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化專案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文思社 人氣:2.04W

資訊化專案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資訊化專案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數字化改革工作,規範我縣資訊化專案建設,實現資訊化專案的統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績效水平,全面提升黨政機關整體智治能力,根據《浙江省公共資料和電子政務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號)《浙江省數字化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加強數字化改革專案規範管理的通知》(浙數改〔20xx〕2號)《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湖州市資訊化專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湖政辦發〔20xx〕8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資訊化專案,是指由我縣黨政機關、示範區、開發區、鄉鎮(街道)、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等利用縣級財政資金(含各類上級補助資金)及自籌資金建設的資訊化專案。

主要是指以下幾類:

(一)資訊基礎設施專案,是指以資訊科技為主要手段建設的資訊處理、傳輸、交換和分發的計算機網路系統,包括基礎網路系統(含網際網路、電子政務網、物聯網、視聯網等)、視訊監控、電子資訊裝置、網路與資訊保安等相關硬體裝置和系統。

(二)數字化改革多跨場景應用專案,是指以資訊科技為主要手段新建(含迭代升級)的服務於跨層級、跨部門、跨業務的場景應用系統,包括政務管理、公共服務、電子商務及公共服務類等系統。

(三)資訊資源系統,是指以資訊科技為主要手段新建(含迭代升級)的資訊資源採集、儲存、處理、開發利用等相關係統。

(四)資訊化運維專案,是指為保障上述三類專案日常運轉所產生的執行維護專案,包括系統及應用的每年日常運維、線路租賃(含有線、無線)、雲資源租賃、第三方租賃、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等。

(五)其他需要納入管理的資訊化建設專案等。

五萬元(含)以下辦公裝置採購(包括移動儲存、相機、攝像機等)不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基建專案中含相關資訊化專案且該資訊化專案投資額五萬元(含)以上的,其資訊化專案應與主體專案進行剝離,剝離後的資訊化專案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資訊化專案建設應符合全省數字化改革要求與我縣資訊化建設總體規劃和國家、行業及本縣規定的強制性標準。遵循“需求引領、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統一標準、互聯互通、安全保密、務實高效”的原則,杜絕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

第五條縣數改辦負責數字化改革多跨場景應用專案的統籌、預審、協調、督察推進工作,負責統籌推進全縣數字化改革理論體系和制度體系建設。

縣財政局負責資訊化專案的資金預算稽核、績效評價。

縣大資料局負責資訊化專案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技術評審、監督管理、專案驗收等工作,會同縣財政局編制年度資訊化專案計劃。

各專案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資訊化專案建設規劃編制和資訊化專案的申報等工作。

第二章專案預算管理

第六條縣級財政資金(含各類上級資金)類專案納入全縣資訊化專案預算管理,不再列入相關單位的年度預算,其中已實施的運維類專案按實際情況逐步納入資訊化專案預算管理。非縣級財政資金類專案不納入全縣資訊化專案預算管理。

第七條涉密類資訊化專案(含“912”工程相關專案)預算不納入全縣資訊化專案總預算,由各專案使用單位預算列支。

第三章專案申報管理

第八條資訊化專案採用集中申報制,各使用單位應於每年9月向縣大資料局提出下一年度資訊化專案建設計劃。未按期提交計劃的,原則上不得實施,如遇特殊情況,縣級財政資金類專案須經縣政府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九條每年10月對集中申報的專案計劃進行預篩選,其中數字化改革多跨場景應用專案由縣數改辦預審;其他專案由縣大資料局、縣財政局聯合預審,形成年度資訊化專案計劃。

第十條通過預審的縣級財政資金類專案由縣大資料局報縣政府審議,確定下一年度專案預算總額和實施清單。

第四章專案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縣級財政資金類專案經縣政府審議通過後,由縣大資料局統籌,作為安吉縣綠色智慧城市建設專案統一招標。

第十二條對投資總額大、實施難度高的資訊化專案,須引入資訊化專案監理。縣級財政資金類專案由縣大資料局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統一確定監理單位,非縣級財政資金類專案由各專案使用單位自行採購確定監理單位。

第十三條專案實施前,各專案使用單位將資訊化專案實施方案報縣大資料局評審。

第十四條縣大資料局在收到專案使用單位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較複雜專案10個工作日內),從投資預算、技術要求等方面出具評審意見,其中縣級財政資金類專案在評審意見中核定最終採購價,非縣級財政資金類專案在評審意見中核定預算價。

第十五條縣級財政資金類專案實施,由縣大資料局、專案使用單位及承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以評審意見核定的最終採購價作為結算依據;非縣級財政資金類專案實施,由專案使用單位根據評審意見核定的預算價自行採購。

