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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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婚前財產協議 完整版

婚前財產協議

婚前財產協議

男方:,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 女方:,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 男女雙方準備於/於年月日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雙方都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但為了預防今後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在婚前就各自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的範圍

(一)男方的婚前財產如下:

1、坐落於處的房地產,面積為平方米,房地產權證號:;

2、貨幣存款人民幣元;

3、股票:;基金:;

4、牌號為的車輛輛;

5、智慧財產權收益:;

6、債權:;

7、其他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元。

(二)女方的婚前財產如下:

1、坐落於處的房地產,面積為平方米,房地產權證號:;

2、貨幣存款人民幣元;

3、股票:;基金:;

4、牌號為的車輛輛;

5、智慧財產權收益:;

6、債權:;

7、其他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元。

二、婚前財產的歸屬

1、上述第一條的婚前財產歸男女雙方各自所有;

2、婚前由一方購買的物業(下稱“該物業”),婚後仍需供款還貸的,貸款

部分視為男女雙方各自的債務,由各自的收入所得還貸,該物業的權屬不變。

如該物業婚後由雙方共同供款還貸,則按雙方各自的還貸比例享有該物業,該物業產權已署一方名字的,不再增加另一方名字。

三、婚後財產的範圍及歸屬

1、婚後男女雙方的各自收入所得歸各自所有;

2、婚後男女雙方各自接受的贈與或繼承所得,均歸各自所有。

3、無論婚前或婚後,男女雙方以各自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均歸各自所有。

四、債權、債務的享有與承擔

1、婚前各方名下的債權、債務歸各方享有與承擔;

2、婚後因婚姻生活產生的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3、婚前或婚後因各方名下的投資,不論所得是否用於婚姻生活,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均由各自承擔。

五、共同生活基金的設立

由於雙方的婚前、婚後財產所得主要歸各自所有,為保障婚姻生活的和順進行、應付日常生活開支需要,方一致同意:男方出資萬元,女方出資萬元,作為日常生活基金。此基金由女方管理,生活費開支從基金中支付,不足時由雙方共同填補。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

男方:女方:

簽署日期簽署日期

第二篇:試論婚前財產協議

試論婚前財產協議(開題報告)

選題理由和意義:

理論意義: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姻法理論中的重要部分。婚姻關係是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結合,而財產關係主要依靠夫妻財產製度得以體現。夫妻財產製度分為法定財產製度和約定財產製度。在夫妻約定財產製度中,夫妻既可以選擇婚前約定也可以選擇婚後約定。對此,我國婚姻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法學界對此也存在很多爭議。對於婚前財產協議的生效時間、效力、能否變更或者撤銷等,學術界的研究比較混亂。因此,本課題將深入研究以上疑難問題,通過綜合運用多種法學研究方法,對夫妻婚前財產協議進行深入剖析,以廓清相關理論爭議,並且對法律實踐產生指導意義。

實踐意義:由於我國婚姻立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夫妻婚前財產約定的相關問題,因此在實踐中產生了一些混亂。婚姻法直接關係到社會的安定與和諧,但是由於法律對婚前財產協議規定的不明確,造成了對婚前財產協議完全的放任,雙方按照合同自由的原則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導致了一些不公平現象,如夫妻一方利用自身的優越地位或者利用對方對法律的無知,簽訂對自己絕對有利的協議,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此外,由於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往往延續至婚內,那麼必然會產生諸如違約之類的問題,法律的不明確也容易使人們在這個問題上產生爭議。本課題的研究將從實踐的角度分析這一類問題,希望本課題的研究結論能夠對婚前財產協議的問題在實踐中產生一些積極意義。

研究的基本思路、重點、方法

基本思路:本文首先對婚前財產協議的概念、特徵、性質等基本問題進行了研究,在此基礎上將深入分析我國法律上與婚前財產協議有關的法律規定,並且從理論的高度對婚前財產協議中的一些疑難問題做一些分析,並且提出作者自己的觀點。這些問題包括婚前財產協議的成立與生效、婚前財產協議的變更與撤銷、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以及婚前財產約定的違約責任問題。最後,本文在總結以上論述的基礎上,對於完善我國婚前財產協議制度做一些立法建議,以期能夠促進我國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促進社會關係的和諧。重點:本課題研究的重點是婚前財產協議中的幾個疑難問題,即婚前財產協議的成立與生效、婚前財產協議的變更與撤銷、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以及婚前財產約定的違約責任問題。由於我國婚姻立法和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這幾個問題,學術界對此也存在很多相互分歧的觀點,因此這些問題屬於本課題的疑難問題,也是本課題所要研究的重點。

方法:

