構財務人員和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的壓力,同時這些資料都要層層報備至總機構,在實際操作上和工作效率上也存在較大困難。

(五)預繳申報分攤稅款計算問題。

目前企業計算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國稅函[2022]221號檔案進行計算,現行的計算方法主要在總分機構之間進行了兩次分攤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於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後按照國稅發[2022]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出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然後再按照國稅發[2022]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

該辦法主要是為解決總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企業所得稅款計算和繳納問題,但在進行第一次分攤時,將應納稅所得額的50%分攤給總機構依據總機構的稅率計算出稅款的處理,會使分支機構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稅率的優惠政策(總機構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發達地區,享受25%的稅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區分支機構較多的企業集團受此政策的影響較大(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該計算方法的變化,導致2022年分支機構未享受低稅率優惠而多繳納約2億元的稅款),這樣將導致國家為鼓勵西部地區和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而出臺的西部大開發地區稅收優惠政策、沿海地區優惠政策不能充分發揮其效能,優惠精神未能體現,影響集團公司的投資取向。因此,建議修改計算分配的方法,以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按照各自稅款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的彙總額為基礎,根據三因素的權重,按照[2022]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分配稅款。

(六)尚未出臺非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的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22]28號第二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範圍的企業,不適用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但目前有關部門尚未出臺上述企業的稅收管理辦法,這些企業的稅收管理正處於一種無序狀態,且上述大型央企和國企均為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關係國計民生、稅收規模大、分支機構眾多,對這些企業的弱化管理客觀上已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稅收風險,如何做好這些彙總納稅企業的稅收監管,已經成為擺在稅務機關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改進意見和建議:

目前,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在管理中存在,總機構管不到,分支機構管不了的被動局面,上述諸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現行的跨地區彙總納稅管理辦法急待完善,現就有關問題建議如下:

(一)建立總分機構資訊交換渠道:

加快總局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資訊管理系統的實際應用工作,同時要加入一些資料分析功能,監控集團企業稅前扣除、轉讓定價和利潤轉移等問題,增設總局監控資訊傳遞、督辦業務處理等功能;同時,拓展總分機構稅務機關的資訊溝通和聯絡獨到,最大限度地促進總分機構管理資訊的資訊共享。

如在年度納稅申報期間總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及時交換相關資料,包括總機構申報表、財務報表、納稅調整事項;分支機構預繳稅款情況;日常檢查、納稅評估發現問題及稅款等,雙方進行復核溝通後對企業的申報予以確認,以期提高年度申報質量。開展總分機構日常檢查或納稅評估的聯查、聯評機制,以提高總分機構總體管理效能。

(二)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管理積極性,加強日常監督和管理權:

1、目前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法人納稅理念,以總機構作為一個法人在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審批及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的備案上報工作,總機構的的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及一些過渡性減免均在分機機構發生,建議將這部分管理稽核權交分支機構稅務機關管理。

(三)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管理積極性,下放部分稽查權:

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本著既要嚴格執行法人所得稅制,不能形成總分支機構之間重複納稅,又要積極加強監管、堵塞漏洞的原則開展對總分支機構的檢查。

1、主管稅務機關對對分支機構的檢查中下列情形,查補稅款就地入庫。

(1)對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22)28號)的企業分支機構的檢查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

(2)分支機構有隱匿營業收入或做假賬、兩套賬、體外迴圈等違法行為。

(3)對分支機構的檢查發現的其他問題,能確認總分支機構彙總計算後仍形成少繳稅款的,就地進行補稅。

2、主管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檢查中,因總分支機構彙總計算為虧損,或在總分支機構之間可調劑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專案等,不能確定總分支機構彙總計算後是否形成少繳稅款的,將發現的問題通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統一處理。

(四)調整分配表計算方法:

建議修改計算分配的方法,以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按照各自稅款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的彙總額為基礎,再根據三因素的權重,按照[2022]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分配稅款。

(五)完善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管理辦法的企業的管理辦法:

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管理辦法的企業層級結構負責,稅款規模龐大,建立健全此類大型彙總納稅企業的稅收管理制度已顯得尤為必要。國稅函[2022]184號只規定了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管理辦法企業的下屬二級分支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稅款由總機構統一彙總計算後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建議二級分支機構在所在地年度申報後再由總機構統一彙總計算所得稅。

