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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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篇一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明確安全附件及裝置管理的職能部門,確定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裝置的日常管理,送檢、校驗、修理更換等工作,做到職責分明。

2、安全附件與裝置的裝置、選型應該按照生產工藝要求提供的條件,由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在進行壓力容器設計時,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確定和選型。對於在用容器和工藝系統選用安全附件必須充分考慮其安全效果使用效能。

3、建立安全附件技術檔案和臺帳,繪製安全附件設定位置圖,標明每個安全附件的精度、壓力等級、靈敏程度和效能,確定檢修,校驗週期,記載投用以來工作情況。做到集中保管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調校、檢修報告。

4、安全附件應向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選購,保證產品效能穩定,結構合理,動作靈敏。製造單位須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檔案和產品銘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須保持的完好,靈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員要加強維護,防止其鉛封損壞和發生不能正確動作的現象,一旦發現異常應及處理。

6、安全附件的檢修、校驗必須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其中安全閥需由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檢調;壓力錶、溫度儀表需由經計量部門認可的單位校驗;爆破片由使用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定期更換,對超過標定壓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時更換。

7、新購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應進行校準。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安全閥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質要用管道引出,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汙染環境。

9、應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備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狀態和清潔,不得放任自流。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作用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都屬於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特種裝置範疇,為了加強對這一類裝置的操作、維護、保養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職責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公司內部的安全管理部門為機模部,機模部部長(或裝置主管)為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員。

3、裝置前期管理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這類單位必須有與特種裝置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有與特種裝置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2)壓力容器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這些資料都將被列入壓力容器的檔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4)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必須經重慶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裝置檢測中心),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檢驗合格並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使用。

(5)公司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重慶市特種裝置檢測中心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4、裝置安全使用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2)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應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在對在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公司應當對在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5、事故處理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制定有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並嚴格遵守執行。

(2)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發生事故時,公司按照《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高新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特種裝置科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6、報廢管理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為保證壓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制定本規定。

2.主題和適用範圍

本規定明確了壓力容器的購置、安裝、驗收、使用和檢驗的有關要求。

本規定適用於總公司所屬各部門。

3.工作要求

3.1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必須同時具有齊全的安全檢驗技術資料,容器本體上應裝金屬銘牌。

3.2壓力容器在進行安裝前,應由壓力容器施工許可證的單位安裝。先制定施工方案,報主管經理、裝置、安全管理部審查後方可施工。

3.3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後,先有我公司初驗後,再報市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驗收,同時,辦理(壓力容器使用證)並進行安全定級,否則不準投入使用。

3.4壓力容器在使用前,應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參加培訓,取得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3.5壓力容器在使用中,若需進行修理,應報修理方案,經有關部門批准,報安全部門備案後方可修理。

3.6壓力容器每年進行一次審驗,未經審驗嚴禁使用,經檢驗不合格必須報廢。

3.7壓力容器應裝有靈敏可靠的安全附件,壓力錶、液位表、溫度計、安全閥。並按規定進行校驗。

3.8壓力容器如需變更使用條件和用途,應報安全管理部辦理變更手續。壓力容器報廢應辦理報廢手續。

3.9發生壓力容器事故,應立即報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考核

按照《安全檢查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和《鄭州黃金葉實業總公司安全保衛事故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執行。

5.管理程式

5.1安全管理部負責本標準的貫徹實施。

5.2其它有關部門負責本標準的落實。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總公司安全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安全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由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建立容器設計、製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安全附件管理程式

2、範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程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週期執行。

4.1.2本規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督檢查。

4.1.3本規定適用餘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4.2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准,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准的字樣。

.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暫行規程》的規定,並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製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製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批准。

.製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並執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生產、質量驗收等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製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國家有關規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定。

.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批准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並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

4.2.2使用與管理

.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製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准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並通過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製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於等於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用氧艙。

.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範、規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裝置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執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助調查和善後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並統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程第117條執行。

.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執行中應重點檢查的專案和部位,執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式。

.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按規定的報告程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洩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韌體損壞,難以保證安全執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執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執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製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准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並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後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檔案等技術資料。

