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信託基本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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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財產信託協議書

財產信託基本協議書

財產信託協議書

甲方(受託方):

住址:_________

乙方(委託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為使乙方的個人財產穩定持續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訂立如下信託協議: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二)根據實際收益提取管理費用的權利,甲方以投入資金承擔有限責任。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需將個人合法財產即位於景洪市的房屋授權甲方全權處置、管理財產;

(二)乙方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甲方做出說明;

(三)按規定獲取收益的權利。

三、具體操作:由甲方對信託財產對外租賃或者高於乙方購置價進行出售 。

四、收益分配:

五、違約責任及糾紛處理: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六、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生效之日起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非經雙方書面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不得變更。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方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受託方)(簽章):乙方(委託方)(簽章):

簽約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二篇:財產信託相關

1、什麼是財產信託?

信託又稱“相信委託”,它是以資財為核心、信任為基礎、委託為方式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有財產的人為了自己的或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不能很好管理和運用的財產交給所信任的人去進行管理或處理。受託財產權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費用。信託產品一般分為兩類:財產信託產品和資金信託產品。

財產信託是指委託人將現存資產或財產性權利,如房產、股權、信貸資產、路橋、工業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託給信託公司,再向投資者轉讓信託權益,屬資產證券化的衍生金融產品。其收益來源於信託財產本身。投資者購買財產信託產品時,由於信託財產可見,所以信託財產產生的信託收益也真實可見,從而避免賴以產生信託收益的財產形成過程中的風險。

2、

在我國信託業高歌猛進,搶佔市場份額的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這一高速發展過程中所存在的隱憂,從現有的資金信託模式過渡到財產信託模式是我國信託也未來發展的必由之路。

信託業迅猛發展存隱憂

以2014年《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頒佈實施為標誌,中國信託業基本結束了長達數年的“清理整頓”,步入了規範執行的軌道。整頓後的信託業面臨著內外發展的大好環境。這些環境和條件促成了信託業在短短1年半的時間內,取得了迅猛的發展。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國共計有41家信託公司推出了191個資金信託計劃,融資規模達到了162億元。更重要的是信託計劃所運用的領域得到了極大的拓展,除了傳統的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和房地產專案開發的資金運用以外,還在證券投資、資本運作、企業融資以及外匯投融資等各個領域推出了各種產品。即使對於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地產專案的開發,也由於政策環境的變化於2014年出現了一定的差異,與以前相比,這種運用領域的擴張以及運用方式的差異反映了信託投資公司作為市場主體,敏銳地把握住了2014年特定時期出現的經濟環境和政策變化的機會,創新性的推出了不同型別的信託產品滿足了市場的潛在需求,而在這一過程中,信託的行業形象也逐步得到恢復,信託產品所具有的獨特優越性也逐步被各方認可,推動了信託行業在經濟生活中的滲透能力顯著增強。

應該說2014年信託業的發展是令人欣喜的,但在信託業高歌猛進,搶佔市場份額的同時,也應該看到這一高速發展過程中所存在的隱憂。通過對這些信託創新產品的分析,可以發現絕大部分信託產品創新依賴的基礎是資金信託計劃,而不是信託本身具有的獨特的核心競爭力。由於財產信託模式實施的現實障礙,創新主體基於自身的利益,不得不依託資金信託模式在法律和市場的狹小空隙中周旋,隨著這種模式的不斷膨脹,累積的風險也越大。真正的創新應該是以信託業自身的獨特性為基礎,只有這樣的創新才是信託業未來發展的核心競爭力,也是這個產業得以持續健康的發展的關鍵。展望2014年,隨著業界對信託機制理解逐步深入,以及信託業發展所涉及的監管環境和稅收等外部環境逐步得到改善,未來信託產品的創新將更多的依賴信託自身的制度優勢,在資產證券化、房地產融資等領域大展身手。資金信託僅僅是財產信託的一個品種

儘管2014年信託業獲得了巨大發展,但應該看到現有的信託產品實際上大多是資金信託計劃,這一層次的產品創新是不足以支援整個信託行業的發展的。故此,信託所獨具的風險隔離和權益重構的制度優勢才是其未來發展的根本。