(六)完善總分機構年度申報彙總辦法:

對於目前跨地區經營納稅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彙總的體制性風險,建議有關部門針對不同型別的總分機構明確總分機構年度申報彙總原則,解決法人所得稅制下的所得稅現實管理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於稅收制度與企業核算體制的矛盾帶來的稅收風險。

(七)完善財政預算和分配體制層面:

針對目前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管理已經暴露出來的問題,建議有關部門從以下二個層面著手:一是政策層面,財稅部門應該儘快明確相關政策,方便企業做好財務和稅務方面的規劃,也方便稅務機關加強徵管;二是財政預算和分配體制層面,財政部應該充分考慮稅收與稅源背離的危害性,儘可能從根源上解決各省份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爭奪稅收的問題,避免出現無序競爭的情況,為企業發展壯大創造良好的環境。

建議完善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調動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積極性,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加強聯絡,共同做好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的稅收管理。

【第5篇】企業納稅情況的自查報告

企業納稅情況的自查報告範文

20xx年6月29日貴局召開了稅收專項檢查動員大會,會後我們根據大檢查安排意見對我單位20xx年至20xx年1至5月底以前的納稅情況進行了認真的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企業概況

實收資本xxxx,公司下設工程部、財務部、銷售部、辦公室等職能科室。目實現銷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況

根據貴局大檢查安排意見,我們重點對本企業20xx年至20xx年5月底以前的`納稅情況進行了自查,自查結果為:

1. 營業稅檢查情況:截止20xx年5月底,本企業少繳營業稅:xx元;城建稅:xx元;教育費附加:xx元;土地增值稅:xx元;水利基金:2xx元;少繳稅的主要原因是:20xx年6月公司競拍土地xx.64畝,當時的成交價為每畝地500萬元,原計劃土地拿到後能儘快開工建設,加快資金回籠,但由於在拆遷過程中個別住戶設定障礙,以至於拖到現在無法拆遷,加之大部分住戶的安置補償、過渡費等費用使企業資金週轉出現了嚴重的困難,因此造成了稅款的拖欠。

2. 代扣稅檢查情況

根據稅務局要求,我們對建築企業的稅收情況進行了認真的監督,並積極進行了代扣代繳,儘管如此目前還有一些問題:

①由於工程未決算,目前已付工程款xx元,工程款暫未代扣稅金。

②其他由於正在辦理外派證,已付xx元,暫未代扣稅金。

經過自查,我們充分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除積極補交稅款外,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一定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學習稅收知識,改正錯誤,遵紀守法,照章納稅,為國家富強,企業發展盡我們應盡的義務。

【第6篇】納稅情況的自查情況報告

納稅情況的自查情況報告

一、企業概況

實收資本xxxx,公司下設工程部、財務部、銷售部、辦公室等職能科室。目實現銷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況

根據貴局大檢查安排意見,我們重點對本企業xx年至xx年5月底以前的納稅情況進行了自查,自查結果為:

1. 營業稅檢查情況:截止xx年5月底,本企業少繳營業稅:...元;城建稅:...元;教育費附加:..元;土地增值稅:...元;水利基金:2...元;少繳稅的主要原因是:xx年6月公司競拍土地12.64畝,當時的成交價為每畝地500萬元,原計劃土地拿到後能儘快開工建設,加快資金回籠,但由於在拆遷過程中個別住戶設定障礙,以至於拖到現在無法拆遷,加之大部分住戶的安置補償、過渡費等費用使企業資金週轉出現了嚴重的困難,因此造成了稅款的拖欠。

2. 代扣稅檢查情況

根據稅務局要求,我們對建築企業的稅收情況進行了認真的`監督,並積極進行了代扣代繳,儘管如此目前還有一些問題:

①由於工程未決算,目前已付工程款xx元,工程款暫未代扣稅金。

②其他由於正在辦理外派證,已付xx元,暫未代扣稅金。

經過自查,我們充分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除積極補交稅款外,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一定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學習稅收知識,改正錯誤,遵紀守法,照章納稅,為國家富強,企業發展盡我們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