.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程第51條規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執行引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後,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採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採用挖補或更換,不應採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及焊後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範,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於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准。

缺陷清除後,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後,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後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後重新進行熱處理。

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於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後,由具有資格的製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塗漆和標誌;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後,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行容器規程133-139條規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閥爆破片的製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給的製造許可證,才能進行製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製造。

4.4.2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4.4.3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並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洩放。

4.4.4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並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爆破片的爆破壓力複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裝置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壓力錶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錶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錶應經校驗後才能使用。經檢驗後的壓力錶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壓力錶必須經計量部門批准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低壓容器的壓力錶精度不低於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於1.5級。

4.4.10壓力錶盤直徑不得小於100毫米,錶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錶的位置,應便於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溫,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壓力錶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錶,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錶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溫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錶之間,應有隔離緩衝裝置。

4.4.12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麵計或液麵指示器。

4.4.13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採用板式玻璃液麵計式自動液麵指示器。

4.4.14液麵計或液麵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麵計洩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4.4.15液麵計的汽、液相連管上應裝設有切斷閥,還應有排汙閥,以便清洗和更換。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篇五

1、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分配,做一個有理想、講文明、守紀律的新型工人。

2、堅守崗位,集中思想,嚴格操作;當班時,不看書,不看報,不打瞌睡,不準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3、接班前按規定巡邏。檢查好各項裝置,包括壓力錶、安全閥系統、

4、努力學習專業知識,精通業務。鑽研技術,不斷提高操作水平,確保壓力容器安全經濟執行。

5、對壓力容器及輔助裝置定期進行檢查,做到安全生產。

6、發現壓力容器有異常現象危及安全時,應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7、對任何有害壓力容器安全執行的行為,應立即制止。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篇六

一、特種裝置崗位職責:

(一)車間裝置主任及裝置管理人員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於特種裝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車間特種裝置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車間特種裝置管理體系,制定規章制度,並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制定特種裝置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並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經常深入現場,檢視特種裝置使用狀況。

6、組織特種裝置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範措施。

7、組織做好特種裝置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特種裝置技術檔案。

8、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二)車間操作人員職責。

1、認真執行特種裝置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溫、超壓、超載執行,如實填寫執行記錄。

3、健全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4、按時定點,定線巡迴檢查。

5、認真做好特種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

6、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情。

7、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裝置操作證才能上崗。

二、特種裝置維護保養制度。

1、特種裝置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2、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和損壞特種裝置安全附件。

3、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並及時彙報裝置主管。

4、認真執行巡迴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特種裝置整潔和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6、開展“完好裝置”及“無洩漏”活動,實行日常維護和日常保養的雙包責任制。

三、特種裝置事故報告制度。

(一)特種裝置發生事故時,必須按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特種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向上級部門上報,按《特種裝置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救援,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採取措施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聯絡人、聯絡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

4、事故裝置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特種裝置安全操作規程。

(一)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在下列情況下,操作人員應發生警告訊號。

(1)起重機啟動後即將開動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3)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4)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執行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5)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裝置發生故障時。

2、不準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

3、嚴禁吊運的貨物從人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4、起重機司機要做到“十不弔”。

(1)指揮訊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弔。

(2)超載不弔。

(3)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弔。

(4)吊物上面有人不弔。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動作不靈敏、失效不弔。

(6)工具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築物或裝置有鉤掛不弔。

(7)光線陰暗視線不佳不弔。

(8)菱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不弔。

(9)斜拉歪線工件不弔。

(10)危險物品(如氧氣瓶、乙炔瓶)不弔。

7、起重機完畢後,應遵守的規則。

(1)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汽機房起重機)。

(2)應將抓鬥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懸吊。(渣池起重機)

(3)將起重機小車停放在主樑遠離大車沿觸線的一端,不得置於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應回零位,將緊急開關斷開,拉下保護櫃刀閘。關閉操作室門後下車。

(5)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大、小車,特別是大車,應採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風吹跑。

(6)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操作本上。

(二)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1)認真執行壓力容器操作規程。

(2)加強對壓力容器的巡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加強壓力容器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檢查和效驗,做好記錄。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5)不準帶壓對承壓部件進行焊接,捻縫、緊螺絲等工作。

