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房屋財產處置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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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婚後房屋財產處置協議書

婚後房屋財產處置協議書

甲方:z

乙方:z

a、b雙方是夫妻關係。座落於h市城北xx號的房屋(混合結構,3層,建築面積xxx平方米,使用面積xxx、xx平方米)和g市xx商業城的商業營業用房一層(登記a名下,使用權面積xxx、xx平方米,建築面積xxx、xx平方米),均由乙方b個人出資購置,產權均登記甲方a名下。現夫妻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經自願平等協商,對上述婚後財產約定如下:

一、上述婚後財產屬於乙方個人私有財產,與甲方無關;

二、甲方對上述財產的性質沒有異議,乙方隨時均可將上述婚後財產的產權登記迴轉到自己名下;

三、對上述婚後財產,乙方享有自主轉讓、出租、抵押等等權利,甲方保證不予干涉;

四、本婚後財產約定經夫妻雙方簽字或蓋章後成立,並經公證後生效;

五、乙方b可持經公證後的本婚後財產約定書到相關國土資源局和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上述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產權迴轉登記手續。

本婚後財產約定書一式四份,由甲方執一份,乙方執兩份,xx市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方 :

乙方 :

第二篇:婚後財產協議書

婚後財產公證協議書

甲方: 張廷中,漢族, 1979年 08月 29日出生,現住:濟寧市高新區黃屯鎮二十里鋪村 ,身份證號碼:370882197908292810,聯絡電話:13964992873。

乙方: 李淑芬,漢族, 1982年08月02日出生,現住:濟寧市高新區黃屯鎮二十里鋪村。身份證號碼:370883198201423944 ,聯絡電話:13964999179。

甲乙雙方經過很長時間的戀愛,均對對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瞭解,且感情日益穩固,於2014年3月4日在山東省濟寧市高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登記證號為:(2014)濟任結字100370 ),雙方均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至結婚登記以來,甲乙夫妻雙方感情發展良好,但為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夫妻婚姻財產關係糾紛,現雙方經過理智、平等地協商,自願就夫妻雙方目前的婚姻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訂約依據:

甲乙雙方簽定本協議,其依據為我國《婚姻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和《繼承法》相關法律之規定。

二、婚姻財產範圍及歸屬: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清點和協商,對於雙方婚姻財產約定如下:

甲乙雙方的婚後共同所有財產:

1、房屋:座落於 市 區 路 號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為甲乙雙方婚後共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甲乙雙方共同使用和居住。

2、汽車:戶名登記為 方的 牌 型號轎車一部,為甲乙雙方婚後共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甲乙雙方共有;

3、銀行存款:無論戶名為甲方或戶名為乙方的銀行存款,約定為甲乙雙方共同所有;

4、其他共同財產:為共同建立家庭,甲乙雙方共出資購買了(見財產詳細清單) ,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5、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創造的財產為甲乙雙方共同所有;

三、離婚條款: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雙方一致同意如果甲方出現以下情形導致夫妻婚姻關係破裂,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對乙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乙方的

(三) 有賭博、吸毒、嫖娼等惡習經乙方勸說仍然屢教不改的;

(四) 因甲方原因經常夜不歸宿,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的;

(五) 其他因甲方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損害賠償責任: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因本合同第三條所列情況發生,甲方同意按照以下約定來對乙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甲乙雙方共同所有的車牌號為 的汽車歸乙方所有,過戶手續應在雙方婚姻關係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內辦理。

2、甲乙雙方共同所有的位於 的房產歸乙方所有,過戶手續應在雙方婚姻關係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內辦理。

3、甲乙雙方共同所有的銀行財務歸乙方所有。

4、甲方淨身出戶,以後再無任何糾葛。

五、特別約定條款: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不論基於何種原因,不論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中甲方是否存在過錯,甲方均應在本合同第四條損害賠償責任之外,另行向乙方補償現金人民幣20萬元整,並於婚姻關係正式解除之日一次性全額支付。遲延一天處罰金萬分之五。

六、債權債務條款:

甲、乙雙方對外無共同債權債務關係,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獨立享有債權和獨立承擔債務。

七、爭議條款: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者因簽定本協議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產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執行或履行本協議,以及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共同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議解決不成,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濟寧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文字條款: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並自願決定是否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三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協議,辦理相應手續僅具備案性質。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第三篇:婚後財產協議書

甲方:xxx(以下稱為甲方),性別: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

乙方:xxx(以下稱為乙方),性別: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

甲、乙雙方情投意合,決定結婚。為使雙方以後婚姻家庭生活有序進行,就有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子乙撫養、老人贍養的處理及婚後義務遵循自願、平等、公平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後,達成協議如下:

