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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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有沒補償

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精選多篇)

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有沒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但服務期未滿,職工可否不續簽?

【案例】3年前,上海某涉外旅行社與李小姐建立勞動關係,約定工作崗位為西班牙語導遊。之後,旅行社送李小姐出國培訓半年,雙方為此簽訂了2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和8年期限的服務期協議。

由於旅行社業務發生變化,很少用到西班牙語導遊,李小姐提出勞動合同期滿時終止勞動關係,但旅行社不同意:服務期未滿怎能說走就走?公司寧願把李小姐“雪藏”也不放她走。

【分析】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權不再續簽,此時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但李小姐的情況較特殊,她與用人單位約定了服務期。根據有關規定,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服務期要求的,勞動合同可終止,但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追索服務期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繼續提供工作崗位並要求勞動者履行服務期約定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

李小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旅行社繼續提供西班牙語導遊崗位,李小姐應當與旅行社續簽勞動合同直到服務期滿為止。如果旅行社不能繼續提供西班牙語導遊崗位,李小姐又不同意改做其他工作,那麼李小姐可以與旅行社說“拜拜”,而旅行社不得追索李小姐服務期的賠償責任。

3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籤,單位要付經濟補償金嗎?

【案例】2014年7月1日,趙某進入某企業工作,每月工資2014元,但直到當年12月方與企業簽訂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於企業經營狀況不佳,合同到期後企業不再與趙續簽。趙要求企業支付相當於2個月工資共4000元的經濟補償金。

【分析】《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勞動合同期滿。同時,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可見,企業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來支付趙的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的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14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趙從2014

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滿一年六個月,可要求企業支付相當於2個月工資共4000元經濟補償金。

第二篇:勞動合同到期,公司需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需補償嗎

2014-07-16 10:47:18來源:未知評論:0 點選:34260

典型案例 2014年2月1日,王某進入上海某服裝銷售公司(以下簡稱服裝公司)工作,並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2月1日止。合同中雙方約定王某到其設立在某百貨商場的櫃檯擔任銷售,每月的基本工資1500元,另外公司還會根據每月的

典型案例

2014年2月1日,王某進入上海某服裝銷售公司(以下簡稱服裝公司)工作,並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2月1日止。合同中雙方約定王某到其設立在某百貨商場的櫃檯擔任銷售,每月的基本工資1500元,另外公司還會根據每月的銷售量給予獎金。2014年元旦過後,服裝公司書面通知王某,由於公司已經決定撤銷王某所在的櫃檯,所以如果王某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仍然想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則必須要到公司在寶山區某商場設立的銷售櫃檯工作,並且其基本工資也降至1300元。考慮到路途過遠且工資削減,王某表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於是,服裝公司在合同到期後終止了與王某的勞動關係,併為王某辦理了退工手續,但是卻拒絕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就此發生爭議,王某依法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服裝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庭審過程中,服裝公司提出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願意繼續為王某提供崗位,但是王某卻主動拒絕,因此是由於王某的原因才導致勞動合同續簽不成,公司無理由要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王某則認為自己不籤合同是因為公司降低其原來的工資待遇,所以才沒籤,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最終,本案經過依法審理後勞動仲裁裁決支援了王(本站 推薦)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關於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案例,雙方主要的爭議點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201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制度進行了新的規定,增加了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情形,同時也調整了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就是這其中的一個新變化。

合同到期需支付補償的情形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只有一種情形下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在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下提出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他情形下用人單位均需支付。例如,勞動者原來工資2014元,如果用人單位提出2500元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2014元,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也無須支付;但如果換成是1900元,則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支付。

經濟補償金的起始年限

由於《勞動合同法》頒佈以前,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終止也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合同終止支付經濟補償金是一項新的規定,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勞動合同終止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應當自2014年1月1日以後起算。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勞動者是在2014年便進入用人單位工作的,而勞動合同於2014年10月31日到期後因用

人單位不願續簽而依法終止,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應當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六個月以上而不滿一年的,則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只需支付半個月的工資。月工資的標準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此時在計算時應當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如果計算得出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則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也就是對經濟補償金進行“3倍+12個月”的雙封頂。需要注意的是,3倍封頂是12個月封頂的前提,只有在勞動者的工資超過了社平工資的3倍時,才會存在12個月的封頂,如果工資沒有超過社平工資的3倍,也就不存在12個月封頂的問題。

本案中,王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服裝公司儘管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卻降低了其原有的工資,同時工作地點也發生了變化,並不屬於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因此,儘管王某表示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服裝公司仍需要向王某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而且,在計算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時,獎金等其他貨幣性收入也應當計入工資中一併計算。鄒洋

第三篇: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

××××有限責任公司

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您好!非常感謝您在職期間為××××有限責任公司所作的工作。公司與您之間與2014年1月1日所簽署的勞動合同應與2014年12月31日到期,由於多方面的原因,經董事會決定將在此很遺憾的通知您,公司將不再與您續簽合同,即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請您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向公司交接好所有工作。

受通知人收執簽名:

××××水電有限責任公司2014年01月01日

第四篇: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處理?

我在公司簽訂的一年期勞動合同就要到了,可是我想在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請問我會不會要賠償經濟損失給單位?

中顧網律師解答:

根據現在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話只有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的可能,勞動者不需要補償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有3 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1. 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 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 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你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形是後面兩種情況的話,那單位就要給你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勞動合同的相關知識: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第五篇:終止合同通知(合同到期不續簽)

附件21-2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日期:年月日

致:先生/女士

自:人力資源部

主題:終止勞動合同通知

您的《勞動合同》將於年月日到期,經公司研究決定,公司將不再與您續簽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再次感謝您對公司所做的努力,願瑞通公司永遠是您的朋友。

公司名稱(蓋章)

年月日

……………………………………………………………………………………………………… (以下由被通知人填寫)

被通知人(簽字) : ______________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