(6)壓力容器檢修時,應按要求做好壓力容器的洩壓、與系統隔絕工作。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篇七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壓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職責、主要控制環節、考核與獎懲。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單位對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登記、使用、修理、校驗等環節的管理。

2.術語

2.1壓力容器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容器為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b.內直徑大於等於0.15m,且容積大於等於0.025m3;

c.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於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

3.一般管理要求

3.1壓力容器設計、製造、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3.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基本條件為:

3.2.1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3.2.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安全生產、本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3.2.3經過本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

3.3壓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須持有市安監局頒發的焊接操作證。操作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3.3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準投入執行。

3.5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由質檢部門認可單位進行。一般性的檢查必須在無壓力、各種介質放清並清洗乾淨後進行。

3.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

3.7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保管和使用應按規定執行,應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裝置,並定期檢驗,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晒、碰撞、腐蝕等。放置地點必須距明火10m以外、無放射性源。

3.8壓力容器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或防爆膜)、壓力錶、減壓閥等。乙炔發生器應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並保持完好有效。

3.9壓力容器必須登記、申報、建立檔案。做好檢查、修理記錄。

3.10壓力容器必須按技術條件規定的壓力使用,不得超壓。改變壓力容器技術條件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報經營部審查,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4.管理職責

4.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規定,開展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生產技術部職責

生產技術部在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以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規程和安全技術規範。

4.2.2組織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4.2.3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執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工作。

4.2.4編制、稽核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並組織實施。

4.2.4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主要問題等。

4.2.6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並組織編寫事故分析報告。

4.2.7組織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4.2.8組織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歸檔。

4.2.9監督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建檔、定期檢驗、使用和維護等各項制度的實施。

4.3使用單位職責

4.3.1保證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具有辦證所必須的歸檔資料。

4.3.2建立和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4.3.3在確定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裝單位時,承擔單位的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

4.3.4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4.3.4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操作工藝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

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式和注意事項)。

壓力容器執行中應重點檢查的專案和部位,執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處理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式。

4.4操作人員職責

4.4.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按規定的報告程式,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生產技術部報告:

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變形、洩漏等缺陷。

安全附件失效。

接管、緊韌體損壞,難以保證安全執行。

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執行。

過量充裝。

壓力容器的壓力失去控制,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執行。

4.4.2參加壓力容器維修後的檢查驗收工作。

4.4.3遵守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等各項管理規定。

5.主要控制環節

5.1購置

5.1.1負責壓力容器的購置驗收單位應執行有關規定並向技術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壓力容器辦證資料。

壓力容器辦證資料包括:

產品合格證。

產品質量證明書。

產品總圖和主要的部件圖。

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製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進口產品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機構稽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效能監督檢驗報告》。

5.1.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委託無設計、製造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製造壓力容器。不得購買其產品。

5.1.3生產技術部負責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符合的,不予辦理取證手續,不予歸檔。

5.2登記、申報、建檔

5.2.2每臺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

5.2.3不具備以下建檔登記條件的不準使用:

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或安全狀況登記不能達到l級或2級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註冊的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

不符合其它條款要求的。

5.2.4各單位所有購置的和在用的壓力容器都應在技術部登記、建檔。壓力容器有關資料需要下發到使用單位的,應在生產技術部登記,註明保管單位和保管人。

5.3修理與改造

5.3.1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5.3.2承擔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務的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相應類別的有效生產許可證。修理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裝置、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

5.3.3修理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現行技術規範制定具體的修理方案,並執行有關規定。

5.3.4修理單位必須建立修理、改造記錄、明確保管人、規定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並列入本單位檢查考核辦法。修理、改造的內容由維修單位技術人員按裝置管理的要求提出,維修人員負責記錄,維修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檢查考核。

5.4定期檢驗

5.4.1生產技術部負責歸口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並按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

5.4.2生產技術部負責提出檢驗費用預算,計劃部門負責落實費用。

5.4.3生產技術部按規定確定定期檢驗期限。

5.4.4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每年應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單位的檢驗安排意見(檢驗月份、臺數、有關要求等)。並負責配合檢驗部門完成本單位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5.4.5使用單位負責將檢驗報告書等資料,交生產技術部統一儲存。