信託公司通過資金信託計劃從投資者那裡籌集相應的資金,然後信託公司作為資金的管理人去投資相應的專案如:貸款、證券、股權、債權、受益權以及外匯等。這種運作模式實

質上與代客理財的信託基金的機理是完全一致的。

我國《信託法》第2條明文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也就是說,信託的物件或客體是財產權。財產(權利)信託不僅僅包括資金信託,其還包括且不限於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固定資產、公司股權及其收益權、債權、抵押權、智慧財產權等等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財產權利的信託。財產(權利)的範圍如上所述是非常廣泛的,《信託法》甚至都沒有提及貨幣資金,可見資金信託只是財產信託中的一個很小的可以忽略不提的一個種類或一個業務品種罷了。

在典型意義的財產信託模式中,委託人與信託公司建立的是一種他益性的財產信託關係,原始權益人(委託人)將其基礎資產信託給信託機構(受託人)後,原始權益人的債權人就不能再對不屬於自身的基礎資產主張權利,從而實現了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委託人)的破產隔離。“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信託法》第十六條)”,從而實現了基礎資產與信託公司(受託人)的風險隔離。同時信託機構以基礎財產為依託,通過創造性的結構設計,直接轉化為風險和收益各異的產品,滿足了市場主體多元化和特定的需求。所以說,典型意義的財產信託中的風險隔離和權益重構的功能真正體現了信託制度優勢的精髓。財產信託的現實障礙

為什麼現階段我國信託產品都要依託於資金信託模式來進行,而不直接採用以上空間更為廣闊的典型財產信託模式呢?

原因主要在於作為受託人的信託機構是否能以信託財產為支援發行信託受益憑證,而在現階段我國關於信託的“一法兩規”中還找不到可以依據的法律法規。《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都沒有對該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不得發行債券,不得以發行委託投資憑證、代理投資憑證、受益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單和其他方式籌集資金,辦理負債業務……”但這一條僅僅是明確針對資金信託,在典型財產信託模式中,投資者與信託投資公司之間的關係並非信託關係,更不是資金信託關係。因此,決不能以資金信託取代財產信託,資金信託僅是財產信託的一個品種,對資金信託的要求和限制,不能將外延拓展至財產信託。總之,信託投資公司能否以信託資產為基礎發行信託受益憑證需要進一步的法規加以明確。

另外在財產信託具體操作過程中也受制於現有的配套法規的缺位,如信託過程中產生的流轉稅就是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以中煤信託推出的“榮豐2014優先受益權產品”為例,該專案金額高達1.8億元,如果按照一般的以股權投資的資金信託的方式進行融資的話,按照目前集合資金信託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的限制,這意味著每份信託合同的平均金額不能低於90萬元,這對於該信託計劃的發行和銷售而言,無疑是困難的。所以在設計過程中為了規避這一限制,採取了財產信託的方式,即房地產公司將價值3.27億元的房地產設定信託,以自身為受益人,其中1.8億元作為優先受益權向投資者發售,這意味著房地產公司以3.27億元的房產產生的收益優先向投資者支付。通過這種對受益權按照優先次級的劃分,達到內部增強的目的,最終吸引投資者購買該優先受益權產品,實現融資的目的。從該案例可以看出,儘管中煤信託採取了財產信託的方式規避了集合資金信託的合同不能超過200份的限制,但其也不得不面臨另外一個問題,將這些房地產設定為信託財產,意味著房產所有權的轉移,按照目前有關房地產所有權變更登記的規定,意味著中煤信託和房地產公司將為此支付高達3%的契稅,如果由雙方平攤這一成本,那麼對於房地產公司而言,加上1%的信託費用和4.8%的信託收益,這意味著融資成本高達7.3%,而對於信託公司而言,收取的費用才1%,支付的手續費卻高達1.5%,這對於信託公司而言顯然是不划算的。

財產信託,回到信託制的精髓

正由於現階段信託法規的障礙,使得許多本可以通過典型財產信託加以解決的融資需求,都必須藉助資金信託計劃這一空間相對狹窄的通道來實現。而財產信託和資金信託在委託人、受託人地位和作用、所有權轉移、信託財產的破產隔離範圍、轉委託關係、履約擔保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或差異,故此,這種以資金信託計劃來實現財產信託的變通方式未來可能會給投資者(受益人)的權益保全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