法律解釋法—以婚姻法條及其司法解釋為基礎,從我國法律上的相關規定來研究婚前財產協議制度。理論分析法—所謂理論分析法,是指從法理學的角度,運用法理學的一些基本原理來解釋婚前財產協議的相關疑難問題。

比較法—本課題在研究的過程中,運用比較分析的方法,對國外的相關法律制度作一些介紹和論述,從中吸取一些合理的因子。

綜合法—綜合運用各種方法,來研究婚前財產協議制度,綜合法的運用對於本課題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論文提綱

為了更順利地進行本課題的研究工作,筆者在動筆起草正文之前先草擬額度提綱,本課題研究的提綱如下,希望老師批評指正。

緒論

1.問題的提出

2.研究內容

3.研究目的

4.研究方法

一、婚前財產協議概述

1.婚前財產協議的概念

2.婚前財產協議的特徵

3.婚前財產協議的性質

4.婚前財產協議的意義

二、夫妻婚前財產協議的歷史發展

1.國外婚前協議制度的歷史發展

2.我國婚前財產協議制度的歷史發展

3.婚前財產協議制度的基礎

三、婚前財產協議的基本理論問題

1.夫妻婚前財產協議的成立與生效

2.夫妻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

3.夫妻婚前財產協議的變更與撤銷

4.夫妻一方違反婚前財產協議的問題

四、對我國婚前財產協議制度的思考

1.對我國婚姻法第19條的解讀

2.我國婚前財產協議制度的不足之處

五、完善我國婚前財產協議制度的建議

1.完善約定方式

2.明確約定的實質條件

3.明確約定的效力

4.完善協議的變更與解除制度

結語

致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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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史尚寬.親屬法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

[3] 王洪.婚姻家庭法[m].法律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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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蔣月.夫妻財產糾紛的熱點和難點[j].法學,2014(2)

[13] 餘薇.完善我國夫妻財產約定製度[j].宿州教育學院學報,第 8 卷,第 1 期,2014(3)

[14] 劉樹橋.契約理論考證下的夫妻約定財產製[j].江西教育學院學報,第 27 卷第 1 期,2014(2)

[15] 劉向林,申琳.淺論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完善[j].延安大學學報,第 28 卷第 2期,2014 (4) 評閱意見

指導教師簽名

年月日

第三篇:婚前財產協議如何籤

婚前財產協議如何籤

婚前財產協議如何籤

婚前財產協議,顧名思義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簽訂的協議,就各自婚前的財產(既包括實物性財產,也包括財產性權利)在婚後的歸屬做出約定,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還可以是歸一方所有。雙方亦可對婚後獲得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約定方式同上。

1. 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資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 簽訂合法婚前財產協議具備的要件:

婚前財產協議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形成書面的文字,既可以是夫妻雙方自行達成,也可以是在公證部門的參與下達成,但公證並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式,只要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該婚前財產協議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

婚前財產協議內容上必須合法。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的財產是指婚前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它既可以是生活資料,也可以是生產資料,既可以是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無形資產,但都必須是屬於他們兩個人的財產,如果本不屬於他們兩個人的財產或尚未確定是否存在的財產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權屬的財產,均不在此列。由此可見,婚前財產協議的簽訂具有很大的意義,它可以為解決以後發生的財產糾紛提供很大的便利。

3.婚前財產協議三大特點

(1)協議的生效以簽署協議的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前提。若協議簽訂後,雙方因故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分手了,則該協議會因生效條件未具備而自動歸於無效。

(2)協議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協議中對於相關財產權利的取得既能夠以履行一定義務為對價,也可以設定一個對價條件,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財產處置權。

(3)協議的載體唯一性。《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財產約定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法定財產製確定婚後財產的歸屬。

(更多請關注:)4.婚前財產協議的三類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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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婚前財產結婚後就會變成共同財產

婚姻財產約定是2014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一個重要修改內容,無論是地方還是國家,對於婚姻法的修訂都作了大量的宣傳報道,其中一項即為婚姻財產約定。然而,宣傳得越多,反而給很多準備結婚的情侶產生了一個誤區,在結婚之前必須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不簽訂的話,婚前財產在結婚後就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了。

(2)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才有效

作為協議一種,很多人以為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才有效。造成此種認識誤區,一方面是對法律條文的錯誤理解,另一方面是對公證作用的錯誤理解。對於生活中的很多協議來說,公證其實意義不大,當然從資料的保管來說,公證機關作為一個資料保管單位還是不錯的。對於這些協議,公證只能證明簽署協議的當事人,是在公證員面前簽訂的,而這種真實意願的公證可以說沒有任何意義。