6.考核與獎懲

依據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6.1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和表揚,並記入操作證。

6.2對違反下列規定者,除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處分外,對機關各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考核條款,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6.2.1由於違反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監察規定受到上級監察處罰的。

6.2.2由於違反規定造成不能取證或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

6.2.3由於違反規定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6.4生產技術部負責監督檢查。發現違章使用後,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領導處理,必要時報主管副總經理。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篇八

壓力容器檢驗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

1、制訂檢驗計劃,落實檢驗單位,提出檢驗過程中某些特殊要求,落實檢驗資金。

2、認真做好檢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詳見《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有關內容)。

3、積極配合檢驗單位實施檢驗,並檢查驗收檢驗質量。

4、認真做好檢驗後的開工準備,憑檢驗報告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5、檢查安全附件的調校情況。

6、提供諸如螺栓、密封之類的易損件,便於及時更換。

7、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年度檢驗計劃,做到所使用的每臺容器不漏查,重點都位不少查,繪製年度檢查記錄表式,確定檢查專案與內容。

8、按時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在投檢查),認真填寫檢查記錄,並整理歸檔。

9、針對檢驗或年度檢查中出現的不安全因素,提出處理意見,檢查處理情況。

10、本單位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壓力容器(管道)使用管理及定期檢驗制度

一、加強壓力容器(管道)的使用、操作、維護、維修及檢驗等環節的管理工作,確保壓力容器(管道)安全執行。

二、只有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者方可允許使用和操作壓力容器(管道)。

三、操作人員要切實執行崗位責任制和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四、定時、定點進行巡迴檢查,重點檢查貯罐液位壓力,溫度及各關鍵閥門是否處於規定狀態,嚴禁超液位、超壓、超溫執行,發現異常及時處置並做好執行記錄。

五、執行中壓力容器(管道)不得超過規定壓力,當罐壓接近最高壓力時,應採取降溫措施,冬季採取保溫措施,防止壓力容器(管道)易存水部位凍堵。

六、壓力容器(管道)應按規定堅持排汙,一般應在進液後1?小時排汙一次,再次排汙時間應根據液化石油氣含水及汙物情況確定。

七、保持安全附件安全,靈敏可靠,定期檢驗。

八、經常對壓力容器(管道)及其附件進行外表面維護和保養,要定期對玻璃液位計排汙,和對不經常開啟的門進行活動,禁止帶壓對受壓部件進行修理和堅固。

九、罐區執行人員要堅守崗位,做到有人在崗掌握和檢查罐區情況,應嚴格交接班制度。

十、罐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經常清理罐區內的雜草、雜物。

十一、執行的貯罐、管道、裝置等各零部件必須齊全,儀表靈敏、閥門開關靈活不漏氣。

十二、貯罐的安全閥、壓力錶、液位計應定期檢修和校驗,確保靈敏可靠,執行貯罐和管道安全閥門應處於常開狀態,安全閥起跳壓力應不超過設計壓力。安全閥失靈的貯罐嚴禁使用。

十三、罐區防雷、防靜電裝置完好齊全,並定期檢查。貯罐進液時要控制流速不大於3m/秒,以防產生較大靜電。

十四、一旦發生災害事故,值班人員均不得離崗,採取救災措施,並聽候統一指揮。

十五、認真做好記錄。

十六、發現異常情況,應採取有效措施處置,並及時上報。

燃料容器(含管道)焊補安全要求

1、燃料容器(含管道)焊補的危險性

燃料容器和管道在使用過程中,由於受到內部燃料壓力、溫度、腐蝕的作用,或者因其結構、材質、焊接工藝等方面和缺陷,經常出現裂紋和穿孔,所以要定期進行檢修或在不停產的情況下進行搶修。在生產中燃料容器主要有桶、罐、箱、槽、櫃和塔等,燃料種類主要有乙炔、氫氣、液化石油氣、汽油、電石、炸藥等。

燃料容器和管道在定期檢修特別是在搶修時,經常會在高溫、高壓、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情況下進行,稍有不慎,就會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造成嚴重的後果。