一.財產

1.甲乙雙方協議於婚姻存續期間對雙方婚前財產按以下方法處理

(1).位於xx市xx區xx路xx號xx小區xx號樓xx室房產屬於甲方婚前個人財產。

(2).署名為甲方的xx牌xx型號汽車由甲方單獨出資購買,屬於甲方婚前個人財產。

(3).甲方名下的儲存於xx銀行的xx元存款為甲方婚前個人財產。

(4).甲方於xx證劵公司所開設帳戶下的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劵為甲方婚前個人財產。

(5).甲方於xx基金公司所開設賬戶下的基金為甲方婚前個人財產。

(6).甲方於婚前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屬於甲方婚前個人財產。乙方於婚前取得的其他收入,屬於乙方婚前個人財產。

(7).其它未指定的財產,按照財產實際署名確定其所有者。

(8).達成婚姻關係時,仍未明確所有者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

(9).甲、乙雙方婚前有明確所有權的財產,在甲、乙雙方結婚後仍歸甲、乙各自所有。 若發生離婚,一方死亡等原因致婚姻關係終止,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的婚前財產主張所有權。

(10).甲、乙雙方對各自的婚前財產擁有自由處分的權利,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處理婚前財產的行為進行干涉(請收藏本站)。

(11).甲、乙雙方婚前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另一方不負清償責任。

2.甲乙雙方協議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按以下方法處理

(1).甲方名下的不動產,存款,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劵及其收益均屬於甲方個人財產。

(2).乙方名下的不動產,存款,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劵及其收益均屬於乙方個人財產。

(3).甲方工資,獎金及其他勞動所得屬於甲方個人財產,乙方工資,獎金及其他勞動所得屬於乙方個人財產。

(4).意外所得按照財產實際署名確定其歸屬。

(5).其他財產按照財產實際署名確定其歸屬。

(6).署名不明確,未署名的財產一律視為共同財產。

(7).甲、乙雙方共同出資負擔家庭生活。每人每月出資人民幣xxx元。當月實際支出超出部分由雙方協商解決。當月盈餘作為共同財產存入聯名賬戶。

(8).甲、乙雙方對共同財產出現疑問時優先按照本協定處理,在本協定條款之外的部分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失敗,由雙方各自舉證,按照相關法規依法處理。

(9).甲、乙雙方對各自的婚後個人財產擁有自由處理的權利,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處理婚後個人財產的行為進行干涉。

(10)婚後共同財產的處理必須在雙方共同認可的情況下進行。任何一方不得單獨處理。

(11).甲、乙雙方婚後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另一方不負清償責任。

(12).婚後所產生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負責。

(13).當婚姻終止時,共同財產由甲、乙雙方平均分割。

(14).當婚姻終止時,共同債務由甲、乙雙方平均分割。

(15).當婚姻終止時,甲、乙雙方各自的財產仍歸屬於甲、乙雙方個人。

(16).如不幸兩人離婚(雙方無其他過錯的情況下),財產分配如下:

1.若乙方在甲方無約定過錯的情況下提出離婚,乙方一次性補償甲方x元,雙方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2.若甲方在乙方無約定過錯的情況下提出離婚,甲方一次性補償乙方x元,雙方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3.甲乙雙方,不能有關係曖昧、影響婚姻家庭的異性朋友。如果簽訂協議前有,請立刻斷絕聯絡,不再往來。如有發生,發現同樣視為過錯行為,按照協議解決問題。

(17).如果甲乙方雙方今後有過錯(包括婚外情、婚外性、與他人同居、重婚、欺騙、撒謊、家庭暴力、遺棄、虐待、吸毒、賭博等等越軌或違法行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包括協議離婚、甲方或乙方向法院提起離婚),過錯方在離婚生效之日起,一次性賠償另一方人民幣x元。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18).如因其中一方死亡而導致婚姻終止的情況下,財產分配如下:

1.當其中一方因意外,疾病死亡而導致婚姻終止的,生存放獨享全部共同財產,死亡方個人財產按照其遺囑處理,無遺囑的按照相關法律處理。

2.當其中一方因死亡而導致婚姻關係終止,生存方與其死亡有重大關聯,直接原因,間接原因時。死亡方遺囑中分割財產給生存方的條款全部失效,生存方失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繼承權。對死亡方個人財產的繼承權。並支付80%個人財產給死亡方個人財產繼承人作為補償。

3.當其中一方因死亡而導致婚姻關係終止,有三人或三人以上對生存方的關於死亡方個人財產繼承權提出質疑或反對時,生存方失去對死亡方財產的繼承權。共同財產按照相關法律進行分割。