在資金信託裡,受託人的地位的作用是多重的,既是信託產品的設計人、發行人、銷售人、服務人,也是信託投資人、再投資管理人、資金管理人,是整個信託關係的主導性主體。如果沒有其他信用增級的手段,信託計劃的收益實現和保全完全依賴於信託機構自身的信譽擔保,信託計劃書中所宣告的資金投向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這樣對投資者(受益人)來說,受託人的“道德風險”是不容忽視的問題。附加各種信用增級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這種“道德風險”,但這對資金需求方來說無疑要增加額外的成本。另外,信託計劃所募集的資金投資形成的信託財產一般必須附加信託終結時原始財產權益人(或第三方)回購條款,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降低投資人(受益人)的收益水平。相反,在典型的財產信託裡,受託人的地位和作用都是較為被動的,只是按信託合同的約定,對信託資產的現金流進行有限的管理和運用。受託人所發行的信託受益憑證是以信託財產的權益為支撐的,按照英美法系“雙重財產所有權”的解釋,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的“衡平法上的所有權”,或稱為“利益所有權”。我國雖屬大陸法系,但按新版《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 “信託資產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也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的規定,可以基本理解為認同了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在這裡無需增加額外的信用增級安排,因為信託受益憑證的權益是具有法律保障的。

故此,未來我國信託業的發展方向應著重於財產信託。資金信託只是信託業發展初期的一種嘗試,儘管簡便,但風險較大。有人形象地道出資金信託的風險:一手圈地、一手圈錢。2014年10月央行下發了“314”號檔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其第六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時,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 根據現有法律,信託受益權是以信託合同形式存在的,這導致信託合同不能像信託受益憑證那樣被分割,而只能整體轉讓。而受制於專案融資的規模和人民銀行對信託計劃不能超過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單個信託合同的融資規模通常高達幾十萬元,這實際上抬高了未來轉讓過程中交易對手的門檻,導致了尋找交易對手的難度。

信託業的監管當局一直對信託產品可能的高風險保持著高度的警惕,在《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信託合同200份的限制就是為了通過私募的方式將信託產品可能形成的風險控制在抗風險能力較強的機構投資者範圍內,避免可能的風險對社會造成太大的衝擊。曾經一度有“上海外環隧道資金信託計劃”等採用所謂分期發行的“創新”方式試圖規避央行的監管。在這種情況下,央行於2014年10月又出臺了《關於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在通知中明確規定“屬於同一信託投資公司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集合信託計劃不得同時運用於同一個法人或同一個獨立核算的其他組織;不同信託投資公司的集合信託計劃可以同時運用於同一個法人或同一個獨立核算的其他組織,但一家信託投資公司只能有一個集合信託計劃運用於該法人或該獨立核算的其他組織。上述?運用?是指以貸款、股權投資和租賃等方式運用信託資金”。這一規定意味著原有的分期發行的方式被徹底禁止了。資金信託的200份信託合同的限制,像一根“緊箍咒”套在信託業者的頭上,既不允許分期實施,又不許專案分拆,還不允許變相操作。資金信託實際上已經走到了必須要跳出自身劃定的圈圈的時候了,回到更為廣闊的財產信託,回到信託制的精髓――風險隔離和權益重構。

3、財產信託 為了避稅或避免發生失去金磚那樣的不幸,財產信託以及相應的法規,也就應運而生。財產信託涉及稅法、破產法、遺產法、產權法、不動產法、代理法、公司法以及會計和評估等五花八門的法規和專業技能。

顧名思意,財產信託就是把財產交付給另一方(受託方)去管理,這種已存在幾百年的託管型式在西方國家如美國受到嚴格的法律規範。信託的種類繁多,一種叫自控信託,一種叫他控信託。自控信託由財產擁有人自己設立,自己同時擔任受託方,一切由自己監管,一切財產由自己支配。這種信託只能取代遺囑,在財產擁有人去世後其財產無需交由法院處理。但是在財產保護方面沒有作用,不論法院,政府或是債主都可以對自控信託裡的財產提出要求,財產擁有人也毫無辦法。

4、老人財產信託將成發展趨勢

目前,要保障老年經濟生活安全,老人財產信託將成為社會趨勢。

在西方已開發國家,老人財產信託已經實行多年。荷蘭老人就是將財產信託給政府,由政府全權處理,但國家也要相對負起老人贍養工作,老人和政府彼此間是合作關係。我國《信託法》通過後,老人財產信託建立已經沒有法律障礙。我國也會將老人財產信託納入社會福利議題,營造更有利於老人生活的環境。