第十六條在專案實施過程中,由縣大資料局會同縣財政局對專案進度、資金使用、專案質量等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如因實際需要對專案實施方案進行重大調整的,須報縣大資料局、縣財政局稽核。

第十七條資訊化專案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專案驗收管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管理的資訊化專案必須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專案承建單位應會同專案使用單位在專案建成2個月內自行完成初驗和試執行工作,並向縣大資料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經確認達到驗收條件的,由縣大資料局組織驗收,出具驗收報告。

第二十條專案驗收應當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建設過程中有效的技術資料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專案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六章專案運維管理

第二十二條專案執行和維護管理實行專案使用單位和專案承建單位共同負責制。專案使用單位、專案承建單位應當簽訂合同,對工程履行日常維護責任、質保責任,質保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少於3年。

第二十三條專案使用單位應對承建單位負責建設的本單位資訊化專案就建設進度、建設成效、是否滿足預期等方面進行評估。縣財政局、縣大資料局應對資訊化專案就資金使用、專案執行等方面開展專案績效評估,作為專案使用單位下一年度申報專案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涉密的資訊化專案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資訊化專案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加強對新區資訊化專案的統籌規劃與規範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家政務資訊化專案建設管理辦法》《河北省省級政務資訊化專案建設管理辦法》《雄安新區政府投資專案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新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新區級資訊化專案,包括政務資訊化專案和資訊化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日常辦公所需的裝置採購和維護不納入本辦法管理範疇。

(一)本辦法所稱政務資訊化專案是指新區財政資金投資建設、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聯合投資建設或利用財政資金向社會購買服務,用於支撐政務部門履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以及相關支撐體系符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政務資訊系統定義和範圍》規定的各類資訊系統建設專案。

(二)本辦法所稱資訊化基礎設施專案是指新區財政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專案建設中,包括但不限於通訊、網路、能源、水利、交通、安全、教育、醫療等領域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以及支撐傳統基礎設施數字轉型、智慧升級的各類資訊基礎設施建設專案。

第三條資訊化專案應充分依託雄安新區雲資源開展集約化建設,對資料資源進行編目匯聚共享。對雄安新區雲資源已提供服務的相關軟硬體,專案需求單位不得再新購或自建。對於不依託已有電子政務外網和內網網路資源、重新建網以及不符合新區網路整體規劃的專案,新區財政部門不再另行安排資金。

第四條資訊化專案建設應堅持統籌規劃、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按照輕重緩急,分年度實施。

第五條新區改革發展局負責牽頭編制新區級資訊化建設規劃,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新區級資訊化專案。新區數字城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數字辦)負責對新區級資訊化專案提出初審意見。新區財政部門負責新區級資訊化專案預算管理和政府採購監管。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資訊化專案建設、執行和安全監管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新區改革發展局會同數字辦,做好新區各部門資訊化建設的統籌協調,開展督促檢查和評估評價,推廣經驗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規劃和審批管理

第七條新區改革發展局應會同數字辦依照新區社會發展規劃和上級資訊化建設規劃,組織編制新區級資訊化建設規劃,報新區數字城市建設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新區各部門編制規劃涉及資訊化建設的,應與新區資訊化建設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新區各部門應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功能相近的資訊化專案進行整合,於每年9月30日前向數字辦報送本部門及所屬單位下年度資訊化專案建設需求,提交年度資訊化專案計劃申報表、資訊化專案申報書。數字辦會同新區改革發展局,結合新區智慧城市建設需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收支狀況,統籌考慮並充分論證新區各部門資訊化專案建設需求,擬定下一年度新區資訊化專案計劃,報新區數字城市建設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屬於國家、省統籌安排並撥付資金建設的資訊化專案,新區各部門應將對應專案資料報送數字辦備案。其中需新區財政配套資金的專案,按本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報批。

工程建設專案中涉及行業管理和服務的各類資訊系統(包括但不限於交通管理系統、道路維護管理系統、綜合管廊管理系統等),應參照資訊化專案管理要求,按程式納入新區資訊化專案年度計劃。

第九條新區資訊化專案年度計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調整的,由專案需求單位提出調整方案報數字辦提出初審意見,經新區數字城市建設領導小組批准後方可執行。列入年度計劃的資訊化專案,未按合同期限要求開展建設和竣工驗收的,專案需求單位下一年度不得再申報同類型的新建專案。

第十條使用新區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的新建、改建、擴建資訊化專案,實行計劃管理。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專案,新區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不予安排。

第十一條專案需求單位應會同數字辦依據年度計劃開展資訊化專案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資訊化基礎設施專案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明確資訊化基礎設施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技術標準、投資匡算、資金籌措方式、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內容。資訊化專案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數字辦初審通過後,專案需求單位方可按程式向相關部門報審。