在燃料容器和管道焊補中發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有:

(1)在容器與管道內或工作場所周圍存在爆炸性的混合物,焊補時引起爆炸。

(2)在焊補過程中,周圍條件發生變化。如在焊補過程中可燃物與空氣的混合物,混合比例發生變化達到爆炸濃度極限,引起爆炸。

(3)正在檢修的容器與正在生產的系統未隔離好,發生易燃氣體互相串通,進入焊補區域,或正在生產的系統放料排氣時遇到火花。

(4)在具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的車間、倉庫等室內進行焊補。

(5)焊補未作安全處理或未開孔洞的密封容器。

上述種種原因均可能造成火災和爆炸,因此,在焊補燃料容器與管道時,必須採取切實可靠的防爆、防火、防中毒技術措施。目前國內常用於焊補燃料容器與管道的方法有兩種:一是置換焊補法;二是帶壓不置換焊補法。

2、置換焊補的安全措施

置換焊補法就是在動火焊補前對燃料容器進行嚴格的惰性介質置換,將原有的可燃物排出,使容器內可燃物的含量降低到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條件,以保證焊補安全的一種焊補方法。

這種方法比較安全妥善,應用較為廣泛。但是需要停工停產、需要利用介質置換可燃物,還要清洗容器、取樣分析和隨時監視容器中氣體成分,所以比較複雜、費時費工。此外,如果系統和裝置的彎頭、死角和支叉較多時,可能由於置換不徹底或其他因素造成焊補時的爆炸。例如某廠的氫冷制氫裝置管道漏氣需要焊補,雖然採取了介質置換等安全措施,但在焊補過程中,由於停留在保溫材料中的氫氣在高溫作用下陸續逸出,使焊接周圍空間氫氣與空氣的混合氣體達到爆炸濃度極限引起爆炸,使整個制氫裝置被炸塌。

因此,儘管置換焊補比較安全,仍然必須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才能有效的防止爆炸著火事故。置換焊補安全措施主要有:

(1)安全隔離

安全隔離就是將需要焊補的燃料容器管道部分與生產的部分完全隔離開來,避免焊補操作危及生產系統和生產系統對焊補區造成影響。通常有現場盲板隔離和劃定安全作業區隔離兩種方法。

現場盲板隔離就是在燃料容器或管道停工後,採用盲板將與之連線的出入管路截斷,使焊補的容器或管道與生產的部分完全隔離。為了有效防止爆炸事故的發生,要求盲板除必須保證嚴密不漏氣外,還應保證能承受管路的工作壓力,避免盲板受壓破裂。為此,可在盲板和閥門之間加設放空管或壓力錶,並派專人看守,否則應將管路拆卸一節。有些短時間的動火檢修工作可用水封切斷氣源,但需有專人在現場看守水封溢流管的溢流情況,防止水封失效。

劃定安全作業區隔離是安全隔離的最好辦法,就是在廠區或車間內劃定一個安全作業區,將要焊補的容器或管道拆卸下來送到安全區進行焊補。這個固定的安全作業區必須符合防火、防爆技術要求。要求作業區內無易燃爆物及其管道和裝置,作業區距離易燃爆物及其裝置和管道至少10米以上。室內作業區要與可燃物生產現場隔離開,不能有門窗、地溝串通。要保證附近正在生產的裝置由於正常放空或一旦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或蒸汽不能擴散到安全作業區,否則要另選作業。安全作業區要常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和裝置。作業區周圍要劃定界限,懸掛防火安全標誌。

在未受取可靠的安全隔離措施之前,不得動火焊補檢修。例如某發電廠新安裝兩臺發電裝置,油罐已灌進1萬多噸油後,發現有一根油罐漏油,未採取安全措施,甚至未進行安全隔離就進行焊補,結果油管著火爆炸,引起整個燃油系統著火爆炸。

