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律師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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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聘用律師合同

聘用律師合同

甲方(聘用方):xxxxxx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xxx,男,該所主任

註冊地:xx省xx市xxx區xxx路xxx號

乙方(受聘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x

甲、乙雙方已經相互介紹並瞭解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內容的有關情況,在自願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自願申請到甲方從事律師工作,甲方同意聘用乙方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二條乙方的聘用崗位是專職律師,其工作範圍為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各項律師業務。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以行使以下權利:

1、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務;

2、監督檢查乙方的工作情況;

3、在乙方工作成績突出或對事務所有重大貢獻時,給予獎勵,對乙方在工作中發生的違章違紀行為,予以處罰;

4、確定或調整乙方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甲方應履行的義務:

1、使乙方及時獲得勞動報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務所的勞保福利待遇;

3、為乙方履行職務提供一定的工作條件;

4、依法維護乙方在履行職務時的合法權益;

5、為乙方更新知識、進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創造條件。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以下權利:

1、依法履行律師職務;

2、獲取勞動報酬;

3、對事務所的管理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依事務所規定的條件申請加入合夥律師;

5、辭職(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乙方須履行的義務:

1、遵守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事務所的指導和監督,服從工作安排;

2、在履行律師職務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違背職業道德;

3、不得從事有損於事務所聲譽的活動;

4、不斷提高自己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

第五條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務所制定的《勞動工資和福利待遇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況下,事務所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乙方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不積極履行義務,經勸阻仍不改正;

2、乙方嚴重違反事務所紀律或者違背職業道德;

3、乙方因違法亂紀被相關主管機構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4、乙方因其它原因不宜繼續履行律師職務時;

在下列情形下,合同自行解除:

1、乙方出國定居或留學;

2、乙方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無法履行職務滿6個月;

3、無故不上班滿3個月;

4、經批准成為事務所合夥律師;

5、事務所被撤銷或破產的。

在下列情形下,合同可以變更:

1、雙方協商一致;

2、因國家政策、法令發生變化時。

第七條合同解除後一個月內,乙方須交出有關檔案、卷宗材料和《律師執業證》,並辦理業務交接手續,停止履行律師職務。

第八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從合同簽字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另行辦理合同續簽事宜。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xxxx律師事務所乙方: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四年月日

第二篇:見證聘用律師合同

聘 請 律 師 合 同

()滬律見字第號

(以下簡稱甲方)因聘請上海市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見證,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

二、

三、

四、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律師作為的見證人。 根據《上海市律師業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應向乙方繳納律師勞務費人民幣元。 如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取得另一方同意。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訂立之日起,至見證工作完成止。

本文書一式份。

甲方:

乙方:上海市律師事務所(章)

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年月日

上海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制(91)民表三

第三篇:聘用律師合同

例1.

___州名

___縣名

特此為證:

我,×××,特聘請××為律師,代表我通過調解或審判,就我在×年×月×日發生的事故中所遭受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向××,或其他人,或商號,或公司提出索賠。

在此,我委託所指定的律師全權代表我,以我的名義、地位,在必要時就上述所有或任何一項權利起訴;並委託他以他認為最恰當的方式,通過或不通過訴訟,以調解或審判,最終解決我所提出的所有或任何一項權利要求;我所指定的律師完全有權聘用一個或多個律師,以替代自己在準備起訴、審判或上訴過程中,就我提出的全部或任何一項權利要求,履行全部或部分法律職責;此種律師費用由我指定的律師承擔,本合同所規定的由我支付的律師費用不得因此而增加。

鑑於所委託的律師對我提供的服務,在不經起訴而調解成功時,我將把三分之一(1/3)的索賠所得,或經起訴後再和解或判決時,把百分之四十(40%)的索賠所得完全給予以上由我指定的律師或律師們。

未經本人同意,所委託的律師不得就我提出的權利要求達成任何妥協。

本合同於19××年×月×日簽字,特此證明。

(聘用人簽名)

例2.

聘用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乙方:重慶市××律師事務所

地址:

電話:6656676666562139電掛:1899

電傳:023-69866074郵編:630031

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______(簡稱甲方)為依法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特聘請重慶市第三律師事務所(簡稱乙方)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乙方接受聘請。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指派律師為甲方的法律顧問,根據法律給甲方提供法律幫助,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幫助:

1.為甲方業務上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

2.經甲方授權參加簽訂或審查甲方與他方所協商的經濟合同;

3.為甲方審查(含日、英、德、俄、法文)或草擬中文法律業務文書;

4.通過上述業務活動,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宣傳。

三、乙方所派律師只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幫助,無義務為甲方的職工提供法律幫助。