二.子女

1.子女為夫妻雙方共同撫養,教育。

2.當婚姻終止時,甲方獨享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

3.當婚姻終止時,子女撫養權,監護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由甲、乙雙方共享。

4.當婚姻終止時,子女已具備獨立選擇自己撫養人及監護人的能力,以子女自己的選擇作為最優先選擇。

5.當婚姻終止時,甲方獨享子女的撫養權時,乙方每月支付甲方子女撫養費x元。該費用每年變更一次,變更幅度以上一年國家gdp增降幅度為唯一參考幅度。到子女滿18週歲時,終止支付。

6.當婚姻終止時,甲方獨享子女的撫養權時,乙方可以一次性支付甲方子女撫養費x元。以後不用再行支付。

7.當婚姻終止時,子女自己選擇撫養人及監護人的情況下,甲乙雙方共享包括撫養群,監護權在內的所有權利,但由子女自己選擇的撫養人行使撫養行為。所有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直到子女滿18週歲。

三.老人贍養

1.協議雙方父母具有同等地位。享有同等待遇。

2.協議人雙方同甲方父母同居。

3.協議人雙方必須對甲方的父母的吃、穿、住、行負責。

4.協議人乙方對去看乙方父母擁有決定權。

四.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甲乙雙方和睦相處,互敬互愛,衷心希望雙方能白頭偕老。所以雙方必須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如有違反則自願按協議約定內容執行。

五.甲乙雙方因為履行協議發生爭議,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加以解決。雙方自願簽定,清楚瞭解其協議的法律效力,並遵守約定內容。

六.該協議為不可更改協議。

七.在協議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補充條款。當補充條款與原有條款衝突時,補充條款作廢。

八.該協議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雙方均死亡,或協議內條款全部執行完畢之日終止。

九.該協議的唯一解釋權歸甲方所有。當甲方的解釋內容與乙方或其他人理解有衝突時,以甲方所解釋內容為唯一解釋。

十.本協議一式x份,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見證人(簽章):

x x年x x月xx日

第四篇:婚後財產協議書

婚後財產協議書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過很長時間的戀愛,均對對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瞭解,且感情日益穩固,於年月日在山東省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登記證號為:),雙方均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至結婚登記以來,甲乙夫妻雙方感情發展良好,但為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夫妻婚姻財產關係糾紛,現雙方經過理智、平等地協商,自願就夫妻雙方目前的婚姻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訂約依據:

甲乙雙方簽定本協議,其依據為我國《婚姻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和《繼承法》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婚姻財產範圍及歸屬: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對於雙方婚姻財產約定如下:

(一)甲乙雙方婚前財產在雙方結婚登記之日起均納入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甲乙雙方自有房屋、汽車、家電、和贈與、繼承、遺囑等其他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其他共同財產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第三條、離婚條款: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雙方一致同意如果甲乙雙方出現以下情形導致夫妻婚姻關係破裂,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承擔責任:

(一)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對乙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乙方的

(三) 有賭博、吸毒、嫖娼等惡習經乙方勸說仍然屢教不改的;

(四) 經常夜不歸宿,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的;

(五) 其他因甲或乙方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六) 有不贍養、虐待、辱罵雙方父母的。

(七) 有虐待、遺棄、不撫養子女的。

第四條、損害責任: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乙雙方任意一方觸犯本合同第三條所列情況事實發生的按照此約定來對受害方承擔損害責任:甲乙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受害方或子女所有,雙方協議離婚。

第五條、債權債務條款:甲、乙雙方對外無共同債權債務關係,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獨立享有債權和獨立承擔債務。

第六條、爭議條款: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因簽定本協議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產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執行或履行本協議,以及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共同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議解決不成,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文字條款: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並自願決定是否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三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協議,辦理相應手續僅具備案性質。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五篇:婚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

婚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

甲 方: ## ,一九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

身份證號碼:11111

乙 方: ## ,一九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

身份證號碼:22222

甲、乙雙方與 年 月 日登記結婚,現為夫妻關係(有一幼子,20個月大),婚後雙方有各自獨立的工作、收入來源及帳戶,為共同承擔家庭責任,避免婚後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在雙方自願、合法,不規避法律或者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下,雙方協商一致,現自願就婚後財產做如下約定:

1、婚後甲乙雙方與 年 月 日在 地購買的商品房因系乙方獨立出資購買、還貸,甲方自願放棄夫妻共有,產權歸乙方所有。

或者:————商品房,產權歸兒子 所有。

2、乙方為甲方投入的40萬 啟動資金由甲方支配使用,甲方經營 期間產生的效益、債務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均為甲方個人所有。

3、乙方獨立經商期間所產生效益、債務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均為乙方個人所有。

5、甲、乙雙方自此協議簽定之日起,要共同承擔家庭責任,雙方每月各需為家庭支付 元作為基本生活費。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