(2)嚴格控制容器內可燃物含量

在進行安全隔離後要仔細清除容器內的可燃物,通常用蒸汽蒸煮,接著用置換介質將容器內部的可燃物質和有毒物質置換排出。常用的置換介質有氮氣、二氧化碳、水蒸氣和水等。

置換焊補的關鍵是嚴格將容器內可燃物的含量控制在安全範圍內,要求其含量不得超過該可燃物爆炸下限的1/3-1/4,使其不能達到爆炸濃度極限,以保證焊補安全。當操作者在容器內部焊補時,尚需保證容器內的氧含量為18%-21%,毒物含量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

在置換可燃物時,要注意考慮置換介質與被置換介質之間的比重關係。當置換介質比重較大時,應從容器最底部充入置換介質,從最高點向外排放。考慮到被置換介質與置換介質互相混合和滯留,所以不能以超過容積的幾倍來判定是否完全置換,而應在容器內取樣分析。取樣部位要有代表性,要以著手焊補前半小時取得的樣品分析為準,在焊補過程中還要不斷取樣分析。

有時需要將置換介質加熱後才能把潛存在容器內部的可燃物趕出來。當用水作介質時,將容器灌滿也就可以。進入容器內部氣焊時,點火和熄火都應該在容器外部進行,防止過多的乙炔氣聚集在容器內。

對於未經置換處理或雖經理處理但未取樣分析的可燃物容器,均不能動手焊補。例如某單位焊補一個有裂縫的空汽油桶,由於未進行任何處置,甚至連加油口的蓋子也沒開啟就進行焊補,結果造成汽油桶爆炸,正在焊接的焊工被炸死。

(3)清洗容器

在燃料容器進行置換處置後,還必須對容器的裡裡外外進行仔細地清洗。因為有些可燃易爆介質常常被吸附在裝置管道內表面的積垢 中,或者滲進外表面的保溫材料內,使得它們難以被徹底置換出來,而在焊補過程中受溫差、壓力變化的影響陸續散發出來,引起爆炸著火事故。

容器清洗一般可採用氫氧化鈉(火鹼)水溶液清洗。方法是先在容器中加入所需數量的清水,然後逐漸加入鹼片,同時緩慢攪動,待鹼片全部溶解後,才可通入蒸汽煮沸。進蒸汽的管道末端要伸至容器的底部,不可先放鹼後加水,因為鹼溶解時要放出大量的熱量,這樣會發生危險。

如果不用鹼水清洗而是在容器裡灌滿清水也可保證安全,但要儘量多灌水,以縮小容器內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空間,容器頂部留出與大氣相通的孔口,減少可燃氣體和空氣的混合物的積聚。

另外,也可將氮的泡沫吹入已經被置換處理後的容器內,使容器內壁覆蓋一層厚厚的氮泡沫,然後在容器外進行焊補,也可以保證操作安全。

(4)空氣分析和監視

由於容器的卷邊縫隙、底腳以及保溫材料中可能會逸出可燃物介質,從而導致焊補過程中容器內外空氣成分的變化。所以在焊補過程中必須一直用儀表監視容器內外氣體成分變化,一旦發現可燃物含量上升,應立刻尋找原因,加以排除。濃度上升到危險濃度時,要立刻停止焊補,再次清洗到合格。

(5)嚴禁焊補未開孔洞的密封容器

焊補前應開啟容器上所有的入孔、手孔、清掃孔、放散孔等。嚴禁焊補未開孔洞的密封容器。

(6)安全組織措施

1)在焊補制定詳細的、切實可行的計劃,包括焊補作業程式、安全措施和施工草圖等。通知廠內消防隊、急救站、生產車間等各方面作好應急安排。

2)在工作地點周圍10米內應停止其他用火工作,易燃爆炸物品應移動安全場所。

3)工作場所應有足夠照明、手提行燈要帶護罩,採用12伏安全電壓源。

3、帶壓不罩焊補的安全措施

帶壓不置換焊補就是嚴格控制容器內含氧量,使可燃氣體濃度大大超過爆炸上限,從而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同時在正壓的條件下,讓可燃氣體以穩定不變的速度從容器的裂縫處擴散逸出,與周圍空氣形成一個穩定的燃燒系統,點燃氣體後,再進行焊補。

