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報廢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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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報廢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裝置報廢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的無形流失,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裝置報廢工作屬裝置基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納入年終裝置管理工作考評範疇。

第一章裝置報廢標準

第三條凡是運輸裝置使用10年,施工機械使用14年,無繼續使用價值,並且提足折舊,可以申請報廢。裝置報廢后不準繼續使用。

第四條對於未達到使用年限,而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裝置,可以申請報廢。

(一)經有資質部門檢測,大修後技術性能不能滿足生產要求。

(二)裝置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

(三)大修後雖可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

(四)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

(五)因災害、事故、生產任務變更、本單位不適用其它單位也不需要,及其它原因應當淘汰的裝置。

第五條凡屬報廢裝置,未提足折舊的,應一次性提清。

第六條A類、B類裝置要有完備的技術檔案,無檔案或檔案主要內容不全,不予報廢,無實物的裝置不予報廢。

第二章裝置報廢程式

第七條裝置報廢工作一般在每年十月進行。

第八條裝置使用單位在每年九月份對擬報廢裝置進行技術普查,初步確定報廢物件。

第九條初步確定報廢裝置物件後,在九月底前報本單位機械管理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和“固定資產報廢明細表”,上報總公司資產部。

第十條總公司資產部、財務部門和基層有經驗的人員組成三結合鑑定小組,現場對擬報廢裝置進行鑑定,填寫鑑定意見。提交總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

第十一條總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同意報廢的裝置,由總公司資產部形成“總公司年度裝置報廢申請”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上級主管部門批覆同意報廢后,憑總公司批准的《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裝置方可報廢消帳。

第三章報廢裝置的處置

第十四條報廢裝置除尚可利用的部件外,一律交國營物資回收部門回收。

第十五條裝置的報廢處置,由總公司資產部歸口承辦,基層單位無權私自處置批准報廢的裝置。貨款按財務規定入總公司財務,各單位自購裝置報廢處置後的殘值,由總公司財務足額返還裝置所屬單位。

第十六條由於特殊原因,裝置雖已批覆報廢,但未處置,使用單位建立臺帳,由專人負責管理。

裝置報廢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使裝置維修及報廢工作系統化、條理化,明確維修責任,加快維修速度,使裝置維修及報廢工作處於受控狀態,提高工作效率,減少乃至避免資產流失。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學院內教學實操室(包括計算機房、電子電工實驗室、琴房、財會模擬室、語音室、多媒體電教室等,下同)及辦公室內電子類辦公裝置(簡稱辦公裝置,下同)。

3、職責:

3.1、辦公裝置責任人負責裝置日常使用保養及裝置的及時報修。

3.2、實操室裝置管理員負責裝置的日常保養及裝置的一級維修,一級維修仍不能解決問題的裝置,再報請資訊裝置處處理。

3.3、資訊裝置處負責裝置的二級維修。

4、工作程式:

4.1、《裝置維修申請表》分為維修申請人填寫欄、維修人員填寫欄及驗收報告欄。

4.2、裝置發生故障,辦公裝置責任人填寫《裝置維修申請單》維修申請人填寫欄報資訊裝置處;實操室裝置管理員在進行一級維修未果後填寫《裝置維修申請單》維修申請人填寫欄報資訊裝置處。維修申請人填寫欄內容包括裝置名稱、裝置位置、使用部門、維修申請人、申請維修時間、要求修復時間、故障現象描述及緊急程度描述。

4.3、資訊裝置處維修人員接到《裝置維修申請單》後開展維修工作,填寫《裝置維修申請單》維修人員填寫欄,內容包括故障原因分析、故障處理過程、結果及建議、更換零件清單。

4.4、維修完成後由維修申請人確認維修內容及更換零件清單,填寫驗收報告欄。

4.5、維修人員二級維修仍未能解決問題的裝置,由維修人員在“結果及建議”處填寫“未能維修復,鬚髮外維修”交裝置專員,由裝置專員安排人員或交維修公司發外維修。

4.6、被指派外出送修人員接到任務後,按指定時間外出送修,並負責跟蹤維修結果。裝置返回後,由裝置管理專員在《裝置維修申請單》上填寫維修結果、更換零件及維修費用,安排交付使用部門,維修申請人在《裝置維修申請單》驗收報告欄填寫驗收報告。

4.7、《裝置維修申請單》由裝置專員負責收集歸檔。作為統計維修費用的依據。

4.8、裝置報廢:實操室裝置管理員在進行一級維修後判斷為要報費的裝置,可直接填寫《裝置報廢申請單》交資訊裝置處初審;維修人員在進行二級維修或發外維修後仍未能解決問題的裝置,可根據具體情況填寫《裝置報廢申請單》交裝置專員初審,8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還須主管院長和資產中心複審。《裝置報廢申請單》的報廢原因要詳細填寫。

裝置報廢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為完善生產設施管理,充分利用設施裝置殘值,為公司、社會創造更多財富,並保障公司報廢設施不會造成社會危害和環境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範圍