第十二條新區改革發展局審批的資訊化專案,原則上包括編報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等環節。對已經列入新區資訊化專案年度計劃的專案,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專案,可簡化為審批專案建設方案(應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並附投資概算)。

對國家、省有明確審批要求的資訊化專案,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資訊化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專案建設方案應包括資訊資源共享分析篇(包括資料資源管理及資料資源編目等內容)、網路安全保障措施篇,應明確支援網際網路協議第六版(IPv6)接入,明確與新區雲資源服務、塊資料平臺、物聯網平臺、公共視訊影象智慧應用平臺、城市資訊模型(CIM)平臺等統一接入的技術路徑和措施。第三方諮詢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應包括對資訊資源共享分析篇和網路安全保障措施篇的評估意見。

專案建設單位應依據《雄安新區資料目錄設計規範》編制資料資源目錄,建立資料共享開放長效機制和共享資料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資料資源共享和開放,不得將應普遍共享的資料僅向特定企業、社會組織開放。

第十四條資訊化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條件應由數字辦牽頭組織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新區規劃建設局出具對應工程專案規劃條件時,應將其作為剛性約束條件並予以明確。專案建設單位在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時,應根據規劃條件要求將資訊化基礎設施建設內容獨立編製成冊。數字辦應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對其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跨部門共建共享的資訊化專案,牽頭部門應會同參建部門開展系統整體設計,形成統一框架方案後聯合報數字辦。框架方案應確定專案參建部門、建設目標、主體內容,明確各部門的業務流、資料流及系統介面,形成資料目錄,確保各部門建設內容無重複交叉。框架方案確定後,各部門應按照資訊化專案管理要求申請建設本部門參建內容。

新區有關部門對需要三縣共享協同的資訊化專案,應按照統籌規劃、分級審批、分級建設、共享協同的原則,加強與已有專案的銜接。專案建設單位應加強對三縣的指導,統籌制定資訊共享、業務協同的總體要求和標準規範。縣級資訊化專案建設單位應根據專案的總體目標、整體框架、建設任務、績效目標及指標等,按照本地有關規定開展專案審批建設工作,並做好與新區級有關專案建設單位的銜接配合。

第十六條資訊化專案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專案的除外。

第十七條新區級所有非涉密資訊化專案,均應在河北省投資專案線上審批監管平臺報批。

第三章建設和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專案建設單位應確定專案實施機構和專案責任人,建立健全專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專案全過程的統籌協調,強化資訊共享和業務協同,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具備招標條件的資訊化專案,專案建設單位應於1個月內釋出招標公告。招標採購涉密資訊系統的,還應執行保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專案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專案預算管理和進度管理,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按時向專案承建單位撥付資金,嚴格遵守財政有關管理制度,做到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專案建設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黨政機關資訊保安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加強資訊系統與資訊資源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專案運營、使用單位應按照《資訊保安等級保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定期開展網路安全檢測與風險評估,保障資訊系統安全穩定執行。

第二十條專案建設單位對使用密碼技術、密碼產品、密碼服務等的資訊化專案,應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執行密碼保障系統並定期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專案應採用安全可靠的軟硬體產品。在專案報批階段,專案建設單位應對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進行說明。在專案驗收階段,專案建設單位應對專案軟硬體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專案密碼應用和安全審查情況,以及硬體裝置和新建資料中心能源利用效率等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對自行執行維護成本過高、專案使用單位不具備執行維護能力的資訊化專案,應充分發揮職能部門和市場力量,減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維。

第二十三條新區級資訊化專案實行工程監理制,專案建設單位應按照資訊系統工程監理有關規定,委託工程監理單位對專案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四條專案建設單位應對專案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評價,並徵求有關專案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意見,形成專案績效評價報告,在建設期內每年年底前向專案審批部門提交。

專案績效評價報告主要包括建設進度和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對已投入試執行的系統,應說明試執行效果及遇到的問題等。

第二十五條專案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的,專案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專案審批部門報告,專案審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專案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者暫停專案建設直至專案終止。

第二十六條專案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專案審批部門批覆的初步設計方案、專案建設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專案建設。專案建設目標和內容不變,專案總投資有結餘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將結餘資金退回。專案建設的資金支出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專案投資規模未超出概算批覆、建設目標不變,專案主要建設內容確需調整且資金調整數額不超過概算批覆資訊化專案建設總投資15%,同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專案建設單位調整,並向專案審批部門備案。

(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新區黨工委、管委會部署,確需改變建設內容的;

(二)確需對原專案技術方案進行完善優化的;