按照信託原理,老人將財產信託給信託公司,與信託公司訂立信託契約將財產權移轉予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代為持有,這種信託屬於財產信託。信託公司具有專業管理、經營能力,信託公司管理老人財產可以達到資產安全和增值的目的,同時也能為委託人合法避稅。目前,我國雖然還沒有贈與稅和遺產稅,但遲早會制定這些法律,根據國外相關法律,兩者稅率最高均達50%。老人將財產信託給信託公司,設立自益信託,就能利用信託制度及相關法規,達成合法節省贈與稅及遺產稅的目的。

2014年以後,我國的信託業開始步入穩定發展階段,由於與《信託法》配套的相關政策和法律尚未出臺,信託登記制度還沒有建立,在稅收制度層面,對信託活動基本上沒有特殊的稅法適用解釋。信託公司比較傾向於資金信託,對於財產信託剛開始作試探性操作。但是,老人財產信託是一個很大的信託市場,這種觀點已被大多數信託公司所接受。

信託專家指出,當前,我國正在抓緊建設合理有效的養老保障制度。政府建立健全養老保障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後,會著手老人財產信託相關政策、制度、稅收優惠、監控機制、運作規範等。政府將會建立一套篩選機制,讓經過政府認證且具公信力的信託公司和社會中介機構介入信託服務。

5、識別財產信託產品風險有哪些技巧

首先,應學會識別信託財產的質量。因為財產信託收益來源於信託財產本身,高質量的信託財產應是市場變現能力強、較為緊缺的財產。信託財產質量越高,風險越小。其次,要學會識別信託相關方的資信水平。因為投資者的信託利益就來源於該方支付的貨幣資金。通常,績優股的上市公司、經營業績較好的大型企業集團、商業銀行等均具有較好的資信水平。相關方的資信越好,風險越小。

還有,要注意聽取專業意見。投資者一般可參照專業的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意見。一般大型或有名的中介機構較注重從業聲譽,出具的專業意見較為公允,參考價值比較大。

最後,要看優先及剩餘信託權益的配比關係。通常財產信託都分優先信託權益和普通信託權益。優先信託權益在整個信託權益中佔的比例越低,風險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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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財產信託合同

【標題】 財產信託合同

【分類】 證券類合同

財產信託合同

立合同人:委託單位(簡稱甲方)

_____

受託單位(簡稱丙方):_____

甲方向丙方辦理財產信託,除確認財託字第_____號“財產信託基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外,有關財產信託的具體事項,補充訂立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將準備出售給_____單位的裝置(物資),向丙方提出財產信託,並要求丙方在購貨單位延期付款期間提供融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執行供需雙方訂立的供貨合同。凡發生脫期交貨或產品質量等違約事項,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第三條 丙方同意按“財產信託基本協議”第四條規定,在收到需貨單位的銀行承兌匯票後的二天內,按承兌匯票金額向甲方一次墊付全部貨款。

第四條 甲方收到墊付的乙方貨款後的二天內,一次付清丙方財產信託手續費_____元。

第五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資本息止為財產信託期,在此期間如發生任何意外事項,而使丙方無法按期收回融資本息時,甲方確認丙方有權向甲方連帶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資本息。甲 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簽章)

丙 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簽章)

簽約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第四篇: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有哪些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有哪些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有哪些,《信託法》規定,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另外,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只有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

才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包括以下 4 點內容:

第一,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託財產從整體上不能作為委託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只有委託人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二,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

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換言之,信託財產對受託人來說具有非繼承性,在其死亡時不列為其遺產;在受託人破產時不得列為其清算財產。

第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有哪些,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限制。《信託法》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1 )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2 )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3 )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4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因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相分離,所以某一信託一經產生,該信託所設定的財產即“自我封閉”,不論是受託人固有財產的債權人,還是受託人所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的債權人,均不能對該信託財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有哪些,信託財產抵銷的限制。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 ,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這一法律規定旨在保護信託財產免受受託人的侵害。

第五篇:信託財產獨立性

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及其法律問題

來源:諾亞財富時間:2014年6月24日【字型:大 中 小】

儘管不同法系國家基於對所有權制度的不同理解及各自不同的法律思維和定義模式,分別對信託給出不同的定義,但綜合分析其定義,我們不難就信託的核心內容得出這樣一個結論:信託法律關係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當事人的關係圍繞著一個核心內容,即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特徵在於其是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利:委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轉移信託財產,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旨或特定目的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受益人就信託財產享有信託利益。概括成一句話就是:信託制度的核心為信託財產,信託制度的精髓在於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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