四、乙方律師辦公,平時有事可隨時聯絡。

五、甲方應給乙方指派的律師提供參加甲方召開的有關業務會議的機會,為乙方律師執行職務提供方便。

六、甲方指應定專人承擔本單位具體的法律事務性工作並與乙方律師經常聯絡。

七、每年由甲方向乙方付給法律顧問酬金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士在內一次付清。

八、乙方律師為甲方擔任代理人進行訴訟或非訴訟事件活動,按重慶市物價局、財政局重價非發(1991)230號檔案規定的收費國法另行收費。

九、乙方律師為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所需的法律顧問交通費應由甲方負擔。其金額為_____元。

十、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年。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十一、如合同的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對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十二、合同文書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_____乙方:重慶市××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第四篇:聘用律師合同

上海敏誠善律師事務所 (2014)滬敏律民初字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2014)滬敏律民初代字第b號

甲方:

郵政編碼:手機: 電話:(021)傳真:(021)

電子郵箱:

乙方:上海敏誠善律師事務所

地址:上海市斜土路12231號樓

郵政編碼:電話:(021)電子郵箱:法》、

人:

2、案由:故意傷害案

3、受理機關:人民法院

4、涉及標的:

5、其他:

第二條 委託代理許可權(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一般代理或者特別授權,包括(選擇項以劃√為準):

□ 調查取證;

□ 提起訴訟;

□ 提出答辯;

□ 代為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 代為承認訴訟請求;

□ 提起反訴;

□ 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 提起上訴;

□ 申請執行;

□ 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 □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委派金贇代理人,

最大限度地

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及時辦理受委託的事務;

(五)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 託人瞭解委託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儘快給予答覆;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師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衝突

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七)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祕密 / 或者甲方的個人隱 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 法律檔案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設立交接記錄。檔案儲存時間根據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一) 甲 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一切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二) 甲 (三) 甲 費和工作費用;

(四) 甲

甲方更換聯絡人應當書面通

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支付方式和金額 見雙方特別約定條款。

乙方戶名:上海敏誠善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上海銀行茶陵支行

帳號:316845-03000493626

律師代理費以到達上述賬號同時由乙方開出發票為收訖。任何私 人間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認。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 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上海市外(包括遠郊區縣)通訊費、翻譯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付的其它費用。

支付方式見雙方特別約定。

第七條(一)

(二)出反訴、乙

(三) (四)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6-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五)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 致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行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三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 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3 撤訴的;

4 合同的。

6-8項規 定的義務之一, 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

(二)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徐彙區人民法院解決。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

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2014 年 11月 6 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專案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 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當面交付檔案的,在交付之時視為送達;在發 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

第十二條 其他特別約定:

5%計式視案件情況再行商定。

甲方:代理人:代表:賈獻偉

2014年 6月 22日年6月22日

第五篇:聘用律師合同retainer agreement

retainer agreement

(2014)shanghai xx civil no. xx

this agreement is made betwee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lient”, and ,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law firm”.

client employs law firm to represent client in the case of in china between client and . the two parties of client and law firm hereby agree upon, and shall be bound by, the following articles:

ⅰ law firm hereby appoints, esq. and esq., attorney-at-law of

ⅱ the scope of authority granted to attorneys is special authorization,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 participate in negotiations on behalf of client;

? carry out investigation and obtain evidence, present evidence, appear in court and state the case;

? file a lawsuit (including supplementary prosecution), response an action or withdraw a lawsuit;

? acknowledge, abandon or modify claims of lawsuit;

? mediate, reconcile, counterclaim or appeal;

? apply for and withdraw property preservation, evidence preservation and advanced execution;

? sign and receive the mediation decision and other relevant legal documents; ? appoint subagent, apply execution and receive the subject matter of execution.

ⅲ attorneys must perform services with sincerity and responsibility,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lient and appear in court on time. where attorneys are unable to appear in court, law firm shall designate another lawyer to take over the duties based on prior consent of client.

ⅳ client must report the details of the case accurately to attorneys and pay retainer fee according to this agreement. client shall not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otherwise the charges will not be returned, except in the case of gross negligence of law firm. when law firm finds that client provides forged or false information after accepting the consignation, law firm may terminate the client-agent relationship and refund no retainer fee coll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agreement.

ⅴ client shall pay the retainer fee in the manner as follows: client shall pay exact fifty thousand rmb as of 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if client is the winning party, supplementary retainer fee shall be 10 percent of the sum won by client in the lawsuit. if the lawsuit is closed by settlement, supplementary retainer fee shall be 10 percent of the received sum.

ⅵ client and law firm need to enter into separate agreement if any party requests to change any article of this agreement.

ⅶ this agreement is effective from the date of signing to the date of closing this case in manners of judgment, mediation, abandonment, reconciliation of the lawsuit and so forth.

note: this power of attorney is made in chinese and english, both two versions have the same meaning. if any inconsistence exists,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prevail.

client: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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