(三)根據所建資訊化專案業務發展需要,在已批覆專案建設規劃的框架下調整相關建設內容及進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應按照國家、省、新區有關規定重新履行專案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初步設計方案、專案建設方案和投資概算未獲批覆前,原則上不予下達專案建設投資。對因開展需求分析、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方案、購地、拆遷等確需提前安排投資的資訊化專案,專案建設單位可以在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覆後,向專案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九條新區級資訊化專案建成後半年內,專案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省、新區有關規定申請專案審批部門或主管部門(經專案審批部門委託)組織驗收,提交驗收申請報告時應一併附上專案驗收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包括涉密資訊系統安全保密測評報告或者非涉密資訊系統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等)、財務支出情況等材料,涉及密碼應用(包括密碼技術、密碼產品、密碼服務等)的,還應附上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

專案審批部門或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驗收。專案建設單位不能按期申請驗收的,應向專案審批部門或主管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驗收完成後,專案建設單位應將驗收報告等材料報專案審批部門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專案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省、新區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專案檔案管理,並探索應用電子檔案。

未進行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專案驗收。

第三十一條專案使用單位應在專案通過驗收並投入執行後的第二年內,開展自評價,並將自評價報告報送專案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專案審批部門結合專案使用單位自評價情況,可以委託相應的第三方諮詢機構開展後評價。

第三十二條新區各部門應加強資訊化專案建設投資和執行維護的協同聯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區財政部門不安排執行維護經費,新區各部門也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相關資訊系統。

(一)未按要求共享資料資源或者重複採集資料的;

(二)未按要求納入新區資訊化專案年度計劃且各部門自行組織建設的;

(三)不符合密碼應用和網路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專案。

第三十三條專案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有關賬務制度,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第三十四條對列入年度計劃、無正當理由致使專案進度嚴重滯後一年以上以及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專案,將停止安排專案年度建設資金。

第三十五條新區財政部門要加強績效結果應用,績效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鉤。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專案建設單位應接受專案審批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建設專案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三十七條新區改革發展局、數字辦會同黨政辦公室、宣傳網信局、公共服務局、規劃建設局等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資訊化專案實施監督管理。對違反國家、省、新區有關規定或者批覆要求的,專案建設單位應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專案審批部門可以對專案建設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暫緩安排投資計劃、暫停專案建設直至終止專案。

網路安全監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政務資訊系統的安全監管,並指導監督專案建設單位落實網路安全審查制度要求。

新區各部門應嚴格遵守保密有關法律、法規,按要求採用密碼技術,定期開展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確保資訊化專案執行安全和資訊資源共享交換的資料安全。

第三十八條審計部門應依法加強對資訊化專案的審計,促進專項資金使用真實、合法和高效,推動完善並監督落實相關制度政策。

第三十九條專案審批部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績效評價和專案後評價結果的應用,根據評價結果對資訊化專案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指導完善相關管理制度,並按照專案審批管理要求將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資和執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相關部門應予以通報批評,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實施問責。

相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資訊化專案資金,或者違規安排執行維護經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關職能部門要將資訊化服務單位納入信用監管範圍。對違反市場規則的企業,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新區政府投資資訊化專案完成後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關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申請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和轉讓權、著作權或版權以及其他成果權),除有特殊約定外,歸新區管委會所有。

第四十三條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資訊化專案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三縣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具體解釋由新區改革發展局會同數字辦承擔。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資訊化專案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資訊化專案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提高專案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實現公共資訊資源共享利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資訊化專案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市級財政性資金或用市級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補貼資金投資建設的資訊化專案,以及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運維的全域性性重大基礎設施、全域性性重大應用平臺專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訊化專案管理包括專案規劃、年度計劃編制、立項審批、初步設計審批、實施、變更、驗收、資金管理、績效評估、執行維護、審計監督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資料資源工作領導小組是全市資訊化專案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資料資源局。

第五條 市資料資源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專案主管單位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資訊化專案管理相關工作。

市資料資源局負責資訊化專案統籌管理,牽頭負責全市資訊化規劃和專案年度計劃編制、專案立項及初步設計審批、組織實施、驗收、績效評估等工作;組織開展縣(市)區、開發區建設的創新應用資訊化專案評選及獎勵。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配合市資料資源局開展專案年度計劃編制、專案立項及初步設計審批,負責將資訊化專案年度計劃列入市級政府投資公益性專案計劃。

市財政局負責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計劃,開展有關資金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

市審計局負責符合規定的資訊化專案預算執行、竣工決算等內容的審計監督。

市公共資源監督交易管理局負責資訊化專案的招標採購。

專案主管單位負責本部門、本行業資訊化專案的歸口管理。專案主管單位法人為資訊化專案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對專案實施進度、建設質量及資金管理等工作總負責。專案主管單位要確定專門機構,負責資訊化專案規劃、專案申報、建設管理、竣工驗收,以及資料資源共享等工作。