(3)婚前財產協議只是明確各自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婚前財產協議,如果只是明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那簽署該協議的意義就沒有了。因為《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前財產不會隨著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協議的功能其實有三:一是,明確了婚前財產的範圍,特別是銀行存款等動產,以免日後對婚前財產的範圍發生爭執;二是,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在婚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全部共同所有;三是,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對日後的家務勞動及各方親屬的應酬作出約定。

5.婚前財產協議三大效力保障

(1)意思表述明確

意思明確是任何一種協議都要求的,對於婚前財產協議的要求也是一樣。而且,婚前財產協議,基於其簽訂當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有了明確的意思,日後不致因協議的理解發生爭執而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閡。其意思的明確表面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婚前財產範圍明確。無可否認,婚前財產協議中並不一定非得把所有的婚前財產都標註清楚,而只需把需要特別提出的,或以供婚後分享的財產列明即可。但是,不詳細列舉婚前財產的這一做法,在日後有可能會成為夫妻雙方不信任的話柄。更何況,由於財產具有流通性的特質,很容易產生婚前財產協議不明確的爭執。為此,若只是列出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應在協議中明確有其他財產的意思表示為宜。

二是,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明確。在婚後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千萬不能欲說還休,並且認為對方應該知道自己的意思。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後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三是,財產描述要明確。可以肯定地講,財產描述得越細緻,發生爭執的可能性就越小。在實踐中,由於財產描述不明確最終導致認為協議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不在少數。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財產協議時,對於一方的婚前房產只是寫“某某小區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這就是一個有問題的描述。首先,某某小區這一稱謂,往往只是開發商出於宣傳需要定的樓盤名稱,公安機關的戶籍管理以及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的地理位置確認,都不會出現該樓盤的名稱,可以說,這個小區名稱並不是法律稱謂。正確的名稱應該×

×市××區×街道×號×單元×號。其次,一個城市當中可能會出現多個同名小區,因而會造成處所描述不確定。第三,該房屋的購買者可能在同一個小區有幾處房產,而其實只是約定共同居住的一處歸雙方共同,這就容易產生究竟是一套還是幾套共有的爭議。第四,假如該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還沒辦理,從法律上來說,就不擁有產權,這使得對方在發生夫妻矛盾時,可以提前轉讓。因此,正確的描述應該是“某買賣合同項下的財產權利由雙方共有”。

(2)條件設定清楚

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後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伴侶在簽訂協議時都會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對於婚前財產協議來說,明顯的是為結婚後共同生活所簽署的約定,也即應以結婚登記為有效要件。另外,有的伴侶在簽署協議時,在協議中約定“本協議自公證後生效”,可事後由於雙方忙於舉辦婚禮等事由的延誤,而不記得,或不好意思再催著伴侶去辦理公證了,那麼,即便是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該婚前財產協議也是未生效的。此為其一。

其二,有的伴侶在約定婚前財產歸婚後共有時,會作出這樣的約定,“若雙方不離婚,則此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財產約定,實際等於沒有約定。從財產協議的最終效果來說,為離婚財產分割提供了便利。此類約定,對於非財產所有者一方來說,顯然是不利的。

(3)體例規範明瞭

意思的表述清楚,層次分明,不致發生歧義。作為協議來說,還是要遵從一定的範例格式。

第四篇:夫妻婚前財產協議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

甲方:*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 * *,家庭住址:* * * * * *。

乙方:*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 * *,家庭住址:* * * * * *。

我們甲乙雙方是夫妻,我們於* *年* *月* *日結婚。乙方* *於婚前即* *年* *月* *日購買了位於廣東省深圳市* * *區* * 花園* *棟* *號(房產證號為:深房地字第* * * *號)的房產。甲乙雙方經協商,約定上述房產的全部產權歸甲方* *、乙方* *共同所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現有甲方(或乙方 )的存款和動產供****元,歸屬甲方(或乙方)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資產。附存摺影印件、動產證明檔案。

以上約定均是甲乙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甲方:乙方:

* *年* *月* *日

(注:文書中需填寫的內容應在電腦上填寫完畢後再打印出來,除簽名外不得手填。)

注:該文字可以到公證處公證。

第五篇:婚前財產協議(二)

婚前財產協議(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經平等、自願、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婚前各自的財產,婚後可以共同使用,但歸各自所有,不屬共同財產。

二、甲、乙婚後所得收入每人每月各拿出______元,為雙方共同生活所用,其餘的分屬各自所有,不屬共同財產。

三、甲、乙婚前或婚後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另一方不負清償責任。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即行生效。

附婚前各自財產清單:(略)

甲方:_______(簽字)

乙方:_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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