採用這種方法的優點是:不需要置換和清洗容器,有時可以在不停產的情況下焊補,處理工序少、時間短,有利於生產。缺點是:爆炸因素變化多,稍不注意就會招來嚴重事故。這種方法只有技術力量強、企業管理健全、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工廠企業,在做好充分周密的準備工作,採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才可使用,否則不宜進行。絕對禁止焊工擅自進行帶壓焊補。

為了確保安全,帶壓不置換焊補燃料容器及管道時,必須嚴格按照下列技術要求進行,才能有效地防止爆炸著火事故:

(1)嚴格控制容器內含氧量

目前有的部門規定氫氣、一氧化碳、乙炔和發生爐煤氣等的極限含氧量以不超過1%作為安全值,它具有一定的安全係數。在常溫常壓下氫的極限含氧量是4.65%,但考慮到壓力、溫度及儀表和檢測的誤差等,所以規定為1%帶壓不置換焊補之前,必須進行容器內氣體成分的分析。焊補過程中,也要進行氣體的分析(可安置氧氣自動分析儀)。當發現系統中氧含量增高時,應儘快找出原因及時排除。氧含量超過安全值時應立即停止焊接。

(2)正壓操作

焊補前和焊接過程中,容器內必須連續保持穩定的正壓,這是關鍵。一旦出現負壓,空氣進入正在焊補的容器中,必然引起爆炸。

正壓大小要控制在1.47~4.9千帕之間。正壓太大會猛烈噴火,給焊接操作帶來困難,甚至使熔孔擴大,噴出更大的火焰,造成事故;正壓太小會使空氣滲入容器內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必然引起爆炸。

(3)嚴格控制工作地點周圍可燃氣體的含量

無論在室內還是在室外進行帶壓不置換焊補時,工作地點周圍空間滯留的可燃物含量必須小於該可燃物爆炸下限的1/3或1/4。根據氣體性質(比重、揮發性等)和廠房結構特點等選擇氣體取樣部位,要保證檢測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否則不能施焊。

(4)焊補操作的安全要求

1)焊工應避開點燃的火焰,防止燒傷。

2)預先調好焊接規範(即焊接工藝引數),焊接電流太大會在介質的壓力作用下,產生更大的熔孔,造成事故。

3)遇到周圍條件發生變化,如系統內壓力急劇下降或含氧量超過安全值等,都要立即停止焊補。待查明原因,採取相應對策後,再進行焊補。

4)焊補過程中當發生猛烈噴火時,應立即採取消防措施。在火未熄滅之前不得切斷可燃氣體的來源,不能降低系統壓力,以防容器吸入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操作人員要預先經過專門培訓,有較高的技術水平。

6)安全技術措施細緻到位,現場組織應嚴密可靠。

容器裝置內部焊割安全作業

1、容器裝置內焊割作業的危險性及安全措施

在電力生產建設和裝置檢修中,經常需要進入容器裝置內部動火焊割,在容器裝置內部焊割作業具有較大的危險性,除了存在易中毒、易窒息、易觸電等危險因素外,還因在容器裝置內部作業時人員進出困難、聯絡不便,易出現事故發生後不易被人發現的情況,導致事故危險性的擴大而造成傷亡事故。所以容器裝置內部焊割作業時,要嚴格遵守容器內部動火作業有關要求和規定,保證安全作業。

進入容器裝置內部焊割作業時,除必須遵守焊割作業的一般要求外,還必須做到“八個必須”,即必須申請,並得到批准;必須進行安全隔絕;必須置換、通風;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必須在容器外設有監護人;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必須有搶救後備措施。

進入裝置內部動火的安全措施有:

(1)進入裝置內部前,要先弄清容器裝置內部的情況。

(2)該裝置與外界聯絡的部件都要進行隔離和切斷,如電源和附帶在裝置上的水管、料管、蒸汽管、壓力錶等均要切斷並掛牌警示。有汙染物的裝置應按前述要求進行清洗後才能進入內部焊割。

