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使用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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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使用服務協議

汽車使用服務協議

甲方:

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乙方使用甲方車輛以及配駕等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特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服務車輛狀況

甲方將 輛證照齊全、新購小型車為乙方服務。具體情況如下:

車輛 牌照

車主 資訊

車輛型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車輛顏色

二、配駕人員情況

三、服務期限及服務費

服務期為3年,從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半年服務費共計萬元整, 上述費用包含車輛的使用費;車輛發動機大修費用、汽油費、過路過橋費、車輛例行保養、維修費用由乙方負責。

四、服務費支付與付款條件條款

1.合同簽訂後,一星期內,乙方支付甲方車輛6個月服務費萬元,剩餘部分到期後由乙方支付,甲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乙方分二次支付。服務費已含開票稅金。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開票要求後開具相應發票,並須在開具發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達至乙方,乙方簽收發票的日期為發票的送達日期。因甲方未及時提供發票而導致乙方增值稅進項稅無法抵扣,相應損失由甲方承擔,並在付款金額中扣除。

2.甲方開具的發票不合格的,應在接到乙方要求後的10個工作日內重新開具合格的發票並送達至乙方,甲方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3.甲方應當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乙方在收到甲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稽核無誤後方有義務向甲方支付款項。甲方承諾其開具發票的形式與內容真實、合法、準確、完整、有效,甲方不開具或開具不合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乙方有權遲延支付應付款項且不承擔違約責任直至甲方開具合格的經乙方稽核無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此期間甲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4.經甲方簽署確認的付款申請書正本一份。

5.相應金額的、以乙方為抬頭、以甲方為銷貨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並經乙方稽核無誤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

6.經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付款依據。

五、甲方權利和義務

1.提供給乙方使用的車輛應經過年檢,證照齊全,車輛狀況良好,並屬甲方自有產權或具備車輛租賃委託書。

2.甲方須保證車輛已購買全額保險,發生事故和意外,甲方負全部責任,並全權處理。

六、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服務合同規定的服務期內擁有服務車輛的專有使用權,甲方無權派遣。

2.乙方必須依約繳納服務費,否則甲方有權即刻停止提供車輛並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3.乙方應提供甲方車輛正常維修和保養時間

4.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委派其他人駕駛專用服務車輛,否則其後果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5.協助甲方在服務期內辦理車輛保險事故的定損、理賠。

七、保險條款

1.甲方須提供服務車輛相應的保險,提供的車輛保險種類包括:交強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險、司機乘客險、不計免賠險、車損險、自燃險等,如因甲方購買保險種類不全面產生的賠償事項全部由甲方承擔

2.事故發生後,乙方及配駕人員應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及時提供有效的全部保險證明手續,做好事故處理、善後工作。甲方為不影響乙方正常工作,應臨時排程符合本合同相應條件的車輛和人員供乙方使用,否則甲方應停止計收服務費用。

八、違約責任

1.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服務費金額總數20%的違約金。

2.甲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開具、提供發票的,甲方應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乙方有權採取如下一項或者多項措施:1.要求甲方重新開具發票;2.合同價款按“合同不含稅價格+賣方實際提供增值稅可抵扣憑證的增值稅稅額”進行結算,同時要求甲方賠償給乙方造成的損失;3.有權要求甲方支付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拒付服務費,並有權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在籤立本合同後3日之內沒有辦理本合同約定的各種保險的。

2.因甲方車輛證照不全,車況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未能年檢的。

十、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除本合同第九條的情形下,乙方可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以外,本合同的變更和提前解除,必須經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能有效。

十一、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十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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