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公眾責任險保險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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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公眾責任險保險協議

專案公眾責任險保險協議

甲 方:

負責人:

地 址:鄭州航空港區金融廣場東側4樓442室

乙 方:

負責人:

地 址: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甲方指定乙方為梅河公園專案2019年度公眾責任險保險的承保人,乙方為甲方提供相應保險服務事宜,甲乙雙方同意簽訂本保險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定義:

(一)被保險人

(二)保險人

二、協議組成

(一)下列檔案應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1、本保險協議

2、保險單及批單

3、甲方投保資料

(二)上述檔案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處,以上面所列順序在前的為準,但雙方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三、保險險種

甲方向乙方投保下列保險險種:

平安公眾責任險

四、保險方案

詳見附件1、保險明細和附件2、保險條款

五、保險費率和總保費

保險費率:0.4% 總保費:40000元

六、投保與承保出單

甲方應於2019年6月1日前統一彙總提供投保資料向乙方辦理投保手續;

乙方根據本協議第四條和第五條的有關內容為甲方統一出具保險單,並開具保費發票。

本協議簽署後,在甲方提供投保資料的條件下,乙方應在甲方確定的保險起期前出單。如甲方已提供有關投保資料,而乙方因為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出具或送達保單,乙方應根據本協議內容對甲方承擔有關保險責任。

七、保費支付方式

甲方應於2019年6月10日前以轉帳方式向承保單位一次性劃付保險費,保費劃出之日即視為完成支付。

戶 名:

帳 號:

開戶行:

八、組織實施條款

1、成立各服務機構專案小組

乙方應要求各地市服務機構在本協議簽署後成立鄭州航空港雙鶴湖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專案小組,負責甲方各被保險人的承保、理賠及其他各項服務。

小組組長:由出單公司相關領導擔任,負責專案的總體管理。

小組組員:2名,負責按照本協議的有關內容為被保險人提供承保、理賠及其他各類保險服務,包括必要的組織與協調工作。

由乙方提供專案小組人員名單和聯絡方式,並作為本協議附件3。

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公司鄭州航空港雙鶴湖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專案小組人員發生變動,須立即通知甲方。

3、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甲方被保險人對乙方所指定的專案人員的服務不滿意,經甲方要求,乙方應予以更換。

九、理賠服務條款

(一)接報案

1、乙方應設立24小時報案電話,電話號碼: 95511 ,可全年365天隨時接受被保險人的出險報案,並應立即通知鄭州航空港雙鶴湖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專案小組。

甲方也可以直接向出單公司鄭州航空港雙鶴湖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專案小組報案。

(二)現場查勘

1、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對回覆需要現場查勘的事故,保險公司的查勘理賠人員應在2小時內趕到事故現場;

超過上述時限,被保險人可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的處理,保險公司應認可被保險人所申報的事故經過屬實,並認可被保險人採取的有關施救處理措施及發生的有關施救費用,但是被保險人應注意保留有關的現場照片及有關索賠單證。

2、在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查勘前,為減少損失或儘快恢復正常生產運營,乙方同意甲方可以進行施救、修復或人員救治,但甲方應保留相關損失現場材料。

3、保險公司查勘理賠人員到達現場後,應立即查明出險時間、地點、原因,並應配合被保險人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和受損財產的保護、整理工作。現場查勘主要進行以下工作:

(1)會同被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瞭解事故具體情況,必要時對損失現場和損失財產或受傷人員進行必要的拍照;

(2)估計損失情況:詳細瞭解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對受損的財產專案名稱、數量等進行必要的分類、清點和登記;

(3)商定初步的後續處理方案;

(4)甲乙雙方對現場查勘記錄進行簽字確認;

(5)代查勘機構應及時將查勘的情況上報保險公司。

(三)核定損失

保險公司在收到被保險人的書面索賠申請和索賠單證後,應儘快核定損失專案和金額,如果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保險公司按照以下時限要求將賠付意見向被保險人反饋:

1、估損金額在RMB100,000.00以下(含)時,不超過5個工作日(含)。

2、估損金額在RMB100,000.00以上時,不超過10個工作日(含)。

保險公司自完整的索賠資料簽收之日起20日內未能確定賠償金額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待最終確定賠償金額和賠付處理意見後支付相應的差額。

(四)引入保險公估人制度

發生重大保險事故(估計損失金額超過RMB200,000.00時)或甲乙雙方就賠付金額不能達成一致時,被保險人有權要求指定獲得國內保險公估營業許可的公估公司進行損失理算,由保險公司負擔有關的公估費用。

(五)賠款支付

1、甲乙雙方達成一致後,保險公司同意按照以下時限要求支付賠款:

賠款金額在RMB50,000.00以下(含),3個工作日內(含)支付;

賠款金額在RMB200,000.00以下(含),7個工作日內(含)支付;

賠款金額在RMB200,000.00以上,10個工作日內(含)支付。

十、一般條款

(一)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並在保險有效期內持續有效,如果保險期限結束後,存在遺留問題,本協議將繼續有效,直至保單涉及的各項遺留事宜最終處理完畢時為止。

(二)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續訂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經甲方和乙方協商後可隨時以書面形式修改或補充,並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修改或補充部分的效力優於本協議相關內容。

如因特殊原因確有需要解除本協議的,甲方可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協議,並登出保單;非因甲方存在重大過失、故意隱瞞、欺騙等惡意行為,乙方不得單方終止本協議並登出保險單。

(三)商業祕密保護條款

1、商業祕密保護物件包括:

與本合同有關的資訊,包括協議條款、協商和談判內容、商業安排等;

合同一方(即資訊接受方)從合同另一方(即資訊披露方)獲得的與披露方及其下屬公司的產品、商業計劃、行銷、投資、財務狀況、其他業務和專案有關的資訊、訊息、資料、圖紙、技術訣竅、分析、計算、彙編、研究及其他資料,或者接受方編制的與上述資訊有關的資料;上述資訊也包括披露方及其下屬公司以口頭方式傳達給接受方的資訊。

2、商業祕密是有價值的特殊資產,未經披露方事先書面同意,接受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洩露商業祕密。

3、接受方應將載有商業祕密的載體存放於安全之處。披露方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接受方將從披露方獲得的商業祕密載體交還或銷燬,接受方必須交還或銷燬。

4、在取得對方的書面同意前,合同雙方不得就與本合同有關的協商或談判的內容、協議條款、商業安排及其他有關的資料通過媒體或以其他方式進行公佈。

5、本條款約定的商業祕密保護義務,即使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履行完畢,合同雙方仍須遵守。

(四)法律責任

由於本協議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則根據雙方當事人過錯的實際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若發生違約情形,違約方依法依約承擔其相應法律責任後,除非守約方同意終止本協議的,本協議仍須繼續履行。

十一、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之間的一切有關本協議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按下述2種方式解決:

1、提交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其他

1、乙方按本協議出具的正式保單作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保單與本協議衝突之處,以本協議內容為準,甲乙雙方另有明確約定的情況除外。

2、本協議正本肆份、甲方執正本叄份、乙方執正本壹份

附件:保險明細、保險條款和專案小組聯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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