第三章 專案規劃和申報

第六條 市資料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行業資訊化發展規劃,結合合肥智慧城市體系建設、大資料發展、“網際網路+”應用等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全市資訊化規劃和專案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專案主管單位,應根據國家、省、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本市資訊化發展總體規劃,結合資訊化發展實際,編制本部門、本行業的資訊化規劃(總體計劃)和專案年度計劃,與市資料資源局協商確定後,組織實施。

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全域性性重大基礎設施專案、全域性性重大應用平臺專案,應根據合肥智慧城市體系建設、大資料發展、“網際網路+”應用等總體規劃,在市資料資源局的統籌指導下,做好規劃及方案制定、推進實施等工作。

第七條 市資料資源局負責市級政務雲平臺、大資料中心、備份中心、電子政務外網、網路資訊保安防護系統等城市資訊化基礎支撐平臺和全域性性、跨部門綜合應用平臺的統一規劃和建設。市直部門原則上不再單獨開展上述城市資訊化基礎支撐平臺建設,各縣(市)區開展上述專案建設時需報市資料資源局技術稽核,確保與市級平臺互聯互通。

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新建的各類應用系統,原則上應依託統一的城市資訊化基礎支撐平臺和市級資料資源交換共享平臺進行開發、部署和執行,已建的系統要逐步進行遷移(涉密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八條 資訊化專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規定,資訊保安保障系統應當與資訊化專案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執行。

第九條 建立資訊化專案庫(非涉密專案),包括部門申報專案庫(簡稱申報庫)、市級儲備專案庫(簡稱儲備庫)、市級立項專案庫(簡稱立項庫)。對入庫專案實行分級管理、動態管理。

申報庫是指各單位申報的資訊化專案,由專案主管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儲備庫是指通過市資料資源局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尚未列入年度計劃的資訊化專案,由市資料資源局和專案主管單位共同維護和管理。

立項庫是指已批覆立項的資訊化專案,由市資料資源局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十條 專案主管單位基於本部門、本行業需求,做好申報庫專案的入庫、初審和管理工作。其中,資訊化建設專案申報時需提交《合肥市資訊化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資訊化運維專案申報時需提交《合肥市資訊化運維專案申報書》。申報庫中的專案可以常年申報、撤銷,連續兩年未提交稽核的專案將自動取消,重新申報。

第四章 專案立項

第十一條 市資料資源局組織對申報庫中的資訊化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專案轉入儲備庫,作為資訊化專案年度計劃的備選專案。

專案主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儲備庫中選擇本單位下一年度需要開展建設的資訊化專案,申請列入下一年度資訊化專案年度計劃。立項申請前應預編形成專案資訊資源目錄,作為專案立項審批必備材料。

第十二條 市資料資源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等市直相關單位,結合全市資訊化總體規劃,組織資訊化專案年度計劃編制,作為市級政府投資公益性專案年度計劃的組成部分。市級政府投資公益性專案年度計劃下發後,市資料資源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聯合報請市政府立項審批,審批通過的,市資料資源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立項批覆,專案轉入立項庫。

第十三條 獲得立項批覆的專案單位,編制《合肥市資訊化建設專案初步設計方案》,報市資料資源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評審。評審通過的,市資料資源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專案初步設計方案批覆。

重點評審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資訊化建設專案是否符合規劃要求,技術路線和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技術發展趨勢,實施條件是否具備,是否充分考慮資源集約利用和資訊共享,安全保障建設是否完善,實施計劃和資金概算是否科學合理等。

第十四條 未按照規定納入專案庫管理的資訊化建設專案,原則上不得列入年度計劃,不予批准立項。未列入年度計劃的資訊化建設專案,原則上不予批准立項。確需建設的,報市政府批准後按程式辦理。

列入年度計劃的資訊化建設專案,原則上不得調整或取消,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或取消的,報市政府批准後按變更程式辦理。列入年度計劃的資訊化建設專案,未按合同期限要求開展建設和竣工驗收的,專案主管單位原則上兩年內不得再申報同類型的新建專案。

第十五條 資訊化專案年度計劃下達後,市資料資源局組織各專案主管單位開展執行。

資訊化建設專案由市資料資源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專案初步設計方案批覆,專案主管單位嚴格按照批覆執行。資訊化運維專案由專案主管單位依據資訊化專案年度計劃自行實施。