公司所有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

3職責

3.1生產部負責拆除和報廢生產設施的責任部門。

3.2各部門負責拆除和報廢生產設施的具體實施工作。

4控制程式

4.1嚴禁私自拆除和報廢生產設施,生產設施符合下述一項或多項,方可進行拆除和報廢:

4.1.1能源消耗高,按國家規定應淘汰的裝置;

4.1.2由於技術進步,先進裝置替換落實裝置;

4.1.3定期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壓力管道;

4.1.4由於生產工藝改進不能滿足生產要求的裝置、管道;

4.1.5嚴重腐蝕,存在安全隱患的裝置、管道;

4.1.6由於生產規模的擴大,不能滿足生產能力的裝置、管道;

4.2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程式

4.2.1生產設施所在部門根據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條件,編制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計劃,報生產部彙總,並提交安全生產副經理助理,安全生產副經理助理報公司總經理認可後,公司總經理報集團公司技術總工審批。

4.2.2生產設施所在部門應編制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方案,方案包括風險分析、風險控制措施等。

4.2.3拆除生產設施應確保拆除安全,拆除前應進行必要的隔離、置換、中和、斷電等措施後,按照生產設施拆除方案進行作業,請承包商進行拆除時,應簽定生產設施拆除合同,對承包商的管理應符合公司要求。

4.2.4報廢生產設施應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隱患。生產設施必須進行必要的處理如清洗、置換,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4.2.5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必須有賬可查,並且相關材料要存檔。

裝置報廢管理制度 篇四

一、機電裝置到貨後,裝置管理員和裝置保管人員共同開箱,根據裝箱單進行逐一驗收,並做好記錄,防爆電氣裝置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安全效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如發現裝置有損壞和其它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即時解決處理,以免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二、在庫及密閉不用的裝置要進行必要的維護和保養。使裝置經常處於完好狀態,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失,保管員應承擔經濟損失,承擔金額按損失價值的5%扣款。

三、根據生產需要,使用單位需要領用在庫裝置時,必須經主管裝置人員同意,持領料單位手續領取入井裝置,同時辦理裝置准予入井證。

四、裝置回收時,必須把裝置運往井上,以免裝置丟失和損壞。

五、關於裝置外借:

1、在一般情況下,煤礦機電裝置一律不準外借,但因特殊原因經礦長批准並辦理租借手續後方可外借。

2、借用期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借用期內按時交納租借費用,三個月內每月按裝置原值的3%收租金,三個月後每月按原值的5%收租金,外借期滿必須按時把裝置送回,如有損壞按價賠償。

六、發現機電裝置不能使用,裝置管理人員、機電科有關人員和有經驗工人一起鑑定,並按“煤礦機電裝置管理暫行規定”第22、23、24條,及時輸入報廢手續,重要裝置報礦財供科批准後進行報廢處理並登出臺帳。

裝置報廢管理制度 篇五

為保證生產設施的執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過程的安全,確保燒結廠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使用於燒結廠內所有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管理。

一、職責

1、機動科負責對生產設施執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方面的安全管理。

2、生產設施的檢維修、拆除和報廢由機動科負責。專案負責人應對檢修、拆除和報廢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並指定專人負責整個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

3、安全監督科、機動科負責對該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二、生產設施的安全拆除和報廢管理

1、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部門應該對拆除裝置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編制拆除方案,落實控制風險,經聯合簽字批准偶,方可施工。較簡單的拆除工作,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2、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領導下和監督下進行。

3、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將電線、水、供熱裝置等相連線部分切斷。

4、生產裝置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介質的,應先清洗乾淨,經化驗分析驗收合格後方可動火拆除。

5、從事拆除工作的時候,應該有腳手架或者其它穩固的結構部分方可操作。

6、拆除和報廢生產裝置時,由機動科現場確認後簽署意見,報倉領導批示,報批後辦理報廢。

7、如發現特種裝置存在嚴重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門應及時按相關規定予以報廢。由公司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該裝置的登出。

裝置報廢管理制度 篇六

1.裝置封存的條件及要求

1.1凡已停用6個月以上而又估計不為企業所需要的裝置,由車間負責填寫“裝置封存申請單”,報裝置科核實,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進行封存。

1.2凡申請封存的裝置,必須做到技術狀態良好,附件齊全,並要掛上醒目的封存牌。對已損壞的裝置應予以修復並驗收合格後,才能封存。

1.3嚴禁未經批准擅自使用封存的機械裝置。

1.4裝置的封存工作,由裝置科組織原使用部門的有關人員到現場進行。封存的裝置必須保持其結構完整、技術狀態良好,並在封存前進行清洗,塗抹必要的防鏽油脂。

1.5裝置封存後設備科要指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所有封存裝置要達到完好裝置要求,並列入裝置檢查內容之一。

1.6對閒置裝置應積極進行處理,閒置兩年以上或不用的裝置,報總經理批准,可調撥給其他部門或單位。

1.7裝置封存期間不提取基本折舊和大修基金。

2.封存裝置的保管工作

2.1裝置封存的目的之一,是要提高保管質量,保護其不受損失。要採取妥善措施,切實加強封存裝置的保管保養工作,使裝置始終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或至少保持現有的技術狀況,不致遭到自然損蝕而日益劣化。