(3)進入容器內部焊割要實行監護制,派專人進行監護。監護人不能隨便離開現場,並與容器內部的人員經常取得聯絡。

(4)裝置內部要通風良好,不僅要軀除內部的有害氣體,而且要向內部輸送新鮮空氣。但是,嚴禁使用氧氣作為通風氣源,防止燃燒或爆炸。

(5)氧乙炔焊、割炬要隨人進出,不得任意放在容器內。

(6)在容器內部作業時,要做好絕緣防護工作,防止觸電事故。

(7)做好人體防護,減少煙塵等對人體的侵害,目前多采用靜電口罩。

2、進入容器後為什麼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由於進入容器裝置內部工作時危險因素很多,儘管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仍會有一些不安全因素無法徹底排除或難以預見。如焊工進入酸罐、酸塔、管道檢修,其酸液、酸霧無法清除乾淨。又如某些有毒有害物質,因動火高溫造成二次揮發等。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焊工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是防止自身免遭危害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防護用具。防護用具主要用來防塵、防毒、防腐蝕、防靜電、防高空墜落、防物體打擊等。例如毒物對人的傷害主要以煙塵、霧、氣體的形式,通過面板和呼吸道進入人體,有些物質還會直接對眼睛、面板造成傷害。我們按規定佩戴防護用具後,就可以防止這種傷害。

3、監護人的職責要求

進入容器裝置的內部焊割時必須設定監護人,並且監護人要盡職盡責,確實履行其職責。一般說來,監護人主要責任有如下必點:

(1)工作前,監護人要做如下檢查:

1)檢查是否辦理了申請、批准手續,作業證中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和現場一致,並且要檢查落實。

2)工作人員身體狀況是否適合工作要求,安全措施、工作任務是否明確。工作人員使用的安全帶、防護用具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

3)架子、梯子、欄杆是否符合要求,照明是否符合規定。

(2)監護人應對被監護人的安全負責。工作前必須規定好聯絡訊號,否則不準開始工作。監護人有權監督和要求被監護人執行安全措施。如發現違章作業,應立即停止其工作。

(3)監護人對安全措施尚不完善或還未落實的危險作業,應督促改進,經提出後,如仍不改進,應拒絕參加監護工作,並報告部門負責人。

(4)監護人必須嚴禁利用電動車、吊車、捲揚機等電器裝置作起吊作業人員之工具。因為遇停電時,作業人員就無法從有毒區退出。

(5)監護人員必須選擇適當的監護地點,注意自身防護,同時要做好處理事故的一切準備工作。監護人員不許離開現場,不準參與施工作業,不能做影響監護工作的任何事情。

(6)當作業人員發生意外時,監護人員應戴好防護用品,採取科學的方法,給予有效的搶救。嚴禁不講科學,盲目蠻幹而使事故擴大。

(7)監護人員一般應有兩人擔任,對於時間長,需要倒班監護的工作,應增加人員並輪換進行。但交班時必須交接清楚。監護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搶救經驗,年老體弱者不能擔任。

在整個作業過程中要求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這是因為各類事故往往是在意想不到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如進入容器裝置內部,經常會出現缺氧和二氧化碳含量超標並存的情況。缺氧空氣和二氧化碳混合氣體常被人們認為是無毒氣體,因為無臭無味而不易被人察覺它的危險性。當檢修人員進入這種存有缺氧空氣和二氧化碳混合氣體的容器內部進行檢修作業時,由於勞動強度大,免不了要氣喘吁吁地大口呼吸,大量的二氧化碳進入肺泡。因二氧化碳透過肺泡膜的能力比氧氣大25倍,會造成體內二氧化碳滯留,加上缺氧引起窒息,會使檢修工人在吸入這種氣體後短短的幾秒之內,幾乎像觸電般地迅速昏迷倒下,中毒致危。如果不馬上將其搶救過來,極易造成死亡。這種中毒現象,在醫學上稱為“閃電型”中毒。除上述混合氣體外,還有氰化物氣體等也能使人發生“閃電型”中毒。“閃電型”中毒在進入容器內工作中,時有發生,危害極大。特別是發生中毒事故後,往往在搶救時出現手忙腳亂現象。有的不尊重科學,有的違章指揮,連防毒面具也不戴就盲目進入容器搶救,結果連續出現“閃電型”中毒,造成事故擴大化。

總之,監護人要嚴守崗位,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密切注視被監護人的工作情況,就能有效地防止事故的發生和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