第五章 專案實施

第十六條 資訊化專案採購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及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專案單位嚴格按照立項批覆和初步設計方案批覆的建設內容及概算申報政府採購計劃。市財政局按照專案初步設計批覆的概算稽核政府採購計劃。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嚴格對政府採購過程開展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資訊化建設專案,原則上實行專案監理制。監理費用統一納入專案投資概算。如需開展第三方評測的,評測費用統一納入專案投資概算。

資訊化建設專案,應按照“準確定級、嚴格審批、及時備案、科學測評”的要求,開展資訊保安等級保護工作,資訊保安等級保護費用統一納入專案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 資訊化專案採購合同簽訂後,專案主管單位應及時將合同報市資料資源局備案,作為專案實施進度控制、資金安排的依據。

專案主管單位應按月向市資料資源局報送專案實施情況、資金支付情況。市資料資源局不定期組織對專案實施情況進行抽查或階段性論證。存在問題的,及時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資訊化建設專案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資料資源局有權終止專案實施:

(一)由於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專案無法完成的;

(二)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原初步設計方案不能適用的;

(三)專案實施不力,無法繼續進行或預期目標不能實現的;

(四)專案建設單位不按初步設計方案批覆和合同執行,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因上述原因終止專案的,專案主管單位應及時將終止原因以書面形式報市資料資源局。市資料資源局提出處理意見,會同市財政局收回剩餘資金,處置已形成資產。

第二十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資訊化建設專案的建設內容和投資概算。對未經批准實施變更或先變更後報批的,市資料資源局一律不予受理。

確需開展專案變更的,由專案主管單位向市資料資源局提出申請,提交《合肥市資訊化建設專案變更申請表》《合肥市資訊化建設專案變更方案》,市資料資源局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專家論證的,市資料資源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或融資平臺部門)、市審計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等集體會審,形成會審紀要。

通過集體會審的專案,變更造價少於100萬元以下且低於該專案合同總價5%的,由市資料資源局下達初步設計方案變更批覆;專案變更造價超過100萬元(含)或超過該專案合同總價5%(含)的,由市資料資源局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六章 專案驗收

第二十一條 資訊化建設專案建成後,原則上試執行期應不少於三個月,特殊專案試執行期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二條 試執行期結束後,專案主管單位應按照驗收要求,編制《合肥市資訊化建設專案驗收報告》,開展專案驗收工作。專案驗收以專案立項批覆、初步設計方案批覆、招投標檔案、合同、實際建設情況為依據,包括初驗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投資概算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專案,初驗和竣工驗收由專案主管單位自行組織,將初驗意見、竣工驗收意見及專案驗收報告送市資料資源局備案。投資概算在500萬元以上的專案,由專案主管單位組織開展初驗。初驗通過後,專案主管單位向市資料資源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附初驗意見、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驗收的會議紀要、專案驗收報告),市資料資源局組織開展專案竣工驗收,出具竣工驗收意見。

專案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驗收的,專案主管單位應向市資料資源局提交書面說明材料。未通過初驗或竣工驗收的專案,專案主管單位應督促建設單位在三個月內完成整改,再組織開展初驗或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專案主管單位應積極配合開展資訊化建設專案審計工作,審計工作由市審計局按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專案實施過程中和竣工驗收後,專案主管單位憑立項批覆、初步設計方案批覆、合同、竣工驗收意見(支付尾款或監理費用時提供),分期向市財政局申請支付建設資金。

首次支付時,硬體裝置支付金額不得超過硬體合同額的60%;軟體開發及其他部分支付金額不得超過相應合同額的30%。竣工驗收後,支付專案尾款和監理費用。

第七章 專案運維與績效評估

第二十四條 專案主管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專案運維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維管理,確保資訊化專案安全可靠執行。資訊化專案免費維保期結束後,專案主管單位應編制《合肥市資訊化運維專案申報書》,按照相關要求申請運維經費。

新建資訊化專案中涉及需安排網路鏈路租賃的,應在專案初步設計方案中說明需求原因、鏈路數量、頻寬要求和經費概算等情況。專案審批部門根據專案實際情況和專案初步設計方案稽核意見,在初步設計方案批覆中予以明確,作為新租和後續續租鏈路申報依據。已建資訊化專案所涉及鏈路續租或變更,按照具體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資料資源局組織對資訊化專案開展績效評估。重點評估專案的應用情況、資料資源共享情況應用效果、協同共享、安全保密、創新服務、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內容。績效評估結果作為專案後續建設、運維資金安排以及資訊化資金再投入的參考依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因專案建設單位主觀原因導致專案無法繼續實施、達不到預期目標,或專案建設單位不按初步設計方案批覆和合同執行、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專案審批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專案審批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資訊化專案資金的,由財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資訊化專案包括資訊化建設專案和資訊化運維專案兩類。資訊化建設專案是指資訊基礎設施(含機房建設)、資訊網路(含視訊監控系統)、雲端計算中心、資料中心及應用系統、資訊資源開發利用和資訊保安防護等新建、擴(改)建、購買服務的專案,不包括辦公類硬體裝置採購、檔案數字化服務採購等專案。資訊化運維專案指為保證資訊化硬體資產、軟體資產和資料資產可用而購買服務的專案,包括硬體裝置運維、軟體系統運維、資料資源運維和網路鏈路租賃等內容。