2.2凡新裝置或大修出廠後未經磨合的機械裝置封存時,應在封存前完成磨合程式並進行磨合保養工作,以便使裝置處於磨合完了正常待用狀態。防止封存日久,一旦啟封時發生遺漏磨合程式的現象。如果由於客觀條件限制,達不到上述要求,則應該明顯標明。

2.3凡帶有附屬裝置的機械裝置,應儘可能將其附屬裝置集中就近存放,避免主機入庫,附件散置各處,天長日久易發生錯配或丟失現象。

2.4一切裝置的工作裝置均不得懸空放置。

2.5對電氣裝置一定要切斷電源,並做好防潮、防塵、防水等措施。

裝置報廢管理制度 篇七

1、目的

為了加強對我廠裝置、設施報廢管理,切實杜絕各類裝置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凡本公司所有生產裝置和設施均按此規定作業。

3、裝置設施報廢標準

3.1裝置設施由重大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原因損壞至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的程度。

3.2裝置設施由於長期使用受自然力的作用使其主體部位遭受磨損、腐蝕、變形、劣化到不能保證安全生產或基本喪失使用價值的。

3.3裝置設施由於技術壽命終了而形成的報廢。

3.4由於裝置設施經濟壽命終了而退役。

4、裝置設施報廢處理流程

4.1申請報廢:相關部門組織對報廢裝置設施的清理。

4.2初步鑑定:由機修組負責對報廢裝置、設施做鑑定,確定是否具有其他價值。

4.3審批流程:填寫《裝置設施報廢審批表》,相關部門領導審批簽字,形成有效單據後交給倉庫,由倉庫安排人員對裝置設施進行與單據的核對,如裝置設施與《裝置設施報廢審批表》所示內容不符,倉庫有權將單據退回申請部門,要求其重新清理或重寫單據,處理過程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原件轉交給財務部留存;

4.4報廢處理

4.4.1由申請報廢部門的經辦人組織制定報廢方案,將方案上交至常務副總稽核。

4.4.2未經批准報廢前,任何部門不得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報廢處理。

4.4.3報廢的裝置設施由生產副總依據制定的報廢方案處理,所有現金收入在處理完當天上交財務部,由財務進行賬務處理。

4.4.4已報廢的裝置作出標識不得重新用於施工生產。

5、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裝置報廢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院報廢、積壓儀器裝置的管理在,最大限度的提高報廢和積壓儀器裝置的再利用價值,根據《瀋陽職業技術學院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要規定適用範圍只限於列入固定資產管理的儀器裝置。

第三條資產管理處負責學院報廢與積壓儀器裝置的處理工作。

第二章報廢儀器裝置的處理

第四條儀器裝置的報廢,要進行嚴格的技術鑑定。經鑑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視為報廢儀器裝置。

1、費用接近或達到同類新產品價格的裝置。

2、無修復價值的或已無法修復的裝置。

3、陳舊過時,精度或技術指標都無法恢復的裝置。

4、粗製濫造,技術質量不過關的試製或自制的產品。

5、因產品更新換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屬國家統一公佈淘汰的產品。

第五條凡確定為報廢的儀器裝置,各部門資產管理員應到學院資產管理處領填《報廢單》,將技術鑑定結果詳細填寫在報廢單上,經本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相關主管部門領導審查簽字,最後報資產處審批。

第六條價值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儀器裝置報廢,除履行上述手續外,還應補充該裝置從購置到報廢全部過程的使用效益報告(包括機時數、培訓人員總數、科研專案總數、獲獎情況等)經主管校領導簽字後由資產管理處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報廢。

第七條報廢儀器裝置處理的時間,一般每年安排二次,上半年在5月份左右,下半年在十月份左右,特殊情況做臨時處理。

第八條報廢儀器裝置由資產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議價小組對廢品進行統一作價處理。

第九條廢舊儀器裝置殘值收入一律上繳學院財務。

第十條凡可重新利用的儀器裝置,都要逐級建賬。所有領用、建賬手續,由領用單位資產管理員到資產管理處辦理。

第三章積壓儀器裝置的處理

第十一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作積壓儀器裝置。

1、因學院教學、科研、開發等任務發生變化或者專業方向的轉變,以後不再使用的。

2、使用年代久效能下降不能滿足科研開發要求的。

3、重複購置多餘的

第十二條經各部門確認的積壓儀器裝置,在上交時,可先將積壓清單報資產管理處,由資產管理處組織回收。大型儀器裝置就地封存,等候處理。

第十三條資產管理處將各部門上報的積壓儀器裝置資訊在校園網公佈,對積壓儀器裝置進行公開招標拍賣。

第十四條如果有校內部門需求積壓儀器裝置,由資產管理處辦理辦理校內轉移調撥手續。

第十五條如果積壓儀器裝置的需求方屬校外單位,由資產管理處辦理對外銷售手續。

第十六條處理積壓裝置所得收入,一律上交學院財務。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此前校發此類檔案自行廢止。本規定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