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狀格式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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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的寫法

上訴狀格式範文

(一)首部。應按順序定出下列事項:1、標題“民事上訴狀”。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先定上訴人,後定被上訴人,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內容。特別注意應把當事人在一審中的訴訟地位加以備註。例如:“上訴人(一審被告)”,“被上訴人(一審原告)”。3、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的事由。如“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於 ×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理由如下: ”即轉入正文。

(二)請求和理由。這部分應先寫提出上訴的訴訟請求,後說明上訴的理由。 訴訟請求應明確、概括、簡潔,使人一目瞭然。上訴的理由關係到上訴請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論證上訴請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擊中要害。上訴理由應根據具體情況從三個方面或其中這一來闡述。首先,應針對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有錯誤,有沒有遣遺漏的重要事實,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可靠進行分析論證。其二,分析原審對案件定性是否正確,運用法律有沒有錯誤。最後,分析一審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有無違反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判的正確性。

(三)結尾,要寫清“此致”“×××人民法院”,並在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

(四)附項。寫明下列事項:1、上訴狀副本××份。2、書證、物證各××件。

民事上訴狀格式

上訴人(一審原告/被告)(單位寫明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自然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服務處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被上訴人(寫法同上)

一審第三人(寫法同上)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年 月 日收到判決/裁定書的 人民法院( ) 字第 號民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上訴請求

1.撤銷 人民法院( ) 字第 號民事判決/裁定;

2.改判……;

3.兩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理由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

一、原裁判適用法律錯誤。……

二、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原裁判違反法定程式,或者審判人員收受賄賂,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綜上所述,……特依《民事訴訟法》第147條的規定,提起上訴,請予改判,是為公允。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上訴狀

上訴人:xx,男,漢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貨棧街xx號。

被上訴人:xxx,女,漢族,1994年5月1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漢族,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2006)管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取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並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判決徑直採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錯誤。

發身交通事故時,被上訴人僅系11週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的技術、熟練程度及經驗等均不能達到常人的技術水平、標準,再加之被上訴人駕駛自行車高速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因此,被上訴人未滿12週歲擅自在機動車道上駕駛自行車高速行駛,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部分責任。而一審法院對此

不予認定,徑直採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顯然錯誤。

2、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盡監護職責,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

被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僅11週歲,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行駛本身就是非常危險的事情,作為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對其進行監護,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因此,作為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沒有履行監護義務,沒有保護被上訴人的人身安全,致使違反法律規定駕駛自行車在機動車道上高速行駛。顯然,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而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3、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事故車輛的車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肇事司機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錯誤,應以糾正。上訴人與肇事司機雖系僱傭關係,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是肇事司機,而不是車主上訴人,根據“誰侵權,誰賠償”的基本侵權法原則,肇事司機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上訴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僱主責任、義務幫工責任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適用第1條第3項規定:“賠償權利人只起訴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

車駕駛人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賠償權利人釋明另一方應當參加訴訟的必要性,經釋明後,仍堅持不起訴另一方的,視為其放棄對另一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並列明當事人。在判決承擔責任時只需根據查明的事實,對賠償權利人起訴的一方應承擔責任的份額作出認定即可,對賠償權利人堅持不起訴的另一方應當承擔責任的份額不予判決。”而一審判決對直接侵權的肇事司機不與追加參加訴訟,對其肇事司機的重大過失也不予查明,不認定肇事司機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僅認定上訴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而肇事司機、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拒不承擔任何責任,嚴重錯誤,致使適用法律錯誤。

三、一審判決程式違法。

1、被上訴人申請一審人民法院進行殘鑑定時,未經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協商選擇鑑定機構,一審法院就徑直委託鄭州市隴海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6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一審法院未經雙方協商就徑直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且上

訴人認為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嚴重錯誤,被上訴人的傷情根本不構成9級傷殘。顯然,一審判決程式嚴重違法。綜上所述,一審判不論決認定事實,還是適用法律均存在錯誤,且程式違法,因此,上訴人特依法提起上訴,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後,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0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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