本辦法所稱全域性性重大基礎設施專案包括較大範圍的有線網路、無線網路、公共場所WIFI、雲端計算中心、大資料基地、物聯網及資料採集設施等專案。全域性性重大應用平臺專案包括受眾面為全市性的資訊應用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等專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資料資源局負責解釋。涉密資訊化專案按照相關保密規定執行。各縣(市)區、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資訊化專案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政務資訊化建設管理,推動政務資訊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資訊共享和業務協同,強化政務資訊系統應用績效考核,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資訊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國家政務資訊系統主要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實施的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路平臺、國家重點業務資訊系統、國家資訊資源庫、國家資訊保安基礎設施、國家電子政務基礎設施(資料中心、機房等)、國家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以及相關支撐體系等符合《政務資訊系統定義和範圍》規定的系統。

第三條 國家政務資訊化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編制國家政務資訊化建設規劃,對各部門審批的國家政務資訊化專案進行備案管理。財政部負責國家政務資訊化專案預算管理和政府採購管理。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國家政務資訊化專案審批、建設、執行和安全監管等相關工作,並按照“以統為主、統分結合、注重實效”的要求,加強對政務資訊化專案的並聯管理。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中央網信辦、國務院辦公廳、財政部建立國家政務資訊化建設管理的協商機制,做好統籌協調,開展督促檢查和評估評價,推廣經驗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規劃和審批管理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資訊化發展規律和政務資訊化建設特點,統籌考慮並充分論證各部門建設需求,編制國家政務資訊化建設規劃並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如內外部發展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適時組織評估論證,提出調整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各有關部門編制規劃涉及政務資訊化建設的,應當與國家政務資訊化建設規劃進行銜接。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核報國務院審批的政務資訊化專案,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專案審批管理的政務資訊化專案,原則上包括編報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等環節。

對於已經納入國家政務資訊化建設規劃的專案,可以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對於黨中央、國務院有明確要求,或者涉及國家重大戰略、國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況緊急,且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的專案,可以直接編報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第八條 國家政務資訊化專案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專案的除外。

第九條 除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核報國務院審批的外,其他有關部門自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以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產生的國家政務資訊化專案,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備案檔案應當包括專案名稱、建設單位、審批部門、績效目標及績效指標、投資額度、執行維護經費、經費渠道、資訊資源目錄、資訊共享開放、應用系統、等級保護或者分級保護備案情況、密碼應用方案和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等內容,其中改建、擴建專案還需提交前期專案第三方後評價報告。

第十條 跨部門共建共享的政務資訊化專案,由牽頭部門會同參建部門共同開展跨部門工程框架設計,形成統一框架方案後聯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確定工程的參建部門、建設目標、主體內容,明確各部門專案與總體工程的業務流、資料流及系統介面,初步形成資料目錄,確保各部門建設內容無重複交叉,實現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確定後,各部門按照專案管理要求申請建設本部門參建內容。

各有關部門對於需要地方共享協同的政務資訊化專案,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分級審批、分級建設、共享協同的原則建設,並加強與地方已有專案的銜接。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地方的指導,統籌制定資訊共享、業務協同的總體要求和標準規範。地方專案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專案的總體目標、整體框架、建設任務、績效目標及指標等,按照本地有關規定開展專案審批建設工作,並做好與國家有關專案建設單位的銜接配合。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應當包括資訊資源共享分析篇(章)。諮詢評估單位的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對資訊資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評估意見。審批部門的批覆檔案或者上報國務院的請示檔案應當包括對資訊資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見。

專案建設單位應當編制資訊資源目錄,建立資訊共享長效機制和共享資訊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資訊資源共享,不得將應當普遍共享的資料僅向特定企業、社會組織開放。

資訊資源目錄是審批政務資訊化專案的必備條件。資訊資源共享的範圍、程度以及網路安全情況是確定專案建設投資、執行維護經費和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各部門所有新建政務資訊化專案,均應當在全國投資專案線上審批監管平臺政務資訊化專案管理子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報批或者備案。

所有中央本級政務資訊系統應當全口徑納入管理平臺進行統一管理。各部門應當在管理平臺及時更新本部門政務資訊系統目錄。管理平臺彙總形成國家政務資訊系統總目錄。

第三章 建設和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專案建設單位應當確定專案實施機構和專案責任人,建立健全專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專案全過程的統籌協調,強化資訊共享和業務協同,並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標採購涉密資訊系統的,還應當執行保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四條 專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加強政務資訊系統與資訊資源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定期開展網路安全檢測與風險評估,保障資訊系統安全穩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專案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執行密碼保障系統並定期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專案應當採用安全可靠的軟硬體產品。在專案報批階段,要對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進行說明。專案軟硬體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專案密碼應用和安全審查情況,以及硬體裝置和新建資料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況是專案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充分依託雲服務資源開展集約化建設。

第十八條 對於人均投資規模過大、專案建設單位不具備建設執行維護能力的專案,應當充分發揮職能部門作用或者外包,減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維。

第十九條 國家政務資訊化專案實行工程監理制,專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資訊系統工程監理有關規定,委託工程監理單位對專案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條 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對專案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評價,並徵求有關專案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意見,形成專案績效評價報告,在建設期內每年年底前向專案審批部門提交。

專案績效評價報告主要包括建設進度和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對於已投入試執行的系統,還應當說明試執行效果及遇到的問題等。

第二十一條 專案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的,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專案審批部門報告,專案審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專案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者暫停專案建設。

第二十二條 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案審批部門批覆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專案建設。專案建設目標和內容不變,專案總投資有結餘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結餘資金退回。

專案建設的資金支出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專案投資規模未超出概算批覆、建設目標不變,專案主要建設內容確需調整且資金調整數額不超過概算總投資15%,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專案建設單位調整,同時向專案審批部門備案:

(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確需改變建設內容的;

(二)確需對原專案技術方案進行完善優化的;

(三)根據所建政務資訊化專案業務發展需要,在已批覆專案建設規劃的框架下調整相關建設內容及進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手續。

第二十四條 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未獲批覆前,原則上不予下達專案建設投資。對於因開展需求分析、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購地、拆遷等確需提前安排投資的政務資訊化專案,專案建設單位可以在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覆後,向專案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 國家政務資訊化專案建成後半年內,專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審批部門組織驗收,提交驗收申請報告時應當一併附上專案建設總結、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包括涉密資訊系統安全保密測評報告或者非涉密資訊系統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等)、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等材料。

專案建設單位不能按期申請驗收的,應當向專案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專案審批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完成後,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等材料報專案審批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專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專案檔案管理,並探索應用電子檔案。

未進行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專案驗收。

第二十七條 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在專案通過驗收並投入執行後12至24個月內,依據國家政務資訊化建設管理績效評價有關要求,開展自評價,並將自評價報告報送專案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專案審批部門結合專案建設單位自評價情況,可以委託相應的第三方諮詢機構開展後評價。

第二十八條 加強國家政務資訊化專案建設投資和執行維護經費協同聯動,堅持“聯網通辦是原則,孤網是例外”。部門已建的政務資訊化專案需升級改造,或者擬新建政務資訊化專案,能夠按要求進行資訊共享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稽核;如果部門認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要求不能進行資訊共享,但是確有必要建設或者保留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由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稽核,經國務院批准後方可建設或者保留。

(一)對於未按要求共享資料資源或者重複採集資料的政務資訊系統,不安排執行維護經費,專案建設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務資訊系統。

(二)對於未納入國家政務資訊系統總目錄的系統,不安排執行維護經費。

(三)對於不符合密碼應用和網路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政務資訊系統,不安排執行維護經費,專案建設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務資訊系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專案建設單位應當接受專案審批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建設專案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三十條 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央網信辦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國家政務資訊化專案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務資訊共享的要求,以及專案建設中招標採購、資金使用、密碼應用、網路安全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發現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批覆要求的,應當要求專案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專案審批部門可以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安排投資計劃、暫停專案建設直至終止專案。

網路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國家政務資訊系統的安全監管,並指導監督專案建設單位落實網路安全審查制度要求。

各部門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等法律法規規定,構建全方位、多層次、一致性的防護體系,按要求採用密碼技術,並定期開展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確保政務資訊系統執行安全和政務資訊資源共享交換的資料安全。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國家政務資訊系統的審計,促進專項資金使用真實、合法和高效,推動完善並監督落實相關制度政策。

第三十二條 專案審批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績效評價和專案後評價結果的應用,根據評價結果對國家政務資訊化專案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指導完善相關管理制度,並按照專案審批管理要求將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資和執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相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政務資訊化專案資金,或者違規安排執行維護經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及職責分工,制定本部門的具體管理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的《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專案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